礁溪地區溫泉使用場域中,既有與溫泉相關之組織主要分別由溫泉業者與一 般居民兩類別之使用者組成;由業者組成者為宜蘭縣溫泉產業發展協會與湯仔城 溫泉產業暨觀光發展協會;其中,宜蘭縣溫泉產業發展協會自 2000 年成立,2007 年因應雪山隧道通車,為改善原先業者自掃門前雪觀念並增加凝聚力進行重組;
亦成功爭取放寬讓 2005 年前既有之業者得採用現況報告書申請開發許可,並由縣 政府統一進行簽證;後為爭取免繳溫泉取用費,亦曾動員業者抵制繳交取用費與 申請水權。由於業者對於協會之信任,同時知悉透過協會集體發聲較具影響力,
使協會得以有效動員成員配合或抵制政策,進而作為與政府談判之籌碼。除此之 外,協會作為與政府重要之溝通橋樑,針對 2014 年初之點井個案亦曾與湯仔城溫 泉產業暨觀光發展協會共同代表受影響之業者向縣政府反應:
其實業者不痛不癢,有無溫泉法其實差別不大,尤其礁溪業者主要是透過協會出面,協會 怎麼說就怎麼做,業者信賴協會,大家行動一致會變成一股力量與政府討論的力量。(受 訪者B1)
而由居民組成與溫泉相關之組織包含溫泉文化協會與自救會;溫泉文化協會 原先集結乃為爭取溫泉溝公共浴池免於因興建湯圍溝公共公園而遭拆除,於公共 浴池成功保留後即成立協會承接維護、管理公共浴室之業務,並針對溫泉文化之 維護與保育,開設溫泉論壇與編印社區報及計畫成果,為部分居民發聲。另自救 會主要是由大型建案點井之受災戶所組成。惟亦難以既存組織主導自我治理組織 之形成。
業者動員與影響力雖較居民為佳,惟業者過往無論係爭取免繳取用費、政府 統一簽證抑或點井問題反應,主要之目的皆在於替業者牟福利或維持其生計、經
溫泉法施行與緩衝階段對政府關於開發許可與水權之申請、總量管制或徵收溫泉 取用費等溫泉保育措施多有反對。是以協會過往與保育相關之活動也多止於儀式 與觀念上之宣導,很難進一步針對資源之保育規範業者資源使用行為,如要求協 會成員進行減抽或封填隱藏井等不利於業者營利之措施。業者本身亦表明不太可 能由業者自律,遑論由業者為溫泉資源之保育再行集結。
協會是團結在利潤上,很難團結在資源保護上。(受訪者A1)
保育的觀念是這樣,我們有在推廣,所以我們在溫泉季的時候,現在我們鼓勵的,就是五 代同堂,80歲以上現在經營飯店的,他對以前我們礁溪飯店的貢獻,80歲、60歲、40歲、
20歲、再來就學齡的孩子,五代站出來,第一個水資源要傳承,一個祈福的動作,也就是 說大家世世代代,要珍惜這個水資源,用比較正面、感恩祈福的角度去看待這個水資源。
(受訪者B5)
就是大水庫原理,雖然每家旅館、酒店都分布在不同位置,但抽取的地下溫泉水是在同一 個大水庫中,所以大家應該有共同的責任。……自律不太可能(自己的地不可能不抽)(受 訪者B1)
而針對溫泉枯竭之問題,居民不論係因井深較淺抑或存在為數眾多之使用者 位於外圍區,所受影響尤深;惟倘欲居民本身為資源枯竭集結組成自治組織亦較 為困難。首先,居民數量眾多較為鬆散,過往之組織無論係為維護公共浴池之溫 泉文化協會,抑或因應點井而生之自救會,主要皆為問題導向之集合,都是針對 明顯產生影響之切身問題進行組織,然枯竭問題一方面因為礁溪溫泉資源枯竭之 特性,產生之影響不致嚴重危害其日常生活所必需;另一方面則由於部分居民存 有自己管好自己就好、能解決問題就不要惹事生非,與沒有溫泉就算了的認命心 態,讓即使同樣位於外圍區之居民對於枯竭問題之嚴重性亦難以達成共識,甚而 針對枯竭問題進行集結:
(很多人聚集)那要有共同的利益,比如說雪隧已經造成財團這邊的人得利,可是我們這 邊的人都受害,那我們才有辦法抗議,那你說要居民對溫泉去抗議,你要多數人都覺得深 受其害。(受訪者C1)
回顧過往引發業者或居民既有組織進行動員或集結之問題主要涵蓋兩項要素,
即明確之抗爭標的與至關重要之切身問題。不論是增加業者經營成本之政府措施、
攸關既有公共浴池使用者權益之拆除決議,抑或居民與業者皆重視之點井問題,
一方面存在政府單位或建商作為明確之抗議與訴求對象,另一方面其所面臨之問 題基本上與其切身相關甚至可能嚴重影響其經營成本或日常生活所需。惟引致枯 竭現象之超量使用很難找出明確之肇因者,受影響者較難有效動員與集結向其咎 責或抗議;且枯竭之影響於地理上存在核心區與外圍區之差異,對於動員能力強 且主要位於核心區之業者而言,枯竭問題並非切身相關,而受影響之外圍區使用 者亦因礁溪溫泉枯竭特性、問題存在改善可能性與管好自己就好之心態,並未認 為問題至關重要,自然無誘因進行集結與動員:
像我們這邊緣地帶我們抗議什麼,要跟誰抗議,這些問題就夾雜在一起,所以根本你也投 訴沒有對象,那也沒辦法集結。(受訪者C1)
對於說水的管理這部分還是要公部門,除非他是真正碰到危機的時候,他們才會說真的要 管理,現在還沒有真正的危機。(受訪者E1)
此外,礁溪溫泉地區如欲由使用者自行組成自我治理組織,並使其設計之資 源管理規範有效遂行,則必須納入多元之使用者,讓眾多使用者間能達成共識遵 守規範,惟檢視過往既有經驗,一方面溫泉居所屬行政區劃跨越德陽、玉石、大 義、大忠與六結等 5 個村,並無一行政轄區與資源使用者分布範圍相當(參見圖 5-3),無法以既有經驗提供使用者共同集結之基礎或討論之平台。另一方面,既有 組織中往往僅涵蓋單一或相似類別之使用者,較缺乏組成成員與總體溫泉資源使 用者範圍相類之組織;不過近期出現台灣頭產業發展基金會因考量宜蘭地區溫(冷)
泉資源之永續發展與公平使用,於 2015 年成立廣納溫泉業者、在地產業團體代表、
專家學者、建築規劃及縣府相關人員之「宜蘭縣溫(冷)泉資源永續利用」諮詢 委員會,共召開 4 次諮詢委員會議共同諮商討論,提供未來礁溪溫泉發展相關建 議,後續倘能循此機制或依此經驗持續發展,或可為形成礁溪溫泉在地自我治理 組織之濫觴。
圖 5-3 礁溪鄉行政區劃與溫泉區範圍對應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總結而論,礁溪地區之社群特性以使用者數量規模與異質性而觀,並未利使 用者間共識取得,而就 Ostrom 歸納有助於提升自我治理可能性之六項使用者特質 進行檢視可發現,除於先前經驗具廣納不同類型使用者與相關人士之組織,可作 為後續發展自我治理之基礎外,其餘特質則較不利於使用者間之集結與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