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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究竟政治行動者對黨團協商怎麼看呢?調查的結果顯示,

多數立法委員助理都 認 可黨團協商機制的存 在 ,以及在處理政黨之 間爭議的作用。首先,在問卷中,我們請受訪者回答「就您的觀察,

立法院中處理各政黨之間爭議最有效的機制是?」在回答的 71 個受 訪者中,有 62 個,也就是 87%的受訪者認為黨團協商是處理爭議的 最有效機制,而僅有 5 名受訪者回答表決是最有效處理爭議的機制。

由此可見,得以就近 觀 察立法院運作的國會 助 理已普遍認可用黨團

協商來處理立法院爭議的果效。

表十二 就立委助理的觀察,立法委員認為處理立 法院中爭議是否有效果

黨團協商 記名表決

次數 (%) 次數 (%) 非常有效 15 (18.75) 11 (14.10) 還算有效 57 (71.25) 39 (50.00) 不太有效 8 (10.00) 24 (30.77) 完全無效 0 (.00) 4 (5.13) 合計 80 (100.00) 78 (100) 資料 來 源: 作 者自 行 蒐集 整理 。

註 1: 括弧 中 數字 為 直行 百分 比 。 註 2: =15.97, p<.01

關於立法委 員對協商 和 表決的看法 ,我們詢 問 受訪者就他 的觀 察「貴委員認為黨團協商處理立法院中爭議是否有效果?」以及「貴 委員認為記名表決處 理 立法院中爭議是否有 效 果?」受訪者的回答 整理如表十二。針對 黨 團協商處理爭議的效 果 ,大約五分之一的受 訪者觀察到委員認為黨團協商非常有效,而有 71.25%的受訪者認為 還算有效,兩者合計 , 九成受訪者觀察到立 法 委員認為黨團協商能 夠有效處理立法院中的爭議,僅有 10%的受訪者認為不太有效,而 沒有一個受訪者觀察 到 委員認為黨團協商完 全 無效。可見,政治行 動者員幾乎一致認可 黨 團協商處理立法院爭 議 的 效果。相較之下,

對於記名表決處理爭 議 的效果,政治行動者 之 間就有較大的分歧。

14.10%的受 訪 者 觀 察 到委 員 認 為 記名 表 決 能 非常有 效地 處理 立法 院

爭議,50.00%的受訪者表示委員認為記名表決在處理爭議上還算有 效,合計約 64%認為記名表決在處理爭議上有效,比例上比認為黨 團協商有效的委員低了不少。此外,30.77%的受訪者觀察到委員認 為記名表決不太有效,也有 5%認為記名表決完全無效,比起黨團協 商來說,認為記名表決無法有效處理立法院爭議的比例高出許多。

進一步分析 這些回答 之 間是否有政 黨差異。 為 使結果更為 簡單 明瞭,我們將回答簡 化 為無效和有效兩種類 別 ,整理為表十三。首 先對於黨團協商的有 效 性,各黨之間幾乎沒 有 差異,僅有國民黨和 民進黨兩個大黨中有 少 數助理觀察到委員認 為 黨團協商無法有效處 理立法院爭議,但兩 大 黨仍有九成左右的助 理 回答其委員認為黨團 協商有效。小黨的立 委 助理則是一致觀察到 委 員認為黨團協商能有 效處理立法院爭議。 這 些數據顯示,不論多 數 黨、少數黨或小黨,

大多數的立法委員都 認 同黨團協商處理爭議 的 果效。另一方面,對 於記名表決,各黨之中就有較大分歧。國民黨有 73%左右的助理回 答委員認同記名表決的果效,但少數的民進黨僅有 58%左右的助理 回答委員認同記名表 決 能有效處理爭議。小 黨 如親民黨中,立委助 理回答委員認為有效 的 和無效的各有一個委 員 ,而台聯則是全數認 為記名表決無法有效 處 理立院爭議。此一數 據 顯示,即便是多數黨 的國民黨也有多於四 分 之一的助理回答立法 委 員認為記名表決無法 有效處理爭議,而少 數 的民進黨有更高比例 的 助理回答立法委員認 為記名表決無效,而小黨則是幾乎全數不肯定記名表決的效果。

表十三 就立委助理的觀察,各政黨立法委員對黨團協商和 記名表決效果的看法

黨團 協 商 記名 表 決

政黨 無效 有效 合計 無效 有效 合計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國民黨 4 (9.30) 39 (90.70) 43 (100.00) 11 (26.83) 30 (73.17) 41(100.00) 民進黨 4 (12.90) 27 (87.10) 31 (100.00) 13 (41.94) 18 (58.06) 31 (100.00) 親民黨 0 (.00) 2 (100.00) 2 (100.00) 1 (50.00) 1 (50.00) 2 (100.00) 台聯 0 (.00) 3 (100.00) 3 (100.00) 3 (100.00) 0 (.00) 3 (100.00) 其他 0 (.00) 1 (100.00) 1 (100.00) 0 (.00) 1 (100.00) 1 (100.00) 合計 8 (10.00) 72 (90.00) 80 (100.00) 28 (35.90) 50 (64.10) 78 (100.00)

資料 來 源: 作 者自 行 蒐集 整理 。 註: 括 弧中 數 字為 橫 列百 分比 。

註; 黨 團協 商 : =.98, p>.1; 記 名 表 決 : =8.05, p<.1

除了對黨團 協商處理 爭 議效果的評 估,調查 中 也詢問受訪 者有 關立法委員對黨團協 商 和記名表決的偏好。 我 們請立委助理回答:

