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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韓國華僑與在台韓僑的人口

自韓國政府成立之後,禁止外國人的自由移居,因此韓國華僑的人口主要透過自然成 長率而增加。如〈表 1〉所述,1970 年代時韓國華僑人口曾增加到約三萬人,但由於韓國 政府對外國人的土地購買、居留簽證等限制眾多,韓國華僑離開韓國移居美國、台灣等地,

韓國華僑的人口逐漸減少,目前維持約兩萬人口。

表 1 韓國華僑人口(1945-2005) (單位:人)

年度 人口 年度 人口 年度 人口

1945 12,648 1971 31,928 1989 23,147

1947 12,088 1972 32,989 1990 22,843

1948 17,443 1973 32,841 1991 22,631

1952 17,687 1974 32,255 1992 22,563

1954 22,090 1975 32,434 1993 22,485

1956 22,149 1976 32,436 1994 22,271

1957 22,734 1977 31,751 1995 22,190

1959 23,318 1978 30,562 1996 22,157

1960 24,723 1979 30,078 1997 22,137

1961 23,975 1980 29,623 1998 21,987

1962 23,575 1981 29,220 1999 22,043

1964 26,176 1982 28,717 2000 22,083

1965 28,927 1983 27,131 2001 21,818

16 在此僑民是指,持有自己國家的國籍,以長期居住為目的居住於海外國家者,並沒有包括留學等短期 停留者。在本稿中,在韓國的中華民國僑民稱為韓國華僑或華僑;在中華民國的韓國僑民稱為在台韓 僑。

1966 29,939 1984 27,662 2002 21,629

1968 30,810 1986 24,316 2003 21,375

1969 31,243 1987 23,945 2004 20,966

1970 31,918 1988 23,432 2005 20,792

資料來源:1945、1952-1966、1969、1970、1972-1984:박은경,《한국화교의 種族 性》(首爾:韓國研究院,1984),頁 118、210。

1947:〈朝鮮概況報告及意見書〉《韓國僑務案(1948,1-12)》,外交部檔案,國史館所蔵、微卷頁號 0889。

1948:韓中文化協会編輯室,〈在韓華僑概況〉《韓中文化》,(1949,3),頁 60-61。

1968:〈旅韓華僑概況〉(駐韓大使館、1968 年 4 月製作),《韓國僑社案(196012,1-1968,6,30)》,外交 部檔案,目錄號:172-8,案巻號:1162,國史館所蔵。

1971:〈旅韓華僑概況〉(駐韓大使館,1971 年 6 月製作),《韓國僑情(1971,9,3-1973,3,15),外交部 檔案,國史館所蔵,微卷頁號 0935。

1985-2005:出入國管理局,《出入國管理統計年報》,各年版的居住資格者(F-2)。

2002-2005:出入國管理局,《出入國管理統計年報》,各年版的居住(F-2 )、永住(F-5)、永住配偶者

(F-2-3 )的合計。

韓國華僑的人口與其他地區的華僑人口相比,實為少數。但比較〈表 1〉與〈表 2〉

可知,在台韓僑的人數更少,遠低於韓國華僑人數。在台韓僑的人口,最多時也僅有五百 多人。至 1964 年簽訂「中韓友好條約」時,韓國華僑的人口為 26,176 人,而在台韓僑的 人口為 495 人,後者的人口約為前者的 53 分之 1。

這種韓國與中華民國的僑民人口的差距,成為韓國交涉「中韓友好條約」時的主要考 量。

表 2 在台韓僑人口(1948-2007) (單位:人)

年度 人口 年度 人口 年度 人口

1948 342 1966 540 1984 1,131

1949 346 1967 537 1985 993

1950 373 1968 548 1986 822

1951 402 1969 640 1987 825

1952 427 1970 522 1988 864

1953 442 1971 511 1989 908

1954 405 1972 517 1990 931

1955 441 1973 578 1991 946

1956 456 1974 584 1992 1,086

1957 484 1975 704 1995 1,029

1958 510 1976 612 1997 1,040

1959 515 1977 707 1999 843

1960 536 1978 769 2001 653

1961 502 1979 750 2003 54

1962 489 1980 886 2005 85

1963 469 1981 1,054 2007 543

1964 495 1982 1,226

1965 540 1983 1,301

資料來源:1948-1967、1976、1979-1984:內政部警政署編,《台灣地區警政統計年報》(台北:內政部警政署,

1995),頁 248-251。

1968-1975、1977-1978、1985-1990:外務部,《在外國民現況》(首爾:外務部),各年版。

1991-1999:外務部《海外同胞現況》(首爾:外務部),隔年版。

2001-2009:外交通商部《在外同胞現況》(首爾:外交通商部),隔年版。

註 1: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為持入境簽證的韓國人,因此包括短期停留者。但是 1970 年代之前在台灣短期停 留的韓國人並不多,持入境簽證者主要以長期居住者為主。因此透過 1970 年代之前的內政部警政署的 統計,大致可以掌握在台韓僑的人數。(參考:王梅影,〈旅台韓僑研究〉《韓國學報》,3(1983,12),頁 84-85。)

