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際人權體系之開展
第三節 人權非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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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人權非政府組織
在第三波民主化過程中,歐洲、亞洲、拉丁美洲有30多個國家都經歷了政權 轉型,從威權轉變為民主政體。而這波民主化的全球人類盛事,它背後的一股動 力是來自民間社會及非政府組織的動員,經由中產階級所施展的社會壓力或是公 民的抗爭,各類型社會運動和各種草根的非政府組織,發揮了前所未有的社會文 化影響力,挑戰舊的傳統價值觀念而揭櫫新的民主人權價值,或高舉女性平權主 義和公民文化自主意識,再透過與反對黨聯盟等方式,從而改變了威權政體。經 驗證實,民間社會與非政府組織是第三波民主化的催生者之一,也將是民主能否 長久鞏固不衰的維護者。456
1990年代之後,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全球治理的角色也愈來愈受到重視,與 聯合國體系合作關係也日益密切,尤其在人權保護與人道救援等重要議題上,透 過參與聯合國體系的運作,逐漸將人權非政府組織的主張,轉化為聯合國政策的 一環。人權非政府組織參與聯合國事務,提升組織的國際地位與影響力,使各國 政府也必須重視其存在價值,為雙方建立協調合作管道,甚至將人權非政府組織 倡議內容納入政府決策的參考,也因此可將人權非政府組織視為廣義的聯合國人 權體系之一。本節即就國際人權非政府組織的定義、人權事務的角色功能、重要 人權非政府組織的介紹,以及其在聯合國人權事務上的貢獻與影響分做說明。
一、人權非政府組織概念
在定義人權非政府組織之前,應先定義何謂非政府組織。但是如何定義非政 府組織,如同前述的國家人權機構定義一樣,在不同國家或不同時期,對於非政 府組織的定義方式也不一樣。例如美國將非政府組織稱做“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457英國則稱之為“志願組織”(Voluntary Sector),另還有許多稱
456 蕭新煌,2001,〈全球民間社會力:台灣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社會的改革〉。收錄於吳英明、林 德昌主編,《非政府組織》。臺北市:商鼎文化出版社。頁 5。
457 第三部門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士在共同理念和目的下,自由結社而成的組織。其所以功能 越來越發揮,主要在於政府職能往往不彰。例如政府沒在短時期內擬訂政策或法律來執行;
法律經常受國會/立法院各政黨的要脅,利益團體的影響下,曠日廢時的草擬中,同時在妥 協下也往往弄成四不像,如此就必需由第三部門挺身而起來匡正;同樣的,許多公益事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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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為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Sector)458或慈善組 織(Charitable Sector)者。學術界對於非政府組織概念始終存在分歧,不易有一 清楚的檢視一個公益團體是否為所謂的「非政府組織」。參見 Wolf, Tomas, l990, Managing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 New York:Prentice Hall Press,1sted.。國內學者江明修則定義為:「具 備法人資格,以公共服務為使命,享有組織的方式是志願投入,以及其社會福利服務輸送及
460 Archier, Cliver, 1983,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pp.32.35.
461 http://www.globlepolicy.org/ngos/ngo-un/info/res-1296.htm
462 Simmon, P.J., 1998(Fall),“Learning to live with NGOs”,Foeign Policy,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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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政府組織的屬性界定,學術界亦各有見解,國外學者 Lester Salamon 則提出七個非政府組織屬性做為界定基礎,463分別為 1.組織性。2.民間性(私有 性)。3.非營利性。4.自治性(獨立性)。5.自願性。6.非宗教性。7.非政治性。國 內學者王振軒則指出非政府組織應具有下列四個特點:4641.具有非營利、公益性 質;2.必須是私人發起的志願組織;3.有永久長期的正式機構;4.具有獨立性,
組織運作及財源不受國家或官方所控制。
綜論各類對非政府組織的定義及屬性,本研究歸納出非政府組織的幾項重 要特點為:1.非營利: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主要活動是以公益事業為目標。2.民 間性:成員主要來自民間、服務於社會或其成員的自治組織。3.志願性:成員主 要以招募為主,沒有固定的薪資,可能只有工作或生活津貼。4.服務性:服務社 會弱勢群體團體為其主要對象。5.民主性:非政府組織雖有分工,但並沒有嚴格 的階級制度,成員間的相互對話管道暢通,自由表達意見及提出建議。6.專業性:
組織在特定領域中有其專業性,並與其他組織產生協調聯繫的作用。
基於上述的非政府組織基本定義,非政府組織又分為國內性非政府組織及 國際間非政府組織。而有關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定義問題,也是隨著國際政治理論 發展而逐漸完整。一般的要素不外是組織目標、成員、組織結構、財政、對外關 係及活動力等。
現今對於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定義,主要以國際協會聯盟的定義最為被廣泛 接受,該聯盟在 1959 年曾對國際非政府組織提出十分詳細的定義,續在 2002 年 的國際組織年鑑中,以七個面向來定義國際非政府組織:465
(一)目標(aim):須具備國際性,不得僅謀圖利任一成員。
(二)成員(membership):至少三國以上的個人或團體組成。
463 Salamon, Lester M., 1994, “The Ris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Foreign Affair, Vol.73, No. 4, pp.
