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信心建立(Confidence-building)
建立信心措施在基本目的和執行作法上均不同於前階段的衝突避免措施。首 先,在宗旨目的方面,信心建立措施的作法已不僅是在避免突發的衝突和危機,
而要進一步建構彼此的信任和信心。其次,在執行層面,需要更大的政治支持與 良性互動。因此從第一階段發展到第二階段相當困難。衝突避免措施較臨時性且 易於收效,但信心建立措施需要更多的承諾與實踐,才能增加透明度以取得彼此 的暸解與信任。從衝突避免過渡到信心建立的過程中,最具代表性的具體發展是 接受來自敵國、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的外國軍事觀察者實地監督軍事演習。
此外,在從衝突避免到信心建立的過程中,若各方在核心的關鍵議題沒有重 大敵意,則轉型過程將較為順利。通常國內的障礙或重大的戰略問題會對此造成 嚴重阻礙。前者包括國內的政治經濟情勢、巨大的反對勢力或國內重大利益考量 等;後者例如發展核武或軍事聯盟等問題。
當政治和解的風險很大時,需要積極而有遠見的領導。前蘇聯總統戈巴契 夫、埃及前總統沙達特和巴西前總統科樂(Collor de Mello)都曾為了從衝突避 免轉化至信心建立而承擔風險。此時衝突避免措施可以提供安全網絡,但是困難 的決斷是無法避免的。
第三階段:強化和平(Strengthening the Peace)
如果能克服避免戰爭的重大障礙並開始磋商和平條約,國家領導人就得以繼 續利用信心建立措施以強化和平。本階段的目的在擴大並深化既存的合作形式並 盡可能創造不能逆轉的積極進展。40
(二)CBM分類架構
溝通、限制、透明化以及檢證措施乃是建立信心的主要工具。藉由促進國家 間的溝通與互信,並建立國家軍事行動的模式或規則,再加上認證這些模式執行 程度的手段,將使得國家行為更容易預測,減少不信任的猜疑。冷戰之後,CBM 的許多措施被使用於國家之間建立戰略關係的做法和手段,以強化彼此軍事交流 與合作關係。
40 Ibid., p.4-9.
1. 溝通措施(communication measures)
在有衝突傾向或緊張關係的國家之間維持一個溝通的管道,當危機來臨 時有助於解除緊張。它也能更規律地加以運用,比如說設計成一種協商機制 讓各國發發牢騷並且在危機發生前便加以避免。常見的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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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線(hotlines):現在美俄之間,印度和巴基斯坦沿著喀什米爾控制地 區分界線的戰區指揮官之間均有熱線的架設,在危機時能提供可靠而直 接的溝通管道。•
區域溝通中心(regional communication center s):能幫助衝突中的國家 處理危機。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the 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Cooperation in Europe, CSCE, 簡稱歐安會議)便建立了歐洲溝通與安全 中心,而此一模式也被用在中東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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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協商(regular ly scheduled consultations),例如由 1972 年海上意 外協定附件(Incidents at Sea Agreement)所建立的美俄海軍年會,或是 阿根廷、巴西、智利、巴拉圭以及烏拉圭之間的高級軍官定期會議等,都能提供直接軍事接觸的難得機會。這些論壇能讓各方表達其關心的事 項並提出任何可能的抱怨。
2. 限制措施(constr aint measures)
用來使各國軍隊彼此間保持某種類型或程度的距離,尤其是在邊界附近。由 於一定程度的部隊運動要事先警告對方,也限制了各國準備大舉突襲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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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武區域(thin-out zones or limited force deployment zones),限制靠 近某特定領土或邊界的軍備或部隊的類型與數量。敘利亞與以色列 1975 年解除緊張狀態協定(Disengagement Agreement)的細部條款中 建立了延伸二十公里的非軍事區(demilitarized zone, DMZ),雙方在 此的部隊與武器都受到限制。•
事前通知的要求(pre-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像 1986 年斯德哥爾 摩協定(Stockholm Accord)對軍事演習的限制,主要演習於四十二天 前,大規模演習於一至二年前要事先通知相關國家。3. 透明措施(tr ansparency measures)
是各國促進軍事能力與活動之公開性的措施。作為建立信心過程的第一步,
