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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安全區域組織之架構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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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安全區域組織之架構與發展

楊 永 明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助教授 88-2414-H-002-019-多邊主義與多邊安全合作 多邊主義(multilateralism)是指「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藉由長期合作、制 度性的方式,擬定普遍性的行為規範,以共同解決國際性的問題1。因此,多邊 主義並不一定與區域主義相矛盾,也不一定是全球主義的代名詞;不同於後兩者 以地緣和範圍為標準,多邊主義係指涉參與國家的數目和互動模式與過程為概念 的核心,因此,多國(multi-national)並不一定是多邊,必須在互動關係中展現

John Ruggie 所謂的多邊主義三大特性:分別是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非歧

視性或普遍性行為原則(nondiscrimination or generalized principles of conduct)、

以及擴散性互惠(diffuse reciprocity),Ruggie 以集體安全體系解釋不可分割性,

亦即對一個國家的攻擊被視為對全體國際社會的挑釁;非歧視性或普遍性行為原 則是指涉對所有成員的一視同仁,GATT 體制的最惠國待遇(MFN)就是這項原 則的應用;至於擴散性互惠則是國家並不依賴單次或特殊的交換,而是注重長期 關係的再承諾2 。 二次大戰之後,美國主導的聯合國體系就在建構一個以聯合國組織規範為 主的國際統合體系(international governance),從安全、經濟、社會、人權、環 保到發展等議題,均希望以聯合國組織(包含聯合國主要機構、相關機構與附屬 機構等之總稱)為規範協商與制訂的場合,然後透過區域組織和多邊機制等推動 國際規範的實踐。因此即使是在冷戰時期,多邊規範與機制的運作,對於處理重 要國際議題(如貿易、海洋、環保、人權等)的成就自是有目共睹,經濟與貿易 議題是發展較為成功的範例,如 GATT/WTO 體制,安全議題中則以禁止核武擴 散議題(nonproliferation treaty, NPT)較有成效3 ,John Ruggie 且認為多邊規範與 1 參閱郭承天,「單邊主義、區域主義、多邊主義」,美歐季刊,第十二卷第一期(民國八 十六年春季號),頁 1-25,at 頁 3。

2 See John Gerard Ruggie, "Multilateralism: 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6, No. 3, Summer 1992, pp. 561-598, at pp. 569-74.

3 See Joseph F. Pilat and Robert E. Pendley, eds.,

Beyond 1995: The Future of the NPT Regime (New York: Plenum Press,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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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對於穩定冷戰結束的結果有著重要的貢獻4

安全性議題的多邊合作,不僅涵蓋區域內國家共同合作建構安全環境,更 因為多邊安全合作過程涵蓋國際規範(international rules)、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國際秩序(international order)與國際統合等範疇,將可能透過 相互對話、交換資訊、建立信心、互惠互信、預防外交等措施,發展出共同維護 區域安全的機制與程序。換言之,多邊安全合作將可能建構多邊性安全規範與安 全機制,一方面增加國家間的互信,減輕安全之威脅感,降低或消除國家的安全 困境(security dilemma);二方面也由於規範與機制的牽制,而增加破壞現狀或 侵略的成本;三方面則可以提供霸權領導的合法性(legitimacy)基礎。因此, 二次大戰之後多邊安全規範與機制的建構過程中,美國扮演主導性的角色。其中 尤其以聯合國的集體安全制度最具普遍性與全面性,亦即藉由制度性的架構,透 過國際合作與強權協調方式,建構普遍性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家行為規範。 NATO 的設置也是以多邊主義方式維護戰後歐洲和平與安全的作法,而歐洲安全 暨合作會議(CSCE)也是以多邊主義架構進行歐洲安全與軍事議題的機制5 。 尤其在建構多邊安全機制方面,國際建制理論(international regime)指出 國際建制是在「某個國際關係範疇內,一套潛在或明顯的原則、規範、規則、及 決策程序」6 ,原則(principles)是指事實、因果和公正的信念,規範(norms)是行為 標準的權利與義務,規則(rules)是對行為的命令或禁令,而決策程序(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是創造或供給集體選擇的慣例。國際建制在國際與區域安全方 面的貢獻普遍受到肯定,由於國際建制是「國際間藉由一個共同協調與合作之過 程,進而確立在某些領域中的規則和決策程序,因而它是消除安全困境的手段」 7 。多邊主義的安全合作能夠提高侵略成本,使得有企圖改變現狀的國家不敢貿 然採取破壞多邊安全規範的作為。因此國家行為將會受到多邊主義國際建制的規 範與程序的影響,一方面由於多邊架構下的約束與成本效益考量使然,另一方面 也可能是政策制訂者逐漸將國際建制的規範內化為其本身的理念與價值觀。

4 John Gerard Ruggie, "Multilateralism: 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 op cit., p. 561. 5 See John Freeman,

Security and the CSCE Process: The Stockholm Conference and Beyond (London: MacMillan, 1991); and Victor-Yves Ghebali,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within the CSCE Process: Paragraph-by-paragraph Analysis of the Helsinki and Stockholm Regimes (New York: UNIDIR, 1989).

6 參閱 Stepha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 International Regime, Stephan D. Krasner ed. (Ithaca: Cornell, 1988), pp. 1-21.

7 袁易,「多邊主義與安全困境下之合作:國際關係理論與美中關係」,問題與研究,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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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安全多邊對話機制理念 亞太地區的多邊安全合作,是以共同性安全(common security)與合作性 安全(cooperative security)為建構亞太安全的兩項主要理論概念。共同性安全強 調國家之間的安全是相互依賴的,區域內國家共同具有維護區域安全的責任,個 別國家的安全與生存,不是經由敵對嚇阻其他國家而達成,而是經由共同防範危 機或戰爭的發生,以維護區域內的和平與安全環境8。至於合作性安全則是指涉 安全問題是多層面向,且必須經由國家間相互合作方式面對安全問題的處理,並 強調以對話方式建構合作處理多重安全議題的習慣與機制9 基於共同與合作安全理念,亞太多邊安全合作的建構係以對話方展開,特

色是同時建立「第一軌道」(First Track)與「第二軌道」(Second Track)的多邊

安全對話機制。第一軌道是指官方的區域安全對話論壇,第二軌道則指非官方之 學術界、政府個人、民間智庫組織等共同討論相關區域安全議題。第一軌道的官 方機制就是在一九九四年成立的「東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

ARF),第二軌道包含數個重要的非官方機制,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亞太安全

合作理事會」(Council for Security Cooperation in the Asia Pacific, CSCAP)10 。

東協區域論壇目前共有二十一個會員國11

,組織架構包括外交部長會議、資 深官員會議、和會期間輔助小組、會期間的會議、以及工作小組等。東協區域論 壇的特色包括低度建制和共識決等,而其議題對話方向與進程,可分為三個階 段:建立信心措施(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CBM)、預防外交(preventive diplomacy)、以及解決衝突取向(approaches to conflict)。在 1996-97 年間,東協

區域論壇的會期間會議包括建立信心措施、搜尋與救援(Search and Rescue)、以

及災難解除(Disaster Relief),此外還有兩個有關維持和平行動的工作小組。所 有 ARF 會議的討論和對話,皆是以主席報告(Chairman's Statement)的方式作

8 有關共同性安全概念的討論,請見林正義,「亞太安全保障的新體系」,問題與研究,第

三十五卷,第十二期,民八十五年十二月,頁 1-18。

9 Harry Harding "Prospects for Cooperative Security Arrangement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Journal of Northeast Asian Studies, Vol. 13, No.3, Fall 1993, pp. 29-41。

10 其他可歸類為亞太安全第二軌道的相關機制還包括:「處理南海潛在衝突研討會」

(Workshop on Managing Potential Conflic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和「東北亞安全對話」 (Northeast Asia Cooperation Dialogue),See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for Regional Security, The Stimson Center, at http://www.stimson.org/pub/stimson/cbm/china/track2.htm.

