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現行人權機制與困境
第一節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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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我國現行人權機制與困境
本論文研究的問題之一,在於探討臺灣人權保障機制的未來發展方向為何?
因此,藉由檢討我國現行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司法院大法官等人權機制的組織架構、職權功能、運作 方式與運作成效,亦可探究研究問題之背景與核心。並就聯合國〈巴黎原則〉之 國家人權機構準則內容,檢視我國現行人權機制之與困境問題所在,以期探尋如 何建構人權保障機制的最佳途徑。
第一節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我國總統府於 2000 年民進黨執政時期及 2010 年國民黨執政時期,均設置 有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一階段係 2000 年我國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政府為 致力落實當時「人權立國」之目標,落實人權法制化,並與國際社會人權體系接 軌,於 2000 年 10 月設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並於 2004 年改組為總統府 人權諮詢委員會,此階段的主要任務為推動人權法制化、研擬人權入憲條款、推 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研議人權政策、考評人權現況、推廣人權教育。然而,第一 階段的人權諮詢委員會在運作近 6 年後,於 2006 年因立法院國民黨籍立委提案 要求限期解散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黑機關」,否則依法移送監察院調查究責,
終而結束其組織任務編組。505
第二階段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設置,係在我國第二次政黨輪替後,為 宣導人權理念與普世價值,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遵守國際人權規範,2010 年 12 月 10 日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並開始運作。本文即就現行第二階 段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成立背景、組織成員、組織職權與運作方式、運作成
505 蘇友辰律師認為 2006 年行政院將院會通過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國家人權委 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由於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加上國民黨立委杯葛 及民進黨立委不認同,法案旋遭封殺,而後並衍生國民黨立委提案要求限期解散總統府人權 諮詢委員會「黑機關」,否則依法移送監察院調查究責,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與國家統一 委員會一併解散,留一人權不堪問聞的一頁,可戲稱為一場「人權空笑夢」。參見蘇友辰,
2012,〈拜讀魏千峯大律師與李念祖大律師宏文-我聞•我見•我思〉。《台灣人權學刊》1(3):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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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等面向提出分析。
一、成立背景
我國自 2000 年以來,曾陸續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一階段)、行 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等人權機制,透過整合分工推動 人權保障工作。惟在 2009 年我國批准〈兩公約〉及實施〈兩公約施行法〉後,
為明確我國現行人權保障機制之分工與運作,馬英九總統於 2010 年 1 月 7 日聽 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報告「人權保障組織分工整合協調機制」簡報會議 後,指示:「我國業於上年完成聯合國〈兩公約〉批准及〈兩公約施行法〉之立 法程序,為我國提升人權保障奠定法制基礎。考量聯合國所提出與人權相關的巴 黎原則、我國憲政體系與國情、相關機關職權分工及其他國家人權保障機構運作 型態等面向,現階段可考慮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8 條規定,規劃於總 統府下設任務編組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並維持行政院及監察院現有人 權保障推動機制。」依據前開指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擬〈總統府人 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並於 2010 年年 11 月 30 日經總統核定要點全文,
2010 年 12 月 10 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正式成立並開始運作。
二、組織成員
506依據〈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四、八點規定,委員會置 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聘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或二人為副召集人,
均由總統聘任之,其餘委員,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 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 秘書一或二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委員會幕僚業務,由總統府及行 政院相關部會派兼人員辦理之。
現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二屆之組織成員,共有 18 位委員,包含召集 人及 1 位副召集人,召集人由副總統吳敦義擔任、副召集人由柴松林教授擔任,
其餘委員由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之代表擔任,目前政府機關代表 4
506 參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資訊網: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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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之代表 14 人。依現任第二屆 14 位民間委員(含副召 集人)之背景分析,具法律、政治背景者 7 位最多,其餘 7 位則分具環境、殘障、
原住民、宗教、衛生、社會福利及性別之專業背景。
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經召集人指定分別由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兼任,委員會之幕僚業務,則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派 兼人員辦理之。組織架構圖如 4-1。
圖 4-2: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416 委員會
召集人:副總統吳敦義 副召集人:柴松林教授
委員會委員 16 人
委員會
執行秘書: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副執行秘書: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
秘書組 總統府指派 相關人員兼任
議事組 法務部指派 相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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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職權與運作方式
507依據〈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七點規定該會之主要任務 為: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每年提出一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 之研究、國際人權交流事務之研議、提供總統其他人權議題相關諮詢事項。
依據〈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六點規定,委員會每三個 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與 其他相關人士列席。
依目前委員會之實際運作方式為:
(一) 委員會每 3 個月開會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預定每年提出一次國家人權報告。
(三) 依設置要點規定之任務,訂定年度重要工作計畫。
(四) 總統交議或委員提出之重要人權議題,經委員會討論作成決議,送呈總 統參閱,依總統批示交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或研議。
(五) 委員會主要提供總統人權事項之諮詢意見,並無權責受理人民陳情個 案。惟將了解重視各界人權建言或引起社會關注而涉及相關人權政策之 個案,如經委員會研討作成決議,送呈總統參閱,依總統批示轉請主管 機關研擬相關政策或推動修法等事。
四、運作成效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自 2010 年 12 月成立至 2012 年 12 月止,共計召開 10 次委員會議。透過委員會的運作方式,並依委員會討論案及報告案所做之結 論,續由各機關據以執行並具成效者如次:
(一)人權機制之研議
507 參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資訊網: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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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3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八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成立「國家 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小組幕僚工作由行政院指定部會擔任,目前已由法務 部研究規劃中。
2011年7月15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議通過委員提案,因應 立法院已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建請立法院、司法院、
考試院、監察院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
(二)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之提出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 2011 年 4 月 12 日決議,我國應依照聯合國相關準 則提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 初次報告,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條約個別文件。並決議報告應具備兩部分:一方面須檢視我 國人權保障有無達到國際水準,亦即與兩公約接軌;另一方面,亦須包含我國相 較於其他國家較為進步或須檢討改進之處。後續依聯合國要求各國在準備報告的 過程中需完成的四項原則進行報告撰擬:一、對於國內法規進行全面性的審查,
使其與公約的規定協調一致;第二、以提升人權的角度,檢討並加強公約的執行 情形;三、找出落實公約的問題及缺點;四、規劃及發展適當的人權政策。
在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的過程中,歷經近 1 年蒐整資料及密集開會溝通之過 程,曾召開過 90 次的會議及公聽會,廣泛徵求各界意見,透過集思廣益的方式 修正各項缺失,2012 年 4 月正式提出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為我國人權發展進 程劃上時代之成就。
為履行我國為兩公約締國義務,我國亦首創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進行兩 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審查,審查會議於 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27 日進行,10 位國際 人權專家508與政府機關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同時也與非政府組織代表見面,傾
508 此次國際審查會邀請之國際人權專家包括:京都大學人權研究所所長安藤仁介(Nisuke Ando)、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及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孔傑榮(Jerome A. Cohen)、聯合國發 展計劃性別平等任務編組委員戴瑞恩(Shanthi Dairiam)、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律師公會會長亞 罕吉兒(Asma Jahangir)、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教授諾瓦克(Manfred Nowak)、紐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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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社會團體聲音。之後,於 2013 年 3 月 1 日公布結論性意見,對我國人權現況 提出建言。針對結論性意見所列出的人權缺失及待改進事項,總統府人權諮詢委
聽社會團體聲音。之後,於 2013 年 3 月 1 日公布結論性意見,對我國人權現況 提出建言。針對結論性意見所列出的人權缺失及待改進事項,總統府人權諮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