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方法
(一)文獻回顧
借由文獻回顧探討土地增值稅之立法原意、臺灣現行稅制、外國相關稅制、
租稅公平理論、交易成本與土地利用相關論述,及分析公部門土地公告現值在估 價上與現實房地產住宅市場之差異。並借由文獻回顧釐清土地增值稅在性質上係 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稅、實務上係屬於財產稅之後,由「財產」、「所得」之觀點,
依量能課稅原則以住宅所有人持有不同住宅類型,其住宅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與其市場價格之比例(負稅比)高低,作為探討現行增值稅制公平性之評估依據。
(二)比較分析
1.依住宅應納稅額與其市場價格之比例(負稅比)及台灣現行土地增值稅制 之計算公式,歸納出影響土地增值稅負擔之主要變數,有市場價格、公告現值、
公告現值漲價幅度、土地持分面積等。
2.依據影響土地增值稅負擔之主要變數,比較分析台灣都市住宅如透天住 宅、公寓、大樓等不同建築類型,及住宅所有人不同之持有目的及用途等,歸納 出高負稅比住宅及低負稅比住宅,再比較高負稅比住宅及低負稅比住宅所有人之 持有動機、住宅用途與所得高低等社會階級偏向,用以探討臺灣現行土地增值稅 制之公平性,並歸納出幾種不公平之情形,及其對土地利用可能產生之影響,並 提出可能之改革方向。
(三)實例探討
依比較分析結果,探討四組不同情形之案例,以瞭解現行稅制對特定不動 產負稅不公平之情形,及對土地利用可能產生之影響。
1.住宅樓層價差案例:
同棟公寓之四樓與一樓,因樓層價差,負稅比不同之案例。
2.公告現值路線價差異案例:
一定品質之住宅,因臨路寬度不同,負稅比不同之案例。
3.實際容積率價差案例:
同一地價區段之大樓、公寓,因土地持分不同,負稅比不同之案例。
4.「高負稅比住宅」與「低負稅比住宅」案例:
本文定義之「高負稅比住宅」與「低負稅比住宅」案例,依賦稅公平理論,
比較其持有動機、所有人、財產價值及其對土地利用產生之影響。
二、 研究設計
(一)評估依據:負稅比
依賦稅公平相關理論(量能原則、應能負擔原則):
納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但是租稅負擔仍應依照人民承擔稅賦之能力而定
3,為因應納稅義務人能力課稅,於所得高低、財產價值、消費動機等皆應考量,
高所得者、高價值品、投機之財產,應負擔較高稅賦4。
故本研究以負稅比(應納稅額占住宅財產價值之比例)及所有人所得高低、
消費動機等探討現行增值稅制之公平性。
負稅比=(應納稅額土地增值稅/住宅之財產價值),負稅比則越高承擔之稅賦越 高。5
(二)財產價值認定:住宅之市場總價值
本研究係以都市住宅所有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觀點,及考量實際之不 動交易市場,買賣雙方所有人對公寓、大樓等建築類型之成交單價,實務上即是
3葛克昌,1996/04,量能課稅與所得稅法,收錄於稅法基本問題,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次 203。
4北野弘久,1992,《納稅者基本権論の展開》。三省堂,第一版,頁次 36。
以可銷售樓地板面積(建坪),計算住宅價格,就住宅所有人(納稅人)觀點,
並未區分出建築物、土地,個別貢獻之價格。土地、建築物皆為住宅構成要素且 不論土地、建築物皆屬於不動產,其交易所得、損失皆應計算,且市場價格漲跌 由供給與需求決定,區位、建材 、景觀 、管理 、生活機能 、學區 、交通….
等因素皆是價格形成的原因,因此市場價格較公告現值更能反映真實之住宅價 值。為比較住宅所有人持有不同住宅,其住宅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與其市場價 格之比例(負稅比)高低,故本研究設計以住宅之市場總價值,作為比較不同類 型住宅,負稅比高低之財產價值。6
6詳見本文第二章,第五節,四、管見。及第三章,第一節,二、財產價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