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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類

第一部 份 電信

註解1:為電信設備或系統而特別設計之零件、“雷射”、測試及“生產”

設備及“軟體”,其管制狀況由第五類第一部份決定。

說明1

為通訊設備或系統特別設計之”雷射”,參照6A005。

說明2

設備、零件與”軟體”執行或整合”資訊安全”功能,參照第五類 第二部份。

註解2:本類所述為電信設備操作或支援所必要之“數位電腦”與其相關 設備或“軟體”,若其為製造者慣常供應之標準型號,則被視為 特別設計之零件。其包括操作、管理、維護、工程或帳務處理之 電腦系統。

5A1 系統、設備及零件

5A001 電信系統、設備零組件、配件如下:

a. 任何形式之電信設備,且具有下列特性、功能與特徵者:

1. 為承受因核爆引起之暫時性電子效應或電磁脈衝效應而特別設計 者;

2. 為承受伽瑪、中子或離子輻射而特別強化者;或

3. 為在溫度218 K(-55℃)至397 K(124℃)範圍之外操作而特別設計 者。

註解:5A001.a.3.僅應用於電子設備。

註解:5A001.a.2.及5A001.a.3.不管制為衛星上使用而設計或修改之設 備。

b. 具有下列特性、功能與特徵之電信系統與設備及特別設計之零件及

其配件:

1. 具任何下列特性之水下通訊系統:

a. 聲頻載波頻率在20kHz至60kHz範圍之外者;

b. 使用電磁載波頻率低於30kHz者;或 c. 使用電子束控制技術者;

d. 在“區域網絡”中使用輸出波長超過400nm與小於700nm之”雷射”

或發光二極體(LEDs);

2. 操作於1.5MHz至87.5MHz頻帶之無線電設備,具有任何下列特性 者:

a. 可自動預測與選擇頻率及“總數位傳輸率”在各頻道以達最佳傳 輸狀況;及

b. 合併一線性功率放大器結構,在以下條件,可同時支援多重訊 號:頻率範圍1.5MHz或更高,但小於30MHz,輸出功率1kW或 更大時;或當頻率範圍30MHz或更高,但不超過87.5MHz,輸出 功率250W或更高時,以上“瞬時頻寬”超過一個倍頻或更多,且 輸出諧波與失真度優於- 80dB;

3. 使用“擴展頻譜”技術,包括“跳頻”技術,除5A001.b.4.所述以外,

具任何下列特性之無線電設備:

a. 使用者可程式化之延展碼;或

b. 總傳輸頻寬超過50kHz,為任一資訊通道頻寬之100倍或更多者;

註解:5A001.b.3.b.不管制特別設計用於民間之蜂巢式無線電通 訊系統之設備。

註解:5A001.b.3.不管制為操作輸出功率1.0W或更小而設計之設備。

4. 利用超寬頻調變技術,具使用者可程式化之頻道碼、擾頻碼或網 路辨識碼,並具下列任何特性之無線電設備:

a. 頻寬超過500MHz;或 b. “分頻寬”在20%或以上;

5. 具所有下列特性之數位控制無線電接收器:

a. 超過1,000個頻道;

b.“頻率切換時間”小於1ms;

c. 自動搜尋或掃瞄電磁頻譜之某一部分;及 d. 辨識接收之訊號或發射器類型;或

註解:5A001.b.5.不管制特別設計用於民間之蜂巢式無線電通訊系 統之設備。

6. 利用數位“訊號處理”功能以提供‘語音編碼’輸出率在2,400 bit/s以 下者。

技術註解:

1. 就可變率語音編碼而言,5A001.b.6.適用於連續語音之語音編 碼。

2. 就5A001.b.6.之目的而言,‘語音編碼’定義為對人類聲音取樣 後,將樣本轉換為數位訊號,且顧及人類語音特性之技術。

c. 光纖長度超過500m,且其製造商指明可承受2×109 N/m2或更高之拉 張應力驗證測試;

說明:為水面下使用之光纖電纜,參照8A002.a.3 技術註解:

