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交換費用之定價與計算 .1 交換費用之制訂

4. 相關問題研究與討論

4.1 交換費用之定價與計算 .1 交換費用之制訂

信用卡交易體系之主要功能在於作為全球流通之支付工具。是以,為 建立全球一致之接受標準與作業程序,相關作業規則與標準程序之共同建立 更顯其要,特別關於資訊交換與結算清算系統之建立,更需要系統參與者之 共同合作與遵循57

在信用卡交易體系中,若允許對發卡機構與收單機構間之資訊交換 與清算作業所收取費用自由訂定與討價還價,或對所有不同交易收取相同之 費用,將不利於競爭,且可能造成交易秩序之混亂,甚至交易體系之崩

55 See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OF THE BANK FOR I 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CORE PRINCIPLES FOR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PAYMENT

SYSTEMS (2001), available at http://www.bis.org/publ/cpss34e.pdf#search='CORE%

20PRINCIPLES%20FOR%20SYSTEMATICALLY%20IMPORTANT%20PAYMENT%2 0SYSTEMS'.

56 See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OF THE BANK FOR I 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GENERAL GUIDANCE FOR PAYMENT SYSTEM DEVELOPMENT (2005), available at http://www.bis.org/publ/cpss69.pdf.

57 See Thomas A. Piraino, Jr., A Proposed Antitrust Approach to Collaborations Among Competitors, 86 IOWA L. REV. 1137, 1202 (2001).

58

蓋對交換費率之個別定價與協商,將使得全球成千上萬之發卡機構與 收單機構必須個別就交換作業相關費用個別磋商,其交易之無效率與費時顯 而易見;同時,若持卡人所持信用卡之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之收單機構並無 就交換作業建立契約,或約定相關費用者,則該交易勢必無法進行;是以,

於此架構下,信用卡交易將因交換費用之個別定價與協商以致僅能侷限於小 規模交易,失去其全球流通性,則該支付體系亦將不具備市場競爭力59

交換費用之聯合制訂有其必要性,由廠商分別締約反減損信用卡所力 求之交易流通功能,有礙信用卡作業效率,且對市場競爭無益。但於此前提 下,適度管制則有其必要。是以,交換費用之聯合制定應在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檢視下被認可(reasonably necessary)60,且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管理。蓋若主管機關完全不介入交換費用之訂定,則市場失靈之情況可能發 生,且信用卡組織與會員機構訂立交換費用標準時亦會產生自利行為61

目前澳洲信用卡交易制度中的成本費用結構有一定的透明性,過去信 用卡組織相關費用決定與成本結構始終是個外人無法探知的黑箱子,特約商 店對價格決定通常無置喙餘地,更遑論消費者「知」的權利,但在 RBA 介 入規範後,除交換費用之制訂需依照一定計算基準,並需定期經獨立專家檢 查,且在 RBA「資訊揭露」要求下,VISA 及 MasterCard 目前皆會將其交 換費用清楚揭示於企業網站62

58 Supra note 50.

59 Supra note 50.

60 See William E. Gohen & Gary P. Zanfagna, Inside the Competitor Collaboration Guide-lines: the Forest Among Trees, 2000 U. CHI. LEGAL F. 191, 198 (2000).

61 交換費用雖為收單機構所支付,但誠如前文所提及,交換費用為收單費用內含之固

定項目,是以,當信用卡組織與會員機構訂定過高而未合理反映成本交換費用,收 單機構未受其害,反因參與信用卡組織之利益分配而蒙其利,實質承擔者為特約商 店,及再受轉嫁之消費者。

62 MasterCard 及 VISA 卡目前皆於網站上公布交換費用,並定期更新:http://www.

再者,在交換費用計算標準中明確列示可計入成本,可避免發卡機構 或信用卡組織將與信用卡交易本質無關之成本計入交換費用,例如:廣告促 銷活動之行銷費用、信用風險損失63、發卡機構之忠誠紅利回饋計畫成本 等。

惟筆者對於澳洲最新之修正並不表贊同,管見以為就信用卡交易系統 仍須容留一定程度之市場競爭。誠如前文所述,於信用卡交易制度中,因兩 大信用卡組織聯合佔有極高之市佔率,且特約商店、金融機構對相關費用決 定之議價能力遠不及於國際組織,是以,公權力之介入有其必要性,透過主 管機關之介入,設定一定標準,可達到資訊透明、亦可矯正過高之交換費 用。

