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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審議運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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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與審議嚴格執行分立,乃本次課程審議(簡稱課審)最具特色之處,而 課審會 106 年的重啟也源自於大會和部分分組審議委員遴聘納入了過多的研修 人員所致。研修與審議分立可避免「自研自審」讓審查作業流於形式,也讓課綱 的制定有更多人員得以參與,但從漫長的歷程來看,現行的課審存在下列主要的 三大問題:

(一) 「課審」在課推的定位問題

課審是課程推動(簡稱課推)中的一個環節。就我國現行的教育制度,課程 若要發揮作用,除了課綱的研發、審議外,還需要行政配套,並經過教科書轉化、

學校課程規劃,及教室層級教學,方能轉化到學生學習。這些業務負責的單位與 人員必須配合課綱進行相關業務的規劃和執行,方能有效完成課推工作。所以,

當學生學習出現問題也必不一定是課綱的問題,也可能是課程運作面、教育和社 會系統,乃至於政治意識形態、文化深層結構的問題。例如:在本次課審大會中,

對於國語文領綱文言文比率問題;英語學習的雙峰現象;國高中自然科學實驗室 的管理人員問題;科技領域、新住民語,及高級中等學校選修課程開設的師資問 題;體育和生活科技的設備問題;技術型高中職業群科的歸類問題等,都進行了 熱烈討論。如果要這些問題均企圖經審議過程,讓課綱來畢其功於一役,或由其 來承擔所有的責任,不僅是緣木求魚,對課綱而言也是不可承受之重。

同時,就我國教育系統運作而言,負責課審業務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不僅要負責課審業務,還要負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課推業務;國家教育研究院 不僅是課程研發單位,也必須承擔協助課推的相關任務;實際參與課程研發和審 議的許多課程與教學及學科專家,也都需要參與課程的規劃與執行。在耗時的審 議歷程中,這些必須參與的單位、人員原本就有繁忙的課推任務,還要為審議會 議進行相關的準備,到了周六、日再參加開會,如果這些單位、人員能將投入課 審的時間轉移到課推,對於課程的落實應更有助益。

(二) 審議會議的任務適切性問題

105 年 7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 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中第2 條規定,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和分組審議會,

分組審議會可以依國小、國中、普通型及單科型高中、技術型及綜合型高中等教 育階段,和特殊教育、體育、藝術才能,或其他特別類別類型設分組。本次課審 大會依前述四個教育階段和三個特別教育類型設七個分組。該辦法第6、7 條分 別規定,各教育階段分組置有委員43 位,特別教育類型有 23 位,四個教育階段 中各有跨組委員一位,所以有近250 位的專家學者投入審議大會前的分組審議工 作,而研發階段投入的專家學者更是不計其數,但最後由四十餘位的具不同身分 委員作最後的決定,課綱的教育專業性如何判準?

審議大會逐份審議領綱前,各分組審議會必須依運作辦法第 17 條完成該領 綱的審議,並將結果和建議修正意見和送審議大會。審議大會和各分組審議會審 議的內容依該法第16 條規定,包括程序審議和實質審議兩部分,程序部分為:

課程綱要草案之擬訂是否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實質審議

為:課程綱要草案內容之縱向連貫、橫向統整或妥當性等,是否符合教育部公告 之學校課程修訂原則、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因此,各分組審議時已有近 250 位各教育階段的專家,就程序和實質兩部分所規範的內容進行審議,但課審 大會審議時,又要再由四十餘位的委員將相同的工作進行一次,其任務分工的合 適性值得思考。

其次,第 17 條規定,各分組會議得為之決議有二:其一,若為通過,則連 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其二,若為不通過,則須提出不通過之理由 及具體可行建議方案,連同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就各領域課綱的撰寫結 構而言,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的各領域課程綱要為同一份,由同一 研發小組研發,其程序審議各不同教育階段分組應無不一致的情形,但各分組都 要審查一次。而在實質審議上可能各分組有不同的看法,但卻要針對此實質和相 同程序做成一個決議,其合適性也有待考量。

還有,若各分組的決議不一致時,同一領綱部份內容在分組審議會中有些分 組通過,有些不通過,這又是一份什麼樣的領綱呢?再者,如果分組審議做成不 通過的決議,在課程實施的時間壓力,和分組委員學科專家有限且欠缺研發經費 下,要提出「具體可行建議方案,連同修正意見」則大有困難,因此「不通過」

的決議選項意義何在?

(三) 審議會議的運作問題

審議大會召開前,依運作辦法 21 條設置之審議大會及各分組審議會的秘書 小組工作人員,會將分組審議會的審議結果建議修正意見,依由審議大會 106 年4 月 16 日 106 年第 1 次審議大會通過,並經 106 年 8 月 20 日 106 年第 3 次會 議大會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大會運作原則(以下簡稱大會運作 原則)」第1 條規定:「會議時間、應於會議召開前十四日通知委員;會議議程及 課程綱要草案與相關會議資料、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送請委員審閱,並依議程安 排就課程綱要草案填列審查意見表。」在這樣的會議規範中,未強制規定審議大 會委員在會議召開前必須提供或備妥書面意見。

在會議的發言方面,運作原則對於發言僅規定每次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為原 則,經主席同意時得延長之。在次數上並未有規範,僅有多位委員請求發言時,

以發言次數較少者為優先的規定。

課審會議的運作時有爭議,若查看會議紀錄可發現,教育部法制處從 105 年11 月 27 日第一次會議開始就有科長級的人員列席;106 年 10 月 15 日 106 年 第12 次會議起有專業律師列席。這些法律的專業人員乃協助會議進行中相關法

規解釋和議事運作疑義排解,由這些人員的列席可想而見審議過程中之爭議性。

仔細審閱課審會議資訊平台所公布的會議發言逐字稿或摘要紀錄可發現,秘 書處人員在會議進行同時進行紀錄繕打,並以投影方式讓發言和在場委員當場了 解會議記錄與表決內容。因此,當委員事先未提供書面意見也未先備妥建議文字,

當場提出審議意見時,繕打就非常耗費時間,還常常需要不同的委員協助字斟句 酌修改文字。有時,這些意見具有爭議性,不是會讓委員在未具充分思考就必須 做出決議,就是在未限制委員發言次數,而又以人和為前提下,造成部分委員不 斷發言的長時間討論。這樣的結果容易讓審議大會成為各方勢力欲涉入教育的角 力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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