11 包括 Australia, Brunei, Burma, Cambodia, Canada, China, European Union, India, Indonesia,

Japan, Loas, Malaysia, New Zealand, Papua New Guinea, Philippines, Republic of Korea, Russia, Singapore, Thailand, USA and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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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會議結論與報告,並提交給資深官員會議和部長會議12

非官方第二軌道的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CSCAP)則是由亞太各國戰略研

究機構於一九九三年成立,目前 CSCAP 的成員有十六國13,其組織架構包含會

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與工作小組。CSCAP 的重心在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s)的會議,目前共有四個工作小組,分別是海洋安全合作(Maritime Cooperation)、促進北太平洋安全合作(Enhancement of Security Cooperation in the North Pacific Cooperation)、建立信心與安全措施(Confidence and Security Building Measures)、以及合作性暨綜合性安全(Concepts of Cooperative and Comprehensive Security)。CSCAP 和 ARF 的關係十分密切,ARF 成員有資格加

入 CSCAP,而 CSCAP 也已經製作多份安全議題報告供 ARF 官方參考14,因此,

CSCAP 可謂一方面結合亞太各國安全智庫的交流與對話場所,另一方面本身也 同樣充分扮演亞太多邊安全合作的「智庫」功能。

由於東亞在歷史上缺乏有關安全議題的合作傳統,以及東亞區域安全的複 雜性,因此,亞太安全多邊合作機制的建立應該是有相當的困難。倫敦政經學院 教授 Michael Leifer 對於 ARF 的發展就抱持悲觀的看法, 他認為 ARF 到目前為 止,僅是亞太國家嘗試面對安全不確定性所採行的一個不完美的外交政策工具, 而 ARF 抄襲 ASEAN 的低度建制(minimal institutionalism)與共識決特色,只會 製造出更多沒有成效與拘束力的決議。其次,ARF 雖然標榜是亞太安全為範圍, 可是受 ASEAN 國家的影響,而較集中在東南亞問題的討論,例如對於朝鮮半島 問題就僅能在報告中表示關切。此外,Leifer 也指出中共在積極參與區域性安全 對話機制之後,逐漸開始能夠影響甚至操縱 ARF 的進行程序與議程15 。 事實上,Leifer 所指出 AFR 無能處理東北亞危機的問題,雖是事實但卻過 於苛求,一方面是因為目前的亞太多邊安全對話機制,並未發展到能夠面對「較 12 有關東協區域論壇的相關資訊與會議主席報告,請見澳洲政府替 ARF 建構的網路首頁,at http://www.dfat.gov.au/arf/arfhome.html.

13 包括 Australia, Canada, China, Indonesia, Japan, Malaysia, New Zealand, Philippines, North

Korea, South Korea, Mongolia, Russia, Singapore, Thailand, USA and Vietnam. 此外有兩個副會員 (Associate Members):European CSCAP and IDSA India,另外 CSCAP 於一九九五年六月邀 The United Nations Regional Center for Peace and Disarmament in Asia and Pacific 為其唯一的「附加單 位」(affiliate)。台灣目前則僅可以個人身分參加其工作小組會議。見 ROC-CSCAP Newsletter, Vol. 1, September 1996.

14 林正義,「亞太安全保障的新體系」,op cit.,頁 12。

15 Michael Leifer,

The ASEAN Regional Forum,Adelphi Paper 302,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rategic Studies, July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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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16的議題,更遑論處理立即的危機事件。另一方面則是由於美國的政策與角 色所致,亦即東北亞安全問題是美國長期經營且具有絕對主導的地位,美國和區 域內的日本與南韓均有密切的軍事同盟關係,美國在此地區的駐軍也是提供美國 亞太軍事存在的主要基礎,所以美國對於東北亞安全問題的政策,係以美日與美 韓雙邊條約為軍事基礎,並以四方會談為外交對話管道,因此不願再引進 ARF 的多邊主義方式,以避免情勢更形複雜且造成成本的提高。 以下本研究將以東協區域論壇和建立信心措施為討論主軸,CSCAP 等第二 軌道機制的組織運作鬆散且缺乏針對該「組織」的相關學術研究,且第一軌道機 制包含第二軌道的報告與討論,因此本研究將以東協區域論壇的組織運作為主, 兼顧 CSCAP 第二軌道討論,並進一步討論目前亞太安全多邊機制的議題重心, 亦即建立信心措施,並尤其中檢討亞太多邊組織的架構與未來發展。 東協區域論壇的形成與發展

「東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 ARF)可謂是由「東協後部長會 議」(ASEAN Post-Ministerial Conference, PMC)所延伸出來的論壇性質會議組 織,東協後部長會議是一項在年度「東協部長會議」之後所召開,包括東協各國 部長與東協對話夥伴國家部長們共同出席的會議,在一九九0年時,「東協戰略 暨國際研究中心」(ASEAN-ISIS)提出建議指出,後部長會議或相關機制可以針 對亞太區域安全問題進行對話, 1993 年的東南亞國協後部長會議(ASEAN PMC)召開之時,來自東協與其 他國家的外交部長們,在一個非正式的午餐中彼此交談區域安全問題,部長們討 論並接受後部長會議之資深官員會議的建議,亦即邀請相關國家成立機制進行區 域安全議題對話;因此決定於隔年(一九九四年)應該再次聚會,正式的進行安

全議題的對話,並稱之為東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 ARF),此即為

ARF 的誕生。 於是,東協區域論壇於 1994 年在曼谷召開第一次會議,提供了會員國一個 討論相關的區域政治與安全議題的論壇,並發展可以維持和平、安全及避免衝突 的合作辦法。目前成員包括東南亞國協的汶萊、印尼、寮國、馬來西亞、緬甸、 菲律賓、新加坡、泰國以及越南九國和澳洲、柬埔寨、加拿大、中共、日本、紐 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俄羅斯、南韓、美國、印度、蒙古等十二國再加上歐洲 聯盟。這些成員具有下列屬性之一: l 東南亞國協會員:東協會員是 ARF 的當然成員。 l 東協以外的東亞國家:例如柬埔寨、巴布亞紐幾內亞、蒙古和南韓。 l 先進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四國以及歐洲聯盟。 l 軍事強權:包括俄羅斯、中共以及印度。 16 林正義用語,見林正義,「亞太安全保障的新體系」,op cit.,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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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有些成員具有多重屬性,例如美國既是先進國家,又屬軍事強權;而日本更 具有東亞國家、先進國家和軍事強權的三重性質。就地理區域而言,ARF 的成 員僅限於較富裕的東亞、北美與歐洲,不包括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 在 1996 年 ARF 第三次會議時,曾提出關於入會問題的判準,要求唯有承諾並協 助 ARF 實現其關鍵目標,並能證明自己對東亞及大洋洲的安全與和平確實有影 響之主權國家方能入會17。事實上世界上所有的主要國家,都已成為其會員。不 過身處東亞的北韓與我國卻無法加入此一對話機制,使其功能大受限制。 會員: 亞太區域論壇內集合了 22 個對於亞太區域的安全有影響,或有涉及的國家。 第一屆 ARF 會議在 1994 年召開,聚集了來自各國的外交部長,計有:澳洲、汶 萊、加拿大、中國、歐盟、印尼、日本、寮國、馬來西亞、紐西蘭、巴布亞新幾 內亞、菲律賓、大韓民國、俄羅斯、新加坡、泰國、美國與越南。ARF 會籍現 在固定在 22 個,包括了 1995 年加入的柬埔寨、1996 年的印度與緬甸與 1998 年 蒙古的入會(蒙古在 1998-1999 會間期的所有會議都已被邀請,也將在 1999 年 第六屆 ARF 大會正式出席大會。) ARF 第一屆部長會議(1994) ARF 第一次會議於 1994 年 7 月 25 日依 1992 年第四屆東協高峰會新加坡宣言而 在曼谷召開,東協領袖們表明他們強化東協外部政治與安全議題對話,以建立亞 太地區國家的合作關係的意圖。參與會議者是東協國家、東協對話夥伴、東協協 商夥伴與東協觀察員等的外交部長,泰國外交部長是為主席。 作為來自亞太地區大多數國家高層代表們共聚以特別來討論政治與安全合 作議題的首次會議,此會議被視為是此地區的一件歷史性大事。更重要的是,此 會議凸顯了亞太地區和平、穩定與合作新章節的開展。會議的參與國大量地對亞 太地區現今的政治與安全情勢交換意見,承認此區域中某一小部分的發展也會對 整體產生影響。大家皆同意身為一個高層級的諮商論壇,ARF 可以使亞太地區 的國家培養建設性對話與在政治與安全議題上尋求共同利益與關切的習慣。因 此,ARF 將會對在亞太地區建立信心建立措施與預防外交做出最大的貢獻。 第一次會議強調核子武器的非擴散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性,會議對 美國與 DPRK 的協商以及兩韓對話的恢復表示歡迎。會議同意 ARF 每年的召開 以及隔年 1995 年在汶萊 Darussalam 的第二屆會議。也批准了東協東南亞合作與 友好條約的目的與原則,並視為是一項創造區域政府間關係,與區域信心建立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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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預防外交與政治安全合作的獨特的外交手段。 會議也同意每年召開「東協區域論壇」會議,並將下一屆主席職務交付予汶 萊,在諮詢 ARF 會員國的情況下進行各項工作,將校對與研究所有在 ARF 資深 官員會議(ARF-SOM)與第一屆 ARF 曼谷集會中所提出的報告與意見後之結論提 交第二屆會議。其次,會議並且支持東協的「東南亞友好暨合作條約」的目的及 原則,且將進一步研究關於信心與安全建立、核子非擴散、維持和平的合作包括 區域維持和平訓練中心、交換飛機密性的軍力資訊、海洋安全議題與預防外交、 安全概念的實用研究包括只要是在東南亞範圍內的經濟與社會方面問題、研究相 關國際中承認的關於能夠維持區域政治與安全合作的規範與原則、促進最終 ARF 會員國對於聯合國傳統武器登記與召開非正式的會議以進一步推進 ARF 的所有 進程。 與會各國代表均承諾發展亞太地區更明確有建設性的關係法則。會議中提出 對繼續增強與拓展區域內政治與安全合作的堅定信念,以確保持續的和平、穩定 與此區域及其內人民的繁榮。 第二屆會議(1995)

