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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成本理論(Coase 理論)

新古典經濟學與新制度經濟學迥異處之一,在於前者假設資訊於市場中完全公 開,且參與者擁有完全理性,因此交易行為之施行並無成本產生;後者則近一步修 正此概念,認為無論是交易訊息蒐集、議定契約、決策、執行以及後期監督均存在 交易成本。依據 Coase 理論,當交易成本為零時,不須藉由外在任何制度或組織運 作,交易中所有潛在收益均可實現(此亦為新古典經濟學所假設的完美市場、土地 資源最有效利用)。是故如何降低交易成本,亦或將其轉移至相對而言成本較低之實 施者,均可融入於制度建立與檢討修正思考過程中。

若以交易成本角度切入探討,Coase 於 1960 年曾以《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一文探究交易成本與市場失靈間的關係。其認為在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中,

不需要透過公共政策介入便能達成經濟效率,因私人決策者將自願解決市場失靈問 題(Dawkins,2000)。但往往於現實生活中,導因於個體有限理性、投機心態,以 及未來充滿不確定性,交易期間實存在交易成本,如 Coase 所提出之資訊成本、監 控與契約執行成本。

而不動產之交易成本又較一般財產高,因不動產不若股票有公開市場,資訊較 不透明,且不動產具獨特性未標準化,又若涉及都市更新,土地整合作業牽涉較多 原始地主時,勢必將額外增加較多協商成本(包含時間與金錢),時程過長,開發商 於無法確定未來是否可順利整併完畢時,進行此項開發案的風險自然提高,此時若 無一定利潤支撐,業者往往不輕易涉足於此。而都市於長期發展後,若無相關更新 政策與計畫介入市中心區再發展,勢必將逐漸任其自然衰敗頹圮。

交易成本過高將影響交易過程之效率,甚而導致交易中斷與失敗(Benham,

2004),因此如何降低交易成本便為十分重要之課題。而為最小化交易成本,市場將

自行以不同方式修正,包含階級化組織(水平或垂直)和制度治理(即公共土地使 用規劃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此將財產權機制規則,化以適宜土地與市場運作,且 於所有替選方案中最能最小化所有參與者的交易成本。

二、影響

土地增值稅為臺灣不動產移轉時必須計算課徵的交易成本,直接影響住宅交換 價值62。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之徵 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由此得以佐證土地增值 稅不只是稅捐,且土地增值稅的徵收優先於抵押權,較一般稅捐於抵押權實行後,

才得以徵收的特性不同,顯示出土地增值稅較一般稅捐更具有強制徵收,不易逃漏 的特性,於此稅捐之清償次序為土地增值稅應較稅捐優先清償,稅捐較一般債權先 清償。而土地稅目前仍為地方財政上一項重要的稅收來源。土地稅中又以土地增值 稅所占比例為最高。

交易成本理論的出發點是經驗性的檢討經濟學的假設,當然利用量化資料進行 計量研究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努力方向,不過並不是唯一的途徑。交易成本理論至今 的成就並沒有依賴計量研究的結果,而是廣泛利用各種方式呈現事實證據,即使這 種缺乏依循模式的實證研究做起來比較困難,仍舊有其重要的價值。我國將土地增 值視為地方財政上一項重要的稅收來源,而此交易成本對於土地利用有何不良影 響,實務上學者有以下見解。

62融資(Financing)時銀行須先預計其土地增值稅,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再以淨值依貸款成數核貸。

財產轉移(Property transfer)時,不論是否賠售皆須先繳納土地增值稅,方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一)交易成本過高

(李瑛,2003)以供給面經濟學的拉弗曲線63檢視,認為民國八十一年至八十九年之 土地增值稅收顯示,長期偏高之稅率已造成整體稅收逐年下降。

(二)產生閉鎖效果

(洪東煒,2001)認為在經濟景氣不佳時,土地增值稅之課征,會加重土地市場的 僵化,產生閉鎖效果,地主寧可只租不售或只作低度利用,因而降低土地利用價值 與土地的移轉。

(三)影響土地融資

(李禮仲 黃怡靜,2001 )認為對於以土地與房屋為抵押擔保品之銀行言,於經濟 景氣不佳時,將逾期未清償貸款之不動產抵押品移經法院拍賣後,由於法院會先扣 取土地增值稅64,所以如果土地增值稅調降,政府稅收雖可能會減少,但對銀行言,

可收回債權相對增加,對擁有龐大不動產抵押品的基層融機構會大有幫助;所以為 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之不景氣與金融機構呆帳之二大財經困境,調降土地增值稅似 乎為一可行的政策。

例如住宅經法院拍賣,所得價金往往尚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但公部門竟以公 告現值的調漲認定土地有「自然增值」,且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 押權。造成住宅所有人與銀行皆有損失,而政府仍有「自然增值」可增收。銀行因 此呆帳增加,影響土地融資。

(四)鼓勵土地投機

(蔡吉源,1997)在「論土地稅制改革:地價稅與增值稅」中認為在現行平均地

63拉弗爾曲線:x 軸為稅率, Y 軸為稅收, 當曲線位於負斜率時, 稅率增加稅收反而因市場交易量 減少而減少(適當稅率)。

64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 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權制度重課土地增值稅輕課地價稅之方法下,是否能合乎公平與效率的租稅原則值 得懷疑?土地增值稅稅率過高,只要不出售即可避免稅負,不但無法達成漲價歸公 的目的,反而減少房地產的實質供給,使具有不動產交易稅性質之土地增值稅逐步 推升房地產價格;土地稅制之改革在於提高地價稅率,廢除偏頗不合理的土地增值 稅,改徵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及課徵發展土地稅以抑制投機。

(五)未解決外部成本

建商開發土地產生的外部成本及變更使用產生的外部利益,無法以增值稅課徵。

(黃淑惠,1997 )在「現階段我國土地增值稅的問題與解決之道」中認為,我國土 地增值稅制若欲維持其土地政策功能,除從實課稅,維持累進稅率外,對於現行累 進稅率之級距認為過於粗略,遞增率太大,增加逃漏誘因,若能配合倍數級距的細 分,規劃較精細的稅率,當更能發揮抑制土地投機的功能,並達課稅公平的原則;

尚可考慮採倍數累進與金額累進並行方式,在土地持有與土地開發時,即應加重課 徵,不宜將所有漲價歸公的問題留在土地移轉時解決。

(陳文久,1993)現行增值稅制下須有土地移轉才有稅收,若實際增值稅率太高將 使土地交易萎縮,增值稅收亦會大幅減少,又若土地從未移轉,該地的公共設施成 本不但無法收回歸公,反而等於一般地主倒貼公共設施的增值土地及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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