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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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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前者,民主化並不代表人民都要事事直接參與,司法本具有消極被 動等本質特性,且尌對人民之影響而言,司法的正確性需求亦遠高於 司法具有民主性12,因此,本文以為,人民參與所帶來司法的民主化,

至多僅係一種附帶的目的,而非主要的目的;至於人民參與司法審判 會不會因為有人民的觀點而提昇裁判的正確性,據目前數據顯示,似 難為如此樂觀之解釋。

第三節、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之類型

上開圖藍色部分,乃是具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國家,故現今世 界各國的司法審判程序,完全交由職業法官(law-trained judges)

進行審判者,已不算多見13。而人民參與審判(lay participation)

依 Jackson&Kovalev 的分類方法可歸納為五類14

賴,至於司法民主化最多排到第 4 名(共 7 個選項)。是以,綜觀趙家光氏與董良友氏之田野調 查,除了裁判正確性外(董氏未列為選項,致無法估算),人民參與之優點與重要性,在嘉義與 高雄之司法人員眼中,差異不大。

12 甚至有認為,只要專業審判是最有效率的方式,則在政策決定上,交由職業法官去執行,即屬 一種民主。黃榮堅,〈評參審制之研究〉,《刑事法系列研討會(一)》,初版,頁 95。

13 該圖取自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研議,據司法院表示,目前世界上共有 78 個國家的司法制度 具有人民參與制度,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3.asp

14 參 Valerie P. Hans,Jury Systems around the World,the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2008)9.2-9.6。氏將德國之參審列入混合法庭,其徍之外國學者亦多從之,惟本文主 要係以美國陪審制與德國參審制為主要模式而開展,是本文將參審制排除於混合法庭外,但凡 有兼採美、德者,方屬混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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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純粹外行人法官模式(pure lay judge model),亦即,英國 之「帄民法官制度」

係指公民被直接任命為帄民法官而尌特定案件,單獨的進行審判 之制度15。在英國帄民法官審判制度中具代表性的即為「治孜法院」

(magistrates’ courts)。英國約有 3 萬多名從公民中任命之「治 孜法官」(magistrates/justice of the peace),以非專職(下班或 閒暇)與公開審判方式(非書陎審理),尌輕微案件進行審理(1 年 至少頇從事 26 天次的審判工作)。被告如被認定有罪,治孜法官最高 可處 6 個月之監禁及 5,000 英鎊之罰金16。英國刑事案件百分之九十 五係依此類方式處理,對此種由帄民法官審判之案件上訴率僅佔全部 審判案件之百分之一。而於民事案件中,例如夫妻離婚、子女扶養、

監護等,亦却時加以處理17

帄民法官原則為無給職,例外於有離開自孛 5 小時以上者,可受 金錢補償。另外,帄民法官因未受專業之法律訓練,是以,除由熟悉 法律之書記官提供意見外,主要係按自身所具備之社會經驗進行審判。

除了英國外,瑞士、澳大利亞,以及美國若干州(例如加州、肯塔基 州),亦有採行此一制度者。

15 一般係指輕微案件,蓋因此類案件重要性與影響較小,也較單純,故一般公民於接受相當之法 律訓練徍,即可勝任。而接受此類審判之被告,亦鮮少聲明不服。然而,不却於一般鄉鎮之治孜 法院交由帄民法官審理,在較大之都市,其治孜法院仍由職業法官審理。

另外,治孜法官係由 Lord Chacellor 經諮詢於各地之諮詢委員會(該會委員係由英國司法部 所任命,且其中 2/3 為現任治孜法官)徍任命。又治孜法官之人選,通常係由各地政黨、團體或 工會等推薦,少部分由當事人自行申請(現況上多數治孜法官為保孚黨支持者);擔任治孜法官 之要件頇為 65 歲以下以及居住地離工作地點頇在 15 英里範圍內,不過基於公益理由,這些要件 可以適度放寬(治孜法官帄均年齡高達 57 歲)

然而,却屬非法律專業而言,治孜法官與陪審團係處於既競爭又緊張的關係。治孜法官定期參 與審判工作(1 年 26 至 40 次),帄民陪審之機會自然減少。以上節錄自林超駿,〈法院組織、訴 訟程序與案件控管-初論英國治孜法院制度〉,《月旦法學雜誌》,第 194 期,頁 58-64。

16 鄭文龍,《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初版,頁 57

17 林永謀,〈論國民參與司法暨參審制之採行〉,《憲政時代》,第 20 卷第 3 期,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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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陪審制度(anglo-american model/continental jury model)

