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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之法律保護

第二章 人工智慧之技術發展與法律保護

第二節 人工智慧之法律保護

透過前述人工智慧之技術介紹,可知現在我們普遍接觸到之 AI,係電腦科 學家們利用演算法、神經網路模型等不斷研究之成果,屬電腦科學家人類智慧之 財產。而所謂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係法律對於「人類運用精神 力之創作成果與相關勞動成果」之保護,以及對於「產業正當競爭秩序」之保障。

其中「人類運用精神力之創作」之保護,如為保護發明與創作,而賦予之專利權 或著作權,其受保護之前提,必須是屬於人類精神上之創作,對於 AI 而言,符 合此範疇之保護;至於「產業正當競爭秩序」之保障,則如對於商標、營業秘密 以及公平競爭秩序之保護,旨在維護競爭秩序,並不以具有精神創作為必要,雖 與 AI 科技相關發明不直接相關,但因 AI 科技於產業上之活絡、競爭秩序之維 護,為取得經濟效益之最大值,亦有落入此範疇討論之必要76

綜合觀之,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目的,是為透過法律保障人類利用知識與創意 加以完成之智慧成果,以及該成果所附隨之財產上價值,此並可促使研發人員產 生研究、創作之經濟誘因與動機,以利國家整體文化和產業經濟之蓬勃發展。而 本文討論之主題─人工智慧,正是未來國家產業文化發展之重要指標,更是重要 之人類智慧財產,有受智慧財產權法制保護之必要。據此,本文擬以智慧財產權 法制,作為人工智慧法律保護之議題討論,並期能尋得適宜 AI 發展之最適保護 模式。

第一項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制之內涵

依上開內容,AI 技術之保護,落入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範疇,然而,我國之 智慧財產法制,可細分為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若欲尋求適 宜人工智慧之智慧財產權法制保護,有必要先行認識上述分類之法規範內涵,故 以下針對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之立法目的、保護要件、保護 期間等內容進行相關說明。

76 謝銘洋 (2018),《智慧財產權法》,第八版,頁 5-6,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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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營業秘密法

營業秘密係屬以「維護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而非以「促進技術 發展」為出發點。一方面是因營業秘密不以技術性質者為限,尚包括商業秘密;

另一方面營業秘密之內容並不公開,對於整體社會技術水準之提升幫助有限,與 必須公開技術內容始能取得保護之專利制度,有相當之差異,兩者保護之程度亦 有所不同77

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是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因 此對於具有競爭優勢之各種資訊、方法加以保護,禁止以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人之 營業秘密,並要求須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等為保護要件。保 護期間則是自發明或創作時起算,至喪失秘密性為止,無特別之期間限制。

第二款 著作權法

著作權係屬以「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透過國家所賦予之權 利,使從事文化創作者之人格與經濟利益皆得受到保障78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是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 國家文化發展,因而對於科學、文學、藝術或其他學術之創作,甚至是電腦程式,

均列為保護客體,認為符合原創性、人類精神創作、以一定形式表達等要件,非 為不受保護客體者,即得於創作完成時取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人,惟保護期間部 分一般係自然人著作人終身加 50 年或 70 年(美國與歐盟國家)。

第三款 專利法

專利權係屬以「促進技術進步」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法中規範 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透過對技術創新之保護,鼓勵技術之研發,進而提升產 業與整體社會技術之發展79,此亦與專利法之立法目的相互呼應。

基於產業發展之重視,其保護客體因而有所不同,包含物品發明、物質發明、

方法發明、新型、設計等,亦為了因應產業發展,要求具備產業上可利用性、新 穎性、進步性、充分揭露等為要件。此外,保護期間也隨著保護態樣而異,如發 明專利保護 20 年,新型專利保護 10 年,設計專利則是有 12 年之保護。

77 同前註,頁 10。

78 同前註,頁 9。

79 同前註,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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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商標法

商標權係以「維護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與營業秘密法相同。其 一方面保障商標權人之利益,一方面則保護消費者與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交易秩 序80

商標法之立法目的,除前述之維護競爭秩序,尚有保障消費者利益、促進工 商企業正常發展為考量,因此,對一般商標(商品或服務之標識)、證明標章、團 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等種類予以保護,並要求須具識別性等保護要件,而得以與他 人相區別81。另商標法之保護期間,依商標法第 33 條規定為 10 年,並得於期間 內申請每次 10 年之延展。

第二項 最適保護模式爭議

承前所述,AI 技術落入智慧財產權法制之保護範疇,但究竟應賦予 AI 技術 成果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何種智慧財產權法制為最佳選項?自 不同角度審視此一問題,如公益與私益之考量,因立場截然不同,往往會得到不 同之答案,而不同之保護模式,當然亦有其各自之優缺點,須加以討論、評斷。

