關於明代社學的數量,可分為假定推估與實際情形來說明。
在假定推估方面,今人吳霓曾根據洪武二十六年(1939)全國戶數與 人口總數,並參酌全祖望在《明初學校貢舉事宜記》所言之「三十五家置 一學」的原則來推估,認為明初總共設置 458,653 所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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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上述 的戶數是城鎮和鄉村的總和,因此,吳霓提出即使社學主要分佈在農村,而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幾乎是持平的話,則社學也應有 229,326 所左右。
吳霓並沒有進一步指出,上述兩種統計結果何者較為可信,不過他以引《松 江府志》和《姑蘇志》來證明,當時城鎮設立社學的情況也是相當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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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這樣的推估是假設明初全國各地的確遵照了明太祖的詔令,於每鄉每里俱設社學。但是,由地方志的記載可發現,有些地方並沒有徹 底執行太祖的詔令,如嘉靖《宿州志》即載:「州僅僅在城二所,諸環宿 而鄉者寥寥無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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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要考查明代究竟設置過多少所社學,仍需 從普查地方志著手。在實際情形方面,主要是從明代全國各地的方志記載中計算,至於這 方面的考查,過去論者大都引用近人王蘭蔭的統計結果,不過都誤以為只 有 1,438 所,事實上,王氏所統計社學數為 7,335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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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今人池小芳 亦做過類似的統計,但未明確指出總數,若根據所著《中國古代小學教育 研究》中「明代三大地區各朝設立小學數」一表,代將相關數據合計後,可得出 19,480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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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皆是根據方志資料來統計,但池氏所統計的數量 為王氏的二倍半,差距甚大。為何如此,經考查兩位的統計方式,則可發 現有二個重要因素造成兩人統計數據的差距,其一是取用方志的數量不 同,王氏約使用了 256 部方志,而池氏則言其查閱了約五百種明代方志,後者是前者的兩倍,因此廣度較前者為多。其二則是名稱與定義的不同,
217 明.張袞、趙錦撰,嘉靖《江陰縣志》,卷 5,〈學校記.社學〉,頁 5a-6b。
218 吳霓,胡艷編寫,《中國古代私學與近代私立學校研究》,頁 142-3。
219 同前引書,頁 143。
220 明.崔維嶽等纂修,萬曆《宿州志》,卷 3,〈建置〉,頁 47a。
221 王蘭蔭,〈明代之社學〉,頁 80。
222 池小芳,《中國古代小學教育研究》,頁 58。
王氏只專就「社學」而作統計,且池氏則是使用「小學」一詞,但行文中 卻有將「社學」與「小學」混為一談之嫌,而在池氏的書中不見其統計過 程,因此很難確定池氏之數量究竟只是純為「社學」數量,抑或將所有「小 學」皆納入。面對此種差距,因此,筆者今依據 607 種方志並參酌兩人的 統計方式,重新統計明代社學的數量,過程如附錄六所示,結果發現明代 至少設立過 11,967 所社學,其中在兩直隸、十三布政司所轄境內的社學數 則有 11,881 所,其餘在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此一數據,較王氏多,池氏 少,介於二者之中。
表 3-8 兩直隸與十三布政司的社學統計表
地區 府(州)數 a 縣(州)數 b 社學數 c 平均數 A
(c/a)
平均數 B
(c/b)
南直隸 18 109 4,152 230.67 38.09 浙江 11 76 1,610 146.36 21.18 廣東 11 86 970 88.18 11.28 福建 9 57 936 104.00 16.42 北直隸 10 133 905 90.50 6.80 湖廣 17 124 729 42.88 5.88 山東 6 104 727 121.17 6.99 河南 9 107 605 67.22 5.65 江西 13 78 379 29.15 4.86 陝西 9 116 261 29.00 2.25 山西 8 94 175 21.88 1.86 四川 19 68 147 7.71 2.16 雲南 58 63 144 2.48 2.29 廣西 11 65 97 8.82 1.49 貴州 8 78 44 5.50 0.56 小計 217 1,358 11,881 54.75 8.75
說明:
1. 以社學數量多寡依序排列。
2. 府州數是指《明史.地理志》所載兩直隸與十三布政司所領之府和直隸州數。
3. 州縣數則除四川、雲南、廣西、貴州以外,皆是依《明史.地理志》所載之府所領之州縣數 以及直隸州所領之縣數。
4. 四川、雲南、廣西、貴州之州縣數則只計算有社學設置之府的領州、縣數,以及直隸州所領 縣數。
5. 社學數是指在上述府州所轄境內之社學數。
6. 平均數 A 是指府級單位的社學密度,亦即是社學數除以府(州)數(c/a)。
7. 平均數 B 是指縣級單位的社學密度,亦即是社學數除以縣(州)數(b/a)。
由表 3-8 可知,社學數量最多的五地區分別為南直隸、浙江、廣東、
福建、北直隸,除北直隸以外,皆在是長江以南的沿海地區。其中,南直 隸地區的社學數量有 4,152 所,而浙江有 1,610 所,前者是後者的 2.6 倍。