第二屆亞太區域論壇乃於 1995 年 8 月 1 日在汶萊 Bandar Seri Begawan 舉 行。此會議乃由汶萊外交部長穆罕默德•波齊亞親王主持。此論壇乃由 ARF 所 有會員國參與,東協秘書長亦出席,柬甫寨也在這次會議中加入。 參與會議的外長們表達了他們對亞太區域穩定程度的滿意。他們注意到合作 關係正呈建設性地發展之中。在此方面,與會部長們注意到自從 1994 年曼谷第 一屆 ARF 會議之後,許多積極的步驟已經開始被採用,特別是信心的建立與透 明度的創造。在這方面,他們注意到了參與者對實質的安全議題基於相互尊重、 平等與合作的意願。

在「資深官員會議」(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ARF-SOM)事先籌備之下,此一

論壇提出了一份「東協區域論壇-一個概念的報告」(The ASEAN Regional Forum

- A Concept Paper),而在會後的主席聲明中,具體說明其目標、發展方向、會員、 組織及執行之道。 一、在目標與期待方面,ARF 部長們均支持 ARF 參與國應該持續緊密地合 作以確保並保存現今亞太地區和平的環境、繁榮、與安定。ARF 應該繼續作為 一個開放性對話與區域政治與安全議題諮詢的論壇,來討論調停 ARF 參與國之 間相異的觀點以減低安全方面的風險,ARF 認知了包括軍事、政治、經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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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與其他議題的廣泛性安全的概念。

二、在方法與進程上,一個成功的 ARF 需要活躍的、完全的與平等的參與 與所有會員國的合作。因此,東南亞國協承擔起成為最主要推動者的義務。ARF

進程應該以讓所有會員國皆感到舒服的步驟前進。「東協區域論壇」固然需要全

體成員積極、對等、充分的參與及合作,但東協國家應該承擔主要推動力量 (primary driving force)。

三、三階段漸進發展過程:至於亞太安全合作進程則應在三個階段上開展, 分別是信心建立的推展、預防外交的發展,以及對衝突解決途徑。ARF 進程現 在正在第一階段,應該繼續討論信心建立措施的實現,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有重 疊的議題將同時進展,而最終目標則是將衝突詳細之研究納入討論。 四、共識決:ARF 的決定應該在經過對所有會員國謹慎而廣泛的諮詢之後, 經由共識決而決定。亦即論壇的決定不採取投票方式,必須是在經過詳盡、廣泛 磋商之後獲得共識來進行。 五、會員參與:ARF 的與會國包括了東協的會員國、觀察員、諮詢與對話 伙伴。任何新參與國的加入申請必須提交 ARF 主席,主席將諮詢其他 ARF 會員, 並要求下一屆主席研究未來的參與問題,以 ARF 資深官員會議來為第三屆 ARF 會議訂定標準。 ARF 組織:「東協區域論壇」配合「東協外長會議」及「東協擴大外長會議」 每年舉行一次,召開之前由「資深官員會議」加以籌備。論壇的進展由雙軌道同 時並進。「第二軌道」的活動由「東協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及相關非政府間組 織如「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來負責。「東協區域論壇」主席應確保「第二軌道」 活動,是在經過「第一軌道」參與國官方充分討論後才展開。論壇主席應負責雙 軌之間的工作聯繫,而論壇應包括所有「第一軌道」及「第二軌道」的活動。 ARF 乃經兩個軌道來進行。第一軌道乃由 ARF 會員國政府來完成。第二軌道的 活動應由戰略機構與相關的非政府組織(只要它在 ARF 會員國內)來達成。ARF 現任主席將是第一軌道與第二軌道間的主要連結,主席必須向 ARF 會議報告第 一軌道與第二軌道所有的活動狀況,而主席也必須確認第二軌道的活動 概念與提議的執行:為了幫助 ARF 資深官員會議的主席向 ARF 會議做出建 議,以下應由政府間層次來召集:關於信心建立的會期間支持小組(ISG) (Inter-sessional Support Group on Confidence Building),特別是對於安全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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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防衛政策報告書(dialogue on security perceptions and defence policy papers), 以及有關包括了和平維持工作的合作活動之會期間會議(ISM)(Inter-sessional Meetings on Cooperative Activities)。

ISG 與 ISMs 應由以下幾點原則來指導:ISG 與 ISMs 應由東協與非東協會 會員國來共同主持;ISG 與 ISMs 應在 ARF 資深官員會議(ARF-SOMS)會間 期內舉行;而在 ISG 與 ISMs 中的發現將提交 1996 年在印尼舉辦的 ARF 資深 官員會議。在此方面,與會部長們同意印尼可與日本共同擔任 CBMs 的 ISGs 會 議的主席。馬來西亞與加拿大共同主辦和平維持行動的 ISMs。新加坡與美國共 同主辦搜尋與救難協調與合作的資深官員 ISMs。 與會外長們也同意下列事項:鼓勵所有 ARF 會員國增加他們在政治與安全 合作上的諮詢與對話,包括了對雙方間次級區域與整體區域間安全認知的交換, 並將結果在自願的基礎下提交 ARF 或 ARF 資深官員會議一份年度防衛政策報 告;在高層方面增加接觸與軍事院校、官員訓練機構的交換,並注意到自從第一 屆 ARF 會議以來會員國對於聯合國武器註冊公約的越來越增多之參與,鼓勵所 有尚未加入的會員國也比照加入。 部長們也得到關於之後的信心建立與亞太信託等將在 1994 年 11 月於澳洲坎培拉 舉辦的研討會,關於和平維持的研討會、以及對於亞太區域論壇在 1995 年 5 月 於汶萊首都舉辦關於挑戰與機會的研討會、在 1995 年 5 月於韓國漢城舉辦關於 預防外交的研討會等的報告。他們也推薦雙邊與多邊、政府性質與非政府性質的 諮詢與研討會包括了專題研討會(印尼與加拿大共同負責)增加對話與合作來管 理南海潛在可能發生的衝突。 部長們注意到整體環境的穩定性與許多正在進行的區域合作,與會部長們在 區域安全議題上交換了意見,並特別指出以下的問題:表現出對於此區域重疊主 權要求的關切。他們鼓勵所有聲稱主權者再確認他們對於相關國際法與國際公 約、以及 1992 年東協南海宣言的承諾,並確認朝鮮半島對於亞太安全與和平有 關鍵性的影響。他們歡迎現在美國與北韓在吉隆坡的對話,也表示出他們希望這 會引導出 1994 年 10 月 21 日協議架構(Agreed Framework)的完全實行。部長 們催促北韓與南韓間對話的重新恢復,並相信這將有助於對於朝鮮半島和平與穩 定協議架構的維持。部長們也認知了國際支持對於朝鮮半島的重要性。而部長們 同時也肯定朝鮮半島能源組織(KEDO)的重要性。 部長們表達他們對於柬埔寨皇家政府在促進國家穩定與經濟重建的支持,並 強調了核子武器非擴散化以促進區域和平與穩定的重要性。他們一致歡迎非擴散 條約在 1996 年擴充到更廣泛性的禁試條約(Comprehensive Test Ban Treaty)。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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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計畫進一步生產核武的國家都被其他的 ARF 會員國呼籲立即停止這些測試。 他們也批准非核區之設置,好比南太平洋非核區(South Pacific Nuclear Free

