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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技術及制度之修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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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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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技術及制度

之修訂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技術及制度

之修訂研究

研究主持人:陳建忠

研究員:李台光

研究員:鄒本駒

研究員:周楷峻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協同主持人:葉勇凱

研 究 助 理 :翁樸文

研 究 助 理 :邱聰智

研 究 助 理 :沈文成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3)
(4)

目次

表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Ⅲ

圖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Ⅴ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Ⅶ

第 一 章

緒 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 ‧ ‧ ‧ ‧ ‧ ‧ ‧ ‧ ‧ ‧ ‧ ‧ ‧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 ‧ ‧ ‧ ‧ ‧ ‧ ‧ ‧ ‧ ‧ ‧ ‧ ‧ ‧ ‧ ‧ 3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 ‧ ‧ ‧ ‧ ‧ ‧ ‧ ‧ ‧ ‧ ‧ ‧ ‧ 4

第 四 節

研 究 進 度 ‧ ‧ ‧ ‧ ‧ ‧ ‧ ‧ ‧ ‧ ‧ ‧ ‧ ‧ ‧ ‧ ‧ 9

第 二 章

資 料 收 集 與 文 獻 回 顧 ‧ ‧ ‧ ‧ ‧ ‧ ‧ ‧ ‧ ‧ ‧ ‧ ‧ ‧ ‧ 11

第 一 節

重 大 地 震 震 害 資 料 收 集 ‧ ‧ ‧ ‧ ‧ ‧ ‧ ‧ ‧ ‧ ‧ 1 1

第 二 節

結 構 實 驗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 ‧ ‧ ‧ ‧ ‧ ‧ ‧ ‧ ‧ ‧ 1 3

第 三 節

國 內 外 有 關 震 後 緊 急 評 估 之 研 究 ‧ ‧ ‧ ‧ ‧ ‧ ‧ 1 4

第 四 節

國 內 外 有 關 結 構 損 傷 等 級 之 研 究 ‧ ‧ ‧ ‧ ‧ ‧ ‧ 4 4

第 三 章

結 構 構 件 受 損 程 度 之 參 考 量 化 標 準 ‧ ‧ ‧ ‧ ‧ ‧ ‧ ‧ ‧ 5 7

第 一 節

構 件 損 害 資 料 分 析 ‧ ‧ ‧ ‧ ‧ ‧ ‧ ‧ ‧ ‧ ‧ ‧ ‧ 5 7

第 二 節

結 構 構 件 受 損 等 級 及 量 化 標 準 ‧ ‧ ‧ ‧ ‧ ‧ ‧ ‧ 6 3

第 四 章

結 構 物 整 體 損 壞 等 級 之 分 級 ‧ ‧ ‧ ‧ ‧ ‧ ‧ ‧ ‧ ‧ ‧ ‧ 7 7

第 一 節

結 構 物 整 體 損 壞 等 級 ‧ ‧ ‧ ‧ ‧ ‧ ‧ ‧ ‧ ‧ ‧ ‧ 7 7

第 二 節

案 例 分 析 ‧ ‧ ‧ ‧ ‧ ‧ ‧ ‧ ‧ ‧ ‧ ‧ ‧ ‧ ‧ ‧ ‧ 7 9

第五章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與使用表單之修訂建議‧‧89

第一節

現行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之修訂建議‧‧89

(5)

第 二 節

危 險 建 築 物 緊 急 評 估 使 用 表 單 之 修 訂 建 議 ‧ ‧ ‧ 9 1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第 一 節

結 論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第 二 節

建 議 ‧ ‧ ‧ ‧ ‧ ‧ ‧ ‧ ‧ ‧ ‧ ‧ ‧ ‧ ‧ ‧ ‧ ‧ ‧ 1 0 8

附 錄 一 研 究 計 畫 期 中 及 期 末 簡 報 評 審 意 見 與 回 應 紀 錄 ‧ ‧ ‧

1 1 0

參 考 書 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7

(6)

表次

1-1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中柱損壞等級‧‧‧‧‧‧‧‧‧‧‧‧5 2 - 1 A T C - 2 0 快 速 安 全 評 估 處 理 表 ‧ ‧ ‧ ‧ ‧ ‧ ‧ ‧ ‧ ‧ ‧ ‧ 1 5 2 - 2 A T C - 2 0 快 速 安 全 評 估 處 理 表 ( 中 文 化 ) ‧ ‧ ‧ ‧ ‧ ‧ ‧ ‧ 1 6 2 - 3 評 估 標 準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2 - 4 三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告 示 牌 ‧ ‧ ‧ ‧ ‧ ‧ ‧ ‧ ‧ ‧ ‧ ‧ ‧ ‧ ‧ ‧ 1 8 2 - 5 損 害 評 估 和 後 續 的 修 復 措 施 流 程 表 ‧ ‧ ‧ ‧ ‧ ‧ ‧ ‧ ‧ ‧ ‧ ‧ 1 9 2 - 6 日 本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築 物 震 後 損 傷 快 速 評 估 表 ‧ ‧ ‧ ‧ ‧ ‧ ‧ ‧ 2 0 2 - 7 日 本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築 物 震 後 損 傷 快 速 評 估 表 ( 中 文 化 ) ‧ ‧ ‧ ‧ 2 1 2 - 8 損 傷 的 評 估 標 準 表 ‧ ‧ ‧ ‧ ‧ ‧ ‧ ‧ ‧ ‧ ‧ ‧ ‧ ‧ ‧ ‧ ‧ ‧ 2 2 2 - 9 耐 震 能 力 和 損 壞 程 度 對 照 表 ‧ ‧ ‧ ‧ ‧ ‧ ‧ ‧ ‧ ‧ ‧ ‧ ‧ ‧ 2 3 2-10 殘餘耐震能力比指數 R 使用研判表‧‧‧‧‧‧‧‧‧‧‧‧‧‧23 2-11 三種不同顏色的告示牌‧‧‧‧‧‧‧‧‧‧‧‧‧‧‧‧‧‧‧‧23 2-12 建築安全評估分類表‧‧‧‧‧‧‧‧‧‧‧‧‧‧‧‧‧‧‧‧‧24 2-13 第 1 階段快速評估流程表‧‧‧‧‧‧‧‧‧‧‧‧‧‧‧‧‧‧25 2-14 第 1 階段快速評估表‧‧‧‧‧‧‧‧‧‧‧‧‧‧‧‧‧‧‧‧26 2-15 第 1 階段快速評估表(中文化) ‧‧‧‧‧‧‧‧‧‧‧‧‧‧‧‧27 2-16 第 2 階段快速評估流程表‧‧‧‧‧‧‧‧‧‧‧‧‧‧‧‧‧‧28 2-17 第 2 階段快速評估表‧‧‧‧‧‧‧‧‧‧‧‧‧‧‧‧‧‧‧‧28 2-18 第 2 階段快速評估表(中文化) ‧‧‧‧‧‧‧‧‧‧‧‧‧‧‧‧29 2-19 三種不同類型的告示牌‧‧‧‧‧‧‧‧‧‧‧‧‧‧‧‧‧‧‧‧31 2-20 不同房屋建築的破壞等級評定標準表‧‧‧‧‧‧‧‧‧‧‧‧‧‧32 2-21 歐洲震後破壞和安全性評估表‧‧‧‧‧‧‧‧‧‧‧‧‧‧‧‧‧33 2-22 歐洲震後破壞和安全性評估表(中文化) ‧‧‧‧‧‧‧‧‧‧‧‧‧37 2-23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41 2-24 二種不同類型的危險標誌‧‧‧‧‧‧‧‧‧‧‧‧‧‧‧‧‧‧43

(7)

