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資料:
一、編號代碼:B05
二、訪談單位:內政部社會司
三、受訪人員:業務單位主管
四、受訪日期:94 年 3 月 28 日下午二時
貳、訪談題綱:
一、受訪機關背景資料
(一)組織職掌:
內政部社會司下設有職業團體科,負責工商自由職業團體的
輔導,其職掌包括:職業團體會務輔導政策規劃及法制工作事
項、全國性職業團體評鑑表揚事項、全國性職業團體選任職員與
工作人員輔導訓練事項、各級政府人民團體輔導幹部研習事項、
全國性職業團體資訊系統建立事項、省級人民團體輔導、勸募管
理法制工作事項、全國性勸募活動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二)與產業公會之關係:
內政部為全國性及區級職業團體之主管機關,包括工業團
體、商業團體及自由職業團,目前共有 254 個,主要就會務給予
輔導,業務部分則分屬由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有
關經費補助情形,詳見表 9-7。
(三)業務往來情形。
1.辦理全國性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自由職業團之籌組及依各該 法令規定各團體應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事項之輔導。
2.列席會員大會協助理、監事選舉與罷免相關事宜。
3.補助職業團體推展相關活動經費。
4.獎勵績優職業團體與工作人員。
5.參加各該團體舉辦之各項業務研討活動。
二、產業公會的角色功能
(一)請問產業公會在公民社會中應扮演何種角色功能?
答:「政府的力量有限,而民間的資源無窮」,產業公會可說最瞭解
社會脈動與民間的需求,如果能整合民間各界力量,與政府攜手
建立最佳夥伴關係,當可發揮對社會最大的貢獻。未來期待團體
加強著力於專業人力的培訓,開創服務的差異化、工商企業行銷
與組織相關之政策或議題的研發;同時結合同業的智慧及經驗,
並藉由眾人力量,主導或提昇公共政策決策品質,滿足會員需
求。因此團體除激勵會員團結合作,產生堅強的凝聚力;對外更
要產生促進與服務的功能,發揮組織力,擴大參與公共事務,協
助政府發掘問題,解決問題。以期共同促進團體的和諧,以及社
會的進步。
(二)您認為產業公會所能提供會員的服務功能有哪些?可否有營業項
目?對於加強產業公會的功能及提高它的服務成效,您的看法如
何?
答:依據行政院指示,本司正進行人民團體法的修正,未來人民團
體將朝「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方向進行檢討。配合該法之修
訂,其相關子法包括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人民團體選舉
罷免辦法等,也正積極檢討修定中。職業團體相關法規,因屬特
別法之性質,影響雖不大。但因整體環境改變,也將進行檢討。
團體的任務與其功能的發揮息息相關,本部去年召開研修商
業團體法會議時,在這一部份大家都有很高的共識。依據全國商
業總會 90 年所做的一項問卷調查統計,大多數受訪者認為商業
團體可以從事的工作項目,主要有: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或
特准事項、辦理商業證明事項…等。另外配合政府再造所實施的
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以及「委外化」,因此,商
業團體法之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能在相關業務法規,將
部分業務委託或授權公會來做,對強化團體功能,將很有助益。
例如,國貿局「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委託工、商團體簽發原
產地證明書,對公會本身業務發展(財務健全),就有莫大的幫
助。
另就工商業團體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如會員不繳納會費,公
會應予以「勸告」、「警告」甚至經「停權」後,得報請主管機關
處以罰鍰(公會與會員間之私法關係,由政府介入);公會的成
立、解散與會員的入會、退會等均由法律嚴格規定,不得任意為
之;以及倫理規範的定訂定(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等,若能
在其宗旨與任務與以強化,甚至視其性質,賦予部分公權力,當
可使其與「強制入會」制度相互搭配,確實發揮團體功能。就此,
似可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相關業務加以檢討考量,基本
上應可贊同。
又職業團體為公益性之團體,雖不得從事與本質不符之營利
事業,惟為配合團體設立宗旨及任務之推展,當從事與其相關之
營業行為,與現行規定並無不符。
(三)您認為目前產業公會有無分擔政府業務的條件?若無的話,缺少
哪些條件?若有的話,可以分擔哪些業務?
