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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背景變項的國中教師在少子化對國民中學教育 的經營策略之差異分析

本 研 究 將 教 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分 為 八 種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 性 別 、 年 齡 、 年 資 、 最 高 學 歷 、 目 前 職 務 、 學 校 規 模 、 行 政 區 域 、 學 校 屬 性 , 並 依 此 八 種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逐 一 進 行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分 析,以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 一 ) 不 同 性 別 教 師

教 師 (M=28.95) 在 「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 層 面 認 同 性 優 於 「 女 性 」

表4-16 不 同 年 齡 之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歲 以 下 」 教 師 (M=28.53)、「 31~35 歲 」 教 師 ( M=28.64)、「 36~40 歲 」

由 表 4-17 所 示 , 在 「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層 面 」 達 顯 著 水 準 , 因 此 , 不 同 年 資 教 師 在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表 現 上 有 顯 著 差 異。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指 出「 21(含 )年 以 上 」 教 師 (M=144.097) 在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11-15 年 」 教 師 ( M=137.56)。

由 表 4-17 所 示,由 各 層 面 來 看,不 同 年 資 教 師 於「 公 共 關 係 與 家 長 參 與 」 及 「 環 境 規 劃 與 安 全 管 理 」 層 面 的 得 分 均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但 不 同 年 齡 的 教 師 於 「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 行 政 整 合 與 組 織 創 新 」 及 「 學 校 特 色 與 行 銷 管 理 」層 面 的 得 分 有 顯 著 差 異。但「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

「 行 政 整 合 與 組 織 創 新 」 及 「 學 校 特 色 與 行 銷 管 理 」 層 面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則 無 顯 著 差 異 。

( 四 ) 不 同 最 高 學 歷 教 師

本 項 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 分 析 不 同 最 高 學 歷 的 教 師 , 在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層 面 及 各 層 面 之 差 異 情 形,分 析 結 果 如 表4-18。

表4-18 不 同 最 高 學 歷 之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層 面 最 高 學 歷 N M SD

變 異 來 源

SS df MS F

事 後 比 較 公 共 關

係 與 家 長 參 與

(1)一 般 大 學 138 35.73 4.80 組 間 63.14 2 31.57 1.41 (2)師 範 院 校 173 34.95 4.44 組 內 13585.60 605 22.47

(3)研 究 所 297 34.96 4.87 總 和 13648.73 607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1)一 般 大 學 138 29.28 3.63 組 間 88.52 2 44.26 2.87 (2)師 範 院 校 173 28.27 3.50 組 內 9329.75 605 15.42 (3)研 究 所 297 28.474 4.28 總 和 9418.28 607

表4-18 不 同 最 高 學 歷 之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之 變 異 數 分

( 五 ) 不 同 目 前 職 務 教 師

由 表 4-19 所 示 , 在 「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層 面 」 達 顯 著 水 準 , 因 此 , 不 同 目 前 職 務 的 教 師 在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表 現 上 的 得 分 有 顯 著 差 異 。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指 出

「 校 長 」(M=150.92) 在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 教 師 兼 組 長 」(M=140.28) 及 「 非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

(M=138.05); 且 「 教 師 兼 主 任 」 教 師 ( M=144.12) 認 同 性 亦 優 於 「 非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M=138.05)。

由 表 4-19 所 示,由 各 層 面 來 看,不 同 目 前 職 務 的 教 師 於「 公 共 關 係 與 家 長 參 與 」、「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 行 政 整 合 與 組 織 創 新 」、「 環 境 規 劃 與 安 全 管 理 」 及 「 學 校 特 色 與 行 銷 管 理 」 各 層 面 的 得 分 均 有 顯 著 差 異 。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指 出 「 校 長 」( M=37.15) 在 「 公 共 關 係 與 家 長 參 與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非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M=34.79);「 校 長 」

(M=31.20) 在 「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 教 師 兼 組 長 」(M=28.53)及「 非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 M=28.08);「 校 長 」( M=30.67)

在「 行 政 整 合 與 組 織 創 新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教 師 兼 組 長 」(M=28.69)

及 「 非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M=28.10), 且 「 教 師 兼 主 任 」 教 師 ( M=29.53)

認 同 性 亦 優 於「 非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M=28.10);「 校 長 」(M=25.97)在「 環 境 規 劃 與 安 全 管 理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非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M=24.53);

「 校 長 」(M=25.92)在「 學 校 特 色 與 行 銷 管 理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教 師 兼 組 長 」(M=23.20) 及 「 非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 M=22.56), 且 「 教 師 兼 主 任 」教 師(M=24.46)認 同 性 亦 優 於「 非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 M=22.56)。

( 六 ) 不 同 學 校 規 模 教 師

本 項 以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 分 析 不 同 學 校 規 模 的 教 師 , 在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層 面 及 各 層 面 之 差 異 情 形,分 析 結 果 如 表4-20。

表4-20 不 同 學 校 規 模 之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之 變 異 數 分