2-25 簡文郁等人[40]建議之低矮型非韌性設計 RC 造校舍損壞狀態分級表‧‧44 2-26 王華婉[41]訂定之損害等狀態與載重位移曲線之對應關係‧‧‧‧‧‧‧‧45 2-27 基礎損傷分類表‧‧‧‧‧‧‧‧‧‧‧‧‧‧‧‧‧‧‧‧‧‧‧‧‧46 2-28 柱子和剪力牆損傷分類表‧‧‧‧‧‧‧‧‧‧‧‧‧‧‧‧‧‧‧‧‧46 2-29 不同構件的折減系數表‧‧‧‧‧‧‧‧‧‧‧‧‧‧‧‧‧‧‧‧‧‧47 2-30 正規化強度指標C簡化表‧‧‧‧‧‧‧‧‧‧‧‧‧‧‧‧‧‧‧‧‧48 表 2-31 損壞等級及其損壞狀態定義、描述與定量指標分類表‧‧‧‧‧‧‧‧‧49 2-32 國內外震後緊急評估表之比較‧‧‧‧‧‧‧‧‧‧‧‧‧‧‧‧‧‧‧55 3 - 1 柱 試 體 資 料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3 - 2 磚 牆 試 體 資 料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3 - 3 隔 間 磚 牆 實 驗 數 據 彙 整 表 ‧ ‧ ‧ ‧ ‧ ‧ ‧ ‧ ‧ ‧ ‧ ‧ ‧ ‧ ‧ ‧ 6 1 3 - 4 R C 牆 試 體 實 驗 資 料 彙 整 ‧ ‧ ‧ ‧ ‧ ‧ ‧ ‧ ‧ ‧ ‧ ‧ ‧ ‧ ‧ ‧ 6 1 3 - 5 柱 試 體 之 殘 餘 容 量 比 ( 撓 曲 、 撓 剪 破 壞 ) ‧ ‧ ‧ ‧ ‧ ‧ ‧ ‧ ‧ ‧ 6 5 3 - 6 柱 試 體 之 殘 餘 容 量 比 ( 剪 力 破 壞 ) ‧ ‧ ‧ ‧ ‧ ‧ ‧ ‧ ‧ ‧ ‧ ‧ ‧ 6 5 3 - 7 柱 各 損 壞 程 度 之 說 明 ‧ ‧ ‧ ‧ ‧ ‧ ‧ ‧ ‧ ‧ ‧ ‧ ‧ ‧ ‧ ‧ ‧ ‧ 6 8 3 - 8 磚 牆 試 體 之 殘 餘 容 量 比 ‧ ‧ ‧ ‧ ‧ ‧ ‧ ‧ ‧ ‧ ‧ ‧ ‧ ‧ ‧ ‧ 6 9 3 - 9 磚 牆 各 損 壞 程 度 之 說 明 ‧ ‧ ‧ ‧ ‧ ‧ ‧ ‧ ‧ ‧ ‧ ‧ ‧ ‧ ‧ ‧ 7 1 3 - 1 0 R C 牆 試 體 殘 餘 容 量 比 ‧ ‧ ‧ ‧ ‧ ‧ ‧ ‧ ‧ ‧ ‧ ‧ ‧ ‧ ‧ ‧ ‧ ‧ 7 2 3 - 1 1 R C 牆 損 壞 程 度 說 明 ‧ ‧ ‧ ‧ ‧ ‧ ‧ ‧ ‧ ‧ ‧ ‧ ‧ ‧ ‧ ‧ ‧ ‧ 7 5 4 - 1 各 構 件 之 影 響 權 重 係 數 ‧ ‧ ‧ ‧ ‧ ‧ ‧ ‧ ‧ ‧ ‧ ‧ ‧ ‧ ‧ ‧ 7 8 5 - 1 災 害 後 危 險 建 築 物 緊 急 評 估 明 細 表 ‧ ‧ ‧ ‧ ‧ ‧ ‧ ‧ ‧ ‧ 9 2 5 - 2 災 害 後 危 險 建 築 物 緊 急 評 估 表 ‧ ‧ ‧ ‧ ‧ ‧ ‧ ‧ ‧ ‧ ‧ ‧ 1 0 3

(8)

圖次

1-1 研究步驟流程‧‧‧‧‧‧‧‧‧‧‧‧‧‧‧‧‧‧‧‧‧‧‧‧‧‧‧8 1-2 研究進度規劃‧‧‧‧‧‧‧‧‧‧‧‧‧‧‧‧‧‧‧‧‧‧‧‧‧‧‧9 2-1 1999 年 9 月 21 日南投集集地震倒塌的街屋‧‧‧‧‧‧‧‧‧‧‧‧11 2-2 2010 年 3 月 4 日高雄甲仙地震民宅牆體受損‧‧‧‧‧‧‧‧‧‧‧‧11 2-3 2013 年 6 月 2 日南投仁愛地震民宅柱體受損‧‧‧‧‧‧‧‧‧‧‧‧12 2-4 2009 年 12 月 19 日花蓮磯崎地震民宅柱體受損‧‧‧‧‧‧‧‧‧‧‧12 2-5 桃園瑞埔國小校舍現地實驗 ‧‧‧‧‧‧‧‧‧‧‧‧‧‧‧‧‧‧‧‧13 2-6 雲林口湖國小校舍現地實驗 ‧‧‧‧‧‧‧‧‧‧‧‧‧‧‧‧‧‧‧‧13 2-7 等級 III、IV、V 損傷分類圖‧‧‧‧‧‧‧‧‧‧‧‧‧‧‧‧‧‧‧47 2-8 損傷分類對應承載能力圖‧‧‧‧‧‧‧‧‧‧‧‧‧‧‧‧‧‧‧‧‧47 2-9 D2、D3、D4、D5 損傷等級分類圖‧‧‧‧‧‧‧‧‧‧‧‧‧‧‧‧‧50 3-1 柱試體 C1 實驗載重位移遲滯迴圈‧‧‧‧‧‧‧‧‧‧‧‧‧‧‧‧‧59 3-2 b1fmc100 磚牆試體實驗載重位移遲滯迴圈‧‧‧‧‧‧‧‧‧‧‧‧‧‧60 3-3 WF-12 牆試體實驗載重位移遲滯迴圈圖‧‧‧‧‧‧‧‧‧‧‧‧‧‧‧62 3-4 構件損壞分級‧‧‧‧‧‧‧‧‧‧‧‧‧‧‧‧‧‧‧‧‧‧‧‧‧‧63 3-5 構件殘餘容量‧‧‧‧‧‧‧‧‧‧‧‧‧‧‧‧‧‧‧‧‧‧‧‧‧‧64 3-6 撓曲柱的裂縫發展照片‧‧‧‧‧‧‧‧‧‧‧‧‧‧‧‧‧‧‧‧‧‧66 3-7 剪力柱的裂縫發展照片‧‧‧‧‧‧‧‧‧‧‧‧‧‧‧‧‧‧‧‧‧‧67 3 - 8 S W- 1 2 C 牆 層 間 變 位 角 0 . 3 7 5 % 時 的 裂 縫 發 展 照 片 , 最 大 裂 縫 寬 度 1mm。‧‧‧‧‧‧‧‧‧‧‧‧‧‧‧‧‧‧‧‧‧‧‧‧‧‧‧‧‧73 3 - 9 S W - 1 2 R C 牆 層 間 變 位 角 1 % 時 的 裂 縫 發 展 照 片 , 最 大 裂 縫 寬 度 3mm。‧‧‧‧‧‧‧‧‧‧‧‧‧‧‧‧‧‧‧‧‧‧‧‧‧‧‧‧‧73 3-10 SW-12 RC 牆層間變位角 2%時的裂縫發展照片,最大裂縫寬度大於 3mm,多

(9)

處 表 面 混 凝 土 擠 碎 之 現 象 , 但 牆 體 尚未 穿 孔 。 ‧ ‧ ‧ ‧ ‧ ‧ ‧ ‧ ‧74 3-11 SW-12 RC 牆層間變位角 4%時的裂縫發展照片,裂縫貫穿牆體且有大量混凝土 剝落,此時伴隨鋼筋裸露,整體牆面大量破損。‧‧‧‧‧‧‧‧‧74 4 - 1 建 築 物 之 壹 樓 平 面 圖 ‧ ‧ ‧ ‧ ‧ ‧ ‧ ‧ ‧ ‧ ‧ ‧ ‧ ‧ ‧ ‧ ‧ ‧ 7 8 4 - 2 街 屋 案 例 1 — 臨 街 店 鋪 式 住 宅 ‧ ‧ ‧ ‧ ‧ ‧ ‧ ‧ ‧ ‧ ‧ ‧ ‧ ‧ 7 9 4 - 3 街 屋 案 例 2 — 雙 拼 住 宅 ‧ ‧ ‧ ‧ ‧ ‧ ‧ ‧ ‧ ‧ ‧ ‧ ‧ ‧ ‧ ‧ 8 0 4 - 4 柱 C 1 斷 面 尺 寸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4 - 5 柱 C 1 試 驗 載 重 位 移 曲 線 及 模 擬 曲 線 ‧ ‧ ‧ ‧ ‧ ‧ ‧ ‧ ‧ ‧ 8 1 4 - 6 塑 性 轉 角 對 應 損 傷 等 級 ( 柱 撓 曲 ) ‧ ‧ ‧ ‧ ‧ ‧ ‧ ‧ ‧ ‧ ‧ ‧ 8 1 4 - 7 塑 性 轉 角 對 應 損 傷 等 級 ( 柱 剪 力 ) ‧ ‧ ‧ ‧ ‧ ‧ ‧ ‧ ‧ ‧ ‧ ‧ ‧ 8 2 4 - 8 側 力 位 移 曲 線 對 應 S PR( 案 例 1 ) ‧ ‧ ‧ ‧ ‧ ‧ ‧ ‧ ‧ ‧ ‧ ‧ 8 3 4 - 9 側 力 位 移 曲 線 對 應 S PR( 案 例 2 ) ‧ ‧ ‧ ‧ ‧ ‧ ‧ ‧ ‧ ‧ ‧ ‧ 8 3 4 - 1 0 構 件 損 壞 等 級 對 應 S PR‧ ‧ ‧ ‧ ‧ ‧ ‧ ‧ ‧ ‧ ‧ ‧ ‧ ‧ ‧ ‧ ‧ ‧8 4 4 - 11 構 件 損 壞 等 級 對 應 ‧ ‧ ‧ ‧ ‧ ‧ ‧ ‧ ‧ ‧ ‧ ‧ ‧ ‧ ‧ ‧ ‧ ‧ ‧ ‧ 8 6 4 - 1 2 構 件 損 壞 等 級 對 應 S D I ‧ ‧ ‧ ‧ ‧ ‧ ‧ ‧ ‧ ‧ ‧ ‧ ‧ ‧ ‧ ‧ ‧ ‧ 8 7

