礁溪地區溫泉資源之使用涵蓋日常民生用水、溫泉旅館及浴池之商業性使用、
溫泉蔬菜與養殖、公家機關、公共游泳池以及公共浴池等廣泛層面,並涉及溫泉 業者、一般居民、農民、養殖業者等多元眾多之使用者;依據宜蘭縣溫泉區管理 計畫(2010)之統計,溫泉旅館業者數量高達 86 家,一般住戶為 89 家,5 層樓以 上之住宅大樓共 62 處,超過 10 層樓則有 7 處,且住宅大廈多設有溫泉游泳池,12 溫泉使用量相當可觀。各使用類別之使用量如表 3-1 所示。其中又以營業使用及生 活性使用用量最多;而生活性使用中逾半數之使用量係由溫泉住宅大廈所耗用。
表 3-1 礁溪溫泉使用量估計表 或農民之角色(宜蘭縣政府,2010;張智欽,2000a)。
(二)溫泉業者數量及分布情形
礁溪地區溫泉旅館之開設始於日據時期,及至 2010 年依據宜蘭縣溫泉區管理 計畫之統計,溫泉旅館業者數量共 86 家,其中有 83 家分布在都市計畫區內,並 有 38 家位在住宅區,38 家處於旅館區,商業區 7 家,有 3 家位於五峰旗風景區;
主要分布於德陽路、仁愛路及火車站附近。類型含括家庭式小旅館、汽車旅館、
賓館以及大型飯店等。早期以小型家庭式為主,後續隨觀光發展、市場轉變與雪 山隧道開通,除與餐飲結合或改裝溫泉 SPA 等多元廣角化經營外,亦有大型飯店 業者進駐投資(宜蘭縣政府,2010;張智欽,2000a)。
(三)農民與養殖戶
礁溪溫泉農業於 1979 年起由農會輔導,農地主要分布於鐵路以東地區,栽種 之作物含括溫泉稻穀、空心菜、絲瓜、筊白筍、香芋、番茄、人蔘菜和藤三七;
利用溫泉種植農作之益處在於除能調節田間水溫,常年提供 22-30℃適於生長之水 溫環境,避冬季之寒害外,溫泉富含之礦物質亦可補充蔬菜所需養分,增強抗病 能力,同時礁溪弱鹼性之碳酸泉尚得中和因施用化學肥料而酸化之土質(宜蘭縣 政府,2010;張智欽,2000a;嘉南藥理科技大學,2011)。
溫泉農業汲取溫泉之方式主要係引溫泉溝之水至田中,冬天水源不足時兼採 鑿井抽水灌溉,溫泉蔬菜中僅空心菜所需溫度較高採用人為抽水,其餘自溝中引 水灌溉即可(宜蘭縣政府,2010)。
溫泉養殖亦分布於鐵路以東之農業區,自 1970 年起由農會輔導,利用溫泉熱 水維持終年約 28℃之水溫養殖鰻魚、熱帶魚、土虱及甲魚,除得避免冬季寒害,
亦可收縮短生長期及增加產量之效(宜蘭縣政府,2010)。13初期以飼養熱帶魚為 風潮,後因甲魚養殖行情看漲而大量闢池養殖,惟甲魚成本及感染死亡率高,同 時惡性競爭亦導致削價賤賣,養殖業由盛轉衰(嘉南藥理科技大學,2011),自 1996
蘭縣政府,2010)。
以甲魚養殖而言,其生長最快之養殖溫度為 28 至 30℃,魚池每分地約需 2 支 3 吋抽水管。夏季氣溫較高,尚需注入冷水而無需使用溫泉水,每天僅需抽水約 1 小時使甲魚穢物流出即可;冬季則每天需抽 10 至 12 小時溫泉以維持水溫,倘氣 溫低於 20℃即需 24 小時抽水,以溢流方式維持水溫,溫泉消耗量相當可觀,每公 頃至少 1000CMD(宜蘭縣政府,2010;張智欽,2000a)。
制度規則層面 參、
一、 溫泉法立法沿革與相關規範
(一)立法沿革
我國於溫泉法施行前並無專法針對溫泉資源之開發及管理進行規範,於溫泉 觀光產業發展日益興盛,卻缺乏完善之開發管理規劃下,致使於原住民保留地及 國家公園區開發使用溫泉,抑或違反山坡地開發限制、土地使用分區不合,與非 法占用公有土地、建物違章使用以及無營業登記等違法樣態普遍存在(立法院公 報,2002)。有鑑於此,行政院於 1999 年核定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陳報之「溫 泉開發管理方案」,針對溫泉區整建改造、溫泉水資源保育管理、輔導溫泉旅館再 造及非法旅館合法化等事宜訂定明確工作項目與具體作法。
溫泉開發管理方案立意雖良善,惟未能有效落實(監察院,2001);交通部觀 光局為積極推動溫泉事業管理業務,有效管理及永續利用溫泉資源,遂依行政院 觀光發展推動小組 2001 年 3 月 26 日第 50 次委員會議之決議,與經濟部共同研擬 溫泉法草案,於 2001 年 11 月 28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並於 2003 年 6 月 3 日三讀通過溫泉法(立法院公報,2003),同年 7 月 2 日公布,2005 年 7 月 1 日開 始施行。溫泉法原預定給予業者 7 年合法化之緩衝期,後囿於溫泉業者合法化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