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提及,許多開徵能源稅制的國家,為了顧及特定產業的競爭力,多半於 其稅制中列出一些例外,部分或全部減免能源密集產業所應負擔的稅率,若考慮 到能源稅以及碳稅係為了達成降低能源使用或二氧化碳排放,此舉將有損於此一 環境目的的達成;再者,於國家稅收此一財政目的上,此舉亦影響能源稅及碳稅 的稅賦公平性。因此,若得使用邊境稅調整機制以確保本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則應無須採行此類的稅賦減免例外措施。123亦即是,就本國所生產、需負擔能源 稅或碳稅的產品(產業)來說,若可以針對進口的同類產品採取進口邊境稅調 整,將使得此類的進口產品亦必須負擔能源稅或碳稅,因此讓該類進口品與本國 同類產品於本國市場上,起碼以能源稅或碳稅此一成本來說,得處於公平競爭的 狀態。同時,針對此類產品採取出口邊境稅調整,可降低產品所需負擔的生產成 本,因此增加其於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特別是於未課徵能源稅或碳稅的市場 上。果真如此,開徵能源稅或碳稅的國家即無須於其稅制中針對特定產業給予特
122 例如:Asselt, H. & Biermann, F., 2007, “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Energy-intensive Industries: A Legal and Political Evaluation of Possible Supporting Measures”, 35 Energy Policy 497-506; Cendra, J., 2006, supra note 96; Cosbey, A., 2008, Border Carbon Adjustment, Background Paper for Trade and Climate Change Seminar, June 18-20, 2008, Copenhagen, Denmark; Ismer, R. & Neuhoff, K., 2007, supra note 77.
123 Goh, G., 2004, supra note 52, at 399-401.
別優惠的例外待遇,因此更得實踐能源稅或碳稅的環境目的。
除了解決產業競爭力的問題之外,有學者亦認為,邊境稅調整亦有助於解決 所謂「碳外洩」(carbon leakage)的問題:亦即是,面臨嚴格的本國管制,企業 可能移到管制相對較少的國家,因此於本國理應因為管制所減少的碳排放量,其 實是移到外國、導致外國的排放量增加。124若使用邊境稅調整機制,面臨競爭壓 力的企業,於本國被課徵的能源稅既然可以於出口時予以退還,以減輕其面對來 自沒有課徵能源稅國家的產品之競爭壓力,如此一來,該企業即沒有移到其他無 相關管制措施之國家的必要,此對於氣候變遷此一全球環境問題來說,確實有相 當大的環境助益。
惟,如第貳部分第一節中所提,邊境稅調整機制的目的在於平等化本國以及 外國生產者之間的競爭條件,但欲達成此一目的,必須假設國家所欲調整的稅賦 不帶有歧視性的目的、適用於一般性稅制、且可忠實的反應出產品必須接受邊境 稅調整的稅率,而上述的假設於實際的狀況下卻很少同時存在,例如能源稅即非 一般性稅制。也因此源起於 1930、1940 年代的邊境稅調整機制爭議,在解決能 源稅或碳稅所引起的競爭條件改變此一問題上,爭議似乎還是存在,能否發揮邊 境稅調整機制的功能,可能不如許多研究者所預期的這麼高。此點可能必須經由 針對開徵能源稅或碳稅、且採取邊境稅調整的國家,進行中、長期的實證研究,
方得獲得證實,但目前實際開徵能源稅或碳稅的國家並不多,此外,於該些國家 中亦尚未實際採取邊境稅調整,125因此,此類實證研究恐怕進行不易,有可能必 須透過各類的模擬情境來進行預估。
邊境稅調整機制得否完全解決能源稅或碳稅開徵所面臨產業競爭力的問題,
尚有待觀察,除此之外,於第貳部分第一節中所提到,當各國的稅制並未加以調 和,有可能發生某些國家的產品受到雙重課稅、某些卻無須負擔任何的稅賦,於 目前國際間選擇開徵能源稅或碳稅的國家不多的狀況下,此一情境更有可能發 生。例如甲國國內開徵能源稅(或碳稅)且納入邊境稅調整機制,乙國並未開徵 能源稅(或碳稅),當於甲國必須繳納能源稅(或碳稅)的產品 A 出口到乙國 時,於甲國境內所課徵的能源稅(或碳稅)將予以退還,當產品 A 進入到乙國時 卻不用負擔能源稅(或碳稅);或丙國與丁國均開徵能源稅(或碳稅),但僅有 丁國針對其能源稅(或碳稅)制納入邊境稅調整機制,當於丙國必須繳納能源稅
(或碳稅)的產品 B 出口到丁國時,並未享有出口退稅的待遇,但當其進口到丁 國時,由於丁國的邊境稅調整要求,產品 B 必須要再繳納一次能源稅(或碳
124 Cosbey, A., 2008, Border Carbon Adjustment, Background Paper for Trade and Climate Change Seminar, June 18-20, 2008, Copenhagen, Denmark, at 1.