Zone),以增強國際非擴散制度,並表達他們對於核武國家能夠順應相關協議的

希望。他們很滿意於關於建立東南亞非核區(South East Asia Nuclear Weapon Free Zone)的進度,並鼓勵在此議題上與那些支持建立此非核區的國家建立諮詢。 第二屆「東協區域論壇」與會的外長亦達成四點共識。一、鼓勵所有參與國就政 治、安全合作(包括安全認知),在雙邊、次區域、區域性等基礎上,強化對話 及諮商。二、在自願主動的基礎上,參與國每年提交論壇或「資深官員會議」一 份國防政策聲明。三、各參與國軍事院校及參謀學院等高層人員的接觸及交流增 加,對各方均為有利。四、注意到自第一屆「東協區域論壇」之後,論壇成員積 極參與聯合國傳統武器登記,鼓勵尚未參與的國家儘快加入。與會的外長讚賞亞 太地區所舉行的雙邊、多邊、政府、非政府間的安全諮商及研討會,其中包括印 尼所召開的「南海會議」,對加強此地區對話及合作的助益。針對區域性問題, 與會外長亦交換意見,其中的焦點包括: 一、對區域內主權宣稱重疊表達關切,鼓勵所有爭端國依相關國際法、公約及一 九九二年「東協南海宣言」來解決問題。 二、承認朝鮮半島問題對亞太和平、安全有直接影響。歡迎美國與北韓在吉隆坡 的談判,呼籲南北韓恢復對談,以確實有效履行一九九四年所達成的「北韓核子 協議架構」(Agreed Framework),而國際社會對「朝鮮半島能源發展組織」(Korean Peninsula Energy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的支持也十分重要。

三、表達對高棉皇室政府為達成安全、促進國家穩定及經濟復甦所做努力的支持 之意。

四、強調核武不擴散對區域和平及穩定的重要性,歡迎所有「核武不擴散條約」 (Non-proliferation Treaty)簽署國承諾於一九九六年完成「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Comprehensive Test Ban Treaty)。對於那些計劃再從事核試爆國家(中共及法 國),其他「東協區域論壇」國家呼籲立即停止核試驗。支持非核武地區的設立 (如南太平洋非核區),因其有助於強化國際非核化體制,並盼所有核武國家在 不久的未來遵守相關協議。對於東南有建立非核區的進展感到滿意,並鼓勵與其 他受非核區影響的國家進一步磋商。 第二屆「東協區域論壇」除了主席聲明有具體方向規劃外,「概念性文件」在附 錄中提出一份近期可著手執行的計劃及中、長期規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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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東協區域論壇」應著手執行的事項: 一、信心建立措施 1.原則 (1)發展一套處理區域內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共同諒解基本原則。 (2)以廣泛角度來處理安全議題。 2.透明化 (3)展開安全概念的對話,包括主動聲明國防政策的立場。 (4)出版國防資訊,如國防白皮書或相關政府認為有必要的文獻。 (5)參與聯合國傳統武器登記。 (6)強化接觸,包括高層官員訪問及社交活動。 (7)軍事院校幹部交流、訓練。 (8)在自動的前提下,軍事演習開放給觀察員參加。 (9)在特定國際安全議題上,舉行國防官員、軍官的年度研討會。 二、預防外交 (1)在考慮聯合國憲章及「東南亞友好暨合作條約」原則之下,發展出一套和平 解決爭端的準則。 (2)「東南亞友好暨合作條約」有關和平解決條文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經聯合國 大會決議案予以支持,故應促使此一條約所主張的原則廣受承認。 (3)尋求其他國家支持「東協南海宣言」,以強化它的政治及道德效用。 三、不擴散及武器管制 「東南亞非核區」的設立。 四、和平維持 (1)召開有關和平維持議題的研討會。 (2)交換有關聯合國和平維持行動有關的資訊及經驗。 五、海洋安全合作 災難預防 「東協區域論壇」中、長期應考慮,而「第二軌道」論壇及組織可在近期即探討 的事項: 一、信心建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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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一步探討區域性武器登記制度的可行性。 (2)成立區域安全研究中心,協調各個安全研究活動。 (3)海洋資訊資料庫的建立。 (4)海上交通線合作,由救援、打擊海盜、毒品管制方面,先展開資訊交換及訓 練。 (5)建立動員救援機制以減低天然災害。 (6)在南海建立合作區。 (7)建立可適用於整個區域的重大軍事部署預先知會制度。 (8)鼓勵軍火製造商及供應商公開它們武器的最後去向。 二、預防外交 (1)探討及設計防止衝突的方法及手段。 (2)在與「東協區域論壇」會員磋商及當事國要求下,探討任命特別代表成立調 查團,並於必要時斡旋的可能性。 (3)探討設立一個區域危險降低中心的可能性,此一中心可成為資訊交換的資料 庫。 三、禁止擴散及武器管制 同意不擁有或部署彈道飛彈的區域或次區域安排。 四、和平維持 探討設立和平維持中心的可能性。 五、海洋安全合作方面 (1)防止區域內外海軍海上意外多邊協議的可能性。 (2)海平面/氣象觀測系統的建立。 (3)建立東協救難、援助組織及海洋安全(或監測)單位,以促進區域內海上安 全。 (4)規範海洋環境的協議以處理有毒物品廢棄、地面污染海洋來源的防治的問 題;海洋監測。 (5)尋求聯合海洋科學研究的合作可能性。 「東協區域論壇-資深官員會議」是協助論壇準備議程及會議安排的主要官方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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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一九九一年,「東協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曾建議設立「東協--資深官員會 議」,以協助「東協擴大外長會議」的進行。有關安全議題討論的資深官員會議 曾於一九九二年六月馬尼拉舉行,該次東協資深官員的特別會議曾討論區域安全 問題。一九九三年五月「東協--資深官員會議」於新加坡召開,決定特別針對四 項議題加以進一步研究,包括:(一)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全球禁止擴散體制及其 適用於區域層級;(二)衝突預防、管理,包括和平維持行動;(三)東北亞安全 合作的可能性;(四)信心建立措施如何適用於亞太區域。東協「資深官員」目 前與中共及歐洲聯盟,各有雙邊的「資深官員會議」。「東協區域論壇--資深官員 會議」借助「東協--資深官員會議」的經驗,並扮演「東協區域論壇」部長會議 (上層)與輔助小組、會議(ISG 及 ISM)(下層)之間的承上啟下、聯絡橋樑角 色。此一「東協區域論壇--資深官員會議」於一九九五年五月、一九九六年五月、 一九九七年五月在主辦「東協區域論壇」年會的國家如汶萊、印尼、馬來西亞分 別舉行,具有會前會的性質。 「東協區域論壇」概念性文件,特別提到輔佐「第一軌道」官方論壇對話的兩個 「第二軌道」機制,「東協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及「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東 協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所提出的建議,大多為第一屆「東協區域論壇」所討論 及支持。「東協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是向東協登記的非政府組織。它成立於一

九八八年,其會員包括:印尼「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馬來西亞「戰略暨國際研究所」(Institute of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菲律賓「戰略暨發展研究所」(Institute for Strategic and Development Studies)、「新加坡國際事務研究所」(Singapor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泰國「安全暨國際研究所」(Institute of Security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及新加入的越南「國際關係研究院」(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它的目的在於促進東協國家學者專家活動的合作及協調,針對戰略

及國際問題資訊與觀點的交換。「東協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除出版 ASEAN-ISIS

Monitor 及 ASEAN-ISIS Memorandum 之外,亦每年召開「東南亞論壇」(Southeast Asia Forum)及自一九九三年起每年六月召開「亞太圓桌會議」(Asia Pacific