由 表 4-20 所 示 , 在 「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層 面 」 並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因 此 , 不 同 學 校 規 模 的 教 師 在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表 現 上 的 得 分 並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由 表 4-20 所 示,由 各 層 面 來 看,不 同 學 校 規 模 的 教 師 於「 行 政 整 合 與 組 織 創 新 」及「 環 境 規 劃 與 安 全 管 理 」各 層 面 的 得 分 均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但 不 同 學 校 規 模 的 教 師 於 「 公 共 關 係 與 家 長 參 與 」、「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 及 「 學 校 特 色 與 行 銷 管 理 」 層 面 的 得 分 有 顯 著 差 異 。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指 出 「49 班 ( 含 ) 以 上 」 教 師 ( M=36.01) 在 「 公 共 關 係 與 家 長 參 與 」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13~30 班 」 教 師 ( M=34.52);「 49 班

( 含 ) 以 上 」 教 師 (M=24.06) 在 「 學 校 特 色 與 行 銷 管 理 」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31~45 班 」教 師( M=22.69)及「 13~30 班 」教 師( M=22.77)。

但 「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 層 面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則 無 顯 著 差 異,但 經 LSD 法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指 出「 49 班( 含 )以 上 」教 師( M=29.30)

在「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31~45 班 」教 師( M=28.06)

及 「13~30 班 」 教 師 ( M=28.36)。

( 七 ) 不 同 行 政 區 域 教 師

本 項 以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 分 析 不 同 行 政 區 域 的 教 師 , 在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層 面 及 各 層 面 之 差 異 情 形 ,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4-21。

4-21 不 同 行 政 區 域 之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之 差 異 t 考 驗 摘 要 表

層 面 名 稱 行 政 區 域 N M SD t 差 異 結 果 公 共 關 係 與 家

長 參 與

(1)高 雄 市 291 35.25 4.42

.62 (2)屏 東 縣 317 35.02 5.02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1)高 雄 市 291 28.82 3.71

1.35 (2)屏 東 縣 317 28.39 4.13

行 政 整 合 與 組 (1)高 雄 市 291 28.92 3.34

1.62

4-21 不 同 行 政 區 域 之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之 差 異 t 考

表4-22 不 同 學 校 屬 性 之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之 變 異 數 分

由 表 4-22 所 示,由 各 層 面 來 看,不 同 學 校 規 模 的 教 師 於「 公 共 關 係 與 家 長 參 與 」、「 行 政 整 合 與 組 織 創 新 」 及 「 環 境 規 劃 與 安 全 管 理 」 各 層 面 的 得 分 均 無 顯 著 差 異 。 但 不 同 學 校 規 模 的 教 師 於 「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 及 「 學 校 特 色 與 行 銷 管 理 」 層 面 的 得 分 有 顯 著 差 異 。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指 出「 一 般 地 區( 都 會 )」教 師(M=23.61)在「 學 校 特 色 與 行 銷 管 理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一 般 地 區( 鄉 鎮 )」教 師(M=22.46);

「 特 偏 地 區( 離 島、山 地 )」教 師(M=25.90)在「 學 校 特 色 與 行 銷 管 理 」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 一 般 地 區 ( 鄉 鎮 )」 教 師 (M=22.46), 而 「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層 面 經 Scheffe 法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則 無 顯 著 差 異,但 經 LSD 法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指 出「 一 般 地 區( 都 會 )」教 師(M=28.98)在「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師 專 業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一 般 地 區( 鄉 鎮 )」教 師(M=28.00);

「 一 般 地 區 ( 都 會 )」 教 師 (M=141.88) 在 「 整 體 」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 一 般 地 區( 鄉 鎮 )」教 師(M=138.34);「 特 偏 地 區( 離 島、山 地 )」教 師 (M=148.55) 在 「 整 體 」 層 面 上 認 同 性 優 於 「 一 般 地 區 ( 鄉 鎮 )」 教 師 (M=138.34) 及 「 偏 遠 地 區 」 教 師 ( M=140.04)。

第四節 少子化對國民中學教育影響因素的認知 與教育的經營策略之相關分析

本 節 以 Pearson 相 關 考 驗 高 屏 地 區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影 響 因 素 的 認 知 與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 旨 在 瞭 解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影 響 因 素 的 認 知 與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之 相 關 情 形,分 析 結 果 如 表 4-23 所 示。兩 個 變 數 之 間 的 相 關 係 數 強 度 大 小 之 劃 分 為 相 關 係 數 於.10 以 下 為 微 弱 相 關 或 無 相 關;相 關 係 數 介 於.10 至 .39 為 低 度 相 關;相 關 係 數 介 於 .40 至 .69 為 中 度 相 關;相 關 係 數 介 於.70 至 .99 為 高 度 相 關;相 關 係 數 於 1.00 為 完 全 相 關 ( 邱 皓 政 ,2011)。

表4-23 少 子 化 對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影 響 因 素 的 認 知 與 教 育 的 經 營 策 略 之 積

理 」 對 「 在 家 長 與 公 共 關 係 上 」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其 他 變 項 間 皆 達 顯 著 水 準,且 所 有 層 面 之 間 呈 現 低 程 度 的 正 相 關,僅 有「 學 校 特 色 與 行 銷 管 理 」 層 面 對 「 在 政 策 與 學 校 體 制 上 」 層 面 為 微 弱 相 關 (r= .086)

第五節 綜合討論

一、少子化對國民中學教育影響因素的認知與教育的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