「就您對貴委員的觀 察 ,貴委員偏好黨團協 商 還是記名表決做為解 決立法院爭議的機制 ? 」去除掉兩者並重和 看 情形等模稜兩可的回 答,我們將各黨的差 異 整理如表十四。很明 顯 的,多數黨國民黨助 理中,回答委員偏好 黨 團協商和偏好記名表 決 的委員約各佔一半,

而少數黨民進黨則是 超 過四分之三的委員偏 好 黨團協商,小黨如台 聯也是多數偏好黨團協商。總體而言,有 59.46%偏好黨團協商,僅 有 40.54%偏好記名表決作為處理立法院爭議的機制。

表十四 就立委助理的觀察,各政黨立法委員處理爭議機制 的偏好

偏好的機制

政黨 黨團協商

次數(%)

記名表決 次數(%)

合計 次數(%) 國民黨 19 (48.72) 20 (51.28) 39 (100.00) 民進黨 22 (75.86) 7 (24.14) 29 (100.00) 親民黨 1 (50.00) 1 (50.00) 2 (100.00) 台 聯 2 (66.67) 1 (33.33) 3 (100.00) 其 他 0 (.00) 1 (100.00) 1 (100.00) 合 計 44 (59.46) 30 (40.54) 74 (100.00) 資料 來 源: 作 者自 行 蒐集 整理 。

註 1: 括弧 中 數字 為 橫列 百分 比 。 註 2: =6.71, p>.1

由以上的數 據來看, 多 數黨國民黨 雖仍認可 黨 團協商處理 爭議 的效果,但較其他政 黨 不偏好使用黨團協商 機 制。民進黨和少數黨 則多數認可協商的效 果 ,也偏好使用政黨協 商 機制。如果單單比較 國民黨和民進黨對使 用 黨團協商或表決的偏 好 ,兩者之間的差異達 到統計上的顯著 (chi-square=5.12, p=.024)。此結果也意味著,即便 如過去研究指出國民 黨 可控制協商後的議程 , 因此其主持的協商較 容易達成協商結論( 邱 訪義、鄭元毓,2014),其立法委員也並不 特別偏好使用黨團協 商 機制,反而,少數黨 和 小黨,如一般看法,

多數偏好使用黨團協商來處理爭議。

有趣的是, 當問及立 委 助理,其立 法委員多 數 時候是否希 望將 法案送交黨團協商處理,僅有 24.36%的受訪者回答委員希望讓法案 交 付 協 商,卻 有 55.13%的 受 訪 者 回 答 多 數 時 候 委 員 不 希 望 交 付 協 商 , 而 有 另 外 20.51%的 受 訪者 回 答要 看法 案性 質 和爭 議性 大 小而 定 。 可見,雖然黨團協商獲多數委員認可為處理立法院爭議的最有 效機制,多數時候立 法 委員還是不希望自己 的 法案送交協商的。細 究其原因,回答立法 委 員多數希望將法案交 付 協商的受訪者,是因 為其服務的委員是擔 任 黨團幹部、小黨或是 認 為爭議容易解決。回 答不希望送交協商的 受 訪者,回答原因大都 是 因為交付協商後曠日 廢時、變數增加、法 案 結果可能與委員會審 查 時差異過大、容易遭 擱置而石沉大海。這 也 呼應了前面的提案分 析 結果,交付協商的提 案中,有很高的比例就石沉大海,不了了之,即便可以通過的提案,

協商期也可能相當冗長。

歸納立法委 員助理調 查 的結果 ,有 以下三個 主 要的研究發 現。

第一,黨團協商已成 為 多數立法委員認可能 夠 有效處理立法院爭議 的重要機制,而且政 黨 之間並沒有太大的差 異 。不論多數黨、少數 黨、小黨的立法委員 或 是國會助理都普遍認 同 黨團協商能有效處理 立法院中的爭議。第 二 ,雖然認同黨團協商 處 理爭議的效果,但立 法委員們並不一定偏好使用黨團協商來處理立法院中的爭議。至少,

作為國會多數黨的國 民 黨,就有許多立法委 員 不偏好使用黨團協商 機制。反觀少數黨民 進 黨和小黨,則有較高 比 例的立法委員偏好使 用黨團協商來處理立法院爭議,換言之,在黨團協商機制的使用上,

多數黨和少數黨之間 是 有差異的。第三,即 便 認同黨團協商處理爭 議的效果,立法委員 並 不希望自己的法案被 交 付協商,因為如此增 加了不可知的變數。

從制度化的 角度來看 , 這個機制處 理爭議的 效 果已獲得立 法委 員普遍的認同,但似 乎 是不得不選擇的必要 之 惡。雖然認知到協商 可能為自己法案帶來 的 重重險阻和變數,但 沒 有黨團協商機制,就 無法處理爭議,如此 一 來,不只是有爭議的 法 案,也可能使其他法 案的議事被干擾,最 後 所有的法案,不論多 數 黨或少數黨希望通過 的,都難以在立法院 中 三讀。此外,少數黨 和 小黨在表決中毫無勝 算,因此更加偏好以 協 商來處理爭議。總的 來 說,雖然 黨團協商機 制運行的方式還沒有 一 個穩定的模式,也未 完 全按照規定的規則進 行,但從制度化的價 值 注入的角度來說,立 法 院政治行動者大多認 同此機制有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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