至於社學數最少的四個地區分別為貴州、廣西與雲南、四川,皆是內陸邊 陲地區,其中,貴州的社學總數僅 44 所,約為南直隸地區的百分之一。
以社學分布的密度來看,府級的社學密度為平均每府有 54.75 所,縣 級的社學密度則為平均每縣有 8.75 所,詳情如表 3-8 所示。以府級而言,
密度最高的五個地區為南直隸、浙江、山東、福建以及北直隸,多屬於東 南地區。其中,南直隸地區平均每府(州)有 230.67 所。至於密度最低的 四個地區仍是雲南、貴州、四川與廣西,其中四川平均僅 2.48 所,約略為 南直隸地區的九十二分之一。若以縣級而言,密度最高的五個地區依序為 南直隸、浙江、福建、廣東與山東,除山東以外,皆為長江以南的沿海省 分,而密度最少的四個地區仍是貴州、廣西、山西與四川。至於地理位置 上的分布情形,則如圖七所示。由此可知,社學的設置以東南地區為盛。
圖七 社學數量地域分布圖 說明:T 校數;A 府級平均校數;B 縣級平均校數
由於社學是縣級以下的學校,因此在了解省級的社學設置狀況後,進 一步探討在縣這一層級上,社學設置的情況。由前文可知,南直隸地區的 縣級社學密度最高,平均每縣有 38.09 所社學,事實上,南直隸共轄 18 府
(州),而每府(州)的社學數量差異甚大,如附錄七附表 7-2 所示,揚州 府社學數高達 1853 所,居全國之冠,但滁州卻只設了一所,雖然總數和 所轄地區的大小有關,但若以平均數來看,揚州府平均每縣設有 185.3 所,
而滁州則只有 1 所,差距亦大,揚州府社學的普及程度顯然高於滁州。至 於其他地區亦有如此的情況,詳情如附錄七所示,並將其簡化為表 3-9。
表 3-9 兩直隸與十三布政司境內縣級社學密度表 地區 縣(州)數 社學數 密度 南直隸 109 4,152 38.09 浙江 76 1,610 21.18 福建 57 936 16.42 廣東 86 970 11.28 北直隸 133 905 6.80 山東 104 727 6.99 湖廣 124 729 5.88 河南 107 605 5.65 江西 78 379 4.86 陝西 116 261 2.25 雲南 63 144 2.29 四川 68 147 2.16 山西 94 175 1.86 廣西 65 97 1.49 貴州 78 44 0.56 小計 1,358 11,881 平均 8.75
說明:
1. 以平均數高低依序排列。
2. 州縣數則除四川、雲南、廣西、貴州以外,皆是依《明史.地理志》所載之府所領之州縣數 以及直隸州所領之縣數。
3. 社學密度=社學數÷縣(州)數。
由附錄七可發現,社學數最多的三個府分別是南直隸的揚州府、浙江 杭州府與南直隸蘇州府,且在縣級社學平均數量皆超過一百所,揚州府平 均每縣有 185.3 所,蘇州府有 111.88 所,而杭州府也有 103.76 所,可以說
是明代社學最為興盛三個地區。其中,揚州府共有 1,853 所社學,在洪武 八年就設立 1,782 所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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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 71 所是後來增設的。而杭州府的社學也 有 927 所,是在洪武八年(1375)時設置的,其餘的 6 所,有 4 所確定是 在嘉靖年間增設。至於蘇州府亦同樣在洪武八年時就奉詔設置 737 所社 學,只有 158 所社學是後來增設,又其中的 139 所是在成化初年增設。這 樣的情形可能是受到洪武八年太祖下詔的影響,揚州府與蘇州府都位在當 時京師地區,因此官府興辦社學的情況最具成效。再者,蘇州府之所以在 成化年間增設 139 所社學,則應歸功於浙江提學官陳選的督辦。其次,由附錄七可知,平均每縣社學超過 20 所以上的地區,依序為 南直隸徽州府(78.33 所)、南直隸松江府(52.33 所)、浙江溫州府(44.2 所)、福建延平府(42.57 所)、福建漳州府(35.7 所)、福建福寧州(29.5 所)、南直隸淮安府(29.36 所)、北直隸延慶州(26 所)、浙江寧波府(23.6 所)、江西瑞州府(22 所)以及廣東廣州府(20.25 所),而這些地區正好 都是文風較為興盛的地方。
由上可知,透過廣查地方志的方式,可以確知終明一朝,至少設立過 11,967 所社學,但這樣的數據與吳霓依據理論所統計出的 229,326 所,相 差近二十倍,造成差距如此大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法令落實的程度不 同,亦即法令上的規定本來就和實際辦理有著一定的差距;另方面則是各 地方志的記載本來就詳略不一,且根據附錄六的統計情形,可以發現所採 用的方志,其版本皆屬明朝中後期的刻本,所載設立的時間亦多屬明朝中 後期,至於早在明初已設之社學,多數未載,或以「歲久湮廢」一語帶過,
如崇禎《吳縣志》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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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難以證實吳霓所推估的數量是否正確。至於上述的統計結果與王氏的差距主要是在於所考查的地方志數量不同 所致,至於本研究與池氏的差距,則在於「社學」界定的不同所造成。雖 然本研究所發現的數據與王氏、池氏有差距,但是亦可反映出明代社學至 少超過一萬所。以明代歷朝總共設置 1,503 所府、州、縣儒學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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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學的設置更能促進教育機會擴張。
223 明.盛儀等撰,嘉靖《惟揚志》,卷 7,〈公署志.學校〉,頁 16a-17b。
224 明.牛若麟修,王煥如纂,崇禎《吳縣志》,卷 13,〈學宮〉,頁 52b。
225 吳宣德,《中國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頁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