109 - 122.
464 王振軒,2005,《非政府組織》。臺北市:鼎茂圖書出版社。頁 5。
465 王振軒,2005,《非政府組織》。臺北市:鼎茂圖書出版社。頁 5;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1993,《我國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發展關係之研究》。臺北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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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結構(structure):成員須有完全的自主權,不受任何一國控制。
(四)職員任命(officers):每個會員均可依制度化的管道被選派職位,職 員不能均是同一國籍(至少總部不能)。
(五)財政(finance):必須來自三個以上不同國家的提供。
(六)自主性:不受其他組織控制,以平等地位與其他組織往來。
(七)活動(activities):須是有效而且獲得其國家或組織的承認或參與。
國際性人權非政府組織的定義,學界認為是:「那些獨立於政府和政治團 體,透過各種方式在國際和國內層面上致力於促進和保護人權,而自身並不追求 權利的私立組織。」466而較常被接受的是對於人權非政府組織與聯合國的關係做 定義,亦即國際性人權非政府組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發揮聯合國人權及區域性 國家間組織所不能達到的作用。首先,人權非政府組織屬於“非官方性的"組 織,其所公布有關國家的“侵犯人權"報告資料,往往較易獲得國際社會的接 受,並使世人認為它們的立場是“不偏不倚"、公布的事實真實可信、所做的評 價是公正客觀的。其次,人權非政府組織的經費主要不是政府部門所資助,而是 由其會員繳納會費,或是由企業與個人捐助等方式所取得,所以該等組織可以聲 稱其所為不受某些國家、政府或是集團所控制。再者,人權非政府組織的人數眾 多,且多屬志願人員,其所開展範圍廣泛,能量也較大,透過蒐集各國人權狀況 資料、公布各國人權報告、召開人權會議討論普遍性違反人權議題、出版刊物教 育宣導人權觀念、協助人權受害者提出援助等方式,獲得普遍的成效。467
人權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的活動,係依據〈聯合國憲章〉第71條規定:「經 濟及社會理事會得採取適當辦法,俾與各種非政府組織會商有關本理事會職權範 圍內之事件。」,使得人權非政府組織獲得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諮詢地位,並得 以參與該理事會的各項會議。特別在1990年代之後,非政府組織在全球治理的角 色愈來愈受到重視。隨著非政府組織與聯合國體系的合作伙伴關係日益密切,國 際非政府組織關注於改善國際醫療、生態環境、消除貧窮、保護人權、保障婦女
466 Pack,Peter,“Amnesty International:An Evolving Mandate in A changing World”,Angela Hegayty and Siobhan Leonard,human rights.
467 夏旭東等主編,1993,《世界人權縱橫》。北京市:時事出版社。頁 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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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兒童權利等重要議題,透過參與聯合國體系的運作,加上遊說、配合聯合施壓 與媒體宣傳方式,逐漸將非政府組織的主張,轉化為聯合國政策的一環。此外,
針對許多重大全球性議題的設定、或是介入處理國際援助或人道救援事項上,聯 合國發展雙軌運作的機制會除了各國外交人員,代表各國政府參與討論協調之 外,還有關切各項議題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提供不同層面的建議。468非政 府組織透過國際參與,有助於全球問題的解決,也能影響其本國政府的決策。非 政府組織參與聯合國的事務,提升組織的國際地位與影響力,使各國政府必須重 視非政府組織存在的價值,為雙方建立協調合作的管道,甚至將非政府組織倡議 的內容,納入政府決策的參考。
Nowak 認為人權非政府組織的主要職能有:4691.事實調查:從所有相關來源 蒐集信息,向各國派遣人權調查代表團,監督選舉或審判等。2.通過所有可獲得 的手段傳播可靠的人權訊息。3.遊說政府、政府間組織、媒體等。4.通過人權教 育、會議、出版和其他提高意識的措施促進人權。5.參與新的國際文件起草。6.
通過法律代理、心理、衛生、資金和其他方式的支持、協助人權的受害者。7.對 政府間組織的人權活動做出積極貢獻。因此,現代非政府組織的發展首先立足於 解決人類社會的衝突,促進人類社會的良性運作,在組織內部倡導公益與社會責 任,在組織外部不斷尋找國內與國際的合作伙伴,積極配合政府與其他社會團體 共同致力社會事務,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非政府組織之間進行的是協助 而不是承接性工作。人權非政府組織正是秉持這些理念逐步發展擴大影響,並在 國際人權事務中發揮更大的功效。
二、人權非政府組織之功能
470人權非政府組織在國際人權事務上所常扮演的角色有四:
人權非政府組織在國際人權事務上所常扮演的角色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