驗證測試:線上或是離線生產篩選測試,動態施予特定之拉張應力 於長度0.5至3m之光纖上,其運行率在2至5m/s下,通過直徑大約50mm 的絞盤之間。測試之周圍溫度為293 k(20℃),相對濕度為40%。可使 用等同之國際標準於此驗證測試。

d. 操作在31.8GHz以上之“電子操控相陣列天線”。

註解:5A001.d.不管制包含微波著陸系統(MLS),符合ICAO標準之儀 器的著陸系統用“電子操控相陣列天線”。

e. 在30MHz頻率以上操作之無線電定向設備,且具下列所有特性,以 及特別設計之零件:

1. “瞬時頻寬”在10MHz或更高者;及

2. 可搜尋方位線(LOB)至非協同無線電發射器,其訊號持續時間少於 1ms者。

f. 特別設計或修改用於刻意且選擇性干擾、拒絕、抑制、降級或誘使行 動電信服務,與執行下列任何事項,以及特別為其設計之零組件:

1. 模擬無線電存取網路設備之功能者;

2. 偵測與利用行動電信通訊協定(例如:GSM)之特性者;或 3. 利用行動電信通訊協定之特性 (例如GSM);

說明:GNSS干擾設備請參照軍用貨品管制。

g. 由測量周圍無線電頻率發射之反射,以偵測與追蹤移動目標而特別 設計之被動同調定位系統(PCL)或設備,該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係由非 雷達發射器提供。

技術註解:

非雷達發射器可能包括商用無線電、電視或蜂巢式電訊基地台。

註解:5A001.g.不管制下列各項:

a. 無線電天文設備;

b. 需要由目標傳輸任何無線電之系統或設備。

h. 專門設計或改裝之無線電頻率(RF)設備,用於提前啟動或防止啟動 之簡易引爆裝置(IEDs)。

說明:參照5A001.f.及軍用貨品管制。

5A101 為用於“飛彈”而設計或修改之遙測及遙控設備,包括地面設備。

技術註解:

在5A101中,“飛彈”係指完整之火箭系統及無人駕駛飛行載具系統,其 射程或航程範圍可超過300km者。

註解:5A101不管制下列各項:

a. 為載人航空器或衛星而設計或修改之設備;

b. 為陸地或海洋用途而設計或修改之地面設備;

c. 為商業、民間或‘生命安全’(例如:資料完整性、飛航安全)之GNSS 服務而設計之設備;

5B1 測試、檢驗及生產設備

5B001 電信測試、檢查和生產設備,零組件和配件如下:

a. 設備及特別設計之零件或其配件,其特別設計用於“開發”、“生產”

或“使用”5A001所述之設備、功能或特性者。

註解:5B001.a.不管制光纖之定性設備。

b. 設備與特別設計之零件或其配件,其特別設計用於“開發”任何下列 電信傳輸或切換設備者:

1. 刪除;

2. 使用“雷射”之設備,且具下列任何條件者:

a. 傳輸波長超過1,750nm;

b. 使用鐠摻雜氟光纖放大器執行“光放大”;

c. 利用同調光學傳輸或同調光學偵測技術(亦被稱為光頻外差或零 差技術);或

d. 使用類比技術且具超過2.5GHz之頻寬;

註解:5B001.b.2.d.不管制為“開發”商用電視系統而特別設計之 設備。

3. 刪除;

4. 使用超過256級之正交調幅(QAM)技術之無線電設備;或 5. 使用“共通頻道信號”以非聯合模式操作之設備。

5C1 材料 無內容

5D1 軟體

5D001 “軟體”如下:

a. 為“開發”、“生產”或“使用”5A001所述之設備、功能或特性而特別設 計或修改之“軟體”。

b. 為支援5E001所述之“技術”而特別設計或修改之“軟體”。

c. 為提供5A001或5B001所述設備之特徵、功能或特性而特別設計或修 改之特定“軟體”;

d. 為“開發”任何下列電信傳輸或切換設備而特別設計或修改之“軟體”:

1. 刪除;

2. 使用“雷射”之設備,且符合任何下列條件者:

a. 傳輸波長超過1,750nm;或

b. 使用類比技術及頻寬超過2.5GHz者;

註解:5D001.d.2.b.不管制為“開發”商用電視系統而特別設計或 修改之“軟體”。

3. 刪除;

