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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位時代的記者特權主張:美國法制現狀及其困境

綜合本文以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從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一條或者各州立法來檢視記者特權的問題,非傳統定義下的記者,例如 部落客和公民記者,到底會不會被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內,是個值得進一 步討論的問題。再者,當部落客和公民記者也受到記者特權的保護時,

究竟應該如何處理連帶引起的法律爭議,以及部落客和公民記者是否也

要透過某些自我規範的機制,以便能達到要求傳統媒體的正確性及透明 性的基本規範門檻,則是同樣值得思考的重點。

如前所述,目前在承認記者可以主張有限的拒證權的法院判決當 中,其所達成的共識主要是:任何人只要在開始進行調查採訪之初,便 準備將其透過調查採訪所得的資訊,傳遞給公眾,那麼就可以受到記者 拒證權的保護。根據此一定義,許多非屬傳統定義範圍內的新聞調查採 訪人員,應該也可以被當做是記者來看待,因此,出自網路媒體的部落 客和公民記者,記者只要能夠顯示其採集新聞資料的行為,是出於公告 周知的傳播意圖,便可受到保護。雖然,截至目前為止,美國法院相關 的判決還寥寥可數,但是,就目前已經出現的判決來說,也支持上述結 論。例如,在Blumenthal v. Drudge 此一判決中,所涉及的是著名八卦 網站主持人Matt Drudge 透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將其所蒐集的訊息傳遞 給訂戶。在本案中,因為蒐證的需求,該網站主持人被要求揭露網站上 涉及誹謗的文章所根據的消息來源。43 最後,法院的判決是肯定該網站 主持人可以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新聞自由的規定,受到新聞記 者拒證權的保護。44

Drudge 一案的判決出現之後,O’Grady v. Superior Court 該案的 判決對於是否應該提供獨立新聞工作者關於記者拒證特權的保護,也是 採取類似的看法。O’Grady 此一判決主要是涉及著名的蘋果電腦公司控 告二十五名匿名的被告,其所持理由則是這些被告將蘋果電腦公司的機 密資訊及營業秘密,洩漏給在網路上發佈該公司產品訊息的某個部落 格。一審法院原本允許蘋果電腦公司傳訊經營該部落格的作者,要求其 揭露這些消息來源的身份,但是,在上訴之後,加州上訴法院卻認為部 落客也應該可以受記者拒證權的保護,毋須揭露秘密消息來源。45

再者,如前所述,在現行美國法制下,州法對於記者特權的保護範

圍比較廣泛,不少州的立法同時涵蓋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甚 至也包括大陪審團的程序在內。但是,也有某些州立法所規定的保護範 圍,甚至比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主張所能提供的保護範圍,要來 得更為狹窄,規定記者拒證權僅僅適用於隸屬新聞機構的工作人員,例 如 Ohio 州法的規定,便只限於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新聞通訊 社工作的新聞工作者,所以,即使是商業類新聞通訊的撰稿者,因為其 並非為報紙等機構工作,所以其撰稿者也不受記者拒證權的保護。

不過,在此同時,某些州的記者保護法規定所定義的記者,卻可能 涵蓋部落客和公民記者。如本文前述,美國各州立法最常見的立法模 式,是要求提出記者拒證權主張者,必須與新聞媒體具有一定的關係,

而其所指稱的新聞媒體,常見的列舉者通常包括報紙、雜誌、期刊(

journal and periodical)等等,例如 Colorado 和 California 的州法相關規 定,就是如此。甚至,New Jersey 州還為部落客和公民記者開了另外一 扇門,加上了傳統新聞媒體的「類似機構」(similar entities)規定。在 這類立法架構下,到底部落客和公民記者能不能受到記者特權的保護,

就端視法院是否願意將部落客和公民記者解釋為上述的雜誌、期刊和類 似機構了。在上述加州上訴法院所處理的O’Gardy 案,法院便認為部落 格應該包括在該州立法所規定的雜誌(magazine)或(periodical)的定 義範圍裡,該判決認為:目前網站以及其他數位出版品,也經常廣泛使 用「雜誌」(magazine)之類的名稱,所以,如此認定並無不可,不 然 , 部 落 客 也 可 以 被 當 成 是 「 其 他 期 刊 出 版 品 」 (other periodical publications)來看待。換句話說,該州立法並未限制所謂的期刊,非傳 統印刷意義下的刊物不可。更重要的是,該案法院特別強調傳統意義的 印刷刊物和網際網路的相同之處在於:兩者均由載有文字內容的「頁 面」(page)所組成,讀者都可依照自己的閱讀速度和喜好展開頁面、

