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社學設置者及其身份,由於史料記載詳略不一,不能了解實際 全貌,僅就有限的史料,製成附錄二「明代社學設置者及其身份一覽表」
以供參考,根據附錄二,社學設置者可考數有 471 人,共建 2,989 所社學。
為了方便說明,將附錄二簡化成表 3-1「設置者身份及其所建社學數量統 計表」。並由表 3-1 可知,首先,在可考的 471 位設置者中,只有 5 人身份 不詳,其餘的 466 人中,具有官員身份的共 445 人,有 2,961 所社學的設 置與其有關。不具官員身份的則只有 21 人,其中包括士紳 7 人,以及一 般人民 14 人。其次,在具有官員身份者中,以地方行政官員的人數最多,
共有 381 人;其中,又以知縣的人數所佔最多,共 270 人,參與了 1,591 所社學的設置。再者,純由自己獨立興建而非奉命興建的人數有 384 人,
共建了 1,860 所社學;非由自己獨立興建的人數則有 88 人,共建了 1,129 所社學。至於詳情如表 3-1 所示。
104 明.蘇乾撰,嘉靖《隆慶志》,卷 5,〈學校.社學〉,頁 5b。
表 3-1 設置者身份及其所建社學數量統計表
首先,在提學官方面,可考人數有 35 人,由其檄建的校數共 927 所,
每位提學官平均命建 26.5 所社學。其中又以李齡、陳選與魏校三人所建校 數最多。此三位提學官建立社學的詳情,可如表 3-2∼3-4 所示。其中李齡 在天順年間擔任江西提學官,至少檄建 44 所社學;陳選在成化年間擔任 南直隸提學官,至少檄建 157 所社學;至於魏校則是嘉靖年間廣東地區提 學官,至少檄建 67 所社學。
表 3-2 天順年間提學官李齡建社學數量表
地點 校數 出處
撫州府 5 弘治《撫州府志》,卷 14,頁 13a-b。
撫州府崇仁縣 4 弘治《撫州府志》,卷 14,頁 13a-b。
撫州府金谿縣 4 弘治《撫州府志》,卷 14,頁 13a-b。
撫州府宜黃縣 4 弘治《撫州府志》,卷 14,頁 13a。
撫州府樂安縣 4 弘治《撫州府志》,卷 14,頁 13a-b。
南昌府豐城縣 2 嘉靖《豐乘》,卷 5,頁 17a。
九江府德化縣 18 嘉靖《九江府志》,卷 10,頁 22b-22b。
九江府湖口縣 2 嘉靖《九江府志》,卷 10,頁 33a-33b。
南安府 1 萬曆《南安府志》,卷 10,頁 34b。
南安府南康縣 2 嘉靖《南康縣志》,卷 3,頁 10b-11a。
小計 44
表 3-3 成化年間提學官陳選建社學數量表
地點 校數 出處
蘇州府崑山縣 1 嘉靖《崑山縣志》,卷 2,頁 7a。
揚州府高郵州 6 嘉靖《惟揚志》,卷 7,頁 17b。
開封府 3 成化《河南總志》,卷 14,頁 112a。
蘇州府 1 正德《姑蘇志》,卷 24,18a。
蘇州府吳縣 7 崇禎《吳縣志》,卷 13,頁 52a-54a。
蘇州府吳江縣 128 弘治《吳江縣志》,卷 3,頁 9b。
徐州 10 萬曆《徐州志》,卷 2,113a。
徐州蕭縣 1 萬曆《徐州志》,卷 2,114a。
小計 157
表 3-4 嘉靖年間提學官魏校建社學數量表
地點 校數 出處
惠州府 1 嘉靖《惠大記》,卷 2,頁 11a。
惠州府歸善縣 2 嘉靖《惠州府志》,卷 8,頁 6a。
惠州府博羅縣 3 嘉靖《惠州府志》,卷 8,頁 8b-9a。
惠州府海豐縣 6 嘉靖《惠州府志》,卷 8,頁 10a。
韶州府曲江縣 12 嘉靖《韶州府志》,卷 4,頁 38a。
韶州府英德縣 3 嘉靖《韶州府志》,卷 4,頁 39b。
廣州府香山縣 1 嘉靖《香山縣志》,卷 4,頁 3b-4b。
肇慶府高明縣 38 崇禎《肇慶府志》,卷 14,頁 29b。
小計 67