Roundtable)。「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的成員除東協國家之外,尚包括非東協國 家,它的成立雖較晚,但其重要性與影響力,卻與「東協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 形成競爭的局面。 第三屆會議(1996) 1996 年的 ARF 第三屆會議同意了未來個別國家會籍申請的標準。這些標準包括 了承諾對 ARF 決議與宣言中對維持東北亞、東南亞與大洋洲和平與安全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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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與逐漸的擴展影響範圍,並對所有未來的入會採取對所有會員國的諮詢與一 致決。 第三屆東協區域論壇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在印尼雅加達召開。此次論壇會議討 論有關於亞太地區和平與安全的議題包括,一.支持並且稱讚東南亞國家於一九 九五年十二月在曼谷簽署之東南亞非核區條約,對於維護區域安全以及世界和平 的重要貢獻。二.核子試爆仍然是亞太區域關切的議題,並指出歡迎南太平洋之 核子試爆結束,且堅信亞太地區將不會再有核子試爆。三.關於全球消除殺傷人 員地雷的問題,東協區域論壇支持相關的作法,以及國際檢查制度。四.在南海 問題上,東協區域論壇歡迎有關國家根據國際法,尤其是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 法公約,尋求和平的解決方式。五.關心朝鮮半島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性,東協區 域論壇強調必須建立一個和平的機制,且鼓勵大韓民國與朝鮮人民民主共和國恢 復對話的重要性,並支持朝鮮半島能源開發組織 KEDO 的發展。 此外,第三屆東協區域論壇也針對新成員的加入達成了具體的共識,主要指 出東協區域論壇應只允許能直接影響區域和平與穩定者參與,以使東協區域論壇 將其焦點集中於建立區域和平。第二,任何新成員必須同意並合作協助達成東協 區域論壇之主要目標。第三,東協區域論壇應小心謹慎地擴展。第四,所有關於 參與的問題應由所有東協區域論壇成員彼此協商決定之。 在第三屆「東協區域論壇」(一九九六年七月),各國外長歡迎印度及緬甸成為新 會員,而討論區域安全的議題集中在下列各項: 一、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東南亞國家在曼谷所簽定的「東南亞非核武區」象徵強化 區域安全及維持世界和平、穩定的一項重要貢獻。 二、呼籲參加裁軍會議的所有國家,特別是擁有核武的國家,在聯合國第五十一 屆大會開始之前,完成一項促使核武裁軍及避免核擴散的全球多邊、有效查證的 全面禁止核試爆條約。 三、針對全球掃除人員殺傷性地雷,論壇會議歡迎一些國家決定凍結及禁止此類 武器的發展、外銷及使用,並承認強化國際合作以偵測、掃除地雷,及協助受傷 害者的需要性。 四、針對南海問題,論壇會議歡迎相關國家依一般國際法及特別是一九八二年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尋求和平解決。論壇會議也注意到印尼「南海會議」的積極貢 獻。 五、基於朝鮮半島和平及安全的重要性,論壇會議強調建立和平機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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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之前,一九五三年停戰協議應繼續有效。除重申南北韓恢復對話的重要性 外,論壇會議也鼓勵所有成員考慮給予「朝鮮半島能源發展組織」(KEDO)財務 及政治援助。 在第二屆「東協區域論壇」汶萊會議設立了三個政府間輔助小組及會議,而這些 機制分別召開了相關會議,如「信心建立措施輔助小組」於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 日至十九日在東京、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至十六日在雅加達,兩度召開會議, 討論安全概念對話溝通、國防政策出版交流、國防參謀學院高層接觸交流、配合 聯合國傳統武器登記、鼓勵遵守全球武器管制及裁軍協議、交換軍事單位在災難 救助所扮演角色的資訊、交換有關軍事演習事先通知與開放觀察員的相關資訊。 「和平維持行動會議」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三日在吉隆坡召開會議,討論配 合聯合國和平維持行動措施、經由訓練課程及交換資訊來強化和平輔助行動的訓 練。此一會議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於吉隆坡召開「訓練員培訓」研討會、一九九七 年四月於紐西蘭舉行「拆除地雷」的訓練課程。「搜難救援協調及合作會議」(簡 稱搜難救援會議)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至七日在夏威夷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 共享訓練設施、經驗以強化搜救人員能力、搜救手冊及訓練如何標準一致化、增 加訓練及演習的可行性。第二次「搜難救援會議」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至 二十八日於新加坡舉行,十九國的與會代表同意在搜難救援的合作及協調,可更 進一步建立各國之間的信任,並提出一份搜難救援課程的名單。 在「信心建立措施輔助小組」的建議之下,各國外長同意新成立「災難援助會議」 (ISM on Disaster Relief),並由泰國及紐西蘭負責召開。第一次「災難救助會議」 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至二十日於紐西蘭威靈頓(Wellington)召開,除「東協區 域論壇」成員之外,有聯合國「人道事務部」(Department of Humanitarian Affairs) 及「國際紅十字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Red Cross)代表與會,同意各 國的國家災難救助組織加強交換意見及公開資訊網絡。各國亦討論如何藉經驗交 流、研究及訓練來強化就災的動員準備。「和平維持行動會議」仍由加拿大、馬 來西亞負責,而「搜難救援協調及合作會議」亦仍由新加坡及美國負責。但是, 「信心建立措施輔助小組」自一九九六年下半年起則改由中共及菲律賓負責,並 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至八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在此次會議,「東協區域論壇」 各國代表特別歡迎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禁止擴散及裁軍所取得的成就,有關於 「非軍事層面的信心建立措施」首度被提出。各國建議此一小組在一九九七年至 一九九八年繼續運作,而菲律賓在一九九七年九月舉行各成員國國防院校校長會 議。 在一九九六年七月第三屆「東協區域論壇」,各國外長同意贊助於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在雅加達召開非官方「第二軌道」的防止核武擴散研討會、於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在巴黎召開「預防外交」的「第二軌道」性質會議。由於「第一軌道」、「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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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軌道」的安全對話會議日增,一九九六年七月,各國外長在原則上,同意官方 性質的「第一軌道」會議於每年上半年召開,非官方性質的「第二軌道」會議於 下半年召開,以充裕人員配置。由於「東協區域論壇」成員背景不一,東協國家 一直希望此一論壇發展的速度應讓各成員感到舒服,而在主席聲明中,也自覺此 一論壇發展的速度適宜,各國外長亦同意於一九九七年「東協區域論壇」會議時, 討論毒品走私問題及其他可能危及區域內國家安全的跨國議題如經濟犯罪(包括 洗錢)等。 在「東協區域論壇—資深官員會議」(ARF-SOM)建議之下所提出的「關於東協 區域論壇參與標準的主席文件」,各國外長在第三屆論壇會議同意: 一、指導原則 1.任何新成員必須同意及積極合作協助達成「東協區域論壇」主要目標,而此一 論壇最大的挑戰是如何維持及強化亞太地區前所未有的和平及繁榮。所有成員應 戮力發展出一套針對亞太地區安全的議程。 2.「東協區域論壇」應只接納那些可直接影響此一論壇所關注和平及安全地區的 成員。理論上,亞太地區地理範圍極大,但「東協區域論壇」成員之中有一默契, 它所集中的地區將包括東亞(東北亞、東南亞)及大洋洲。在短期之內,「東協區 域論壇」的活動不應擴及此一地理範圍之外。 3.「東協區域論壇」應逐步發展,而在快速擴展之前最好先落實此一論壇程序。 4.所有關於新成員的問題應由論壇成員磋商決定。由於東協國家是此一論壇主要 驅動的力量,因此除考慮所有成員意見之外,也應考慮東協國家的特別需求及利 益。所以,所有東協成員應自動成為「東協區域論壇」的成員。 二、標準 基於上述指導原則,「東協區域論壇」成員同意下列有關接納新成員的標準: 1.所有新成員必須是主權國家及同意合作促使達成此一論壇主要目標。在加入之 前,所有新成員應遵守「東協區域論壇」已有的決定及聲明。所有東協成員自動 成為此一論壇成員。 2.一個新成員必須展示它對「東協區域論壇」所關切地理範圍的和平及安全有所 影響,方得被接納。

(17)

