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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BM 在亞太地區的應用

東協由功能性合作發展成在政治、安全事務的合作,而其成員由關注國內安 全轉向重視區域安全,均是冷戰結束之後的變化。雖然亞太地區可能缺乏成立類 似「歐洲安全暨合作會議」(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CSCE)組織的基礎,但歐洲國家運用「信心暨安全建立措施」(Confidence-and Security-Building Measures)以獲致區域安全的途徑,已漸為東南亞國家所重視,

再加上澳洲與加拿大之類的中等國家的積極推動,亞太地區於是在冷戰之後出現 官方「第一軌道」(Track One)的「東協區域論壇」與「第二軌道」(Track Two) 非官方安全論壇所召開的多邊安全對話會議,已使亞太國家在安全事務的認知溝 通、執行合作上,產生了重大進展。

CBM 在亞太地區並未如同在歐洲一樣被廣泛地運用。目前本區中最重要的 安全對話機制以第一軌道的 ARF 和第二軌道的 CSCAP 為主,其他多邊機制也 有相當信心建立功能。分別敘述如下:

(一)東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 um, ARF)

1993 年的東南亞國協後部長會議(ASEAN PMC)召開之時,來自東協與其 他國家的外交部長們,在一個非正式的午餐中彼此交談區域安全問題,這些部長 們在午餐之後決定隔年應該再次聚會,正式的進行安全議題的對話,並稱之為東 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 ARF),此即為 ARF 的誕生。

於是,ARF 於 1994 年在曼谷召開第一次會議,目前成員包括東南亞國協的 汶萊、印尼、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以及越南九國和澳 洲、柬埔寨、加拿大、中共、日本、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俄羅斯、南韓、

美國、印度、蒙古等十二國再加上歐洲聯盟。這些成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l 東南亞國協會員:東協會員是 ARF 的當然成員。

l 東協以外的東亞國家:例如柬埔寨、巴布亞紐幾內亞、蒙古和南韓。

l 先進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四國以及歐洲聯盟。

l 軍事強權:包括俄羅斯、中共以及印度。

顯然有些成員具有多重屬性,例如美國既是先進國家,又屬軍事強權;而日 本更具有東亞國家、先進國家和軍事強權的三重性質。就地理區域而言,ARF 的成員僅限於較富裕的東亞、北美與歐洲,不包括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

在 1996 年 ARF 第三次會議時,曾提出關於入會問題的判準,要求唯有承諾並協

助 ARF 實現其關鍵目標,並能證明自己對東亞及大洋洲的安全與和平確實有影 響之主權國家方能入會45。事實上世界上所有的主要國家,都已成為其會員。不 過身處東亞的北韓與我國卻無法加入此一對話機制,使其功能大受限制。ARF 議程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Ⅰ.信任建立措施(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CBM)

Ⅱ.預防外交(Preventive Diplomacy)

Ⅲ.解決衝突的机制(Elaboration of Approaches to Conflicts)

三階段要達成的目標都不同,這也是 ARF 基本的原則,主要由論壇來建立 信任措施,進而使各國的政策透明化,然後才是預防外交,最後,也是遠程目標 完成解決衝突的机制。ARF 強調的是循序漸進,盡量取得各國全体的共識來發 展相互的信心,避免誤會的發生,因透明化而更了解彼此。

為了能達成第一階段的理想,ARF 採用了數種有互補作用的方法,其中之 一是沿用 ASEAN 的經驗,使用類似 ASEAN 的 ZOPFAN(區域和平、自由、中 立的宣稱)因為 ASEAN 在這方面已很成功地以 TAC(1976 東南亞的友善合作)