然公權力之行使亦應有所節制,主管機關應作的是設定標準,並監控 廠商行為,避免不合理超高利潤,然並無須就所有交易系統設立統一之交換 費用比率,此部分實應容留商業決定之餘地。

4.1.2 對交換費用之管制

參考前述澳洲 ACCC 與 RBA 就澳洲信用卡交換費率制定之檢視64,可 見澳洲信用卡交易體系中交換費用之制定存有交換費用久未調整更動,未能 實際反映成本、且費用決定不具客觀計算標準、定價資訊不透明、相關資訊 揭露不足、以及現行交換費用過高等問題。

蓋交換費用乃為信用卡交易中發卡機構與信用卡組織主要收入之一65

mastercard.com/au/rba/index.html (last visited on Jan. 15, 2006).

63 發卡機構之信用風險損失在訂定循環信用利率時即已納入考量,若將信用風險損失

再計入交換費用計算標準,將造成對發卡機構之雙重補貼。

64 See supra note 5.

65 交換費用之收取為發卡機構從事信用卡業務之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尤於台灣現階段

信用卡市場中,因發卡市場過度競爭,持卡人於符合相當寬鬆條件之要求下,即可 免除年費之繳交;是以,台灣發卡機構就信用卡業務之主要收入多偏重於交換費用 與循環利息之收入。

其定價基準應包含信用卡組織與其會員機構為處理該信用卡交易所付出成本 與所承擔風險之對價,然相關計算應有客觀標準,以避免同一成本受二度補 償,或對風險作不適當定價,進而形成對發卡機構與信用卡組織過度補償

(over-compensate)。同時,相關資訊與定價基準應對主管機關與消費大眾 做適當揭露,以確認該交換費用之制定乃基於客觀且公正之計價基準。

是以,管見以為對交換費用之管制應包含下列事項:

(1)建立一套有關交換費用計算之計算基準,該基準應客觀、透明、採 成本基礎計算,且對信用卡機構計入交換費用計算之利潤應有所規範。

(2)應明確列舉可計入計算基準之成本,應以與信用卡作業處理相關之 成本與風險對價為限,除限制超額利潤外,並應注意排除已受補償之其他信 用卡發行成本以避免過度補償,如:信用風險對價已由高於一般利息水準之 循環利率涵蓋,即不應再計入交換費用計算成本。

(3)交換費用所使用之計算成本,應為記載於公開財務報表之資訊,或 公開可受檢驗之資訊。且相關資訊應定期匯報主管機關。

(4)該計算基準與可計入成本應定期檢視並修正檢討,主管機關並應對 計算基準實施後,對信用卡交易市場之影響進行一定時期之觀察,包括:交 換費用與特約商店服務費之調整、信用卡交易量與金額等。

(5)交換費用之計算基準與所決定之交換費用應透過適當方式對消費者 作充分資訊揭露。

4.1.3 交換費用對特約商店服務費之影響

交換費用的下降也間接促進特約商店服務費的合理化調整。

對特約商店服務費的部分,RBA 於 2005 年開始每季公布所調查之平均 特約商店服務費,包括:VISA、MasterCard、Bankcard66、American Express

66 VISA、MasterCard 及 Bankcard 因為同屬四造當事人交易系統,使用共同之網路系 統與交易設備,特約商店之對口窗口為收單機構,透過與收單機構簽約,通常同時 成為此三大系統之特約商店,故此三大系統之特約商店服務費僅以同一數據表現。

及 Diners Club。RBA 認為透過例行調查與公布結果除可以觀察澳洲付款系 統之特約商店服務費之調整,且可以提供特約商店比較自己與收單機構之契 約價格,更進一步鼓勵收單市場之有效競爭。

而據澳洲調查顯示,交換服務之下降確實連帶引導特約商店服務費之 調降,在新制度實施一年後,RBA 於 2004 年度所公布之調查即可發現特約 商店服務費從新制實施前之 1.4%下降至 0.99%,RBA 並在報告中指出,交 換服務費與特約商店服務費之調降,及相關資訊之充分揭露,可以有效改善 過去特約商店與收單機構締約時,所面臨資訊不對稱與議價能力不相當之現 象,並進一步促進收單市場之有效競爭。是故,RBA 預估收單服務費在下 一年度調查將因市場競爭而再往下修正。而根據 RBA 日前甫公布之資料顯 示,2005 年度之特約商店服務費又下降至 0.92%。

4.2 禁止特約商店額外收費規定之討論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