值得一提的是,李齡、陳選與魏校所督建的社學都是在當時中國的南 方,若再對照附錄二,亦可發現在已知 39 位提學官中,有 30 位提學官是 任職南方,尤其是廣東與福建兩地區。
明代負責地方教育事務的機構,初期曾設有儒學提舉司,但未持續,
地方上的教育事務多由巡按御史、布政使司、提刑按察御史及府州縣官負 責。英宗正統元年(1438),特置提學官,專使提督一方學政,提學官又 稱「提學」或「提學風憲官」,其人選在南北直隸用御史,而各布政使司 則參用副使、僉事。至景帝景泰元年(1450),罷提學風憲官,學校改由 巡按御史、各司府州縣官提督考察。英宗復辟後,天順六年(1462)復設 提學官。而各布政使司既設提學,有的所轄太廣,及地處偏遠,歲巡所不 能及者,乃命因地制宜,或委分巡道員,或屬巡按御史,但都專敕行事。
105
社學即然屬於地方教育事務之一,社學的設置當然是上述官員的職責之 一。不過,先前洪武十六年(1383)復設社學時,太祖曾規定民間自立社 學,並嚴禁有司干預;直至英宗初設置提學官時,社學才又納入了官方的 管轄範圍,在這段時期內,社學的設置者應是平民。因此,終明一代,社 學的設置者應包含平民與官員兩大類。其中,由平民負責設置的情況應是 在洪武十六年至正統前,而由官員負責設置則是在洪武八年到十三年間,以及正統元年設提學官以後。
事實上,督辦社學是提學官的權責之一,然而在設置者可考的 2989 所社學中,提學官所檄建的 927 所社學,只佔了 31%,王蘭蔭認為這是提
105 明.張廷玉,《明史》,卷 69,〈選舉一〉,頁 1687。
學官多半偏重儒學而輕忽社學的結果。
106
但是統計數據的結果也有可能是 受限於各地方志記載的詳略不同而有所缺漏,如嘉靖《廣東通志》即載嘉 靖元年(1522),廣東提學按察司副使魏校大毀淫祠,令府州縣各置社學;107
然而在廣東地區的府志或縣志中,雖不乏社學設置的記載,但言及設置 者,甚至其身份的卻不多。因此,以致由提學官所檄建的校數無法全部列 入統計,而造成上述的結果。但不管如何,仍可見部分提學官到處監督導 設置社學的情形。至於提學官檄建的方式,有如前文所述,有命知府、知 縣、知州建立,亦有命通判建立的情形,如在正德年間擔任江西提學的李 夢陽,即曾命通判沈鐔在廣信府貴溪縣的縣城內,撤淫祠改建東、西、南、北隅四所社學
108
。其次,在地方行政官員方面,包括知府、知州、知縣與其它類,可考 人數有 381 人。其中,其它類包括府、州、縣的副首長以及屬官。以下則 分別討論其設置的情形:
在知縣方面,共有 270 位知縣參與設置 1591 所社學,佔可考校數的 53%,至於每位知縣平均設 6 所,然亦有多至百所,如嘉靖年間擔任北直 隸廣平府威縣知縣胡容,於嘉靖二十九年(1550)分別在城市關廂、堡槙 鄉村,或因舊學、或就寺觀、或借民家空房,共建社學 100 所。
109
另外,湖廣承天府景陵縣知縣姜琯,於成化十七年(1481)分別在上湖村建 16 所、下白湖村建 17 所、雲潭村建 16 所、官城村建 12 所、方樂村建 12 所、
南黃村建 9 所,以及附城建 2 所、在城建 3 所,合計 87 所。
110
至於由知 縣設置的方式則有如下五種:1.純由知縣所建,約有 245 人,佔所有知縣 的 90%,共設了 1247 所社學。如山東濟南府平原縣知縣劉思誠,因舊社 學皆廢,便於神宗萬曆十六年(1588)建立 40 所社學;111
2.奉提調學校官 之命建立者,如河南衛輝府輝縣知縣許琯,即在嘉靖四年(1525)奉提學 副使蕭鳴鳳之命,在城市村社中共建了二十九所社學;112
3.奉知府命建者,
106 王蘭蔭,〈明代之社學〉,頁 76。
107 明.談愷等撰,嘉靖《廣東通志》,卷 37,〈禮樂志二〉,頁 77a-78b
108 明.張士鎬修,汝璧纂,嘉靖《廣信府志》,卷 12,〈學校志〉,頁 8a-b。
109 明.胡容重修,嘉靖《威縣志》,卷 5,〈文事志〉,頁 24a-b。