(10)

關鍵詞:震後緊急評估、耐震、側推分析 一 、 研 究 緣 起 災害性地震來臨時,往往會造成大量建築物損壞,針對受損的建築物,需經由專 業人員的評估來確認震後建築物之安全性。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85 年頒訂「震災後危 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即是提供震災後之緊急評估作業一個執行基準,以利各 級政府及相關評估人員於震災後進行建築物安全緊急鑑定。建築物震後評估之安全基 準,應有客觀且統一之標準,且隨著地震工程研究的發展而有所調整。為此,震災後 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相關表單,也曾於民國97 年進行過修訂,並於民國 99 年擴大 適用範圍延伸至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然時過多年,從地震損壞建築與結構實 驗等提出之研究成果也有所精進,既有之評估基準實有再重新檢視之必要。因此,本 計畫將針對震後建築物緊急評估進行相關研究,並對既有之評估表單提出修訂建議。 二 、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本研究先蒐集建築物受震損壞之相關資料,包含建築物實際震損資料及相關實驗 室結構元件測試資料,此蒐集資料之重要性,可作為研判結構物受震後之損壞嚴重性 判定。針對所蒐集之震損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歸納出建築物重要結構桿件,如柱、 磚牆、RC 牆等構件之損壞等級,再依據建築物之結構配置型式,透過量化之方式,進 行整體結構物之損壞等級計算,並配合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方法,挑選兩棟街屋進行 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並將分析結果與判定之損壞等級作比較,以對量化指標進行檢 討。另外,將參考各國對建築物震後實施評估之方式,對國內現行之災害後危險建築 物緊急評估表單進行修訂之建議,可作為內政部營建署修訂現行表單之參考。 三 、 重 要 發 現 (一) 本研究從建築物受震損壞之相關資料,歸納出建築物重要構件之損壞等級,再依據

(11)

建築物之結構構件型式,透過量化之方式,進行整體結構物之損壞等級判斷,可快 速進行震後緊急評估,評估方法經過與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結果進行驗證,可有效 量化建築物之受損情況。 (二) 現行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中,建築物被判定張貼紅色危險標誌後,限定 以修繕、補強或拆除方式解除危險標誌;然進行緊急評估時為考慮時效性,僅用簡 單、快速之方法進行評估,難以完全估計建築物之真實耐震能力,而強制限定以修 繕、補強或拆除方式作為唯一方法,導致許多張貼危險標誌之建築物難以解除列管, 應增列耐震詳細評估程序,以評估建物安全來解除危險標誌。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針對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之評估基準,提出下列 具體建議。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加以列舉。 建議一 研修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現行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中,建築物一旦被判定張貼紅色危險標誌, 限定以修繕、補強或拆除方式解除危險標誌,然部分建築物可能仍保有相當之耐震能力, 建議增列可以詳細評估判定結構是否保有足夠之耐震能力,作為解除危險標誌之方式之 一,以減少張貼危險標誌之建築物難以解除列管之問題。 爰此,本研究建議現行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中第6 條內容修改如下:「建 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 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於一定期限內辦理詳細評估確認建築物是否安全,或辦理建築 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者,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 規定辦理。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依前項規定期

(12)

限內辦理詳細評估、修繕、補強或拆除完竣,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報請直轄市、縣 (市)政府同意後,解除危險標誌。前項補強證明文件,應檢具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 證之補強設計圖、監造證明,及營造業出具之竣工證明;補強規模涉建築法第九條及第 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 建議二 建議修訂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相關表單:中長期性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本研究從建築物受震損壞之相關資料,歸納出建築物重要構件之損壞等級,再依 據建築物之構件配置型式,透過量化之方式,進行整體結構物之損壞等級判斷,建立對 震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方法,並針對國內現行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單提 出修訂之建議。 因此,本研究建請主辦機關依據本研究所提出之建議進行「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 急評估明細表」內容修訂,將屬於結構體外觀及大地工程之相關項目集中至項目『壹、 結構體及大地工程受災程度評估』,方便專業人員先進行結構體外觀以及其他影響結構 體之評估。完成前項評估作業後,接著進入建築物內進行結構構件之受災程度調查,本 研究建議將原有之各構件損傷程度調查獨立出來,新增一項目為『貳、結構構件受災程 度評估』。另考量國內加強磚造結構為磚牆砌造完成後再建構鋼筋混凝土構架,使其能 與磚牆緊密固結連成一體,故本研究將鋼筋混凝土造與加強磚造歸類為同一類型。表格 依結構物之主要材質為鋼筋混凝土造或加強磚造、磚造、鋼造以及土或竹泥造等不同類 型,給予對應之調查項目與內容,詳如表5-1。完成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明細表 之評估結果,最後需填寫「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填寫各項災害評估等級,本 研究建議於『肆、緊急評估結果』新增結構損壞指標(SDI)此標準,做為判定是否張貼 紅單之依據,詳如表5-2。

(13)
(14)

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一、研究緣起

災害性地震來臨時,往往會造成大量建築物的損壞,針對受損的建築物,需經由 專業人員的評估來確認震後建築物之安全性。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85 年頒訂之「震災 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即是提供震災後之緊急評估作業一個執行基準,以 利各級政府及相關評估人員於震災後進行建築物安全緊急鑑定。建築物震後評估之安 全基準,應有客觀且統一之標準,且隨著地震工程研究的發展而有所調整。為此,震 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相關表單,也曾於民國97 年進行過修訂,並於民國 99 年 延伸至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然時過多年,從地震損壞建築與結構實驗等提出 之研究成果也有所精進,既有之評估基準實有再重新檢視之必要。因此,本計畫將針 對震後建築物緊急評估進行相關研究,並對既有之評估表單提出修訂建議。

二、研究背景

內政部營建署於85 年 2 月 5 日函頒「震災後危險建築物分級及其使用評估標準」, 於災害性地震發生後,由評估人員快速的以目視方式,就建築物損壞程度評定建築物 的危險程度或有墜落物、傾倒物危險,分別貼上紅色或黃色標誌(即俗稱之紅黃單), 其中的紅單表示建築物危險之虞,應暫時停止使用,須經補強認定後始得使用,才可 解除紅單,貼上紅單的建築依法不得使用,影響民眾權益,應慎重訂定其評定標準。 民國88 年發生的 921 地震是臺灣遭遇近二十年來最大的地震襲擊,地震發生後, 內政部營建署動員專業技師依「震災後危險建築物分級及其使用評估標準」評定受災 建築危險程度,並貼上紅單或黃單,其中若干貼上紅單建築,於地震後並未補強卻繼 續使用,有違紅單評定的精神,也顯示目前紅單評定的標準過於保守。 由於該文件主要係參考國外表單而定,是否全面適用於臺灣,而921 地震發生至 今已屆14 個年頭,對於現有之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使用表單應重新進行檢討,

(15)

透過蒐集之建築物受震損壞資料或實驗試體受震破壞研究資料,訂定出構件受損程度 的量化標準,避免因不同評估者對於同一受損建築物出現不同之評定結果,能夠客觀 地於震後進行緊急震害分級。

