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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政部營建署的結構損傷等級研究

災害防救法於民國97 年 5 月 14 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依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

第1 項第 13 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

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為辦理災害後危險建 築物緊急評估工作,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善用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專業力量,

結合政府部門行政作業機制,於民國98 年 2 月 10 日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80800309 號令發布「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並於民國98 年 3 月 12 日以內政部台內 營字第0980800729 號令發布「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通報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 急評估明細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 標誌(黃色危險標誌)」、「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紅色危險標誌)」,以利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內政部營建署基於上開法令頒布,進行多次改版,

並於民國99 年 4 月 29 日以台內營字第 0990802619 號令發布修正「災害後危險建築物 緊急通報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明細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 故通過第六版的講習資料修正。

其中不同建材之建築物分別列舉其破壞項目,對於結構體及大地工程受災程度調 查,評估等級則區分為甲(輕微)、乙(中等)、丙(嚴重)三種等級,以下針對鋼筋混凝土 分別敘述其構件破壞項目:

柱損害程度

甲_輕微:柱無Ⅳ或 V 級損害;

乙_中等:柱損害Ⅳ級加 V 級者佔柱總數 20%以下;

丙_嚴重:柱損害 V 級者佔柱總數超過 10%或Ⅳ級加 V 級者佔柱總數超過 20%

其中,柱構件損害度等級區分如下:

I、輕微裂縫。

II、剪力裂縫 0.3mm 以上,混凝土粉刷層脫落。

III、混凝土保護層剝落,但主筋未挫屈,箍筋未脫開或斷裂。

IV、保護層脫落範圍度大,部分箍筋脫開或斷裂,主筋可能挫屈。

V、箍筋脫開或斷裂,主筋挫屈嚴重,柱內混凝土脫落,樓層下陷。

梁損害程度

甲_輕微:梁無Ⅳ或 V 級損害;

乙_中等:梁損害Ⅳ級加 V 級者佔梁總數 20%以下;

丙_嚴重:梁損害 V 級者佔梁總數超過 10%或Ⅳ級加 V 級者佔梁總數超過 20%

其中,梁構件損害度等級區分如下:

I、輕微裂縫。

II、剪力裂縫 0.3mm 以上,混凝土粉刷層脫落。

III、混凝土保護層剝落,但主筋未挫屈,箍筋未脫開或斷裂。

IV、保護層脫落範圍度大,部分箍筋脫開或斷裂,主筋可能挫屈。

V、箍筋脫開或斷裂,主筋挫屈嚴重,梁內混凝土脫落,樓層下陷。

結構牆(含剪力牆、承重牆)損害程度 甲_輕微:結構牆無Ⅳ或 V 級損害;

乙_中等:結構牆損害度Ⅳ級加 V 級者佔結構牆總長 20%以下;

丙_嚴重:結構牆損害度 V 級者佔結構牆總長超過 10%或Ⅳ級加 V 級者佔結構牆總長 超過20%

I、輕微裂縫,水平向裂縫寬度在 0.3mm 以下。

II、水平向裂縫多且延伸至柱,裂縫寬度 0.3~0.5mm。

III、有斜向裂縫,但未見牆內主筋。

IV、有大量之斜向裂縫,可見牆內主筋但未拉斷,邊柱之保護層脫落。

V、斜向裂縫擴大,牆內主筋拉斷,邊柱壓潰,柱筋挫屈,混凝土碎裂脫落,樓 版下陷。

磚造或加強磚造損害程度

Procedures for post earthquake safety evaluation of buildings

Guideline for Post-earthquake Damage Evalu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Field Manual for post-earthquake damage and safety assessment and short term countermeas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