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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或許與其針對上述疑問進行討論,不如退而求其次,尋求其他法制之保護亦 不失為一解決之道,然而,AI 之發展迅速加上其深深牽動著社會整體經濟發展 脈絡,經觀察專利法制保護制度與目的,本文認為確有以其保護 AI 之必要性。

據此,如何促使人工智慧得以納為專利法之保護客體,成為首要解決之問題。惟 因此部分於我國討論尚未周全,而歐洲、美國致力於 AI 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法制 研究,近年來更積極提出 AI 保護與發展之相關方針,故本文擬以歐洲、美國對 於 AI 之專利保護法制進行分析,進一步與我國專利法比較,期能給予未來法制 發展相關之建議。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017 年 12 月,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公布「專利與第四次工業 革命」(“Patents and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4研究報告,將 AI 科技產業 列為第四次工業革命中之核心科技產業。該報告除為新時代產業創新發展指出明 確方向,亦開啟法律界、政府單位、國際組織等對於人工智慧之討論:2018 年 5 月,歐洲專利局舉辦「人工智慧專利化」(“Patent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5研討 會,試圖為人工智慧專利之申請、審查、保護等問題提出解決方針,其內容中提 及人工智慧專利申請相關爭議,也成為本文探討之核心。

人工智慧之保護與智慧財產權關係密切,依自主化、自動化之程度,AI 科 技 大 致 可 分 為 以 下 種 類 : 核 心 AI(Core AI) 、 訓 練 模 型 或 機 器 學 習 (Train models/machine learning)、AI 工具(AI tools)6。其中「AI 工具」係 AI 與硬體設備 結合而成,對於發明定義之認定較無爭議,本文爰將重點之一部分聚焦於 AI 科 技之核心內容。本文以為,所謂之「核心 AI」,實際上便是數學演算法(Mathematical algorithms),數學演算法涉及抽象概念、自然法則本身是否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之爭議問題,已經過電腦軟體專利多年討論,而由於 AI 科技近年來之高度發展,其與電腦軟體之間未有清楚之界線,甚至被視為「超級 軟體」(“supersoftware”),並不難看出 AI 與電腦軟體間之密切關聯,然 AI 科技,

特別是「核心 AI」能否具備專利申請要件?其適用模式能否套用電腦軟體專利 當今發展之成果?成為人工智慧專利保護爭議之中心議題。

關於電腦軟體專利所引起之法律爭議,歐洲方面,肇因於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第 52 條,明文將「純粹數學方法」(mathematical methods as such)、「電腦程式本身」(computer programs as such)排除在發明專利保 護範圍之外,其中電腦程式為電腦軟體之一種,電腦軟體之討論涉及數學方法,

且得出電腦軟體未必等同於純粹數學方法之論點。因此,判斷軟體是否為純粹數

4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Patents and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2017).

5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Patent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nference Summary (2018).

6 Id, at 5.

3 智慧修訂歐洲專利審查基準(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並於 2019 年 11 月針對 相關內容再進行修正8。其中最受重視之內容,莫過於發明專利要件(patentability of inventions)專章中涉及 AI 與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之增訂條款,及關於技 術手段(technical means)之闡述,此係歐洲當局對於 AI 科技專利申請因應之道。

美國方面,電腦軟體專利之議題,也有歷經二十多年發展歷史。美國專利法 第 101 條關於可專利標的(Inventions patentable)之規範,僅對發明定義存在形式 要求,於實務上另歸納出「抽象概念、自然法則與自然現象係屬科學及科技之基 本工具,不允許為專利適格標的」之見解9,使得電腦軟體得否取得專利法保護 之相關疑問,仍有待解決。

值得關注的是,人工智慧中「核心 AI」涉及演算法之爭議, 2018 年 4 月 18 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 Patent Trademark Office)新任局長 Andrei Iancu 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參加第一次監督聽證會,針對有關演算法已具有可專 利性(patentability)議題,其回答“Of course you can patent an algorithm.”10,似乎給 AI 技術應用點亮一盞明燈,令人引頸期盼其後續之發展。接著 2019 年 1 月底,

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布專利標的適格性審查基準(2019 Revised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Guidance)11,對於如何使用美國最高法院 Alice/Mayo 案「兩部 分析法」之內容進行修改,細緻化抽象概念、自然法則、自然現象之具體類型,

8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GII.3.3.1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Machine Learning (2019), available at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g_ii_3_3_1.htm (Last visited:

01/19/2020)

9 趙慶泠 (2015),〈電腦軟體專利標的適格性之測試法演進─從歐洲觀察美國〉,《智慧財產權月

刊》,201 期,頁 8。

10 Josh Landau, Iancu’s First Hearing Answers Questions, Leaves More Open. Patent Progress (April 19, 2018), available at

https://www.patentprogress.org/2018/04/19/iancus-first-hearing-answers-questions-leaves-more-open/