3.為確保此一論壇有效運作,需控制參與成員的數目。 4.所有參與的申請案需向「東協區域論壇」主席提出,然後由「東協區域論壇— 資深官員會議」磋商是否對新成員申請案有所共識。最後的決定需由各國外長同 意。 第四屆會議(1997) 第四屆東協區域論壇部長會議的主要討論內容與重點包括:一.亞太地區之全面環 境持續改善,固然某些挑戰依然存在,但本地區仍維持穩定與和平,經濟發展已 成為所有國家關切之焦點。二.各會員國部長們均體認到信心建立協定或協議對 於穩定亞太區域安全的積極影響,並鼓勵東協區域論壇的參與國家繼續追求因應 其需要及適合其特殊條件之雙邊與次級地區等相關的信心建立措施。三.部長們 讚賞東南亞國家為促進繁榮及和平之努力與相互協作,包括東協位於緬甸建立建 設性交往所做之努力表示歡迎。四.部長們強調為維持本地區之穩定特別發展亞 太主要國家如中共、日本、俄羅斯及美國之間相互的積極關係,使達成區域安全 與穩定的重要關鍵。五.部長們對於東南亞無核區條約、化學武器公約、禁止人 員殺傷地雷之使用生產轉移與儲藏之全面條約以及全面禁止核子試爆條約等相 關國際與區域安全之條約的通過與成立表示歡迎。六.部長們並且指出在南海情 勢方面,各相關國家應該以符合國際法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自我約束活動之和 平方式尋求解決之道。七.部長們對於柬埔寨情勢的新近發展表示歡迎。八.部長 們深信韓半島的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性,並歡迎促進韓半島永久和平計劃之四方會 談的新近發展與朝鮮半島能源開發組織 KETO 的發展表示支持。最後,部長們 討論及本地區核廢料之越界活動,強調核廢料之運送應符合現有國際安全標準與 規範。 第四屆「東協區域論壇」主席聲明中,各國外長重申此一論壇的發展需依演進的 速度,而且透過共識決定。各國外長讚揚東協對緬甸採取「積極性交往」 (constructive engagement)的努力及東協在強化區域和平穩定的正面性角色。各國 外長雖承認東協是主要推動的力量,但強調中共、日本、俄羅斯、美國等大國關 係對亞太和平的重要性,並歡迎擁有核武的國家早日加入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生 效的「東南亞非核區條約」。論壇的成員國對其他軍備管制、裁軍談判條約的生 效或進展,原則上表示支持之意。南海問題的和平解決、各爭端國的自制,再度 受到重申。各成員國關切高棉內部不穩定的情勢,歡迎東協介入促使高棉早日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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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政治穩定,而對朝鮮半島(尤其是北韓糧食短缺)和平也表示關切,並盼望「四 邊會談」有具體結果。台灣在一九九七年初有意輸出核廢料至北韓的消息,致使 「東協區域論壇」外長表明:「核廢料的轉移必須遵守現行國際安全標準及規範, 而國際社會應盡全力阻止輸出核廢料至缺乏適當處置廢料的國家」。 第四屆「東協區域論壇」主席聲明亦納入相關小組召開會議的報告,並提出下一 會期(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一九九八年七月)「第一軌道」與「第二軌道」計劃召開 的活動。由於「信心建立措施」與「預防外交」為「東協區域論壇」發展過程的 第一及第二階段,而就範圍而言,「預防外交」涵意較廣,包括平時的「信心建 立措施」與危機出現時的危機處理與預防性軍事部署。「東協區域論壇」在一九 九六、一九九七年分別在巴黎、新加坡召開「第二軌道」的「預防外交」研討會, 由非官方學者、專家先行討論提出各種建議,試探可行性及反覆修正之後再由「第 一軌道」官方論壇決策參考。各國外長亦認為有關跨國經濟犯罪如洗錢等,在「東 協擴大外長會議」場合討論較為適合。在一九九八年第五屆「東協區域論壇」會 議之前,「資深官員會議」將考慮有意加入此一論壇的國家申請案。歐洲聯盟是 否不再成為一個集體成員,而由英、法、德等國以個別身份加入「東協區域論壇」, 將成為討論的焦點。 一九九七年在吉隆坡舉行的「東協區域論壇」會議除表明此一論壇在繼續討論「信 心建立措施」之際,將進入「預防外交」階段外,各國參加論壇的人員也由「1+1」 (外長與資深外交官員)擴大為「1+2」(外長、資深外交官員、資深國防官員)的形 式。高棉、緬甸及朝鮮半島的局勢是討論的焦點。馬來西亞、中共、印尼有意提 議重新檢討「聯合國人權宣言」,而美國、歐洲聯盟予以阻撓,顯示出東、西方 國對人權看法的歧異。在第四屆「東協區域論壇」會議之前,「資深官員會議」 於蘭卡威(Langkawi)集會,建議未來「東協區域論壇」成員舉行高峰會議,而此 一論壇的輪值主席扮演調停者的角色。此等建議雖沒有在主席聲明中出現,但一 旦朝「預防外交」階段發展,相關的配套措施就有可能一再提出。 第五屆會議(1998) 自第四屆「東協區域論壇」年會以來,東南亞經歷霾害(haze)、金融風暴、印尼 總統蘇哈托下台等動搖到東協領導地位的事件,再加上印度及巴基斯坦先後進行 核試爆,使第五屆「東協區域論壇」會議面臨空前的挑戰。英國、法國、巴基斯 坦、烏茲別克(Uzbekistan)、哈薩克(Kazakstan)、蒙古、北韓等有意加入「東協區 域論壇」,但一九九八年七月年會只接納蒙古,而使成員增加至二十二國。資深 國防官員繼續參與「東協區域論壇」會議,而為了落實、深化國防官員之間的網 絡聯繫,「東協區域論壇」成員的第一屆國防院校校長會議在馬尼拉舉行(一九九 七年十月)之後,南韓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在漢城舉辦第二屆會議。

(19)

各國外長廣泛討論東亞金融危機,認為此一危機不應削弱「東協區域論壇」發展 及其他區域安全對話與合作。各國外長歡迎日本對加強經濟復甦的保証,及中共 保証人民幣不貶值,而「國際貨幣基金」對恢復區域金融穩定的貢獻也受到肯定。 東協國家特別呼籲七大工業國(G-7)能領導、協調國際行動,協助解決東亞金融 危機。各國外長承認東協國家內部架構改革或調整以恢復信心的必要性,但此等 改革對政治、社會、經濟等層面的影響也不容忽視。「東協區域論壇」主席聲明 再度表達高棉自由、公正選舉對和平與政治穩定的重要性,但對金融危機導致政 局變遷的印尼卻未指名表示意見。 在緬甸、高棉、印尼一連串國內局勢不穩而導致區域不安的情況下,泰國外交部 長蘇林(Surin Pitsuwan)主張東協國家應考慮修正長期以來奉行的「互不干預內 政」原則,採行「靈活交往」(flexible engagement)政策。蘇林在第三十一屆「東 協外長會議」指出:在全球化的世界,東協國家對影響區域安全的課題需採取開 放的態度,更積極去關心彼此所共同面對的問題。蘇林未明確引用「靈活交往」 字眼,而這反映東協大部分國家(尤其是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緬甸) 反對此一原則,只有菲律賓公開支持泰國的立場。「東協區域論壇」的主導力量 是東協國家,一旦東協本身無意改變「互不干預內政原則」,就難以對緬甸民主 運動、印尼統治東帝汶等敏感問題,有具體的措施,只能發表一些個別意見。 第五屆「東協區域論壇」會議爭執最大的焦點是如何因應印度、巴基斯坦的核試 爆。印度是「東協區域論壇」的成員,可以發言為政策辯論,巴基斯坦卻無此管 道。美國、澳洲、加拿大等希望能指名印、巴作出強烈譴責,但另一類觀點是「東 協區域論壇」不應成為指責與會成員的論壇。在經過協調與妥協之後,主席聲明 提到:各國外長「表示嚴重關切並強烈遺憾(strongly deplored)最近南亞的核試 爆,因其使區域的緊張局勢惡化,同時引起核軍備競賽的恐懼」。各國外長只能 呼籲相關國家無條件簽署「核武不擴散條約」及「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東協 區域論壇」對大國成員如印度不指名譴責,對中共、美國、俄羅斯等聯合國安理 會常任理事國及核武國家日後對外的不當作為,更難以有所指責。印、巴核試爆 直接衝擊到「東協區域論壇」(尤其是東協國家)長期所推動的核武不擴散政策, 但未具名又未使用「譴責」(condemn)字眼,說明此一論壇決策時採「共識」所 暴露出來的軟性訴求缺點。這也顯示第五屆「東協區域論壇」主席聲明,需特別 強調樂見美國、中共、俄羅斯、日本之間大國發展「建設性戰略伙伴關係」,以 補強此一論壇沒有發揮的功能。 第六屆會議(1999)

(20)

ARF 會 議 與 活 動 (1994-99)

Dates Meeting Chair (s) Place

Late July 1999 ARF6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Singapore Singapore 20-22 May 1999 6th ARF SOM (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Singapore Singapore