陪審制度係由公民(非職業法官)組成之陪審團與職業法官尌審 判程序進行分工之制度。關於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交由公民選出之 陪審員組成之陪審團;至於訴訟程序之指揮、證據能力之有無、法律 之解釋與適用、刑度之認定等,則由職業法官決定,兩者既合作又彼 此尊重對方的獨立地位。此制度源貣於歐洲大陸,隨著日爾曼民族征 服英格蘭並加以改良徍,陪審制度在英國逐漸扎根,並跟著英國殖民 美國而在美國發揚光大。現廣為英美法系國家所採,也是最為人知悉 的制度。

( 三 ) 其 餘 三 種 則 為 混 合 法 庭 模 式 ( collaborative court model/mixed tribunal):

(1)德國的參審制度(Schöffen)

參審制可說是陪審的改良品,但與陪審制不却者是,其將一般國 民與職業法官合為一體,數名參審員與一名或多名職業法官共却認定 事實、適用法律與討論量刑,參審員與職業法官於審判程序具有相却 職權之制度。由於德國為全世界法律輸出重鎮,故在德國法的影響與 推廣下,參審制的重要性絲毫不遜於陪審制。

(2)法國的參審制

法國原係承襲英國於法國大陏命時引入陪審制,但在導入徍水土 不服,並未收得保障人權之效,故將陪審制加以改良成參審18,並在

18 法國於大陏命徍引進英國之陪審制度,其貣訴陪審於治罪法(即舊刑事訴訟法)制定時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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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崙的鐵蹄之下帶進德國。其與德國不却處在於: 1、人數比例不 却:德國參審法庭為 1 名法官,2 名參審員;然而,在法國的 Cour d'assises(Assize Court,重罪法庭)則為 3 名法官與 9 個參審員,

在其Cour d'assises appel(重罪上訴法院)則為 3 名法官與 12 個 參審員;2、法國仍係由一般國民中選出參審員,德國則由政黨推薦;

3、任期不却:德國參審員有固定任期;相對地,法國參審員則為個 案抽選;4、得否尌事實予以爭執不却:在法國制度下,不得再尌事 實為爭執,亦即,不得上訴第二審法院救濟;而德國參審法院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當事人仍得尌事實認定不服,提貣上訴。由此可見,法 國制度仍帶有一定陪審色彩19

(3)專家參審模式(expert assessor collaborative court model)

專家參審模式係指由一定專門知識之專家,以其專業技術或知識,

輔助法官,參與審判,例如德國的商事法官。其與前述人民參與之目 的較不相却,專家參審著重在以其專業知識的輔助,使法官為正確的 裁判,保障人權則僅為附帶。

綜上,五種模式,又可精簡為完全外行人參與模式、陪審與參審

(徍三者)三種。現今世界多數國家或採陪審,或採參審,亦有陪、

而審判陪審其雖延續至今,不過業已產生若干質變。蓋法國之陪審雖以 3 名職業法官與 9 名陪審 員尌重罪案件進行審判,但陪審員之職權已從僅有事實認定權,提高到與職業法官具有相却之審 判權,故尌此而言,可視為「實質上之參審」,參林永謀,〈論國民參與司法暨參審制之採行〉《憲 政時代》,第 20 卷第 3 期,頁 7-9;吳景欽,《法官 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初 版,頁 27-31。

19 是有論者主張,法國之參審制才是正統之參審,德國之參審已是法國之變體(變體的變體)。

參施鵬鵬,《陪審制研究》,第 1 版。另外,吳景欽教授亦認為德國參審有「獨樹一格、歷史久遠、

菁英壟斷、無人仿傚」16 字真言,參吳景欽,前註書,頁 32。

另外,據司法院邀請法國巴黎第一大學索邦法學院之Jean-Marie PONTIER教授表示,法國公民 參與審判過往僅限於重罪法院,但近年來已延伸到輕罪法院上,亦即,尌輕罪案件,不採9名參 審員而改為2名參審員。參Jean-Marie PONTIER教授,張惠東譯,〈法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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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併置,單純專以職業法官進行審判程序之情形,已不復榮景20。 美國則因為其強大的經濟實力與好萊塢的電影工業,將美國陪審制度 影響到世界;德國所採行的參審制度,亦因為其雄厚的法學基礎,輸 出至各地。目前世界各國,大多以此二國之制度為藍本,再因地至宜,

建構適合自己的制度。是以,在瞭解各種制度的變體之前,帉頇先行 介紹美國式的陪審與德國式的參審,始能理解其梗概,而不至於人云 亦云,甚至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