答:就全國性團體而言,本部每年舉辦有團體評鑑表揚,對優良團
體予以表揚,績效不彰團體輔導改進。因此,經考核列入績優的
單位,其會務運作均屬正常且財務健全,就政府相關業務,如證
照的許可、工廠及商業登記、專業人員資格的訓練…等,只要有
適當的稽查機制,這些均是可以考量先予以實施的。而且透過此
些項目之執行,正可與目前政府再造之目標,相輔相成。
三、與產業公會之關係
(一)請問貴機關與產業公會之間的互動關係如何?目前貴機關與產業
公會有哪些合作計畫或活動?
答:本部為全國性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主管機關,歷年來在預
算許可之範圍之下,酌量補助全國工業總會及商業總會辦理等團
體辦理相關活動或推展各項計畫,年補助金額總數約兩百多萬
元,如表 。目前已補助工總辦理「94 年度增進工業團體配合政
府政策暨強化組織功能計畫」、「工商會務季刊編印」。未來預定
補助辦理工總「優良工礦團體優良理監事選拔」、及補助商總辦
理「商業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暨聯誼
活動」、「商業團體法規研討活動計畫」、「商人節金商獎表揚慶祝
活動」及編印相關法規彙編等。
(二)您認為貴機關與產業公會之間的理想關係應該如何?對於產業公
會的關係,有哪些您認為需要加強的地方?
答:人民團體範圍非常廣泛,種類繁多,一般基於會務運作性質雷
同,為避免共同性質的會務組織輔導工作,分別由不同之機關負
責,造成工作重疊與資源浪費,故目前原則由內政部主管,而其
從事之業務或活動,則依其性質由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
導、監督。
惟在立法體例上,為有利事權統一,落實對團體之指導、監
督,以提昇行政效能,進而健全會務及業務之運作,而將主管機
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而為一,此即是一般所稱主管機關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元化。例如農會法、漁會法及工會法。未來政
府應如何分工,以利團體運作,就此部分,似可再加以檢討。
(三)就治理互賴的觀點,請問目前產業公會的法令、機制及政府輔導
作為,有哪些您認為需要加以改進的地方?
答:以會務主管機關立場而言,本部主管之工業團體法,自公布施
行迄今,已達 31 年,而商業團體法自民國 61 年 7 月 26 日公布
施行迄今,已有 32 餘年,除於民國 71 年、85 年及 86 年小幅修
正外,迄今尚未通盤檢討,部分規定已難以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
展需要,整個工、商業團體組織架構,實有詳加檢討之必要。本
部已於 93 年度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辦理「職業團體之屬性暨
在公民社會中之角色」研究案,將參酌其建議於 94 年 4 月間召
開研商會議。
針對該 2 項法規,本部原擬修正原則及要點如下:
1. 維持「工商分立」體系:我國工業、商業團體目前係分別立 法,自成體系,層級各異,組織方式不同,且工業、商業團
體結構差異性頗大,故合併之基礎薄弱,且現制已運作多
年,各團體皆有相當之基礎,目前仍以維持「工商分立」、
各別立法為宜。
2. 貫徹「業必歸會」政策:鑑於工、商業團體為政府與工廠業 者之雙方溝通橋樑,工業團體須整合業者意見以供政府決策
參考,政府亦有多項工作須交付或委託工業團體執行,因
此,貫徹「業必歸會」有其必要性。
3. 強化工、商業團體功能:因應時代快速變遷,各方要求工業 團體擴大服務功能之期望殷切,為符合時代潮流脈動,非自
其任務功能調整不為功,現制商業團體任務相同之現象應予
以改正,因「地」制宜者,宜歸地區性之工業會,因「業」
制宜者,宜歸專業性之工業同業公會,且不同層級亦應有不
同 任務,使其分工而合作,以協助政府及業者推動業務。
4. 重編章名條次順序:參照人民團體法之立法體例,按工商、
業團體之組織功能分章規定,使其體系層次分明。
5. 配合精省政策:刪除工、商業團體省級主管機關與省級團體。
表 9-7 93 年度內政部社會司職業團體科補助經費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元 分配款總額 6,111,263 元
補助對象 產業公會 協會 基金會
補助單位數 9 10 1
補助總金額 2,228,000 3,811,263 20,000 所佔比例 37.3% 62.4% 0.3%
※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