透明措施特別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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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通知的要求(pre-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預先通知他方既定 的軍事行動有助於該國軍事意圖的透明化。這樣的透明措施用在有爭 議的邊界附近,有助於消除擔心對方藉由演習以從事戰爭準備活動的恐懼。建立並交換演習日程表能更進一步建立彼此間的信心。中東武 器管制與區域安全工作小組(the Arms Control and Regional Security Working Group in the Middle East)的成員國同意事先通知他方任何有 關超過四千名部隊或一百一十輛坦克的移動計畫。1991 年,印度和 巴基斯坦同意區域指揮官層級的空中演習在十五天前通知對方;軍級 演習於六十天前,而軍團級演習則在九十天前加以告知。該協定也規 定雙方必須提供演習類型、地區、計畫期間、參與部隊的數量及編組 型態,包括該演習是否包含軍力編組轉變在內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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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換(data exchange):列舉現存軍備、計畫採購品、部隊人事 以及預算等,可以澄清某國目前以及計畫達成的軍力,並對造成不穩 定局勢的建軍行動提出預警。這可以採雙邊或多邊的形式。1991 年 12 月 9 日聯合國大會決議建立聯合國傳統武器登記制度(the United Nations Register of Conventional Arms, Resolution 46/36L)就是一個多 邊的例子。各國被要求提供主戰坦克、裝甲車、大口徑投射系統、作 戰飛機、攻擊直升機、戰艦以及飛彈或飛彈系統等武器的進出口報 告。1992 年約有八十三國對此以某種形式加以回應,到 1993 年,有 將近九十國提出報告。•
自願觀察(voluntar y obser vations)對某國軍事演習的觀察能獲得該 國軍事裝備及運作程序的第一手資料。1986 年斯德哥爾摩信心與安 全建立文件(Stockholm Document on Confidence and Security Building Measures)規定超過一萬七千名地面部隊與五千名兩棲或空降部隊的 演習或集中有邀請觀察員的義務。4. 檢證措施(ver ification measures)
用以蒐集資料或確認某國對特定條約或協定的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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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檢查(aer ial inspections)使各方能監視協定中限武區域軍隊是否有 依規定限制、確認有關部隊佈署所交換的資料,並對潛在導致不穩定的活 動提供早期警告。這可以由第三國執行,例如美國對以色列和敘利亞邊界 的監視;也可以如同北約與前華沙公約成員於 1988 年開放天空條約(the Open Skies Treaty)中之規定,由雙方共同執行。•
地面電子感應系統(ground-base electronic sensor ing system)可以檢查某 國對裝備限制的執行情形或部隊的移動。西奈半島的地面電子感應系統在 1975 年第二次埃及— 以色列解除緊張狀態協定(the second Egyptian-Israel Disengagement Agreement)和 1979 年以埃和平協定(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Egypt and Israel)中扮演關鍵角色。•
實地檢查(on-site inspections)、盤問與例行操作有助於檢查協定的執行情形。檢查可由第三者、對方或雙方聯合執行。巴西與阿根廷聯合清點與 控制核子物質機構(the Brazilian-Argentine Agency for the Accounting and Control of Nuclear Materials, ABACC)最近經由對核子設施一連串的例行 操作與盤查以檢證核子協定的執行情形。1988 年成立的美國實地檢查局
(the US On-Site Inspection Agency, OSIA)查核了俄國對中程核武條約
(Intermediate-Range Nuclear Forces, INF)的執行情形。為此該局監督了 超過一百處的前蘇聯與東歐軍事基地並持續監視俄國曾生產 SS20 型飛彈 的工廠。它也護送俄國檢查團以視察美軍基地並監督美國曾生產潘興二型 飛彈(Pershing IIs)的工廠。41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種措施的概念乃是由一連串實際的歷史經驗中歸納而 來,在邏輯概念中並沒有互相排斥,而難免有重合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