( Last visited: 01/19/2020)

11 The United State Patent Trademark Organization, 2019 Revised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Guidance (2019), available at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19-01-07/pdf/2018-28282.pdf (Last visited: 01/19/2020)

12 The United State Patent Trademark Organization,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nnounces revised guidance for determining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2019), available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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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第 21 條對於發明專利之定義,係參考日本專利法之立法例,而 日本專利法對發明專利之定義則是從歐洲而來。因此歐洲專利公約第 52 條第二 項所排除之不予專利項目,雖未見於我國專利法條文中,但專利審查基準就第 21 條之解釋中,仍加以參考,列出不符發明定義之類型。另關於電腦軟體專利 之部分,我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要求判斷基準為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 (technical character) 」,即採用歐洲專利局之審查基準與判決說明;且實務上對於美國法院 對專利相關判決之見解與態度,多有參酌,如我國現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 查基準,所例示之不具技術性且不符發明之定義之「簡單利用電腦」,即傾向美 國 2012 年後採行之「兩部分析法」,又稱為「實質超越測試法(significantly more test)」,或稱「發明概念測試法(inventive concept test)」13。經由上述討論,可見 我國係綜合歐洲與美國之法制發展,加以規劃我國之制度設計,而我國目前關於 人工智慧之討論,國內學術研究與實務討論尚未如歐洲及美國如此盛行,則未來 是否應先比照先前電腦軟體專利議題之處理模式?得否沿用電腦軟體專利之發 展?抑或是修改相關審查基準或立法?本文認為於相關問題尚未有明確定論之 情況下,基於歐洲與美國對我國專利法制適用影響甚深,可自歐洲與美國對於 AI 採行之方針,進行比較研究,尋求適宜我國參考之正確途徑。

惟人工智慧之發展層面多元,涉及之法律制度保障亦非僅止於智慧財產權法 類別,即使本文將討論主題限縮於專利法制,但人工智慧專利之法律議題,仍大 致可分兩種:一為人工智慧創作發明之可專利性,另一則是人工智慧本身是否具 備可專利性之問題。前者主要探討人工智慧之發明主體要件與創作發明之可專利 性,涉及人工智慧本身是否有人格而具發明人資格、其所研發之作品得否受專利 保護等議題,相比之下,後者探討人工智慧技術本身之可專利性,牽涉到抽象概 念與演算法是否合於發明專利規範之爭議,似乎更強調專利法制內容之討論,更 接近本文所欲研究之關於人工智慧專利保護,故將以此為本論文之中心。然而,

因人工智慧此一技術尚處於研發階段,適例較少,未有足夠具體之議題討論,目 前國內較多仍以美國、歐洲甚至日本之政策走向、法律適用加以分析,此亦為本 文欲透過比較法進行研究之契機。

而 AI 技術發展係人工智慧領域之核心,倘能釐清 AI 技術申請專利之困難 點,指出 AI 之專利保護要件,自法律面加以保障 AI,有效處理 AI 所帶來之爭 議,其伴隨之經濟效益與社會價值將難以計數,故本文爰以人工智慧技術本身之 可專利性為研究主題,並以歐洲、美國等地之 AI 專利發展為核心加以探討。至 於前述 AI 科技申請專利之難題,主要係「核心 AI」實際上為數學演算法,有不 予專利保護之疑慮,則針對數學演算法之定位,究為抽象概念?抑或是自然法則?

即有討論空間;再者不論是抽象概念還是自然法則,是否屬於各國專利法規範之 發明保護客體?是否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甚至進步性要件符合與否?亦須進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announces-revised-guid ance-determining-subject (Last visited: 01/19/2020)

13 趙慶泠,同前註 9,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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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研究與分析。

本文認為除釐清保護客體與專利標的適格,AI 是否符合可專利性之保護要 件,如進步性、充分揭露、明確性等都很重要,尤其進步性更被視為可專利性之 主要審查要件。因此擬就歐洲、美國對於「核心 AI」、「AI 工具」之研究進行分 析,透過比較歐洲、美國及我國先前於電腦軟體專利中,對專利保護要件之演進 與調和,輔以現今對人工智慧之保護適用提出之應對措施,如審查基準之修正等,

期能釐清屬於人工智慧之專利保護要件,並整理各國之最新發展,以利人工智慧 技術研發者於各國申請專利時,得獲知相關判斷基準,提升人工智慧專利於各國 核准之可能性。

最後,我國相較歐洲、美國,對於人工智慧法律議題之討論與發展時程較晚,

本文亦希望能於研究過程中,獲悉歐洲及美國對於人工智慧立法保護之思考脈絡,

以取得我國關於人工智慧保護之相關立法參考,探討適宜我國立法政策之建議走 向、找出適合我國於 AI 之專利法律保護模式,並給予相關建議,促使我國人工 智慧之專利法制發展方向盡早確立、保護層面更廣更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