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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現行人權機制與困境

第二節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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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我國於 2000 年總統大選完成首次政黨輪替後,正式開啟我國一系列的人權 保障與發展之政策,其中最重要者為透過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行 政院人權小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等機構,

建立起我國人權保障機制之基礎模式,其中行政院人權小組於 2001 年成立後,

負擔起政府行政部門保障人權的重要職責。本文依該小組之成立背景、職權與成 員、運作方式、運作成效等面向分析如次。510

一、成立背景

我國歷經過 30 多年的戒嚴統治,人權發展除受到威權體制的限制,更因我 國於 1971 年退出聯合國後,未與國際人權體系同步發展,人權機制尚未建構完 善。2000 年總統大選完成首次政黨輪替後,首次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明確地宣示 以「人權立國」為治國理念,此一理念不但揭示政府施政目標,亦顯示我國邁入 21 世紀所追求的新政治價值。為強調中華民國不自外於世界人權潮流,政府明 確宣示將遵守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維也納 宣言及行動綱領〉,並提出具體之人權政策:將國際人權規範〈國際人權法典〉

國內法化為〈中華民國人權法典〉、設立一個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國家人 權委員會;促進與國際人權組織例如「國際法學家協會」和「國際特赦組織」交 流合作,以協助我國推展國際標準的人權。

為積極落實政府人權政策,總統府於 2000 年 10 月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小 組」,由副總統擔任總召集人,針對國內與國際人權事務定期提供給各團體與政 府機關諮詢意見書,並於 2002 年 5 月設立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透過紀念館 的設置,將諸如 228 事件、白色恐怖等事蹟為國人了解,並做為進行人權與憲政 的社會教育之機關,以提供民眾熟悉普世人權與國民權利、培養公民善盡參與和

510 本文作者自 2004 年至 2009 年期間擔任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幕僚工作,實際參與小組幕 僚作業之運作與成效管考,並依實務經驗撰擬本節有關小組運作模式與重要執行成效等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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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公共事務的責任感和能力。行政院為落實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亦於 2001 年 8 月 1 日成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據以推動行政院各部會之人權 保障工作,並負擔起「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交辦之各項人權保障政策規劃、法 規研擬、執行成效管考等任務。

二、組織成員

依據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組織現行架構及成員為:小組置委員 21 人至 27 人,任期 1 年(每年 8 月 1 日至次年 7 月 31 日)。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由行 政院院長兼任;1 人為副召集人,由法務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 部部長、教育部部長、衛生署署長、環保署署長、勞委會主任委員、原民會主任 委員及學者專家,目前第 11 屆小組委員計機關代表 12 人,民間代表 12 人,合 計 24 人,其中民間代表具有法律、政治、婦女人權、公共衛生、本土文學、社 會工作、犯罪被害人保護等多元面向之專長。511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依其設置要點規定,每 6 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開會時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自 2001 年起自 2013 年止,已召開 20 次委員會議,每次會議提出報告案、討論案約 6-8 案,會議主席結論事項均交 由各部會據以辦理,並於下次會議提出辦理情形報告,藉以列管行政院各機關重 要人權議題之辦理情形。

三、組織職權與運作方式

依據〈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 組之重要職權為:各國人權保障制度與國際人權規範之研究及國際人權組織合作 交流之推動事項;國家人權保障機關組織設置之研議及推動事項;人權保障政策

511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原幕僚機關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9 年法務部擔任「人 權大步走計畫」之宣導統籌及落實執行機關,行政院乃於 2009 年 11 月 18 日指定小組執行秘 書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兼任,幕僚業務改由法務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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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規之研議事項;人權保障措施之協商及推動事項;人權教育政策之研議及人 權保障觀念之宣導事項。

依據前開要點所訂組織職權,小組之運作方式如次:

(一)委員會議程序: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依設置要點規定每 6 個月開會 1 次,在召開委員會議前 1 個月,原則上先由副召集人邀集民間委員及相關 機關召開委員會之會前會議,協調取得會議進行程序或討論議案的共識。

俟相關機關依會前會議結論修改議案內容後,報請推動小組召集人召開委 員會議。

(二)會議議案提案方式:議案第 1 案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會議決議 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案。餘議案則係參考前次人權小組委員會議紀錄、人 權工作重點分工表個案辦理情形、社會輿論等研擬議案,經奉小組副召集 人核定後,函請相關機關提報告案或討論案。

(三)建立人權工作重點管考機制:制定各項人權工作重點分工表,建立推動機 制、人權教育、生命權、人身自由、居住與遷徙自由、言論出版與廣電自 由、講學自由、秘密通信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集會結社的自由、參 政權、知的權利、隱私權、司法人權、生存權、勞工權利、財產權、受教 育權、文化權、健康權、病人人權、環境權、公務員權利、軍人人權、老 人人權、婦女人權與兩性平等、兒童及少年人權、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原 住民的平等權與特殊保障、性別認同的權利、人權保障小組會議結論等 31 個項目,作為督導各部會推動人權工作之依據,並定期將管考項目追 蹤辦理情形提報小組委員會議報告。

(四)各部會設立「人權工作小組」分工運作:為使各領域之人權有效推動與落 實,法務部於 2010 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 16 次委員會提案,建請 各部會設立「人權工作小組」之任務編組,成員由各部會邀集社會公正人 士及專家學者參與,負責該部會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人權保障業 務之協調及督導、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等人權保障相關事項,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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