另由於 AI 與商標法間之關聯性較低,以下僅就其較為相關之營業秘密法、著作 權法、專利法之優缺點進行分析、比較,尋求較適宜 AI 技術之智慧財產權法制 保護。

第一款 營業秘密法

人工智慧之核心內容為數學演算法,係屬具有競爭優勢之資訊、方法,且其 於產業實際應用上富有相當經濟價值,基於私益考量,權利人為了將 AI 原始碼 (source codes)予以保密,往往希望能在營業秘密法制下獲得保護,但由於營業秘 密法之規範,欲取得營業祕密保護無須經過相關申請與審查程序,更不會有營業 秘密公示之制度,因此,一旦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擅自利用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技術,將 AI 程式之目的碼(object codes)反向推導出原始碼,並加以 利用,則權利人於舉證侵權時,將面臨極大之困難。

此外,倘以公益考量,長遠觀之,賦予 AI 科技營業秘密,理論上將使社會

80 同前註,頁 10。

81 商標法第 18 條第二項:「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

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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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永遠無法得知 AI 的演算法,遑論於日後利用 AI 演算法進而獲得利益82。據 此,本文認為透過營業秘密法保護 AI,雖有其經濟價值秘密性之優點,卻無法 真正擴大人工智慧發展之無限可能,無論基於公益或私益考量,均有其保護未盡 完備之處,並非保護 AI 之最適模式。

第二款 著作權法

人工智慧之技術成果,為科學家之精神創作,且其產業應用亦符合一定形式 表達之要求,倘賦予 AI 技術成果著作權,則各國會將 AI 程式的原始碼及目的 碼,視為電腦程式著作或語文著作加以保護。因此,AI 技術成果將比照電腦軟 體,享有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其他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然而,以公益 角度為考量,由於著作權法制並無強制公開原始碼之機制,倘以著作權法制保護 AI 技術,理論上在 AI 著作人終身加上 50 年或 70 年(美國與歐盟國家)之保護期 間內,他人無從得知原始碼的內容,遑論於此基礎上促進 AI 之進步。

此外,倘以權利人本身之私益角度考量,由於原始碼通常並未公開,於他人 具有類似功能之科技產物時,將因著作權法保護「偶然一致」的個別創作成果,

對於不同著作人各自獨立完成的類似創作,皆賦予著作權,故可能有無法主張侵 權之疑慮產生,換言之,具有類似功能但實質上並不相同之 AI 科技,究竟為侵 權產物?抑或為「英雄所見略同」的創作成果?在不公開原始碼的著作權保護模 式下,權利侵害之認定,恐將成為權利人與法院必須面對的重大挑戰83。 綜合上述,即使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之定義較廣、限制較少,符合原創性、人 類精神創作、一定形式表達、非為不具保護客體等即屬之,且採創作完成主義,

無須主關機關之審查,相對而言,有利於 AI 科技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但著作 權法不強制程式碼之公開,加上保護期間較長等問題,對於日新月異、成長迅速 之 AI 科技發展而言,並無有效之幫助,加上無論基於公益或私益考量,均有其 保護未盡完備之處,故本文認為著作權法仍非 AI 法律保護之最適模式。

第三款 專利法

如同先前所述,人工智慧是科學家們研究、創作、發明之技術成果,並與產 業發展密切相關,基於專利制度係國家對於發明人以在一定時間給予獨占之製造 販賣使用其發明之權利為條件,要求發明人透露公開其發明內容之制度84,倘賦 予 AI 技術成果專利權,同時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原始碼,長期而言應為最有利

82 謝國廉,同前註 7,頁 138-139。

83 謝國廉,同前註 7,頁 139。

84 楊崇森 (2014),《專利法理論與應用》,修訂四版,頁 1,台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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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社會之保護模式。

就專利法保護模式之優點而言,透過申請和審查程序而取得之 AI 專利,其 權利內容完整:若 AI 專利為物品,他人未得 AI 專利權人同意,不得製造、為 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商品;若 AI 專利為方法,他 人未得 AI 專利權人同意,不得使用該方法。據此,EPO 認為專利權建構了完整 之保護範圍,將可提供投資 AI 產業之業者充分經濟上誘因,達成在 AI 領域鼓

就專利法保護模式之優點而言,透過申請和審查程序而取得之 AI 專利,其 權利內容完整:若 AI 專利為物品,他人未得 AI 專利權人同意,不得製造、為 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商品;若 AI 專利為方法,他 人未得 AI 專利權人同意,不得使用該方法。據此,EPO 認為專利權建構了完整 之保護範圍,將可提供投資 AI 產業之業者充分經濟上誘因,達成在 AI 領域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