(16)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本研究蒐集歷年來建築物之震損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歸納判斷建築結構構件(如柱、 磚牆、RC 牆)受損嚴重程度之關鍵指標,透過量化的方式,建立一可供判斷整體建築 物結構損壞程度之標準,並利用研究成果研擬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使用表單(現 行已延伸為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之修訂建議,期能透過此方式建立更客觀且 具有一致性的評估方法,以改善日後緊急評估之作業。其中關鍵研究項目為: (1) 蒐集建築物於受震後之損壞資料,包含建築物實際受震損壞資料或實驗試體受震 破壞研究資料。 (2) 資料之整理與分析,訂定結構構件受損程度之參考量化標準。 (3) 依據結構構件受損程度,進行結構物整體損壞等級訂定。 (4) 研擬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使用表單之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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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先蒐集建築物受震損壞之相關資料,包含建築物實際震損資料及相關實驗 室結構元件測試資料,此蒐集資料之重要性,可作為研判結構物受震後之損壞嚴重性 判定。針對所蒐集之震損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歸納出建築物重要結構桿件,如柱、 磚牆、RC 牆等構件之損壞等級,再依據建築物之結構配置型式,透過量化之方式,進 行整體結構物之損壞等級計算,並配合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方法,挑選兩棟街屋進行 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並將分析結果與判定之損壞等級作比較,以對量化指標進行檢 討。另外,將參考各國對建築物震後實施評估之方式,對國內現行之震後緊急評估技 術表單進行修訂之建議,可作為內政部營建署修訂現行表單之參考。 (一) 建築物構件受震損壞等級之判定 規劃蒐集相關參考文獻,彙整建築物受震破壞相關資料,進行柱、磚牆、RC 牆等 構件之損壞等級判定,以柱構件為例,內政部營建署現行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 評估表」中,對柱損害程度以五個等級區分(如表 1-1),各損壞等級係依柱構件是否達 損壞現象描述之狀態進行判定,且搭配圖示方式進行輔助。據此方式對柱構件進行損 壞評估,雖可區分損壞等級,然於損壞現象之描述僅有少數可定量之判定條件,如裂 縫型式係屬撓曲裂縫或剪力裂縫,裂縫是否達到影響柱桿件之寬度,使得損壞等級之 判定趨於評估者之主觀認定,對結構物之整體損壞程度評估時將造成較大之落差。本 案依據蒐集之構件受震損壞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對現行表單中各結構桿件之損壞等級 判定進行重新檢視,建立更具客觀判斷條件之損壞等級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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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中柱損壞等級

損壞等級

損壞現象描述

圖示

I 輕微裂縫。 II 剪力裂縫0.3mm 以上,混凝土粉刷層脫落。 III 混凝土保護層剝落,但主筋未挫屈,箍筋未 脫開或斷裂。 IV 保護層脫落範圍度大,部分箍筋脫開或斷 裂,主筋可能挫屈。 V 箍筋脫開或斷裂,主筋挫屈嚴重,柱內混凝 土脫落,樓層下陷。 (資料來源: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 (二) 建築物整體受震損壞程度評估 建築物整體受震損壞程度之評估,須先考量建築物中各別構件之損壞情況,藉以 評估對整體結構物之影響。本研究將挑選兩棟低矮型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進行整體 受震損壞程度之耐震能力評估,依據建築物結構桿件受震損壞之嚴重性,判斷各結構 桿件之損壞等級,再將各結構桿件之損壞等級(Damage Level)進行量化,得到各結構桿 件受損後之殘餘容量比(Residual Capacity Ratio),並依據各結構桿件對整體結構物之影 響差異,利用權重係數(Weight Coefficient),計算整體結構物受震後之殘餘耐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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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損壞後之殘餘耐震能力(Residual Seismic Performance,SP )計算如下: R RCW RCW BW BW C C N i N i N i RCW RCW BW BW C C R N W N W N W i W i W i W SP C BW RCW     

1

1

1 ) ( ) ( ) (    其中,SP 為建築物受震後殘餘之耐震能力;R W 、C W 、BW WRCW分別為柱、磚牆、 RC 牆等構件之影響權重係數;C、BW、RCW分別為柱、磚牆、RC 牆等構件受損 後之殘餘容量比;N 、C N 、BW NRCW分別為柱、磚牆、RC 牆等構件之數量。最後,本 研究會針對此兩棟低矮型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進行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藉此對前述 方法進行之建築物整體受震損壞程度評估,進行量化指標之檢討,以確保各量化指標 之正確性。

二、研究採用方法之原因

(一) 建築物受震損壞程度評估 於內政部營建署現行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中,對構件損害程度之 判定標準雖已涵蓋損壞等級之概念,然於損壞等級之區分,係採定性之破壞現象描述, 評估人員於操作時常因個人的主觀性認定獲得較不一致的結果,於本案研究中,建立 較為客觀之結構構件損壞等級判斷標準,再將損壞等級轉換為殘餘容量,並利用權重 係數之方式,調整各構件對建築物整體損壞程度之影響,以求得建築物整體評估結果, 除可改善構件損壞等級判斷之主觀認定問題,此種利用殘餘容量與權重係數之方式, 非傳統概略以輕微、中等、嚴重三級方式之評定,可對於建築物整體之殘餘耐震能力 進行估算,便於震後損壞程度認定之進行。 (二) 利用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進行量化指標之檢討 以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方法進行結構物評估,可充分表現出結構物的非線性行為, 使建物的耐震能力不再只由「強度」決定,而是由「強度」與「韌性」一起貢獻,可 避免採傳統線性分析僅考慮構材強度所得較保守之評估結果,亦可避免進行非線性動 力分析所需之較高技術門檻。於本研究中,將利用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可同時考量強 度與韌性之優點,進行兩棟低矮型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受震損害之殘餘耐震能力分析, 藉以對建築物整體耐震能力評估之量化指標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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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一) 建築物受震損壞程度評估 於建築物構件之損壞等級判定中,須對損壞等級訂定量化之判斷標準。現行各國 之緊急評估表單中,較少有明確之量化判定標準,於本次研究中,將各國之震後緊急 評估方法進行綜整,並與國內之結構實驗研究資料進行對照,建立適合於國內結構構 件之損壞等級判定標準。 (二) 利用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進行量化指標之檢討 以非線性靜力側推分析模擬建築物受震損害之殘餘耐震能力,所採用的結構構件 強度折減程度之模擬不易,在此初步參考日本建築防災協會所制定的構件耐震折減係 數,對損傷構件其強度進行折減,再進行耐震能力評估以對建築物整體耐震能力評估 之量化指標進行檢討。另外,亦將於此次研究所蒐集之結構構件實驗資料中,嘗試找 尋更精確之損傷構件折減係數。

四、研究步驟

本研究將蒐集建築物受震損壞之相關資料,利用相關震損資料,歸納判斷建築物 結構構件(如柱、磚牆、RC 牆…等)受損嚴重程度之關鍵指標,並建立結構構件受損程 度之參考量化標準,利用其進行建築物受震後整體損壞程度評估,並與國內外既有之 震後緊急評估方法進行探討比較,最後,將研擬適用於國內之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 評估使用表單之修訂建議。進行步驟如下圖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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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國內外既有之震後緊急評估方法 蒐集建築物受震損壞之相關資料 歸納判斷建築結構構件(如柱、磚牆、RC 牆…等) 受損嚴重程度之關鍵指標 建立結構構件受損程度之參考量化標準 建築物受震後整體損壞程度評估 研擬適用於國內之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使 用表單之修訂建議 圖1-1 研究步驟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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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研 究 進 度

本研究規劃之研究進度如下圖1-2 所示: 月 工作項目 第 1 個 月 第 2 個 月 第 3 個 月 第 4 個 月 第 5 個 月 第 6 個 月 第 7 個 月 第 8 個 月 第 9 個 月 第 10 個 月 第 11 個 月 備 註 文獻回顧 建築物受震損 害與結構特性 調查 資料整理分析 繳交期中報告 ◎ 建立判斷結構 損壞程度標準 研擬緊急評估 使用表單之修 訂建議 繳交期末報告 ◎ 修訂資料蒐集 分析報告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5 % 15% 30% 40% 50% 60% 70% 80% 90% 95% 100% 圖1-2 研究進度規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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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料收集與文獻回顧