110 明.曾儲、童承敘撰,嘉靖《沔陽志》,卷 7,〈儒學〉,頁 13b-14a
111 明.高知止纂修,萬曆《平原縣志》,卷上,〈學校志〉,頁 27b。
112 明.張天真纂修,嘉靖《輝縣志》,卷 2,〈雜署〉,頁 3a-4a;明.佚名,萬曆《衛輝府志》,
卷 3,〈建置〉,卷中,頁 19b。
如江西南安府南康縣知縣傅爾佐,即奉知府商文昭之命,在縣西的商家巷 中增置一所社學;
113
4.奉巡按御史檄建,或由巡按御史與提學使共同檄建 者,如福建延平府樂縣,有 70 所社學是在弘治十八年巡按御史饒瑭與提 學杭濟的命令下,由知縣何士麟分建於隅都;114
5.命義民建立者,僅浙江 衢州府龍游縣一例,隆慶四年(1570)知縣傅性敏檄義民余奇在靈耀寺東 邊建立一所社學。115
在知州方面,50 位知州共建立 259 所社學,平均每位知州平均設 5 所 社學。其中以在嘉靖年間擔任福建福寧州知州謝廷舉所設置社學數最多,
約有 54 所之多,除了在州城西門外,以廢西道堂設置一所外,還在所轄 境內五十三都中,各建一所。
116
大體而言,知州的設置方式可分為三種:1.純由知州建立者,有 44 人,約佔知州人數的 88%,共建了 239 所社學,
如湖廣荊州府夷陵州知州陳宣,於弘治六年(1493)設置了十一所社學
117
; 2.奉提調學校官之命督建立者,如湖廣黃州府蘄州知州王宜,即於成化年 間奉提督學校副使薛綱案驗市地建立三所社學118
;3.令州民建立者,僅雲 南廣西府彌勒州一例,知州王業於嘉靖 43 年(1564)時命州民楊弼等人 在州治南方建立一所119
。在知府方面,39 位知府共建立 332 所社學,平均每位知府設 8.5 所社 學。其中又以湖廣襄陽府知府萬振孫所建最多,其分別在襄陽縣、宜城縣、
南漳縣、棘陽縣、穀城縣、光化縣以及均州共建 108 所社學。
120
知府設置 的方式可分為四種:1.純由知府建立者,約有 32 人,佔知府人數的 82%,共建 319 所社學,如上述的萬振孫,又如南直隸廬州府知府馬金在合肥縣 內建 68 所社學;
121
2.奉提調學校官之命建立者,如天順七年(1463)提調 學校御史嚴淦命知府卓天錫在郡城朝京門內建立一所;122
3.與同知共建
113 明.商文昭等撰,萬曆《南安府志》,卷 10,〈建置上〉,頁 34b。
114 明.何士麟修,李敏纂,弘治《將樂縣志》,卷 5,〈廟學〉,頁 7b-8a。
115 明.萬廷謙等修,萬曆《龍游縣志》,卷 2,〈建置〉,頁 6b。
116 明.史起欽修,林子燮等纂,萬曆《福寧州志》,不分卷,頁 27a。
117 明.陳宣、劉允修,沈寬纂,弘治《夷陵州志》,卷 4,〈學校〉,頁 8a-b。
118 明.甘澤撰,嘉靖《蘄州志》,卷 5,〈學校〉,頁 57b。
119 明.鄒應龍、李元陽等撰,《雲南通志》,卷 8,〈學校志〉,頁 85a。
120 明.吳道邇纂修,萬曆《襄陽府志》,卷 25,〈學校〉,頁 5a-11b。
121 明.杜璁等纂修,萬曆《廬州志》,卷 3,〈建置志〉,頁 23b。
122 明.卓天錫、孫仁增修,朱昱纂,《重修毗陵志》,卷 13,〈文事〉,頁 17b。
者,如四川馬湖府知府與同知在府治與泥溪分別建立一所社學;
123
4.命知 州、知縣建立,如前文所述,不再列舉。由上可知,地方行政首長設置社學的情形,大多是自己主動設置,少 部分則是奉上級官員之命而建,其中,又以奉提學官之命最為重要,有時 則是令下級官員,甚至命令平民來設置。社學的興衰與否,實際上與地方
由上可知,地方行政首長設置社學的情形,大多是自己主動設置,少 部分則是奉上級官員之命而建,其中,又以奉提學官之命最為重要,有時 則是令下級官員,甚至命令平民來設置。社學的興衰與否,實際上與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