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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受採用之 ADHD 診斷標準為美國「心理異常診斷與 統計手冊」(Diagnosis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1994,DSM-Ⅳ)。

DSM-Ⅳ對 ADHD 之診斷如下:

(一)具有以下 1 或 2:

1. 具 有 六 個 或 六 個 以 上 之 以 下 無 法 專 注 的 徵 狀 (symptoms of inattention)至少六個月以上,以致與其 應有發展程度不符及造成適應困難者。

無法專注(inattention)

(1)無法注意細節或經常因未注意而產生家庭作業、工

作或其他活動之錯誤。

(2)工作或遊戲經常具有維持專注之困難。

(3)即使直接對他說話,似乎仍無法專心傾聽。

(4)經常無法遵從指示及無法完成家庭功課、家庭事 務、工作職務(並非因反抗或未理解指示之故)。

(5)經常具有將工作及活動加以組織之困難。

(6)經常避免、不願意或厭惡參加需維持心力(mental effort)之工作(例如家庭功課及家庭事務)。

(7)經常忘記攜帶工作或活動所需之物品(例如遊戲玩 具、文具、作業等)。

(8)經常易於因外在刺激而分心。

(9)日常活動中經常忘記各種事項。

2.具有六個或六個以上之以下過動-衝動(hyperacti- vity-impulsivity)至少六個月以上,以致與其應有發展 程度不符及產生適應困難。

過動(hyperactivity)

(1)手腳經常動個不停或在座位上坐立難安。

(2)在教室中或需坐在座位的情境中,經常離座。

(3)經常做出不適當的過度跑跳或攀爬(青少年或成 人,此種現象可能因個人主觀感受之不妥而受抑 制)。

(4)經常無法安靜的參與或從事休閒活動。

(5)經常處於活動狀態或似乎經常被引擎驅動著而動 個不停。

(6)經常過於多話。

衝動(impulsivity)

(7)經常在別人尚未將問題問完時,脫口說出其答案。

(8)經常無法依順序等待。

(9)經常打斷或干擾他人之談話或活動。

(二)上述無法專注或過動-衝動之現象,七歲以前即發生。

(三)上述無法專注或過動-衝動之現象,同時發生於二個 或二個情境以上。

(四)需具有臨床上明顯影響其社會、學業、工作等適應 功能之現象。

(五)上述症狀非起因於廣泛性發展障礙、精神分裂、或 其他精神異常,或其他心理異常(例如情緒異常、焦

慮、人格異常等)。

依兒童符合 DSM-Ⅳ之診斷標準,ADHD 的主要類型 有三:無法專注型、過動-衝動型、綜合型等。

一般 ADHD 之父母則經常有以下困擾(Nender,2001):

1.注意力缺陷之 ADHD

父母對注意力缺陷兒童常有以下困擾:(1)常忘記書 本、學用品或工作所需物品;(2)很容易分心;(3)上課不專 心;(4)注意力持續時間很短;(5)對於細節常未加注意;(6) 常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作業。

2.過動-衝動之 ADHD

父母對於過動-衝動之 ADHD 常有以下困擾:(1)坐立 不安;(2)經常在屋子裡跑個不停;(3)坐下後經常不停的變

換座位;(4)用餐時經常離座;(5)講話講個不停;(6)衝動 及無法輪流等待;(7)無法延宕滿足;(8)無法聽從老師及他 人之指導。

若同時具有注意力及過動-衝動之行為問題,則可能同 時兼具上述二類行為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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