第 一 節

重 大 地 震 震 害 資 料 收 集

本研究案主要工作重點在蒐集及歸納建築構件震損資料,以建立可供判斷整體建 築物結構損壞程度之標準,並與國內外相關研究進行比較。本章針對震害資料、結構 實驗資料、建物損傷等級判斷與震後評估方法等研究重點,將所蒐集之相關研究資料 分述於本節及以下各節之中。 歷次國內外重大地震,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皆組成勘災團隊進行震損資料蒐集, 目前所蒐集之建築物震損資料中,國內震災包括1999 年 9 月 21 日南投集集大地震[1][2], 2006 年 4 月 1 日臺東地震[3]及 12 月 26 日屏東恆春地震[4],2009 年 12 月 19 日花蓮 磯崎地震[5],2010 年 3 月 4 日高雄甲仙地震[6],2013 年 3 月 27 日南投仁愛地震[7], 2013 年 6 月 2 日南投地震[8]等;國外震災包括 2008 年 5 月 12 日中國汶川地震[9],2013 年4 月 20 日中國蘆山地震[10],2006 年 5 月 27 日印尼日惹地震[11]等。 由這些地震勘災經驗可知,建築物震損略可分為小害、中害及大害,其中有結 構系統損壞、柱構件損壞或牆構件損害等。本研究將參考這些建築物破壞模式資料, 建立建築物震損等級。 圖2-1 1999 年 9 月 21 日南投集集地震 倒塌的街屋 (照片來源[2]) 圖2-2 2010 年 3 月 4 日高雄甲仙地震民 宅牆體受損 (照片來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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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3 2013 年 6 月 2 日南投仁愛地震民 宅柱體受損 (照片來源[8]) 圖2-4 2009 年 12 月 19 日花蓮磯崎地震 民宅柱體受損 (照片來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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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結 構 實 驗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關於實驗資料部分,國內許多大學與研究機構於921 地震後持續不斷的投入經費 進行相關研究,針對臺灣既有之鋼筋混凝土建築,進行柱、牆、構架實驗小型結構實 驗等,如臺灣科技大學於2005 年進行之校舍實尺寸柱桿件實驗[12],國家地震工程研 究中心2007 年進行之鋼筋混凝土短柱受剪破壞實驗[13][14]、磚牆面外行為實驗[15]、 非韌性鋼筋混凝土構架倒塌實驗[16]、兩層樓非韌性配筋鋼筋混凝土構架振動台實驗 [17]及其他相關實驗[18][19][20][21]。 有關磚牆構件行為研究方面,早期成大有大量磚牆實驗研究[22][23],近年來也有 磚翼牆方面的研究[24][25][26];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近年來也投入磚牆實驗研究 [27][28],以解決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與補強的關鍵技術問題。 另外,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特別針對低矮型的校舍建築,進行了一系列的現地 實驗,如桃園縣瑞埔國小校舍耐震性能現地試驗[29]、花蓮縣新城國中校舍現地實驗 [30]、雲林縣口湖國小校舍現地靜態推垮實驗[31],由這些實驗數據資料,可獲得結構 物之真實耐震性能,並對震損等級之訂定具有相當之參考性。 圖2-5 桃園瑞埔國小校舍現地實驗 (照片來源[29]) 圖2-6 雲林口湖國小校舍現地實驗 (照片來源[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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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國 內 外 有 關 震 後 緊 急 評 估 之 研 究

本節介紹國內外有關震後緊急評估的流程與方法,以作為本研究的參考,以下簡 單說明美國、日本、紐西蘭、中國大陸、歐洲及我國的震後緊急評估流程與方法。

一、美國的震後緊急評估

在美國震後建築的緊急評估是由工程志願者進行(包含建築檢查員,土木/結構工 程師,建築師,救災人員等)。地震發生後的前幾個小時或幾天內於受損的建築物進行 檢視,並根據ATC-20 (Procedures for Post Earthquake Safety Evaluation of Buildings)[32] 及ATC-20-1(Field Manual: Post-Earthquake Safety Evaluation of Buildings)[33]所提供的 指引,從而進行快速評估。這些文件提供快速詳細的檢查方法、張貼標準、現場安全 和震後安全性評估流程。這項評估由建築物當地之建管單位指導下執行,每棟建築物 由兩名檢查員進行檢查,需時約10~20 分鐘。對於損害檢查員資格的要求為其須至少 有5 年的建築設計或施工經驗。檢查首先確定結構是否安全和不安全,然後繼續評估 較為困難的損壞情況,以決定是否須限制使用。此一快速評估過程包括:  通過外部結構從地面到屋頂完整檢查建築物的各個壁面。  檢查周圍的建築和整個現場地面,尋找地表破裂、液化、地陷或潛在滑坡的證據。  使用快速評估表來評估建築物的結構。 若建築物沒有符合基本安全性評價標準中所列出的不安全條件,也沒有其他危險 或不安全狀況存在,則可判定建築物是安全的,可以張貼已檢查過的綠單;在進行快 速評估時,建築物的中度損傷可能難以評估,若對結構的安全評估有不確定性,可以 張貼限制使用的黃單,須於後續進行詳細評估;若評估建築物是不安全的,可以張貼 不安全的紅單。安全快速評估最後在建築物上都貼有三個帶顏色的告示牌之一:已檢 查,限制使用,或不安全,分別為綠色、黃色及紅色。對於評估結果的張貼是讓業主, 居民及公眾知道檢查建築物是否可以安全使用。 ATC-20 快速安全評估處理表可參見表 2-1,其表格內容包含檢查者資料、建築物 基本資料、現場觀察損壞資料、張貼告示牌、未來進一步行動等,其中對於現場觀察 損壞資料只涉及到損壞程度判別,並以肉眼從建築物外觀研判,當估計到損壞程度百 分比時,可能較為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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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ATC-20 快速安全評估處理表

(資料來源:ATC-20[32])

對於 ATC-20 快速安全評估處理表,為方便讀者參考,在此將其表格內容逐一對 照欄位翻譯為適合國內之相關名稱,中文化後之表格可參見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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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ATC-20 快速安全評估處理表(中文化)

ATC-20 快速安全評估處理表

檢查 檢查者編號: 檢查者日期及時間: □AM □PM 單位所屬: 區域檢視範圍: □只有建築物外部 □建築物外部及內部 建築物描述 構造型式 建築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木構架 □混凝土剪力牆 □鋼構架 □純磚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ilt-up Concrete □加強磚造 □混凝土構架 □其他_____________ 聯繫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用途 地上樓層數:_______ 地下樓層數:_______ □住宅 □商業 □政府 概估面積(平方英呎):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住宅 □辦公室 □歷史古蹟 住宅單位數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眾集會 □工業 □學校 住宅單位沒有居住單位數目:____________ □緊急服務 □其他 評估 探討建築物以下的條件,並檢查相應的欄位。 預估建築物損害(不包括內容) 觀察的狀況: 輕微/無 中度 嚴重 □ 無 崩塌,局部坍塌,或基礎脫離 □ □ □ □ 0-1% 建築物或樓層傾斜 □ □ □ □ 1-10% 牆壁的損壞,其他結構損壞 □ □ □ □ 10-30% 煙囪,女兒牆,或其他物品墜降 □ □ □ □ 30-60% 地面坡度移動或破裂 □ □ □ □ 60-100%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100% 評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張貼評估結果 基於評估和團隊判斷的結果進行張貼。嚴重危害環境的整體建築物張貼為不安全。局部嚴重和總體適度的條件可 允許張貼限制使用。張貼牌需在主要門入口處。張貼限制使用和不安全的告示牌需在所有入口處。 □已檢查(綠色告示牌) □限制使用(黃色告示牌) □不安全的(紅色告示牌) 所有使用記錄和限制使用完全寫在告示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後續處理 當有需要進行後續處理時,請勾選以下的欄位 □需要在以下幾個區域設置路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議詳細評估: □結構 □地工 □其他:________ □其他建議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評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料來源:本研究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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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觀察損壞資料對於不同損壞狀況有輕度、中度、重度的等級區分,由於該區 分並未有明確的量化標準,可能導致不同評估人員而有不同的研判結果。每棟建築物 進行快速評估後,以表 2-3 之結構損壞評估標準,張貼告示牌為以下之一:經過檢查 合法使用(綠色告示牌)、限制使用(黃色告示牌)或不安全(紅色告示牌)。 表2-3 評估標準表 狀況 動作* 1.建築已經倒塌,部分倒塌或基礎移動 不安全 2.建築物或任何樓層顯著不垂直(即歪倚) 不安全 3.主要構件明顯嚴重損害,牆壁嚴重開裂或其他嚴 重損害存在現象 不安全 4.明顯的女兒牆,煙囪,或現況有掉落的危險 限制使用及不安全區域 5.在地面上有大裂縫,大規模的地面運動,或有邊 坡位移出現 不安全 6.其他危險存在(例如,有毒物質洩漏,石棉污染, 破漏瓦斯管線,掉落的電源線)。 限制使用或不安全區域 ** *在填寫快速評估評估表,評估小組要確定損壞的程度(輕微/無,中度或重度), 並確定發布。發表不安全的張貼或動作是針對嚴重的狀況。 **限制使用張貼可能適用於部分狀況。 (資料來源:ATC-20[32]) 綠色告示牌張貼是用來表示一個相對安全的結構,表示已經過檢查在法律上可以 合法的使用,顯示沒有明顯的危害,但可能需要部份的維修;建築物原來的側向荷載 能力或豎直荷載的能力沒有顯著下降,所以在使用上是不須進行任何限制的。 黃色告示牌是用來表示在謹慎的前提下,對於那些已經損壞尚未獲得修復的結構, 是採取限制使用;建築物張貼黃色告示牌的標準是:  本建築有部份破壞,但可能適合或不適合居住。  有部分構件或建物附屬物件有墜落可能存在。  對於側向荷載能力或豎直荷載的能力有損害,但仍然能夠抵抗荷載。 當這些條件存在時,仍允許使用但須受到限制使用。 紅色告示牌是表示建築物有明顯威脅到居住或進出人員的安全;然而尚未進行詳 細評估,以確定補強修復在經濟上是否為可行;大多數標示為不安全的建築物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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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經常是考慮經濟性的維修或更換,必須由業主所決定。紅色告示牌並不是拆除 令,但業主必須對於建築物的未來做出決定;建築物張貼紅色告示牌的標準是:  有極大危險和建築物倒塌可能。  餘震發生後有立即倒塌的危險。  對於側向荷載能力或豎直荷載的能力有明顯損害降低其荷載能力。 當這些條件存在時,使用或進入建築物是不安全的。 以上這三種不同類型的告示牌詳見表2-4。 表2-4 三種不同類型的告示牌 (資料來源:ATC-20[32])

