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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代理教師之相關法規及研究

本節將討論有關代理教師之相關法規,以瞭解在現行之法令規範之下的代理 教師處境,並藉由整理代理教師相關之研究,找出前人所發現之代理教師面臨的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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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的相關法規 一、

與代理教師最切身相關的法規,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莫屬,其中清楚的說明了代理教師的法源依據、定義、聘任資格、權利、義務及 待遇。茲整理如表 2-3:

表 2-3

代理代課教師之法源依據、定義、聘任資格、權利、義務及待遇

項目 內容

定義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 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 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 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聘任資格及 程序

一、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二、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 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 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 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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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 任之。

五、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六名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

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酌予放 寬資格後聘任為中小學代課、代理教師。

權利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 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義務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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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二、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2010),2011 年 10 月 24 日,檢 索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150024

從表 2-3 可以得知,代理代課教師在聘任資格上有其順位的限制,是否取得合 格教師職照對於錄取與否有極大的影響。再談其權利的部分,正式教師的權利規 定主要是依據「教師法」,然而其中並未對代理代課教師權利予以說明,只有在「中 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的第七條有相關規定,即表 2-3 之「權利」

內容。然而代理代課教師礙於身份,在遇到不合理的要求時,卻未必能捍衛自己 的權利。林昭仁(2008)在其研究中,分析其權利與實際現場的差異如下: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除台北市的法規中有提及「代理教 師有提供教學及行政事項之意見權利」之外,其他各縣市並未具體提出 其提供意見的管道和方法。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實際上在各縣市自訂 的辦法或要點中未有具體為代理代課教師爭取權益的作法。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各縣市並未明訂其進修的管道,也無鼓 勵其進修的辦法或法令。

(四)申訴:除台北市、高雄市、新竹市提及代理代課教師得用教師法申訴 程序,其他各縣市並未提及。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派與教學無 關之工作或活動:所有法規中並未界定何謂「與教學無關」的工作,且 多數代理代課教師為避免讓學校留下不佳印象,影響日後求職的過程,

使得其仍不敢拒絕學校或政府的交辦事項。

關於義務的部分,代理代課教師與正式教師並無太大的差異,仍需負起與正 式教師相等的工作義務,否則不但可能遭受懲處,更不利於未來的求職之路。

另外,代理代課教師雖與正式教師擔負相等的工作義務,但在待遇部分卻有 所差異,根據林昭仁(2008)與莊英正(2010)的研究發現,各縣市對於代理代課

26 其教學的熱忱。(張季蓉,2010;林昭仁,2008;張靜怡,2007)

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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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經驗 二、

對多數的代理教師而言,考上正式教職是他們最殷切的盼望,尤其是對數年 來到處奔波應考者更是如此。張靜怡(2007)在其研究中以四位代理代課教師為對 象,發現他們在求職過程中,感到最為挫折與無奈的經驗有以下幾點:

(一)龐大的花費和四處應考的辛苦:參加教甄時,除了報名費和交通費外,

若到較遠的縣市應考,還可能得支付住宿費,這還不包括教具的準備、書籍的購 置和其他的花費,對於應試者的經濟是一大負擔。再加上四處奔波時的精神、體 力耗費,對於他們更是一大挑戰。

(二)多次落榜、得不到首要目標的挫折:年年參加甄試卻年年落榜,一連 參加好幾間學校的甄試,卻只是不斷接到不錄取的通知單,對於他們可說是一連 串的重拳,自信心受到的打擊程度不言而喻,甚至開始貶低自我價值。

(三)不滿教甄選才制度:教甄的的考試時間太短而制式化,無法展現受試 者真實的特質和優點。

(四)某些教甄有內定人選:每年到了教甄的時候,便開始有許多內定或紅 包關說的傳言,姑且不論是真是假,都已經對應試者的心理造成打擊,更遑論若 傳言屬實,教甄的公平性實在令人質疑。

張季蓉(2010)在其研究中也發現,受訪者對於教師甄試的公平性都頗為質疑。

內定、舞弊、評分不公、評審主觀性強都是讓他們感到疑慮的地方,尤其是獨立 招考的學校,其錄取的標準、過程及結果常令人感到不滿,一年一聘的代理代課 教師甄選更常有內定的傳聞,有受訪者就表示報考之前一定會先去打聽該校先前 的代課老師是否也有報考,以避免花錢陪考,勞民又傷財。而教甄過程的公平與 否,使應考者需承受龐大的心理壓力,不考無法謀得經濟來源,報考又怕花錢傷 心,這樣的內心拉距戰,也對其日後的任教歷程產生了影響。

張晏華(2010)在其研究中指出代理教師在求職上所遭遇的困境有二,一個是

「屢敗屢戰的壓力」,另一個則是「南北奔波的辛勞」;受訪者會透過「家人鼓勵」、

「心態調整」、「與人分享」、「選擇離家近且錄取率高的學校」來因應。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代理教師對於教師甄試制度的不滿,除了需各地報考、

四處奔波之外,還要花費大量的金錢、精神和體力,然而考試的結果往往不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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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其中評委的人為因素最受人詬病,而屢試不上的挫折更是令人失望喪氣。

選擇擔任代理代課教師的原因 三、

既然教師甄試充滿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代理代課又非穩定的職業,為何仍 有許多人投身其中呢?張季蓉(2010)在其研究中指出了四項可能的因素:

(一)大學所學是日後任教的主要經驗來源:多數的代理代課教師,在大學 或研究所的就讀系所,多與之後所任教的科目相關,如國文系、數學系、歷史系 等,擔任教職一來是學以致用,二來是因為畢業後所能找到的相關工作有限。

(二)與過去工作背景相關、工作經驗相吻合:有些代理代課教師,在學生 時期都曾擔任過家教工作,或是校內教授的研究助理,也有人曾經在補教業或私 立學校任教過,對於教學的工作較為熟悉。

(三)教職生活穩定:相較於社會上的其他工作而言,教學工作較為單純,

雖然需年年參加甄試,然而卻也享有一年穩定的生活。福利上雖不能與許多科技、

金融公司相比,和正式教師相較下也有差異,但仍比一般公司行號來得優渥,也 不會有欠薪的問題。另外,擔任教職也比較能夠兼顧工作與家庭,許多人在衡量 經濟、生活、工作與家庭間的關係後,仍願意選擇代理代課教職。

(四)家人的殷切期盼及社會的角色期待:夫子百年樹人的地位,自古以來 可謂崇高,即使近年來社會變遷劇烈,教師受人尊崇的地位已不若以往,但許多 人對於教師依然十分尊重。加上教職工作一向予人鐵飯碗的印象,許多家長在建

(四)家人的殷切期盼及社會的角色期待:夫子百年樹人的地位,自古以來 可謂崇高,即使近年來社會變遷劇烈,教師受人尊崇的地位已不若以往,但許多 人對於教師依然十分尊重。加上教職工作一向予人鐵飯碗的印象,許多家長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