註 2:1999、2001、2007:人口數為持有「市民權」與「永居權」者;2003、2005:人口數為持有永居權者。

2003 年與 2005 年的統計中「市民權」的數字為零。

三、中華民國提出友好條約、韓國拒絕與「韓國華僑問題」

1952 年中華民國首次向韓國提出簽訂友好條約的要求,遭到韓國拒絕。其後中華民國 先後在 1957 年、1960 年、1962 年分別向韓國提出要求,但皆遭到韓國的拒絕。當 1957 年 中華民國提議友好條約時,韓國反提出先簽訂「中韓貿易協定」的看法;而 1960 年後韓國 又轉以簽訂「中韓文化協定」為優先項目。

(一)中華民國首次提議與韓國針對「韓國華僑問題」的基本立場

1952 年 1 月,中華民國向韓國政府提出友好條約。此舉乃是接受駐韓國中華民國大使 館(以下簡稱,駐韓大使館)的建議。駐韓大使館的主要考量是為了保護華僑的利益。17最 初駐韓大使館建議簽訂「通商航海條約」18,而外交部認為「中韓間尚無條約關係存在,首 次商訂條約政治意義居多」,因此決定簽訂「通商航海條約」,派駐韓大使館交涉。19

然而,韓國外交部對「通商航海條約」的基本立場為:以通商面而言,韓國可以向中 華民國進口米穀、鹽、砂糖等重要物資;對中華民國出口乾魚類等不重要的物資,對韓國 是有利。20但是對兩國國民在對方國家的出入境、旅行以及居住方面而言,「在台灣的韓國 僑民有四百人左右,而在韓國的華僑則有一萬數千人;再加上開放對中國人的出入境與再 入國,韓國的商業利益有可能被華僑壟斷。因此目前有必要繼續維持抑制中國人入境的措 施」。21韓國外交部甚至擔心,若簽訂該條約,則必須給予韓國華僑國民或最惠國待遇。22

因此韓國外交部向中華民國表明反對簽訂的態度。韓國外交部長接見駐韓大使館員時 說明:韓國正處於戰爭之中,以戰時安全考量下,對「華人入境採取閉門政策,而僑商離

17 1951 年 12 月底,駐韓大使館向外交部傳的達電文 容為:「旅南韓之華僑達一萬七千餘人,因韓國 獨立未久,法制紛繁,往往朝令夕改,對僑民之正當權益如離境後再入境、徵稅、置產等事,諸多不 合理之限制與歧視,僑民極痛苦。加之韓國警察待遇低微,常有藉端勒索情事,以往個別交涉,事倍 功半,且韓國政府各級人員,遇事推諉,有時諾而不行,我方根本對策,似為與韓國政府締結友好通 商條約」。參考〈外交部收電,第25 號 卅一日(收電日期:1951 年 12 月 31 日)〉,《中韓貿易協定》,

分類號:605.11,案次號:55, 案出處:法條司,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案館收藏。

18 駐韓大使館傳達外交部的電訊中寫道,駐韓大使館所提議的是「友好通商條約」,與《中韓友好條約(第 一冊)》中所記載的「中韓通商航海條約」之名稱有所不同。對此部份必須再進一 調 的必要,但《中 韓友好條約》案中,一律稱之為「中韓通商航海條約」。因此在本稿中暫時基於《中韓友好條約(第 一冊)》之 容,稱為「中韓通商航海條約」。參考〈外交部收電,第 25 號 卅一日(收電日期:1951 12 月 31 日)《中韓貿易協定》〈我政府與韓政府交 商訂駐韓友好條約之經過(節要)〉,《中韓友 好條約(第一冊)》,分類號:600.12,案次號:50, 案出處:法條司,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案館收藏。

19 〈我政府與韓政府交 商訂駐韓友好條約之經過(節要)〉,《中韓友好條約(第一冊)》。

20 〈大韓民國과 中華民國의 友好條約案 明〉,《한 · 중간의 우호조약, 1952-65 전 2 권 (V.1 교섭)》,分類號碼:741.13CH,登 號碼:1571,微卷號碼:J0024,頁 25。

