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於99 年 4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2619 號修正「災害後危險建築 物緊急通報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明細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 表」等緊急評估作業相關表單[39]。大規模地震災害發生時,往往造成大量建築物損 壞,因此須快速將大部分沒有問題的建築物過濾掉,將找出有問題的建築物交由專業 人員來評估,「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通報表」之目的即在讓非專業人員快速通報有問 題之建築,以供後續專業評估人員至現場進行緊急評估。對於建築物之震害等級判定,
係利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明細表」,先將重要結構構件利用損害描述作判斷,
分為I 至 V 級損害程度,再計算重要結構構件之損壞比例,另外也考量非結構物及大 地工程之受災影響,最後,再將判定結果填寫於「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緊 急評估表包括建物基本資料、災害類別、評估人員、結構體及大地工程受災程度調查 項目、墜落物與傾倒物受災程度調查(內部與外部)、緊急評估結果等,最後可判斷整 體建築物之損害程度,將損壞程度嚴重的建築物以紅單標誌,而有墜落物、傾倒物之 其他危險的建築物以黃單表示,以避免人民居處於危險之建築物中。而表2-23 為其表 格內容,對於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有二種不同類型的危險標誌分別為黃色 和紅色,表示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張貼在建築物的入 口明顯處以告知居民及大眾,如表2-24 所示。同樣其損壞等級及其損壞狀態定義、損 壞狀態描述與損壞狀態定量指標則於第四節再行說明。
表2-23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
磚造結構
肆、緊急評估結果
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 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告示,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張貼黃單標誌,並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
參之墜落物與傾倒物受災程度調查表有1 項或以上評為丙者。□
貳之第8 項評為乙(中等)以上者。□
緊急評估人員判斷有危險應暫時停止使用,並敘明理由者。二、□張貼紅單標誌,並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
貳之第1、2 項其中一項評為乙(中等)以上者。□
貳之第3、4、5 項其中一項評為乙(中等)以上者。□
貳之第6 項評為乙(中等)以上者。□
貳之第7 項評為乙(中等)以上者。□
緊急評估人員判斷有危險應暫時停止使用,並敘明理由者。備 註
1. 緊急評估結果綜合說明(請填寫最嚴重損壞的項目)。
2. 若判定為黃單,請說明應予排除項目及範圍。
3. 災害類別為其他災害時,得依其災害特性詳列評估補充說明。
4. 其他說明。
5. 本表僅作為災害後緊急評估使用,或供政府相關部門配合災害防救作業所需之參考,不作 為其他用途使用。
(資料來源[39])
表2-24 二種不同類型的危險標誌
(資料來源[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