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主體、客體、趨力與親職化
五、 以客體關係理論探討親職化:真我與假我,自戀與鏡映
在客體關係理論中,Winnicott 從嬰兒的索求和母親的供給來解釋,客體關 係中一再重複的關係經驗,當需求與滿足一再重複成功時,嬰兒便將產生自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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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感的幻思,這樣的全能感能帶給嬰兒對外在世界的掌控感,在這樣的自信建 構之歷程中,嬰幼兒所需之依靠會逐步的變少,能夠漸漸獨立適應於外在世界,
在這樣的母嬰關係中,Winnicott 將這樣能夠隨著嬰幼兒需求而調整照顧的客體 稱之為「夠好的母親」(Gomez, 1997; Winnicott, 2014)。當母親能夠將嬰幼兒 無法處理的衝擊和威脅感降至最低限度,提供一個涵容的環境,創造嬰幼兒內在 真實一致的感受時,其「真我」便得以安全感與掌控感之中發展,反之,則會以
「假我」方式呈現(Gomez, 1997)。
「真我」是具有自發、連貫,且率真的狀態,「假我」則是具有社會化的順 從、迎合、依賴,無法表達真實的需求。當「真我」被壓抑,而「假我」浮現時,
個體可能會過分在意別人的感受時,容易造成自我犧牲,甚至將自己的需求投射 到別人身上,造成雙方關係上的需求落差。每個個體內在都存在著「真我」與
「假我」,各代表著內在真實需求和社會化的假我,健康人格的發展,是具有動 態平衡的,並適當的在關係中呈現。從「被看見」與「被了解」的存在感中,逐 漸認知到「我」與「非我」的差異,並發展出主體性(Gomez, 1997)。
自體心理學(self psychology)認為,當父母無法適當地理解與回應孩子們 的需求,將阻礙兒童正常身心發展,雖然父母親的失良反應並非故意的,但兒童 依然必須適應這些互動模式,當反移情過程一再失敗,將種下精神病理的根源
(Baker & Baker, 1987)。當假我與父母期望投射到自我理想上,諸如在某方面 的成就、學習傾聽同理、扮演家庭仲裁等,兒童會意識到一種虛假的偉大和特殊 感覺,於此同時,與自身潛在不足處是缺乏聯繫的,並且表現出傲慢、自豪和自 我膨脹(Wells & Jones, 2000)。但當兒童的自戀需求受到重要他人批評或失望 時,真實自我可能是具有強烈羞恥感受的,這些負面感受卻因真我呈現受阻,孩 童透過全好或全壞的分裂過程來貶低他人,從而能夠去聯繫內在自我好的感受。
長久鏡映失敗,除了誇大自戀感受外,也可能會過度理想化重要他人,其對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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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是母親或父親,並貶低自我作為挫折的解釋,不斷以負面觀感,諸如不夠好、
不值得受讚揚等自我虐待方式,保持對重要他者的好感。透過好或壞的分裂,能 夠保護親職化兒童免於壓倒性的不良情緒(DiCaccavo, 2006)。然而,在資源有 限下,他們並不知道自我需求的重要性。在內化自我全好或全壞時,讓孩童才有 機會去解釋處在惡劣環境下的挫折,並持續能夠抱持對重要他人「全好」的幻想
(Fairbairn, 2013; Wells & Jones, 1998),為了回應父母有條件的愛和因應不斷索 求與攻擊的衝擊,孩童學會扮演虛假的自我,直至成年後,發展出具有恥辱性格,
意即,透過表現出自戀和自虐的特徵,去詆毀或否認「真正的自我」(Glickauf-Hughes & Wells, 1997; Jones & Wells, 1996; Winnicott, 2014)。在一定程度上,這 也是一種分離-個體化過程失敗,當孩童無法表現真正的自我實,面對分離焦慮 情緒或人際壓力上,會一再的運用防禦性分裂,試圖保護好的自我感受免於受到 破壞,也就是透過防禦性分裂重新形塑來自早期重要照顧者的鏡像(Wells &
Jones, 1998)。
當家庭發生危機時,從孩子的角度來看,需要非常努力來安撫父母親的情緒 與建立溝通管道,或是以其他方式為父母的福祉承擔責任(Peris et al., 2008)。
當兒童長時間經驗匱乏的反應需求時,會感受到非常痛苦,進而習得一種防禦,
壓制自身真實的需求和感受,然而自尊與認同感依然是需要的,因此,習得無助 下的兒童為了得到他人的認同,會以他人需求為需求,呈現出 虛假 的自我
(Glickauf-Hughes & Mehlman, 1995)。有些孩子也被強迫透過「家庭羞愧責罰 技術」(family guiltarousing techniques)來遵循家庭生活之期待,這可能包括時 常被責怪不夠努力,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被指控未善盡照顧父母責任而造成父母經 濟、情緒,甚至身體狀況出問題(Byng-Hall, 2008)。過度付出、要求與期待下,
孩童在家庭中被賦予的功能、責任逐漸的失去平衡,並產生了角色上的倒錯狀態。
家 族 結 構 取 向 治 療 學 派 的 Minuchin 便 將 這 樣 的 現 象 稱 為 「 親 職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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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entified),闡述在社會、經濟等諸多外在因素下,孩童為了確保家庭的生 存與功能,必須去肩負父母應有的責任(Minuchin & Fishman, 1981)。尤於在生 命原初腳本,兒童承擔了廣泛的照料角色,但由於在整個生命週期是持續的被鼓 勵或保護下,無形中在成年時仍然會持續遵照這樣的生活方式去承擔所認為的付 出角色(Earley & Cushway, 2002)。