21 〈大韓民國과 中華民國의 友好條約案 明〉,《한 · 중간의 우호조약, 1952-65 전 2 권 (V.1 교섭)》,頁 26。

22 〈大韓民國과 中華民國의 友好條約案 明〉,《한 · 중간의 우호조약, 1952-65 전 2 권 (V.1 교섭)》,頁 34。

境後即不准返韓」,因此訂立該條約較為困難。23

由此,中華民國外交部判斷目前與韓國訂立「中韓通商航海條約」有所困難,決定先 從友好條約著手,令駐韓大使館探明韓方的態度。24但是韓國政府對友好條約也表示反對態 度。李承晚與外交部均表示:「中韓關係已極友好,殊無形式上再行訂約之必要,惟如我方 [中華民國]必欲訂約,自亦可從長計議」。25韓國外交部進一步說明基於安全考量,不希望 在友好條約中加入兩國人民出入境問題等條款。

面對韓國這種冷淡的反應,中華民國外交部也採取,「雖望其有成,但亦不必過於積 極」之態度,因此並無達成協議。26

由 1952 年的中華民國與韓國外交部對友好條約的態度中可以看出,中華民國外交部 重視政治意義過於實際需要;27而韓國外交部重視實際需要超過政治意義。韓國政府所考慮 的最主要實際因素則是韓國華僑。韓國擔心賦予韓國華僑最惠國國民待遇,導致韓國商業 被華僑壟斷,亦顧忌韓國華僑等中國人自由出入境造成治安問題。此種韓國政府對韓國華 僑的基本立場,在 1952 年中華民國首次提議時已確立,且一直成為韓國拒絕友好條約的主 要原因。

(二)中華民國提出條約草案與韓國的拒絕原因

其後,中華民國與韓國友好條約的交涉處於停頓的狀態,直到 1957 年中華民國再次 向韓國提出。1957 年 2 月,駐韓大使訪問韓國外交部長曹正煥,再度試探韓國的態度,此 時曹正煥表示宜先商訂貿易協定,再行商訂友好條約。28並在同年 2 月 20 日,韓國政府向 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提案商訂貿易協定。29

中華民國政府一方面呼應韓國先商訂貿易協定之提議,於 5 月 6 日將「中韓貿易協定」

要旨草案送達韓國外交部。30另方面,則繼續推動簽訂友好條約。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此項友 好條約,欲採簡要方式,其目的則是「中韓訂約,政治意義大於其他方面之意義,就我國 言,與韓國簽訂一項內容較為簡單之友好條約,亦可達到政治上之目的」。31因此同年 5 月 10,參照「中泰友好條約」擬訂簡要約稿送至韓國外交部。32

23 〈駐韓大使館致外交部四十一年元月廿一日第二四號代電抄件〉,《中韓友好條約(第一冊)》。

24 〈外交部致駐韓大使館四十一年貳月十七日外四一東二字第○一一六三號代電抄件〉,《中韓友好條約 (第一冊);〈我政府與韓政府交 商訂駐韓友好條約之經過(節要)〉,《中韓友好條約(第一冊)》。

25〈案由:駐韓大使館 參事函稱韓國李承 自再度當選總統後,躊躇滿志,且以我對韓國此次政潮始 終抱不介入態度,對我感情甚佳,似可趁機促使韓政府與我早日訂立友好條約〉《中韓友好條約(第一 冊)》。

26〈案由:駐韓大使館 參事函稱韓國李承 自再度當選總統後,躊躇滿志,且以我對韓國此次政潮始 終抱不介入態度,對我感情甚佳,似可趁機促使韓政府與我早日訂立友好條約〉《中韓友好條約(第一 冊)》。

27〈案由:駐韓大使館 參事函稱韓國李承 自再度當選總統後,躊躇滿志,且以我對韓國此次政潮始 終抱不介入態度,對我感情甚佳,似可趁機促使韓政府與我早日訂立友好條約〉《中韓友好條約(第一 冊)》。

28 〈我政府與韓政府交 商訂駐韓友好條約之經過(節要)〉,《中韓友好條約(第一冊)》;〈外交部收電, 機字第0850 號(收電日期:1957 年 2 月 8 日)〉,《中韓友好條約(第一冊)》。

29 〈韓中貿易協定 締結에 關한 件〉,《한 · 중화미국간의 무역협정,1961》,

分類號碼:741.83CH,登 號碼:1171,微卷號碼:J-0015,頁 5。

30〈商訂中韓友好條約事(日期:1957 年 8 月 23 日)〉,《中韓友好條約(第一冊)》。

31 〈簽呈(日期:1957 年 2 月 20 日)〉,《中韓友好條約(第一冊)》。

32 〈我政府與韓政府交 商訂駐韓友好條約之經過(節要)〉,《中韓友好條約(第一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