減少了成員間的緊張、對立並促進了區域的合作,強調了鄰近國家對發展信任及 信心的需求。因此第一次的 ARF 會議最大的成功即是承認 ASEAN TAC 的目 標及原則,讓 TAC 的原則來作為 ARF 開會的原則。第二個方法是由第一次 ARF 會議交附調查研究信心建立措施的任務給下任主席,列出實踐的途徑有哪些,而 其中也不乏第二軌道的提案。對於一些敏感的主題是不被 ARF 所探討的,這也 是 ARF 之所以會支持第二軌道的原因,讓第二軌道去談,既是非官方,也就不 需如此嚴謹、拘束,談到直到所有的國家都得到共識為止,此點是利用民間的力 量,漸近地去影響官方的思想。

第二屆「東協區域論壇」通過接受了一份「概念文件」(concept paper),文 件中的附錄部分,提出一份近期可著手執行的計劃及中、長期規劃的建議,其中 有關信心建立措施部分包括原則與透明化兩大項46

1.原則

(1)發展一套處理區域內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共同諒解基本原則。

(2)以廣泛角度來處理安全議題。

2.透明化

(3)展開安全概念的對話,包括主動聲明國防政策的立場。

(4)出版國防資訊,如國防白皮書或相關政府認為有必要的文獻。

(5)參與聯合國傳統武器登記。

45 Chairman’s Statement of the Third ASEAN Regional Forum, Jakarta, 1996.

46 Concept Paper, ASEAN Regional Forum, 1995, pp. 8-10 以及 Malcolm Chalmers, "Openness and Security Policy in South-east Asia," Survival, Vol. 38, No.2, Autumn 1996, p. 88.

(6)強化接觸,包括高層官員訪問及社交活動。

(7)軍事院校幹部交流、訓練。

(8)在自動的前提下,軍事演習開放給觀察員參加。

(9)在特定國際安全議題上,舉行國防官員、軍官的年度研討會。

此外,中長期可以研究和「第二軌道」論壇及組織可探討的事項,有關信心建立 措施包括:

(1)進一步探討區域性武器登記制度的可行性。

(2)成立區域安全研究中心,協調各個安全研究活動。

(3)海洋資訊資料庫的建立。

(4)海上交通線合作,由救援、打擊海盜、毒品管制方面,先展開資訊交換 及訓練。

(5)建立動員救援機制以減低天然災害。

(6)在南海建立合作區。

(7)建立可適用於整個區域的重大軍事部署預先知會制度。

(8)鼓勵軍火製造商及供應商公開它們武器的最後去向。

東協區域論壇並且於一九九五年八月的部長會議中,決議成立「CBM 會期 間輔助小組」(ARF Intersessional Support Group on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ISG on CBMs)會議,由日本與印尼擔任主席,研究 CBM 並提出建議給資深官 員會議和部長會議。該會議在一九九六年向部長會議提出的報告中建議,亞太地 區應該目前可以推動的 CBM 作法,如安全概念對話、國防政策白皮書、加強高 層國防官員接觸和交流、鼓勵參與聯合國傳統武器登記(UNRCA)、以及其他如 災難救助資訊等有助於區域信心建立的相關措施47

「CBM 會期間輔助小組」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在北京的會議提出數項重要意 見交流的 CBM 作法之建議48,包括區域安全環境與安全概念的意見交流、區域 CBM 合作訊息交流、國防政策意見交流、防衛變更計畫(defense conversion program)的意見交流、軍事演習的觀察與通知的資訊交流、鼓勵參與聯合國傳 統武器登記(UNRCA)、支持軍備管制與裁軍努力、非軍事 CBM、已同意的 CBM 之推動等。

一九九八年三月在澳洲雪梨舉行的「CBM 會期間輔助小組」(ISG on CBMs) 會議中,出席的亞太各國官員討論各國提出有關 CBM 的新提案,同意十四項可

47 Chairman's Statement, The Third ASEAN Regional Forum, Jakarta, 23 July 1996, Annex D --The Inter-Sessional Support Group on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48 ARF 4 Chairman's Statement: Annex C -- Intersessional Support Group on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ISG on CBMs) 6-8 March, 1997, Beijing, China.

