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利礁溪地區自我治理組織凝聚之原因,除因使用者數量規模龐大、取 用類型繁多,集體協商與管理之成本較高外,尚存在基礎資源取用情形之異質性,
不僅居民與業者等不同類型使用者間,資源取用情形及因資源變動所受之影響存 在優、劣勢差異,同類溫泉業者之間亦存在規模、類型及經營成本之不同,產生 對資源變動情形與所受影響認知上之差異,較不利於使用者間取得共識,進而集 結與自我治理。
於使用者對資源之共享理解與重要性認知上,由於礁溪溫泉枯竭存在區域分 布差異,核心與外圍區使用者對資源變動情形無法取得共識;而就礁溪溫泉使用 場域中,主要含括之溫泉業者、居民,以及農民與養殖戶等三類使用者而言,溫 泉為業者謀生工具,具備重要性,惟因其多數位處資源變動情形較不顯著之核心 區,改善資源現狀使用情形之誘因較低;至若位於外圍區之使用者,則因礁溪溫
泉特殊枯竭型態,原則上皆能抽得到水,同時存在自來水作為替代資源與鑿井加 熱之短期解決方法,不致嚴重影響其生計而未能凝聚使用者改善資源治理現狀之 共識與動機。
此外,伴隨礁溪溫泉發展之興盛,外來參與者之進駐亦使短期炒作溫泉區土 地與住宅之風氣瀰漫,溫泉資源使用呈現高折現率,亦不利於溫泉資源之保育。
同時於使用者間資訊流通上,除受限於廣大之資源空間範圍,亦缺乏不同類別使 用者間互動溝通之平台。於自主權層面,受限於溫泉法中央立法、地方執行之模 式等既有體制,加以習於由上而下之權力運作方式,在地使用者傾向將管理責任 歸於政府,對於自我治理較缺乏想像,自然不利於自我治理組織之形成。
而於先前經驗層面,礁溪地區雖既存有分別由溫泉業者及居民組成之溫泉相 關組織,惟過往引致溫泉業者及居民動員或集結之問題,主要具備明確之抗爭標 的與問題具切身重要性之特性,惟引發溫泉枯竭現象之超量使用並無一明確肇因 者,且動員及影響能力較強之溫泉業者主要分布於核心區,資源未因枯竭情形產 生明顯變動;而一般居民主要以問題導向進行集結,枯竭問題由於礁溪地下水補 注充沛之特性,不致嚴重干擾居民日常所需而難以因枯竭問題集結。此外,過往 經驗中較缺乏與總體多元溫泉資源使用者範圍相類之組織,不過近期出現台灣頭 產業發展基金會成立之諮詢委員會,廣納不同類型之使用者、專家學者與縣府人 員等,後續或可作為在地使用者共同集結之基礎。
綜觀而論,礁溪地區就 Ostrom 歸納有助於提升自我治理可能性之使用者特質 進行檢視,除於先前經驗層面存在有助於支持使用者後續集結發展自我治理之組 織外,其餘特質則質則較不利於使用者間共識之凝聚、共同集結與動員。
近用點數量繁多,加以汲取設備與行為具隱蔽性之特性,而無法有效因應隱藏井 之問題,進而有效區隔合法及非法使用者;且政府對邊界規則之定義與既存居民 社群不同,亦造成彼此溝通與政策落實之成本。分配規則主要以溫泉資源之數量 進行分配,但因礁溪資源蘊藏情形具複雜性,致總量本身適切性即存有疑慮,同 時使用量限額亦未考量遊客增減波動情形,讓使用者有誘因以隱藏井偷渡超額使 用量,加以礁溪溫泉枯竭特性導致成本分配不均之狀況,皆使以數量分配之適當 性值得商榷。而於監督制裁規則部分,於官方監督人力不足、社群檢舉風氣低迷,
以及既有違規水井具隱蔽性之情況下,亦未能有效監督。
綜言之,於礁溪溫泉存在眾多不利於治理之特性下,在地使用者社群受制於 個案資源及使用者特性,較難以重視資源枯竭問題甚而組成自我治理組織,而政 府身兼當前溫泉資源主要管理角色,所制定之規則較缺乏對礁溪溫泉之特殊性考 量,致衍生落實上之困難,如欲避免礁溪淺層溫泉之枯竭,實有必要改善個案資 源管理情形與社群風氣。
表 7-1 研究結果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