4. 使用超過256級之正交調幅(QAM)技術之無線電設備。

5D101 為“使用”5A101 所述設備而特別設計或修改之“軟體”。

5E1 技術

5E001 “技術”如下:

a. 依照一般技術註解,為“開發”、“生產”或“使用”(操作除外) 5A001所 述之設備、功能或特性或或5D001所述“軟體”之“技術”。

b. 特定之“技術”如下:

1. 為“開發”或“生產”而特別設計用於衛星之電信設備之“必要”“技 術”;

2. 為“開發”或“使用” “雷射”通訊技術,可自動取得與追蹤訊號,以 及可穿過大氣層外或在平面下(水面)之媒介而持續通訊之“技術”;

3. 為“開發”數位蜂巢式通訊基地台接收設備之“技術”,其接收能力容 許以多重頻帶、多重通路、多重模式、多重編碼演算法或多重通訊 協定操作,並可透過“軟體”之改變而修改;

4. “技術”用於“開發”“擴展頻譜”技術,包括“跳頻”技術。

註解:5E001.b.4.不管制”開發”民用蜂巢式無線通訊系統之”技術”。

c. 依照一般技術註解,為“開發”或“生產”下列項目者:

1. 使用數位技術設計在“總數位傳輸率”超過50 Gbit/s情況下運作之 設備;

技術註解:

就通訊切換設備而言,“總數位傳輸率”為單一介面之單向速度,

以最高速度之埠或線進行測量。

2. 使用“雷射”之設備,且具任何下列條件:

a. 傳輸波長超過1,750nm;

b. 使用摻雜鐠氟化物纖維放大器(PDFFA)執行“光放大”;

c. 使用同調光學傳輸或同調光學偵測技術(亦被稱為光頻外差或零 差技術);

d. 使用波長分割多工技術,在單一光學視窗上,具有超過8個光學 載波者;或

e. 使用類比技術及頻寬超過2.5GHz者;

註解:5E001.c.2.e.不管制為“開發”商用電視系統而特別設計之

“技術”。

說明:為“開發”或“生產”非電信設備使用雷射“技術”,參照6E。

3. 使用“光學切換”之設備及其切換時間少於1 ms;

4. 具有下列任何條件之無線電設備:

a. 超過256級之正交調幅(QAM)技術;或 b. 在輸入或輸出頻率超過31.8GHz時操作;或

註解:5E001.c.4.b.不管制為“開發”或“生產”設備之“技術”,上述 設備乃為操作於依照”國際電信聯盟(ITU)分配”之任何頻帶而 設計或修改,此頻帶乃為無線電通訊服務而非為無線電測定。

c. 操作頻帶在1.5MHz至87.5MHz之間,及包含適應性技術以提供 超過15dB之抑制干擾信號;或

5. 使用“共通頻道信號”以非聯合模式操作之設備;或 6.行動設備具有下列所有特性:

a. 操作光波波長大於或等於200nm且少於或等於400nm,及 b. 以“區域網路”操作;

d. 依照一般技術註解,為“開發”、 “生產”微波單片積體電路(MMIC) 動力放大而特別設計用於電信之“技術”,其具下列任一特性:

1. 操作頻率值超過3.2 GHz至6.8 GHz,且平均輸出功率大於4 W (36 dBm)與“分頻寬”超過15%;

2. 操作頻率值超過6.8 GHz至16 GHz,且平均輸出功率大於1 W (30 dBm)與“分頻寬”超過10%;

3. 操作頻率值超過16GHz至31.8GHz,且平均輸出功率大於0.8 W (29 dBm)與“分頻寬”超過10%;

4. 操作頻率值超過31.8GHz至37.5GHz;

5. 操作頻率值超過37.5GHz至43.5GHz,且平均輸出功率大於0.25 W (24 dBm)與“分頻寬”超過10%;

6. 操作頻率值超過43.5GHz;

e. 依照一般技術註解,為“開發”、“生產”電子設備與電路之“技術”,其 特別設計由“超導體”材料製造之電信與內含零件,特別設計用於在低 於“臨界溫度”下操作且至少有一個超導體成分並具有下列任一特性:

1.使用“超導體”閘作數位電路用電流切換,其單一閘之延遲時間(以秒 計算)與散逸功率(以W計算)低於10-14 J;或

2.使用共振電路其Q值超過10,000,在所有頻率中作頻率選擇。

5E101 依照一般技術註解,為“開發”、“生產”或“使用”5A101 所述設備之“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