能的 CBM 提案,其中九項有可能在近期實施,另外六項則是有關國防方面的議 案。當然,依據 ARF 決策程序,這些提案必須送到 SOM 資深官員會議進一步 討論,然後在到部長會議中尋求共事與同意。在十四項新 CBM 措施提案中,澳 洲提出召開由國防與外交官員出席,討論準備與撰寫國防白皮書的方法論問題,

中國則提出召開軍事醫學工作小組(military medicine workshop)。在訓練方面,

各國同意支持由美國與汶萊提出,為外交與國防官員定期舉行區域安全議題的訓

49 Co-Chairmen's Summary Report of the Meetings of the ARF Intersessional Support Group on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held in Sydney, Australia on 4-6 March 1998.

泰國 ○ ○ ○ ○ (15-19) ○ (15-19) ○(15-19) ○ (1-2 美國 ○ ○ ○ (8-14) ○ (15-19) ○(15-19) ○ (3-4) 越南 ○ ○ ○ (8-14) ○ (1-7) ○ (1-2) 資料來源:Summary of ARF agreed CBMs, ARF5 Chairman's Statement: Annex E, http://www.dfat.gov.au/arf/MartrixSum.pdf, June 10, 1999.

(二)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Council for Secur ity Cooper ation in the Asia Pacific, CSCAP)

1992 年 11 月 1-3 日來自澳洲、加拿大、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菲 律賓、新加坡、泰國以及美國等十國二十四個研究機構的代表在漢城集會,與會 者認為關於區域安全的提昇上,有必要做更進一步較為制度性的安排,並藉此增 進區域安全的對話、諮詢以及合作。在歷經數個月對政府與非政府機構的諮商 後,終於在 1993 年 6 月 8 日發表「吉隆坡聲明」(The Kuala Lumpur Statement)

正式宣佈亞太安全第二軌道的主要機制--「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Council for Security Cooperation in the Asia Pacific, CSCAP)的成立50

依據「吉隆坡聲明」,CSCAP 成立的起源是由於冷戰的結束,兩大超強的對 抗解消,引來了對亞太地區區域安全安排再評估的必要。51CSCAP 成立的宗旨就 是在「提供亞太區域內之國家與領域一個有結構的過程,可以進行信心建立與安 全合作」,52因此它的功能包括:

l 提供一個非正式(informal)的機制以供學者官員及其他相關人士以私人的 身份(in their private capacity)對政治與安全的議題進行討論;

l 以包容性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clusiveness)鼓勵區域內來自各國家及領 域個人的參與;

l 組織不同的工作小組,以提出區域內所面臨在安全與挑戰之上的相關議題;

l 針對政治─安全的議題,對各政府間的組織提供政策的建議。

l 召開目的在討論政治─安全議題的區域和國際會議及其他合作性質的活 動;

l 與區域外的機構或組織鍊結,並與之交換區域政治─安全合作的訊息、看法 與經驗;

l 出版並散播與本組織目的相關的刊物。53

CSCAP 中的最高決策機關是「執行委員會」,一年集會兩次,一次是六月在

50 有關亞太安全第二軌道起源的討論,請參閱 Desmond Ball, "A New Era in Confidence Building: The Second-track Proces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Security Dialogue, Vol. 25, No. 2, 1994, pp. 157-176.

51The Kuala Lumpur Statement of June 8, 1993.

52CSCAP Charter, art. II (1).

53CSCAP Charter, art. II (2).

吉隆坡,另一次是十二月在其他的國家舉行。執行委員會的主席有二,一位來自 ASEAN 國家另一位則非 ASEAN 的國家。CSCAP 的會員資格以機構為基礎(on

吉隆坡,另一次是十二月在其他的國家舉行。執行委員會的主席有二,一位來自 ASEAN 國家另一位則非 ASEAN 的國家。CSCAP 的會員資格以機構為基礎(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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