隨意閱讀,以及關上頁面。這個加州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擴張了表面 上看來原屬狹義的媒體定義,也隨之擴張了記者拒證權的保護範圍,除 此之外,該判決也將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所涵蓋的記者拒證權範圍,擴 大到意圖將資料傳播給公眾的新聞採訪者,顯然法院是認為:既然新聞 記者保護法的目的,是以新聞採訪過程作為保護重點,那麼,功能上與 傳統印刷媒體無異的部落格,也就不應該被排除在外。

縱使加州法院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擴大了記者拒證權的範圍,但 是,在此種處理模式下,拒證權的範圍究竟有多廣,還是必須視各法院 的態度而定,所以,依然不免會出現應該特別立法保護部落客或公民記 者的記者特權這類的倡議。無論是否特別立法保護部落客和公民記者的 記者特權,究諸實際,鼓勵各州訂定記者保護法的理由之一,是保障資 訊自由流通此一公共利益,在此一目的考量下,只要部落客和公民媒體 對於資訊自由流通的貢獻方式,越接近於傳統媒體所扮演的角色,那 麼,法院應該就會越樂意將部落格與傳統印刷媒體同等視之,賦予記者 特權的保護。換言之,倘若部落格可以提供如同一般傳統媒體一樣正 確、廣泛,而且易於取得的新聞報導,那麼,部落格的功能就越該等同 於傳統期刊和新聞媒體的功能。

當然,一般傳統的新聞機構都會有正式的編採監督機制,以確保新 聞正確性。部落客和公民記者經常受到質疑的,也正是部落客和公民記 者是否能夠透過某種編採監督機制的建立和運作,以解消這類質疑的著 力處。從網路媒體和部落格的運作現狀來看,在某種程度上,這種監督 和除錯機制已經隱然成形,因為部落客社群其實有可能發展出一套新聞 倫理準則(CyberJournal.net, 2003),而部落客彼此之間其實也會互相 評斷他人的部落格新聞,甚至會透過種種合作協力式的查證,明確指出 傳統媒體報導內容的錯誤所在。例如在 2004 美國總統選舉期間,一些

部落客便合力指出 CBS 新聞報導內容中對於小布希所提出的指控是有 錯誤的,而事後也的確證明 CBS 指控小布希服役國民兵期間享有優待 的文件,乃是造假的文件。

再者,部落客和公民記者另一值得珍惜並因此考慮賦予記者特權的 特性是:有些公共議題往往只會出現在部落格裡,並不容易被傳統媒體 接受(Frazee, 2005: 635),而且,除了議題選擇標準的差異之外,議 題進入網路的門檻,也遠低於傳統媒體,因此,部落客和公民記者可以 提供給大眾比較專門的重要資訊,而一些傳統媒體選擇不予關切、並未 報導的政治人物不當言論,恐怕也有賴部落客和公民記者的揭露,才得 以為外界知悉。當然,如前所述,由於欠缺像傳統媒體一樣的監督機 制,部落客或公民記者所提供的新聞,的確有缺乏正確性的風險,再 者,由於新聞採訪的過程的確可能比較恣意而難臻於透明,同時,不難 想像會有一些本身立場偏袒的部落客或公民記者,可能會故意張貼具有 誤導性質的訊息。甚至,華盛頓特區巡迴法院的 Stenlle 法官還曾經在 其判決中直接指出:如果賦予部落客拒證特權,那麼,可以想見的是,

部落客極可能成為有心製造糾紛甚或非法洩漏機密者的工具。不過,如 前所述,這些缺點還是可以透過部落客或公民記者社群內外的自我監督 機制或他律機制,獲得某程度的矯正,似乎不見得需要因為這些潛在的 風險,全盤否定記者特權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