二、日本的震後緊急評估

日本建築防災協會(JBDPA)於 2001 年出版地震災後損失評估和修復方針[34],最 近修訂的版本則加入近年來日本大地震損害的經驗;此報告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個技 術基礎,並提供合理的標準,當工程師需要定量識別和建築損害研判,並確定後續行 動所需的資訊,並提供完善的技術解決方案;針對三種在日本的典型結構系統,鋼筋 混凝土,鋼鐵和木建築,該報告敘述損傷評估基礎和修復技術。其中針對鋼筋混凝土 建築物的部份,係參照日本建築防災協會(JBDPA)於 2001 年出版的既有鋼筋混凝土造 建築物之耐震診斷基準[35],該報告主要是針對低於 10 層及建於 1981 年以前的鋼筋 混凝土建築物。 建築物的損害評估是考慮基礎系統和上層建築系統,每個系統分別執行並組合成 建築物的損害評估,例如「地基無損傷和中度損傷的上層建築」。表2-5 說明損害評估 流程和後續的修復措施。至於相關結構損傷等級分類則於本章第四節再行說明。有關 日本震後快速安全評估處理表可參見表2-6,其表格內容包含檢查者資料、建築物資料

(32)

描述、結構損壞評估等級、其他損壞、對於受損建物未來進一步行動、繪製草圖和評 論意見等,其中對於結構損壞評估等級和其他損壞涉及到損壞程度研判,以實際具體 量化研判,由殘餘耐震能力比指數R 進而研判建物受損狀況,較為客觀。

表2-5 損害評估和後續的修復措施流程表

*1 Damage evaluation fundamentally includes buildings after quick inspection since the inspection results do

not necessarily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he residual seismic capacity which is most essential to judge appropriateness of continued long-term use of buildings.

*2 Economic as well as technical issues should be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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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日本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震後損傷快速評估表

(資料來源[35])

對於日本震後快速安全評估處理表,為方便讀者參考,在此將其表格內容逐一對 照欄位翻譯為適合國內之相關名稱,中文化後之表格可參見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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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日本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震後損傷快速評估表(中文化) 報告編號: 檢查日期:年/月/日 時間: am/pm 檢查次數: 檢查者證號: 所屬單位: 1.建築物一般概述 1.1 建築物名稱 1.2 地址 1.3 建築物業主(所有權人) 1.4 聯絡人 1.5 居住使用狀況 [ ]辦公室 [ ]獨立室 [ ]公寓 [ ]商店 [ ]工業 [ ]倉庫 [ ]學校 [ ]日照中心 [ ]政府辦公室 [ ]公共場所 [ ]體育館 [ ]醫院 [ ]其他_______ 1.6 結構狀態 [ ]鋼筋混凝土 [ ]預鑄混凝土 [ ]加強磚造 [ ]鋼骨鋼筋混凝土 [ ]混合 1.7 結構型態 [ ]混凝土構架 [ ]混凝土剪力牆 [ ]其他 1.8 基礎型態 [ ]基腳 [ ]基板 [ ]樁 1.9 建物尺寸 地上樓層數_______ 地下樓層數_______ 概估尺寸____公尺×____公尺 1.10 場址條件 [ ]平原 [ ]坡 [ ]山 [ ]盆地 1.11 地形 _____公尺距離 [ ]山崖 [ ]河流 [ ]海岸 [ ]湖岸 1.12 附加外牆面 [ ] PC 牆面 [ ]金屬帷幕牆面 [ ]磚牆牆面 [ ]其他牆面 1.13 常見文件 [ ]結構計算書 [ ]圖說 [ ]其他記錄 1.14 建造年代 __________年 [ ]1971 年以前 [ ]1972 年以後 [ ]未知 2.損壞評估 2.1 整體建築損壞程度評估 崩塌、部分倒塌或明顯的傾斜 [ ]是 (至 2.3,跳過計算及檢查[崩塌]) [ ]否 (至 2.2) 2.2 基礎損壞程度評估 (1)基礎沉陷 S = ___________m

(2)基礎傾斜 x = ___________rad y = ___________rad   x y _______rad #1 基礎沉陷和傾斜的損壞等級 (參見表 1 及表 2) [ ]無 [ ]輕微 [ ]中度 [ ]嚴重 2.3 上部結構損壞程度評估 (1)最嚴重破壞樓層及其方向 第________樓層 [ ]縱向 [ ]橫向 (2)局部損壞 [ ]是 [ ]否 (3)結構構件的損傷識別 (4)殘餘耐震能力比參數 R ) ( 100 ) ( ) ( 100              

org j A A R #2 利用殘餘耐震能力比參數 R 進行上部結構損壞程度評估 [ ]無(R=100) [ ]輕微(95≦R<100) [ ]輕度(80≦R<95) [ ]中度(60≦R<80) [ ]重度(R<60) [ ]倒塌(R=0) (資料來源:本研究翻譯) 表2-7 日本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震後損傷快速評估表(中文化)-續 總和 構件的數量 ( ) + ( ) + ( ) + ( ) + ( ) = ( ) 接受調查的數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 <1> ×1 + <2> ×1 + <3> ×1 + <4> ×2 + <5> ×6 = ( ) Aorg DC 0 ( ) + ( ) + ( ) + ( )×2 + ( )×6 = ( ) A0 DC I ( )×0.95 + ( )×0.95 + ( )×0.95 + ( )×1.9 + ( )×5.7 = ( ) A1 DC II ( )×0.6 + ( )×0.75 + ( )×0.6 + ( )×1.2 + ( )×3.6 = ( ) A2 DC III ( )×0.3 + ( )×0.5 + ( )×0.3 + ( )×0.6 + ( )×1.8 = ( ) A3 DC IV ( )×0 + ( )×0.1 + ( )×0 + ( )×0 + ( )×0 = ( ) A4 DC V ( )×0 + ( )×0 + ( )×0 + ( )×0 + ( )×0 = 0 A5 脆性柱 韌性柱 牆無邊界柱 柱有邊界翼牆 牆有邊界柱 DC損傷等級 AjA0A1A2A3A4A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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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損害 [意見] [ ]樓板/屋頂 [ ]否 [ ]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閣樓屋突 [ ]否 [ ]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室外樓梯 [ ]否 [ ]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煙囪 [ ]否 [ ]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連接走廊 [ ]否 [ ]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連接交會點 [ ]否 [ ]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 [ ]否 [ ]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對受損建築物進一步行動

日本氣象廳公佈之地震震度 [ ] VI+ or VII [ ] VI- [ ] V+ [ ] V- or lower

表1:樁基礎 表 2:基腳及基板 θ(rad.) 沉陷量 S(m) 0 0.1 0.3 θ(rad.) 沉陷量 S(m) 0.05 0.1 0.3 傾斜 1/300 1/150 1/75 無 輕度 中度 * 傾斜 1/150 1/75 1/30 無 輕度 * * 輕度 中度 中度 嚴重 輕度 中度 中度 * 中度 中度 嚴重 嚴重 中度 中度 嚴重 嚴重 嚴重 嚴重 嚴重 嚴重 嚴重 嚴重 嚴重 嚴重 *不包含在內,需要進一步的詳細檢查 表3:基礎 表4:上部結構 損壞 地震震度 [輕度] [中度] [嚴重] 損壞 地震震度 [輕微] [輕度] [中度] [嚴重] ≦V- X X X ≦V- X X X X V+ C X X V+ A C X C VI- B C X VI- A B(C) C C

≧VI+ B B C ≧VI+ A A(B) B(C) C

5.草圖繪製及意見評論 (資料來源:本研究翻譯) 當完成震後損傷快速評估表,以指數R 可視為建築物遭受地震之損傷程度。例如 R=100%(100%的容量被保留)表示無任何損壞,而 R=0%(完全無殘餘容量)表示完全崩 塌。損傷的評估標準如表2-8 所定義。 表2-8 損傷的評估標準表 損傷程度 殘餘耐震能力比指數R 輕微 95% R ≦ 輕度 80% R<95% ≦ 中度 60% R<80% ≦ 重度 R<60% 崩塌 建築物視為R≈0,由於整體或局部坍塌 (資料來源[35]) 在發生地震後大多數情況下,在短時間內無法進行對結構補強或維修,所以提出 一個臨時使用和其標準是必須的,臨時使用的標準詳見文獻[35]。表 2-9 所示的基本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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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說明估計的耐震能力和觀察到的損壞之關係。表2-10 說明建築物殘餘耐震能力比 指數R 作為臨時使用之研判指標。 表2-9 耐震能力和損壞程度對照表 (資料來源[35]) 表2-10 殘餘耐震能力比指數 R 使用研判表 輕微95% R ≦ 輕度 ≦ 80% R<95% 中度60% R<80% ≦ 重度 R<60% A A、B、C* B、C* C A:次要結構構件或非結構構件修理之後,可以繼續使用 B:結構構件修理之後回復至原耐震能力,可以繼續使用 C:結構必須修復補強到滿足其耐震標準,否則不允許繼續使用 *視當時發生地震規模等級而定 (資料來源[35]) 如表2-11 所示的三種顏色告示牌分別為綠色代表經過檢查、黃色表示限制進入和 紅色表示不安全,張貼在建築物的入口明顯處,還須註明具體細節以告知居民及大眾。 表2-11 三種不同顏色的告示牌 (資料來源[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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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紐西蘭的震後緊急評估

