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際人權體系之開展
第一節 人權的概念與論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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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國際人權體系之開展
本論文研究的主要問題之一,在於探討聯合國人權體系、國家人權機構、非 政府人權組織興起原因、運作方式與影響為何?因此,本研究藉由探討戰後 1945 年以來聯合國重要人權理念、設立人權保護體系、促進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
推動人權非政府組織之合作等方面的歷程與成果,亦可探究研究問題之核心所 在,並探尋我國在接軌國際人權體系過程中的最佳途徑。
對於國際人權體系的發展,本章先就近代人權發展的概念及重要論述方法 先做說明。次而參照 1945 年後的聯合國發展重點,如憲章所設立之機制
(charter-based mechanism)、條約所設立之機制(treaty-based mechanism)、人 權高級專員辦公室等人權保護體系與功能分析。續進一步分析人權非政府組織在 國際人權保護體系中的角色與功能,據以指出當前各國在國際人權體系下的發展 重點為何,以期做為我國未來依循之依據。
第一節 人權的概念與論述方法
在探討人權的概念之前,最常被提出的問題為,人權是以法律學、政治學、
歷史學、哲學,或是社會學、文化學的觀念為探討基礎。299Milne 認為人權觀念 要既易於理解又經得起推敲,它就只能是一種最低限度標準的觀念,當今的人權 概念是被理解為一項最低標準,即普遍道德標準要求人們承認的那些權利。300雖
299 各學科領域對於人權的定義方式不一,例如:人權是自然人基於人的價值尊嚴和人格所享受 的一切或基本權利;以人的資格享受的基本權利;人基於主體立場,在其所屬的國家關係上 所享有的權利;文明社會公認一個人應享有的權利;人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個人應具有的 權利;人類與生俱有之權利;憲法和有關法令制度所列舉的人民的基本權利;法律觀念或立 法者的觀念中界定並保護人的合法權利一主要是社會成員的相互權利;無法出讓的權利等。
參見黎淑慧,2004,《人權概論》。臺北市: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7。轉引自 吳學燕,1981,《國父人權思想之研究》。臺北市:文笙書局。頁6。王雲五,1971,《雲 五社會科學大辭典一政治學》。臺北市:商務印書館。頁5。宮澤俊義,1979,《人權概論》。
臺北市:八十年代出版社。頁105。呂亞力,1980,《政治學》。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股 份有限公司。頁241。張乃雄,1979,《國際法上人權與其保障問題》。臺北市:商務印書 館。頁9。Austin Ranney著、倪達仁譯,1995,《政治學》。臺北市: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頁433。楊政,1977,《我國歷史文化中人權思想初探》。臺北市:帕米爾書店。頁9。張佛 泉,1995,《自由與人權》。臺北市:商務印書館。頁81。
300 A.J.M.Milne 著,王先恒等譯,1991,《人權哲學》。北京市:東方出版社。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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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Jean Jacques Rousseau)主張「主權在民」。他認為人權並非天賦的自然權利,人在成為 社會成員之前,根本就不成其為人,更談不上真正的個人權利和自由。在了社會,才使公正 啟芳、瞿菊農譯,1986,《政府論次講》。臺北市:唐山出版社。Jean Jacques Rousseau 著,何兆武譯,1987,《社會契約論》。臺北市:唐山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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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並從理論上給予充分論證,近代歐美國家人權理念依此思想基礎而形成。306
時至近代人權的發展,人權是一個包含甚廣且不斷擴增的概念,基於各項 不同的角度或面向,西方學者間對於「人權」有其不同的定義方式。例如 Donnelly 認為「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307;Feinberg 認為「人權是所有人可無條件的
(Unconditionally)、不可更換的(Unalterably)且平等的擁有基本而重要的道 德權(Moral Rights)。」308;Cranston 則認為「人權乃屬道德權的一種,它在任 何時間均歸屬人類所有,它並不是經由購買而取得,也不是通過契約的關係而產 生,更不是由職位、角色或權力而擁有,而是只因為是人而取得此項權利。」
309Walker 認為:「人權是指人們主張應該有或者依法明文規定的權利。這些權利 在法律上得到確認並受到保護,以此確保個體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 的獨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發展。它們被認為是人作為有理性、意志自由的動物 固有的權利,而非某個實證法授予的,也不是實證法所能剝奪或削減的。」310Pogge 則從〈世界人權宣言〉來闡明人權的概念,指出人權的概念包含六項無可爭議的 要素:「人權表達了一種最基本的道德關懷、是一種最具優先性的價值、關切的 是人類個體、表達的是人類具有平等地位、其有效性是不受限制的、人權關懷是 被廣泛接受的。」311在這六項要素的基礎上,可以理解人權的規範應是普遍涵蓋 全球的,也需要一套普遍的道德標準來支持,人權應更廣泛的被接納,對於各種 人權議題間的衝突應依其優先性做調和。
我國學者鄧衍森教授對於人權的概念,以法律、政治、哲學等觀點,並以 國際人權法的經驗法則,提出精確而完整的系統論述。他認為「人權理念的最大 公約數就是人的自主與尊嚴;為保障人的自主與尊嚴所必須擁有的權利就是人 權;基於目的的共通性,因而人權本質具有最大的客觀性、普世性與平等性,此 等特質,事實上就是最完善分配正義的要素。而人權就是正義的結論,正是源於