1998-99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Fir st Tr ack)

November 1998 Intersessional Support Group (ISG) on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CBMs)

Thailand & USA

Honolulu

March 1999 ISG on CBMs: Second Meeting Thailand & USA

Bangkok

First half 1999 Intersessional Meeting (ISM) on Disaster Relief

Russia & Vietnam

Moscow

1998-99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Exper t Level)

31 Aug - 3 Sep 1998 Seminar on the Production of Defence Policy Documents

Australia & Malaysia

Canberra

8-10 September 1998

Second Meeting of Heads of National Defence Colleges and

Institutions

Republic of Korea

Korea

Last half 1998 Disaster Relief Experts Group TBC TBC 19-23 October 1998 Workshop on Approaches to

Training for Peacekeeping

EU & Thailand

Dublin

25-27 November 1998

Military Medicine Symposium on Tropical Medicine and Epidemic

Control in Tropical Regions

China Beijing

November 1998 Meeting of Specialist Officials on Maritime Issues

USA & Thailand

Honolulu

22-26 March 1999 Peacekeeping Training Course Japan, Canada &

Malaysia

Tokyo

Northern Spring 1999

Regional Security Training Seminar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Defence Officials

USA USA

1998-99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Second Tr ack)

27-30 Sep 1998 Conference Towards Comprehensive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the Asia Pacific

Russia Vladivastok

(21)

Principles of Disaster Management

Fifth ARF

26-27 July 1998 ARF5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Philippines Manila 20-22 May 1998 5th ARF SOM (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Philippines Manila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1997-98 (Fir st Tr ack)

4-6 November 1997 Intersessional Support Group (ISG) on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CBMs)

Australia and Brunei

Brunei

18-20 February 1998 Intersessional Meeting (ISM) on Disaster Relief

Thailand and New Zealand

Bangkok

4-6 March 1998 ISG on CBMs: Second Meeting Australia and Brunei

Sydney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1997-98 (Exper t Level)

7-8 October 1997 First Meeting of Heads of National Defence Colleges

Philippines Manila

15-17 Dec 1997 Search and Rescu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SAR) Planners

and Officials Conference

Singapore Singapore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1997-98 (Second Tr ack)

9-11 September 1997

Seminar on Preventive Diplomacy Singapore & EU (UK)

Singapore

Four th ARF

27 July 1997 ARF4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Malaysia Kuala Lumpur 18-20 May 1997 4th ARF SOM (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Malaysia Pulau Langkawi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1996-97 (Fir st Tr ack)

19-20 February 1997 ISM on Disaster Relief Thailand and New Zealand

Wellington

6-8 March 1997 ISG on CBMs China and

Philippines

Beijing

26-28 March 1997 ISM on Search and Rescu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SAR)

Singapore & USA

Singapore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1996-97 (Exper t Level)

10-14 Mar 1997 'Train the Trainers' Workshop Malaysia and Australia

Kuala Lumpur 7-11 April 1997 Demining Course New Zealand Palmerston

North, NZ

(22)

7-8 November 1996 Seminar on Preventive Diplomacy EU (France) and Indonesia

(CSIS)

Paris

6-7 December 1996 Seminar on Non-Proliferation - EU (Germany)

Indonesia and Australia

Jakarta

Thir d ARF

22 July 1996 ARF3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Indonesia Jakarta 10-11 May 1996 3rd ARF SOM (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Indonesia Yogyakarta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1995-96 (Fir st Tr ack)

18-19 Jan 1996 ISG on CBMs: First Meeting Japan and Indonesia

Tokyo

4-7 March 1996 ISM on SAR Singapore and

USA

Honolulu

1-3 April 1996 ISM o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PKOs)

Malaysia and Canada

Kuala Lumpur 15-16 April 1996 ISG on CBMs: Second Meeting Japan and

Indonesia

Jakarta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1995-96 (Second Tr ack)

23-24 April 1996 Seminar on Principles of Security and Stability in the Asia Pacific

Russia Moscow

Second ARF

1 August 1995 ARF2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Brunei Bandar Seri Begawan 22-24 May 1995 2nd ARF SOM (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Brunei Bandar Seri Begawan

Inter sessional Meetings 1994-95 (Second Tr ack)

24-25 November 1994

Seminar on the Building of Confidence and Trust in the Asia

Pacific Australia (Strategic and Defence Studies Centre, ANU) Canberra

7-9 March 1995 Seminar on Peacekeeping: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the ARF Canada and Malaysia (Hosted by Brunei) Bandar Seri Begawan

8-10 May 1995 Seminar on Preventive Diplomacy Republic of Korea

Seoul

Fir st ARF

25 July 1994 ARF1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Thailand Bangkok 23-25 May 1994 1st ARF SOM (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23)

資料來源:ARF 網站()與作者整理

東協區域論壇的運作與特色

ARF 會議乃是定位在外交部長的層級,每年七月到八月,與東協部長級會 議連結在一起。主席職位擔任乃與東協年度會議主席一致。主要正式的 ARF 文 件是 ARF 主席在每次 ARF 部長級會議之後發表的宣告。ARF 是由每年五月的 ARF 資深官員會議(ARF SOM)支持起其整體架構的。

基本上,ARF 是希望能夠儘量做到不凡事組織化,也不做成輿論去壓迫不 同意見的會員國遵守。它主要是想達成三階段漸進式的改革,由短期的 CBM 信 任建立措施到預防外交,達到預防外交後,才有可能在長期完成「化解衝突的機 制」。因此 ARF 是「第一軌道」的組織,即「官方組織」,但它也支持「第二軌 道」∼非官方組織,從事一些在安全議題上的學術研究,ex. ASEAN-ISIS、 CSCAP。 會議的流程 在 ARF 中,是由下往上,由小至大的關係,所以在前一次的 ARF 會議中會 協調出下一次 ARF 會議的主要議題及方向,然後決定負責的國家,再由負責的 國家主辦工作小組會議邀請各國參加,像明年的主要議題之一是災難救助∼由紐 西蘭跟泰國合辦。大方向確定後,眾多的工作小組會議即展開,直到次年的資深 官員會議開始時,各工作小組需將完整的工作報告交給資深官員會議討論(注 意:此時的工作報告已是一種低層的協調成果。)經由 SOM 協商後,再將結果 報告轉交至 ARF 會議的主席…最後才是 ARF 高層協商討論,再由主席將最後的 共識做一 CHAIRMAN’S STATEMENT。 工作小組會議 SOM ARF 因此可知,ARF 最後的產生的共識,是經由無數人的協調才產生出來的,因為 是 FORUM 論壇,所以是不斷的談,直到談到有共識為止,但要注意的是,這之 中的協調並沒有包含妥協,前面說過 ARF 並不希望做出任何輿論或決定來強迫 會員國遵守、執行,而只是論壇而已,若無法達成全部的共識即會停止,或任何 一方不想談也馬上停止,因為這是 ARF 第一階段的目標∼建立信心,若大家都 不能放心的談(會怕做出不利自己的決策),那就徒勞無功,什麼都不用繼續談 下去,更不用說第二、第三階段了。這是 ARF 相當特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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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F 三大組織與運作特色,一、組織最精簡化、二、一致決、三、「第一與第二 軌道」外交的使用。

東協區域論壇的議題與對話

ARF 對於漸進三階段達成共識:信心建立措施 confidence building、預防性外交 preventive diplomacy、衝突解決途徑 approaches to conflict resolution。並且前兩階 段的進行可以同時並進。

ARF 議程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Ⅰ.信任建立措施(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CBM) Ⅱ.預防外交(Preventive Diplomacy)

Ⅲ.解決衝突的机制(Elabor ation of Approaches to Conflicts)

三階段要達成的目標都不同,這也是 ARF 基本的原則,主要由論壇來建立 信任措施,進而使各國的政策透明化,預防外交是第二階段,但是也可以與信心 建立措施同時推動,最後,也是遠程目標完成解決衝突的机制。ARF 強調的是 循序漸進,盡量取得各國全体的共識來發展相互的信心,避免誤會的發生,因透 明化而更了解彼此。 Stage Ⅰ.建立信任的措施 為了能達成第一階段的理想,ARF 採用了數種有互補作用的方法,其中之 一是沿用 ASEAN 的經驗,使用類似 ASEAN 的 ZOPFAN(區域和平、自由、中 立的宣稱)因為 ASEAN 在這方面已很成功地以 TAC(1976 東南亞的友善合作) 減少了成員間的緊張、對立並促進了區域的合作,強調了鄰近國家對發展信任及 信心的需求。