紐西蘭民防和救災管理部於2001 年出版建築物安全評估[36],經由現場檢查,完 成建築物損壞的快速評估。在發生地震後的緊急狀況下,地方當局負責協調快速評估 進行,以提供公眾安全保障。文獻[36]提出因應不同狀態下之檢查方式,綜整如表 2-12。 表2-12 建築安全評估分類表 目的 整體損害調查 第1 階段快速評估 2 階段快速評估 詳細評估和補強工程 時機 在事件發生後幾小時 於民防和救災管理部於緊急狀態所宣布的期間下 的民防救災管理法 通常為長期性,但對重要結 構物可能為立即性 發起人 1.民防人員 2.緊急服務行動計畫 3.地方當局的行動計畫 1.控制人員 2.建築安全評估人員 1.業主 2.保險公司 3.地方當局、主管單位 任務 1.評估總傷害和找出受 影響的範圍 1.查明個別結構損傷程度 2.評估建築物的安全,並決定入住的適當水平 3.推薦安全和支撐的要求 1.確定結構損傷程度 2.建立為保險損失 3.建議補強工作以恢復功能 4.符合建築規範 執行人 1.緊急服務人員 2.國土局工作人員 3.民防志願者 1.結構和土木工程師 2.建築師 3.從事建築行業的人員 1.結構工程師 2.建築服務及大地工程師 工程師、建築師和理賠師 註解 1.非正式記錄 2.強調損害的程度 及 受影響的區域 3.確定救援任務 4.確定優先進行快速評 估的區域 5.估算的人力和後續工 作的需要等 1.正式的記錄,通常只根 據外觀檢查 2.告示牌張貼在建築物 顯著處 3.注意需要進一步的檢 查 4.不安全的區域拉起警 戒線 1.正式的記錄,根據外觀 及內部的檢查 2.參照現有的圖紙,沒有 詳細計算過程 3.可能會修改先前發布的 建築物告示牌 4. 不 安 全 區 域 拉 起 警 戒 線,並作緊急工作的建 議 根據 2004 年建築法符合保 險和恢復要求 (資料來源[36]) 地方當局負責快速安全評估過程,包括:  初始或第1 階段快速評估  第2 階段快速評估,多用於大型建築物的評估(一般為較高層建築)。第 2 階段快 速評估可能較適用於醫院、重要的公用事業及救災服務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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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的工程評估一般被認為是災難回復階段的一部分,並且通常由工程師與業主 簽約進行。地方建管當局是負責其公有建築物的詳細評估工作。 初始或第 1 階段快速評估如以下步驟所述,其流程如表 2-13 所示,而表 2-14 為 其第1 階段快速評估表格內容: 1. 確定建築物 2. 只通過外部觀察目前的建築結構損傷評估 3. 注意觀察到的非結構性的危險和其他 4. 建議進一步所需的詳細檢查 5. 記錄現場的詳細數據資料 6. 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張貼告示牌於建築物明顯處 7. 固定適當的告示牌於所有入口處 8. 設置障礙物,阻止人員進入被評估為不安全的(紅色告示牌)的建築物內;鄰區建 築物崩塌封鎖阻隔危險 9. 提供建築物的相關信息狀態給業主 表2-13 第 1 階段快速評估流程表 (資料來源[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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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 的第 1 階段快速評估表,其內容包含檢查者資料、建築物基本資料、現場 觀察損壞資料、檢查結果等,其中對於現場觀察損壞資料只涉及到損壞程度判別,並 以肉眼從建築物外觀研判,當估計到損壞程度百分比時,可能較為主觀。 表2-14 第 1 階段快速評估表 (資料來源[36]) 對於第1 階段震後快速評估表,為方便讀者參考,在此將其表格內容逐一對照欄 位翻譯為適合國內之相關名稱,中文化後之表格可參見表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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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5 第 1 階段快速評估表(中文化)

快速評估表

- 第 1 階段

檢查者編號 檢查日期 僅建築物外部 管理當局 時間AM /PM 建築物外部及內部 建築物名稱 地址 描述 構造型式 其他資料 □木構架 □混凝土剪力牆 聯絡人姓名 □鋼構架 □純磚造 聯絡人電話 □Tilt-up Concrete □加強磚造 地上樓層數 地下樓層數 □混凝土構架 □其他 主要用途 概估面積(平方米) □住宅 □商業/辦公室 □其他住宅 □工業 住宅單位數目 □公眾集會 □政府 有無拍照 是 否 數量:________ □學校 □歷史古蹟 □其他 探討建築物以下的條件,並檢查相應的欄位 預估建築物損害 觀察的狀況: 輕微/無 中度 嚴重 (不包括內容) 崩潰,局部坍塌,或基礎脫離 □無 建築物或樓層傾斜 □ 0-1% 牆壁的損壞,其他結構損壞 □ 2-10% 煙囪,女兒牆,或其他物品墜降 □ 11-30% 地面坡度移動或破裂 □ 31-60% 其他(請註明) □ 61-99% 評論: □ 100% 基於評估和團隊判斷的結果進行張貼。整體建築物有嚴重危害的狀況則張貼為不安全。局部嚴重和整體為中度的 狀況則張貼為限制使用。需在主要入口處張貼。張貼限制使用和不安全的告示牌需在所有入口處。 已檢查 (綠色告示牌) 限制使用 (黃色告示牌) 不安全的 (紅色告示牌) 所有使用記錄和限制使用完全寫在告示牌 當有需要進行後續處理時,請勾選以下的欄位 需要在以下幾個區域設置路障: 建議進行第二階段或詳細的工程評估: □結構 □地工 □其他 其他建議,意見 完成後簽名處 (資料來源:本研究翻譯) 第2 階段快速評估應用於重要設施的建築物,適用於較大的建築物特別是多層建 築物,以及其他經第1 階段快速評估辨識後需要進一步和具體檢查的建築物。第 2 階 段快速評估有可能修改第1 階段快速評估的張貼告示牌。第 2 階段快速評估流程詳見 表2-16,而表 2-17 為其表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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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6 第 2 階段快速評估流程表

(資料來源[36])

表2-17 第 2 階段快速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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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2 階段震後快速評估表,為方便讀者參考,在此將其表格內容逐一對照欄 位翻譯為適合國內之相關名稱,中文化後之表格可參見表2-18。 表2-18 第 2 階段快速評估表(中文化)

快速評估表

- 第 2 階段

檢查者編號 檢查日期 僅建築物外部 管理當局 時間AM /PM 建築物外部及內部 評估結果在第2 頁 建築物名稱 地址 描述 構造型式 其他資料 □木構架 □混凝土剪力牆 聯絡人姓名 □鋼構架 □純磚造 聯絡人電話 □Tilt-up Concrete □加強磚造 地上樓層數 地下樓層數 □混凝土構架 □其他 主要用途 概估面積(平方米) □住宅 □商業/辦公室 □其他住宅 □工業 住宅單位數目 □公眾集會 □政府 有無拍照 是 否 數量:________ □學校 □歷史古蹟 □其他 調查建築物在以下表列中的條件,並檢查相應的欄位,在第2 頁可加上對應補充圖 整體危害: 輕微/無 中度 嚴重 描述 崩潰,局部坍塌 建築物或樓層傾斜 其他 結構性危害: 基礎 屋頂、樓版(垂直荷載) 柱、壁柱、托架 隔版、水平支撐 預鑄接頭 其他 非結構性危害: 護欄、裝飾 覆層、玻璃 天花板、燈具 室內牆、隔版 電梯 樓梯/出入口 公用設施(如煤氣、電) 明顯影響消防安全 其他 大地工程危害: 邊坡滑動、土石流 地表移動、裂隙 其他 整體評論: (資料來源:本研究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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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8 第 2 階段快速評估表(中文化)-續