125 Goh, G., 2004, supra note 52, at 399.
稅)。這些情況確實無法透過邊境稅調整的機制處理,而顧及各國的租稅主權,
除非透過雙邊或區域性的租稅協定予以調和,否則將不可避免。但,這些情況對 於具有特殊非財政目的的能源稅或碳稅來說,卻可能削弱了該類稅制所負有的環 境目的:於第一種假設狀況中,由於產品享有出口退稅的待遇,生產產品 A 的廠 商可能寧願選擇出口其所生產的產品,而不願意改善產品 A 的製造或生產過程中 的能源使用效率或碳排放量,此即喪失了開徵能源稅或碳稅希望誘使廠商改善其 能源使用效率或降低其排放量的目的。於第二種假設狀況中,於丁國需繳納能源 稅(或碳稅)的產品 C,由於丁國採取出口邊境稅調整得享有出口退稅,當產品 C 進口到丙國時,由於丙國並未採取進口邊境稅調整,所以不會再特別針對進口 產品C 課徵能源稅(或碳稅),如此一來,產品 C 即與第一種假設狀況下的產品 A 相同,無須因為能源稅的負擔來改善其能源使用效率或降低排放量。
由上述可得知,邊境稅調整機制並無法圓滿解決開徵能源稅或碳稅之國家的 產業競爭壓力,且甚至可能無法達成能源稅或碳稅開徵的環境目的。但是,將尺 度拉回國家的層級,若以目前實務上均多半針對能源產品(包括電力)本身或其 使用/消費為課徵的對象,面對能源稅或碳稅的開徵,有研究指出,其實並非所 有的本國產業均面臨國際競爭力的壓力,僅有以下三類的產業方面臨此一壓力:
第一、於其製造過程中使用大量能源者,第二、容易被取代者(例如得使用相同 的進口產品或具有相同目的的產品),第三、就降低碳密集度(或能源密集度)
並無其他更具成本效益的技術存在或正進行研發,符合上述特質的產業包括鋼鐵 業、鋁業、造紙業、化學業以及水泥業。126對於該些產業來說,確實面臨來自沒 有開徵能源稅或碳稅國家之產品於本國以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壓力,相較於目前 實務上選擇對該些產業給予例外待遇,邊境稅調整措施確實可兼顧減緩競爭壓 力,並落實能源稅以及碳稅所欲達成的(內國)環境目的。故,就此角度觀之,
邊境稅調整機制是可以協助減緩能源稅與碳稅開徵所可能造成之競爭力衝擊。前 兩段中所提及的問題,多半涉及跨國或全球性的爭議,此需要透過國與國之間的 談判或協調方得達成,例如有學者即指出,如果於各國之間調和類似能源稅或碳 稅類的環境前階段間接稅,則無須使用邊境稅調整機制。127但此無法於個別國家 在設計其內國的能源稅或碳稅時加以處理,也因此邊境稅調整機制僅得於國家層 級中扮演一有限的角色,主要目的也是為了起碼於該國國內得以落實能源稅以及 碳稅所欲達成的環境目的:鼓勵企業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或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 量,同時移除給予特定產業的例外待遇,此亦可達成稅賦公平性的目的。
126 Cosbey, A., 2008, Border Carbon Adjustment, Background Paper for Trade and Climate Change Seminar, June 18-20, 2008, Copenhagen, Denmark, at 2-3.
127 Biermann, F. & Brohm, R., 2005a, supra note 65, at 255.
據此,國家應如何於其能源稅或碳稅的制度中設計邊境稅調整的機制,方得 避免遭受來自 WTO 會員於 WTO 下挑戰其邊境稅措施的合法性?以下將依據第 參、肆部分中所提及,於 GATT/WTO 下所允許之邊境稅調整應符合的要件,分 析能源稅與碳稅的邊境稅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