306 胡藹若,2007,〈人權的理念〉。《復興崗學報》90:300。
307 Donnelly, Jack, 1989, 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pp.13-14.
308 Feinberg, Joel, 1970, ”The Nature and Value ofRights,”Journal of Value Inquiry,Vol.4. pp.243-257.
309 Cranston, Maurice, 1973, What are Human Rights? London:the Bodley Head. pp .6-7, 21-24.
310 DaividM.Walker 著,李双元等譯,2003,《牛津法律大辭典》。北京市:法律出版社。頁 537-538。
311 Pogge ,Thomas W. 1999,〈理解人權〉。《二十一世紀雙月刊》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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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所形塑的法秩序,也就是最完善分配正義的體現。最具體的寫照就是〈世界 人權宣言〉第一條揭示的,所有人生而自由而且在尊嚴與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 都具有理性與良知,彼此應如兄弟相互關懷。」在人權的內涵方面,他亦提出 7 項重點:「1.人權是做為一個人所不能缺少的權利。2.這些權利是做為一個人所必 要的條件。3.做為一個人所必要的條件就是人的尊嚴。4.基於人的尊嚴所擁有的 權利就是人權。5.人權的規範目的是為保障人的尊嚴與價值。6.人權是人適當生 存所必要的條件,是基本需要的問題。7.人權不是利益問題。」至於在人權的特 性則有「1.人權具整體性:人權的論述與解釋朝向整體的滿足為必要。2.人權具 不可分性:人權的類型雖有多種,但彼此相關連。3.人權具互補性:人權的項目 彼此具有功能與目的間的互補關係。」312由此可見,要定義人權的概念,必須從 理論觀點及經驗法則一起思考,才能將人權的重要理念內涵釐清並確定。
除了學者們定義人權的概念,聯合國依普遍原則,將人權定義為:「權利 是人所固有的,無論我們的國籍,居住地,性別,民族或人種,膚色,宗教,語 言,或任何其他身份。我們都同樣享有我們的人權不受歧視。這些權利都是相互 關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313 1977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 念的決議案》指出:「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可分割且是相互依存的;對於公民 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執行、增進和保護,應當給予同等的 注意和迫切的考慮」;1993 年 6 月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公布的〈維也納宣言及 行動綱領〉亦強調:「所有人權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聯繫的」。
普遍人權往往表達於法律保障,其形式為人權條約、人權法、人權一般原則和國 際人權法的其他來源。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促使各國政府採取行動以某種 方式或避免某些行為,以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個人或團體。
依前述定義,聯合國進而開展出人權的三個重要原則:(一)人權是普遍 和不可剝奪的:認為普遍性的人權基石是國際人權法,依此原則,1948 年〈世 界人權宣言〉首先強調人權普遍性,並接續在國際人權公約,其他宣言和決議亦 有相同強調。1993 年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則指出人權普遍性是國家的責任,以
312 參見鄧衍森,2011,〈人權與司法正義〉。中華人權學會 2011 年青年人權教育培訓營課程講義。
313 http://www.ohchr.org/EN/Issues/Pages/ WhatareHuman Rights .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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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不論是在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方面。而各國 批准核心人權條約,反映國家同意為他們創造法律義務,並給予具體體現普遍 性。(二)人權是不可分割的:人權應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無論是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如生命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言論自由,經濟,社會和文化權 利,如工作權,社會保障和教育,或集體權利,如發展的權利和自決,是不可分 割,相互關聯和相互依存的。而任何一種權利的改善都有利於發展的人。314(三)
平等和不歧視原則:不歧視是一個跨領域的原則,在國際人權法上,該原則是目 前所有主要人權條約和規定的中心主題,一些國際人權公約,例如〈消除對種族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都強調反歧視的任何行 為發生。315這一原則適用於每個人對所有人權和自由,它禁止歧視的基礎上列表 的非詳盡無遺的類別,如性別,種族,膚色等。這不歧視的原則與平等是相輔相 成的,並明定在〈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平等。」
20 世紀末,人權概念已常被賦予人類的「共同遺產」或「共同語言」。316歸 納過去許多學者見解與國際人權發展經驗,有關人權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五大特 性:
(一)人權具普遍性
〈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及其他宣言和決議都強調人權普遍性,
〈維也納宣言及行動綱領〉更已明白揭示人權具有普遍性,所有國家均應莊嚴的
〈維也納宣言及行動綱領〉更已明白揭示人權具有普遍性,所有國家均應莊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