快速評估表

- 第 2 階段

2 頁 檢查者編號: 地址: 描繪(可選) 提供整個建築或損壞的草圖。 特別繪出損壞處 預估建築物損害: □ 無 □ 0-1% □ 2-10% □ 11-30% □ 31-60% □ 61-99% □ 100% 記錄本棟建築 現有之危險標識牌 日期: 危險標識牌種類 檢查者編號: (如:不安全) 基於評估和團隊判斷的結果進行張貼。整體建築物有嚴重危害的狀況則張貼為不安全。局部嚴重和整體為中度的 狀況則張貼為限制使用。需在主要入口處張貼。張貼限制使用和不安全的告示牌需在所有入口處。 已檢查 (綠色告示牌) 限制使用 (黃色告示牌) 不安全的 (紅色告示牌) 所有使用記錄和限制使用完全寫在告示牌 當有需要進行後續處理時,請勾選以下的欄位 需要在以下幾個區域設置路障: 建議進行第二階段或詳細的工程評估: □結構 □地工 □其他 其他建議,意見 完成後簽名處 (資料來源:本研究翻譯) 表2-17 為第 2 階段快速評估表,其內容包含檢查者資料、建築物基本資料、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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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損壞資料、檢查結果等,大致與第1 階段快速評估表相似,其引用美國的 ATC-20, 其中對於現場觀察損壞資料只涉及到損壞程度判別,並以肉眼從建築物外觀研判,當 估計到損壞程度百分比時,未能有具體定性的研判,可能較為主觀。 依據震後第1 階段與第 2 階段快速安全評估處理表,張貼告示牌係由現場觀察損 壞資料所研判,不同損壞狀況分別為輕度、中度、重度的等級區分,各區分並未有明 確的量化標準。每棟建築物進行快速評估後,以損壞程度分類(整體嚴重損壞為不安全、 部份嚴重或整體中度損壞為限制使用),根據評估結果張貼告示牌分別為經過檢查合法 使用(綠色告示牌)、限制使用(黃色告示牌)及不安全(紅色告示牌)如表 2-19 所示。 表2-19 三種不同類型的告示牌 (資料來源[36])

四、中國大陸的震後緊急評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於 2009 年 發 布 「 建 築 耐 震 鑑 定 標 準 GB50023-2009」[37],為減輕地震破壞減少損失,對現有建築的抗震能力進行鑑定, 並為耐震補強或採取其他抗震減災對策提供依據標準。對於地震損傷建築物進行現場 緊急評估,可在地震發生後為臨時安置災民入住、減少室外露宿,及時排除危險、減 少人員傷亡提供技術依據。與常規的房屋安全性鑑定不同,緊急評估要求在現場用肉 眼、至多借助於簡單的鑿除工具進行觀察,對震後的房屋建築安全性能進行快速評定, 並給出處理意見。 根據《建築地震破壞等級劃分標準》的規定,建築的地震破壞可劃分為基本完好(含 完好)、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和倒塌五個等級。對於基本完好的建築,一般 不需要修理即可入住;對於輕微損壞的建築,不需修理或稍加修理(拆除受損的附屬構 件)仍可繼續使用;中等破壞的建築,需進行臨時緊急性的處理後作臨時使用,經補強 後可長期使用;嚴重破壞的建築,需及時限制人員進入,不得作為臨時安置使用,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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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後方可繼續使用,表2-20 列出不同房屋建築類別的破壞等級評定標準。 表2-20 不同房屋建築的破壞等級評定標準表 結構類型 多層磚房 鋼筋混凝土框架 底層框架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 房 基本完好 承重牆體完好,個別輕 微裂縫;屋蓋完好,附 屬構件有不同程度破 壞 框架柱、梁完好;個別 牆體與柱連接處開裂 承重牆體完好;底層框 架柱、梁完好;非承重 牆體輕微裂縫 屋蓋構件、柱完好;支 撐完好;個別牆體輕微 裂縫 輕微損壞 部分承重牆體輕微裂 縫;屋蓋完好或輕微輕 微裂縫:出屋面小建 築、樓梯間牆體明顯裂 縫;個別非承重構件明 顯破壞;附屬構件開裂 或倒塌 個別框架柱、梁輕微裂 縫;部份牆體明顯裂 縫;出屋面小建築明顯 破壞 個別承重牆體輕微裂 縫;底層個別框架柱、 梁輕微裂縫;出屋面小 建築、樓梯間牆體明顯 裂縫;部份非承重牆體 明顯裂縫 部份屋面構件連接鬆 動;柱完好;個別天窗 架明顯破壞;支撐完 好;部份牆體明顯裂縫 或掉磚 中等破壞 個別承重牆體嚴重裂 縫或倒塌;部份牆體明 顯裂縫;個別屋蓋構件 塌落;個別非承重構件 嚴重裂縫或局部破裂 個別框架柱輕微裂縫 或個別柱明顯裂縫;個 別牆體嚴重裂縫或局 部破裂 部分承重牆體明顯破 壞;底層部份框架柱輕 微裂縫或個別明顯裂 縫;個別非承重牆體嚴 重裂縫 屋面板錯位,個別塌 落;部份柱輕微裂縫; 部份天窗架豎向支撐 壓屈;部份柱間支撐明 顯破壞;部份牆體倒塌 嚴重破壞 多數承重牆體明顯裂 縫;部份牆體嚴重裂 縫、局部破裂或倒塌; 部份屋蓋、樓塌落;非 承重牆體成片倒塌 部 份 框 架 柱 主 筋 挫 屈;混凝土壓碎崩落; 部份樓層倒塌 多數承重牆體明顯裂 縫、部份嚴重裂縫、局 部破裂或倒塌;底層部 份柱主筋挫屈、混凝土 壓碎崩落;部份樓、屋 蓋塌落 部份屋架塌落;部份柱 明顯破壞;部份支承壓 屈或節點破壞 倒塌 房 屋 殘 留 部 份 不 足 50% 房 屋 殘 留 部 份 不 足 50% 房屋倒塌或殘留部份 不足50% 多數屋蓋塌落;多數柱 折斷 (資料來源[37]) 地震災區震損建築的緊急搶修主要是對評定為輕微或中等損壞的房屋進行維修, 防止房屋建築在餘震發生時的二次傷人,或為了及時安排災民入住。在震後緊急評估 中評定為「中等破壞」、「嚴重破壞」的建築可不進行鑑定,直接進入補強設計。對於 在緊急評估中評定為「基本完好」或「輕微損壞」的建築,(1)當其遭遇震度高於設計 震度時,可不進行鑑定,並以修復為主;(2)當其遭遇震度相當於設計震度時,可直接 進入補強設計,以修復為主,適當進行補強;(3)當遭遇震度低於設計震度時,應按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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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標準規範進行鑑定與補強,結合補強對震損部分進行修復。 震損發生後的房屋依據「建築耐震鑑定標準」[37],分兩級逐級鑑定。第一級鑑 定是以宏觀與構造鑑定為主,符合第一級鑑定要求的結構,不再進行第二級鑑定;當 結構的整體性不符合要求,或多項構造不符合要求,不再進行第二級鑑定,直接進行 補強設計;其他情況下,通過第一級鑑定得到構造影響係數、局部影響係數,進入第 二級鑑定。第二級鑑定以耐震承載力覆核為主,結合第一級鑑定中得到的構造影響係 數、局部影響係數,求出結構的綜合耐震能力指數。耐震承載力覆核可按鑑定標準中 給出的簡化方法計算,如磚混結構按面積率計算,鋼筋混凝土框架按層間屈服強度計 算。鑑定標準中還規定可按現行《建築耐震設計規範》進行計算,在結構構件耐震驗 算時取耐震鑑定的承載力調整係數。 相對於美國、日本、紐西蘭的震後緊急評估,由二級鑑定得知中國大陸的震後緊 急評估較為依靠專家的經驗、操作較為煩瑣而主觀,且二級鑑定間無明顯因果關係, 也無立即明顯評估告示牌以告知居民及大眾。

五、歐洲的震後緊急評估

歐洲的聯合委員會研究中心有關公民的安全保護協會於 2007 年出版震後破壞和 安全性評估和短期對策現場手冊[38],而表 2-21 為其快速表格內容。表格內容包含建 築物基本資料、建築物描述資料、建築物類型、結構構件短期損壞資料、非結構構件 短期損壞資料、外部風險引起建築物和現有短期對策、土壤基礎、可用性評估、註記 等,其中對於結構構件與非結構構件之損壞資料涉及到損壞程度判別,並以較明確細 部分類研判,需要較為專業人員才能進行評估,由於該手冊[38]有完整敘述分類各項 參數及照片圖示,較有一致性而客觀。對於安全評估表,結構及非結構構件短期損壞 資料,需要填入不同損壞狀況等級區分。至於損壞等級及其損壞狀態定義、損壞狀態 描述與損壞狀態定量指標則於第四節再行說明。 表2-21 歐洲震後破壞和安全性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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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歐洲震後破壞和安全性評估表,為方便讀者參考,在此將其表格內容逐一對 照欄位翻譯為適合國內之相關名稱,中文化後之表格可參見表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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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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