童年親子關係與互動經驗將形塑出個體的心理表徵,並延續在整個生命週期 中,可以說是個體與社會及人際互動上行為模式 (Bretherton, 1992)。父母親在 養育上是不知所措、缺乏回應和自我照顧的技能,甚至者患有精神疾病時,可能 更有可能以不恰當的方式從子女中獲得幫助(Burnett et al., 2006)。這種早期關 係經驗的複製與人際互動應驗,在客體關係理論中,便以投射認同(Projective Identification) 作為解釋 (Nancy D. Chase, 1999),也就是原初照顧者將權力、
軟弱投射到被照顧者身上,藉以傳達需要被照顧的形象。這種角色與關係的僵化,
會影響個體在人際上的互動模式 (DiCaccavo, 2006)。尤其當孩童認為需要拯 救或依順重要他人時,孩童便難以自適的展現脆弱,對於依靠的信任感蕩然無存。
他們相信,只因為自身具有某些功能,所以才會被愛。甚至,承擔與依順是他們 活下去的唯一選擇。
自戀,是一種對自我形象感到滿意的心理狀態,由客體關係理論學者 Kohut 提出,認為孩童的原始自戀需求是很重要的,那是一種他們能夠掌握對自己身體 與 心 靈 的 自 主 控 制 感 的 感 受 。 在 孩 提 時 期 , 它 以 兩 種 型 式 展 現 : 自 戀
(narcissistic self) 和理想化雙親影像 (idealized parent imago) (Keeter, Miller, Kohut, Groves, & Presser, 2000)。自戀是一種誇大自體的表現,來自於主要照顧 者對於孩童理性的回應與鏡映的讚賞,讓孩童對自我產生正向的觀感;理想化雙 親影像意味著孩童理想化了父母的意象,意即,當孩童的需求被滿足時,在他們 眼中父母親便是最好的,他們會將這些撫慰的功能內化,成為日後對於完美的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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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父母對兒童自戀的鏡映功能,提供孩童對於施展雄心的慾望;兒童對於雙親 的理想化作用則提供孩童追求完美典範的目標。這樣的自戀,在日後的生命中,
更會以創造力、幽默、同理心做為轉換。倘若孩童無法從主要照顧者得到自戀的 讚賞,或是在被照顧過程中,無法感受到父母的合宜的回應與照料,將喪失對於 抱負的自信心,以及對典範的追求目標。當兒童不斷的經歷批判、失敗或感受到 是不受歡迎的時候,內在自戀需求會透過分裂,以保護內在自我是全然宏偉和失 敗的投射感受,雖然這種防禦有助於一個人保持內部良好的客體關係,但長久下 來便會犧牲了真實自我,以家庭系統或成員為需求的親職化發展模式(Wells &
Jones, 1998, 2000)。
在自體心理學強調個人如何在客體關係分裂中斷威脅中,以及在自戀需求不 受滿足時恢復其心理凝聚與和諧感(Baker & Baker, 1987)。 自體心理學學者 Kohut 認為自戀非病態,透過此獨立的發展歷程,個體最終將發展出統整的自體。
健康的心理需來三極自體(Tripolar self)結構的平衡,包含鏡映、誇大,和孿生 需求的平衡。鏡映是指對於雙親或主要照顧者上存在追求永恆的結合與完整性,
期望能夠成為自己認定之完美照顧者的一部份。而誇大理想化則是一種全能、誇 大自戀之需求,期盼在追求過程中被接納、回應其自尊心與自我實現功能。孩童 在心理成長過程中,透過天賦與才能,實現其鏡映與誇大需求。而孿生需求則是 指藉著尋求和個人天賦與才能相似的客體,如同被某個像自己一樣的他人所瞭解 一般。從精神病理學發展觀來看,兒童必須在鏡映、理想化,和孿生三極中的至 少兩極是穩固的,當父母提供之養育環境在鏡映上存在著極大的缺陷,孩子便可 能轉向理想化和尋求孿生自我,以供應心理支持,在這種狀況下雖然心理發展可 能無法處在常態曲線,但對於個人在情緒和生活效能上,依然能夠擁有足夠的基 石,以因應自我心理結構(Baker & Baker, 1987)。
兒童的發展歷程涉及多元廣泛的情境、社會脈絡,在這些過程中,若過早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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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繁不恰當的接觸成人的議題,並於其家庭網絡中擔負廣泛的成人角色與責任時,
易產生乏力無助感受(Burton, 2007)。會造成兒童被吸引進父母子系統的家庭 情況,具體而言可能包括:父母親死亡、離婚、具精神疾病、藥物濫用、殘疾或 忙於工作等因素,造成父母無法提供對兒童的照顧 (Byng-Hall, 2008),更甚,
當父母的衝突或離婚可能會使兒童在衝突中擔任特定的角色,或者他們可能成為 替代性的「夥伴」,為了爭取情感認同與認可,兒童認為父母需支持或陪伴,無 形中成為知心好友或夫妻關係調解員,以滿足父母的情感需求(Peris et al., 2008)。對於父母來說,當家庭面臨上述狀況時,可能需要從孩子那裡尋求不適 當的幫助,或者努力將孩子提升到與父母同齡身份(Peris et al., 2008)。兒童必 須犧牲自己,以提供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的需求的狀況,即是角色反轉(Zeanah Jr,
當父母的衝突或離婚可能會使兒童在衝突中擔任特定的角色,或者他們可能成為 替代性的「夥伴」,為了爭取情感認同與認可,兒童認為父母需支持或陪伴,無 形中成為知心好友或夫妻關係調解員,以滿足父母的情感需求(Peris et al., 2008)。對於父母來說,當家庭面臨上述狀況時,可能需要從孩子那裡尋求不適 當的幫助,或者努力將孩子提升到與父母同齡身份(Peris et al., 2008)。兒童必 須犧牲自己,以提供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的需求的狀況,即是角色反轉(Zeanah J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