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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A 上開改革所制定有關交換費用之規則適用於所有信用卡交易體 系,並於 2003 年 7 月 1 日生效,而交換費用定價基準所計算之交換費用亦 於 2003 年 10 月開始適用;特約商店定價限制解除之規定則於 2003 年 1 月 1 日即生效實施。

於上述準則與規定實施後,RBA 每年皆對施行成效及其對澳洲付款市 場所帶來影響持續進行觀察與檢視,並定期提出報告42,以確定澳洲信用卡

41 Id.

42 澳洲準備銀行每年皆針對付款系統之改革成果提出報告,相關報告可於澳洲準備銀

行網站取得。http://www.rba.gov.au/PaymentsSystem/Publications/PaymentsInAustralia/

index.html (last visited on Mar. 13, 2006).

交易系統在有效率之市場機制下持續運作,且無妨礙競爭之事由。

2005 年 4 月,RBA 在信用卡交換費用標準施行約兩年後提出修正草 案,在廣徵意見後,於 2005 公布最後定案之「信用卡交換費用計算之共用 計算基準」(Common benchmark for the Setting of Credit Card Interchange Fees)。其中最大修正在於從原來依信用卡系統(scheme-specific

表 Interchange Fees, June 2005 Per cent of transaction value

Bankcard MasterCard Visa Electronic

Sourccs: Bankcard, MasterCard and Visa websites

The electronic rate applies to transactions where the card is swiped and the signature verified. The standard rate applies to most other transactions, including those using manual processing and those over the internet or telephone. The commercial rate ap-plies to transactions involving commercial cards.

43 Supra note 8, at 2.

從上表44可看出,雖採用同樣計算公式,但因不同系統間之成本與交易 權重不同,三大交易系統之交換費用仍有些微差異,其中仍以 MasterCard 之交換費用為其中最高者,VISA 次之,但與 MasterCard 之交換費用接近,

Bankcard 之交換費用為其中最低者。有論者質疑,交換費用相對較高之信 用卡系統是否在市場競爭中佔有一定之優勢,因發卡機構可能預期從消費者 交易中獲得較高之收入,而在業務推廣上偏好此一系統。上述論點進而引發 對現行交換費用標準之檢討,希望透過對現行標準之檢視或修正可更進一步 促進澳洲信用卡交易系統之效率。

上述檢視並檢討計算基準中之成本結構,以觀察是否較高之交換費用 收益,事實上將被較高成本抵銷,現行交換費用差異是否實質造成發卡機構 之偏好。

(2)交換費用計算基準之修正

經過一年的研究與諮詢後,RBA 認為採取依所有信用卡系統之交易額 依比例權重算出之平均作為普遍性的基準,可以有效的促進澳洲信用卡系統 之效率與競爭。一則此一共用基準將可一改原來發卡機構傾向可收取較高費 用系統之偏好,而使成本較低之信用卡系統對發卡機構而言,較具吸引力,

進而矯正澳洲信用卡交易系統選擇上原來偏好較高成本系統之傾向45;其 次,共用交換費用基準將可提供信用卡系統足夠誘因採取適當之成本降低措 施(cost reductions)46;在現行標準下,成本降低也將造成所計算交換費用 基準降低,是以信用卡系統並無誘因從事成本降低之工作,但在修正後之計 算基準中,因計算基準採三系統所有交易之平均值,單一系統之成本降低將

44 Supra note 8, at 4.

45 過去高成本之交易系統因經過高獲利之掩飾,而獲得發卡機構之偏好,然對澳洲經

濟體言,仍付出較高之付款成本,而澳洲準備銀行認為,在修正後的制度下,因可 收取費用標準一致,則低成本之系統在競爭上將較有優勢,進而修正澳洲經濟體原 偏好較高成本系統之傾向。

46 Supra note 8, at 6.

只會造成共用標準部分降低,採取成本降低之信用卡系統相較其他系統,仍 得享有一定競爭優勢。

承上,RBA 決定採用普遍性之共用計算基準以取代原有由各信用卡系 統依其成本帶入公式計算之計算基準。共用計算基準則採三大交易系統之可 計算成本,加計各自所佔總交易金額比例計算,以計算交換費用應佔交易金 額之比例。意即,依新頒訂之標準,交換費用之計算採以下二步驟:

依原有計算公式,由指定專家獨立計算各信用卡系統之交換費用標 準:

受指定信用卡系統參與者前一金融年度可計算成本之總計 受指定信用卡系統參與者前一金融年度信用卡交易總值

將各系統之交換費用標準乘以其交易金額所佔總金額之比例權重,

平均後得出依共用之交換費用標準。舉例說明,假設 VISA、MasterCard 及 Bankcard 依步驟一所算出之交換費用標準分別為 0.5%、0.6%、0.4%,且前 一金融年度交易金額之市佔率分別為 40%、40%、20%,則共用標準計算結 果如下所示。

上述共用交換費用計算基準適用於三大交易系統,新規定將於 2006 年 7 月 1 日生效,新的計算標準並將於 2006 年 11 月 1 日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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