因此第一次的 ARF 會議最大的成功即是承認 ASEAN TAC 的目標及原 則,讓 TAC 的原則來作為 ARF 開會的原則。第二個方法是由第一次 ARF 會議 交附調查研究『信任建立措施』的任務給下任主席,列出實踐的途徑有哪些,而 其中也不乏第二軌道的提案。對於一些敏感的主題是不被 ARF 所探討的,這也 是 ARF 之所以會支持第二軌道的原因,讓第二軌道去談,既是非官方,也就不 需如此嚴謹、拘束,談到直到所有的國家都得到共識為止,此點是利用民間的力 量,漸近地去影響官方的觀念。 StageⅡ.預防外交 ARF 預計『預防外交』是隨著『信任建立措施』的成功而執行的,目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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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的工作小組會議是有關此議題,在信心建立後,才能談更深入的建構預防 衝突發生的相關政策與機制。 StageⅢ.解決衝突 此一階段是 ARF 的最終理想,但因尚未完成前兩階段,所以仍是一理想,並未 做完整的規劃,因此仍需要所以的成員一同努力、追求此區域的和平與繁榮。 ARF 有一正在開展的第一軌道(官方)工作計畫。1998-1999 會期間有關於「信 心建立措施之會期間支持小組」(Intersessional Support Group on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 ISG on CBMs)與「災害救濟之會期間會議」(Intersessional Meeting on Disaster Relief, ISM on DR)以及專家層級關於處理防衛政策文件與和 平維持的活動。 ARF 也支持第二軌道(非官方)學術與官方關於安全方面的研討會與專題討論 會的舉辦。會期間會議通常由一個東協一個非東協國家共同合作召開。 在 ARF 的 CBM 工作小組於一九九四年所提出的「亞太地區建立信心與信 任分類提案」18中,提出三個分類(category or basket),分別如下: 第一類(Categor y or Basket 1): -- 進行安全概念的對話,並自願性提出國防政策報告。

-- 參與聯合國傳統武器登錄(UN Conventional Arms Register)。 -- 加強軍事接觸,尤其是高階軍官互訪。 -- 進行軍事院校、參謀學校與訓練的交流。 -- 自願性的軍事演習觀察。 -- 海運交通的合作措施,由搜尋與救援、海盜與毒品控制之訊息與訓練交 流開始進行。 第二類(Categor y or Basket 2): -- 進一步推展區域武器登錄。 -- 區域安全研究中心/協調現行區域安全研究活動。 -- 主要國防出版,例如國防白皮書。 -- 海域資訊資料庫。 第三類(Categor y or Basket 3):

18Chairman's Summary, Seminar on the Building of Confidence and Trust in the Asia Pac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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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軍事部署的知會 -- 海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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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主義與多邊安全合作

多邊主義(multilateralism)是指「三個以上國家之間,藉由長期合作、制 度性的方式,擬定普遍性的行為規範,以共同解決國際性的問題19。因此,多邊 主義並不一定與區域主義相矛盾,也不一定是全球主義的代名詞;不同於後兩者 以地緣和範圍為標準,多邊主義係指涉參與國家的數目和互動模式與過程為概念 的核心,因此,多國(multi-national)並不一定是多邊,必須在互動關係中展現

John Ruggie 所謂的多邊主義三大特性:分別是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非歧

視性或普遍性行為原則(nondiscrimination or generalized principles of conduct)、

以及擴散性互惠(diffuse reciprocity),Ruggie 以集體安全體系解釋不可分割性,

亦即對一個國家的攻擊被視為對全體國際社會的挑釁;非歧視性或普遍性行為原 則是指涉對所有成員的一視同仁,GATT 體制的最惠國待遇(MFN)就是這項原 則的應用;至於擴散性互惠則是國家並不依賴單次或特殊的交換,而是注重長期 關係的再承諾20 。 多邊主義可能是經由正式的政府間的管道而架構的,也可能經由非正式、非政府 間的管道而成立的,因此,在多邊主義的安全合作上也有不同程度的組合,最為 嚴謹跟正式的架構,當然是例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一般,一個正式的政府間的 組織,而且經由條約彼此明訂權利義務與行為規範的多邊安全合作機制。 二次大戰之後,美國主導的聯合國體系就在建構一個以聯合國組織規範為 主的國際統合體系(international governance),從安全、經濟、社會、人權、環 保到發展等議題,均希望以聯合國組織(包含聯合國主要機構、相關機構與附屬 機構等之總稱)為規範協商與制訂的場合,然後透過區域組織和多邊機制等推動 國際規範的實踐。因此即使是在冷戰時期,多邊規範與機制的運作,對於處理重 要國際議題(如貿易、海洋、環保、人權等)的成就自是有目共睹,經濟與貿易 議題是發展較為成功的範例,如 GATT/WTO 體制,安全議題中則以禁止核武擴 散議題(nonproliferation treaty, NPT)較有成效21 ,John Ruggie 且認為多邊規範 19 參閱郭承天,「單邊主義、區域主義、多邊主義」,美歐季刊,第十二卷第一期(民國八 十六年春季號),頁 1-25,at 頁 3。

20 See John Gerard Ruggie, "Multilateralism: 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6, No. 3, Summer 1992, pp. 561-598, at pp. 569-74.

21 See Joseph F. Pilat and Robert E. Pendley, eds.,

Beyond 1995: The Future of the NPT Regime (New York: Plenum Press,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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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機制對於穩定冷戰結束的結果有著重要的貢獻22

安全性議題的多邊合作,不僅涵蓋區域內國家共同合作建構安全環境,更 因為多邊安全合作過程涵蓋國際規範(international rules)、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國際秩序(international order)與國際統合等範疇,將可能透過 相互對話、交換資訊、建立信心、互惠互信、預防外交等措施,發展出共同維護 區域安全的機制與程序。換言之,多邊安全合作將可能建構多邊性安全規範與安 全機制,一方面增加國家間的互信,減輕安全之威脅感,降低或消除國家的安全 困境(security dilemma);二方面也由於規範與機制的牽制,而增加破壞現狀或 侵略的成本;三方面則可以提供霸權領導的合法性(legitimacy)基礎。因此, 二次大戰之後多邊安全規範與機制的建構過程中,美國扮演主導性的角色。其中 尤其以聯合國的集體安全制度最具普遍性與全面性,亦即藉由制度性的架構,透 過國際合作與強權協調方式,建構普遍性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家行為規範。 NATO 的設置也是以多邊主義方式維護戰後歐洲和平與安全的作法,而歐洲安全 暨合作會議(CSCE)也是以多邊主義架構進行歐洲安全與軍事議題的機制23 。 尤其在建構多邊安全機制方面,國際建制理論(international regime)指出國 際建制是在「某個國際關係範疇內,一套潛在或明顯的原則、規範、規則、及決 策程序」24 ,原則(principles)是指事實、因果和公正的信念,規範(norms)是行為 標準的權利與義務,規則(rules)是對行為的命令或禁令,而決策程序(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是創造或供給集體選擇的慣例。國際建制在國際與區域安全方 面的貢獻普遍受到肯定,由於國際建制是「國際間藉由一個共同協調與合作之過 程,進而確立在某些領域中的規則和決策程序,因而它是消除安全困境的手段」 25 。多邊主義的安全合作能夠提高侵略成本,使得有企圖改變現狀的國家不敢貿 然採取破壞多邊安全規範的作為。因此國家行為將會受到多邊主義國際建制的規 範與程序的影響,一方面由於多邊架構下的約束與成本效益考量使然,另一方面 也可能是政策制訂者逐漸將國際建制的規範內化為其本身的理念與價值觀。

22 John Gerard Ruggie, "Multilateralism: 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 op cit., p. 561. 23 See John Freeman,

Security and the CSCE Process: The Stockholm Conference and Beyond (London: MacMillan, 1991); and Victor-Yves Ghebali,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within the CSCE Process: Paragraph-by-paragraph Analysis of the Helsinki and Stockholm Regimes (New York: UNIDIR, 1989).

24 參閱 Stepha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 International Regime, Stephan D. Krasner ed. (Ithaca: Cornell, 1988), pp. 1-21.

25 袁易,「多邊主義與安全困境下之合作:國際關係理論與美中關係」,問題與研究,第三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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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 in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