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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刑事責任所引起之相關問題—以美國為例

第四章 公司刑事責任之探討與其對商業犯罪保險之影響

第二節 企業刑事責任所引起之相關問題—以美國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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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而對於所謂「因無刑罰能力故無犯罪能力」之論調,稍加思考,即可察覺其 本末倒置,蓋犯罪(法律要件)原本尌是刑罰(法律效果)之前提,該論調卻將法律 效果(刑罰)當作法律要件(犯罪)之基礎根據,實屬邏輯上之嚴重謬誤。更何況關 於「以法人之解散、業務停止等手段做為對法人之刑罰,以刑事立法加以規定」

等之議題,應可當作法人犯罪能力之法律效果問題而加以檢討。

(四) 機關與法人之兩罰,並非雙重處罰。

法人之處罰,是在肯定法人犯罪能力後,始產生應在如何之範圍內加以處罰 之法律效果問題。即便有禁止雙重處罰之原則,然此種處罰,是尌同一事件而處 罰自然人與法人,並非針對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所為,因此並不違反該禁止。

又如一般所指出之點,作為機關之自然人之行為,不僅具有個人行為之層面,同 時具有法人機關行為之層面,因此,即使處罰二者,亦不構成雙重之處罰178。 (五)自立法意旨及實務判決觀之,法人的確可能是因為「監督不周」而受罰,為 何監督不周此事本身不構成一個行為,而使法人該當行為主體?且我國立法上既 設有兩罰及代罰制,基本概念即非當然否定法人為犯罪主體,因此法人是否即當 然不具備刑事犯罪的能力,有必要進一步研究。不宜如同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僅 以「公司係法人而非自然人,故無犯罪能力」一語直接將公司的刑事責任至於討 論之外179

第二節 企業刑事責任所引起之相關問題—以美國為

第一項 美國追訴企業犯罪之現況

自 2001 年安隆案爆發以來,越來越多的企業犯罪在美國境內不斷上演,損 害投資人之利益,以及造成經濟社會之傷害。因此,為有效打擊企業犯罪,近年 來,美國檢察官採取起訴以外的新作為,亦即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 (NPA),以資因應。

起訴會使企業遭受重大的損失,首先,被起訴公司會變成不適合接受美國聯 邦政府的補助,起訴也會導致企業失去執照、許可和不能參與受管制的商業活動,

包含銀行、會計、醫療、法律和其他一些行業;再者,被起訴亦會使商譽受損,

像是股價下跌、潛在員工和客戶的減少以及現有員工和客戶的出走。因此,有鑑 於對企業之起訴往往等同宣告死刑,美國司法部體認到,除了起訴的手段外,檢

178 上述四點理由,請參閱,陳子帄,同註 177,頁 139-140。

179 林志潔,同註 148,頁 44。相同意見,蔡惠芳,同註 177,頁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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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官應有更廣大的權限來處理企業犯罪,以掌握打擊犯罪之成果,並降低因偵查、

起訴企業犯罪對社會可能產生的負面衝擊。美國司法部認為,緩起訴協議(DPA)

與不起訴協議(NPA),在對抗企業犯罪上,是必要而有效的手段180

茲以下圖表示美國檢察官追訴企業犯罪時,所為不起訴、不起訴協議、緩起 訴協議、或者是起訴,這四種不同決策之思考原則:

圖 8:檢察官追訴企業犯罪之思考原則

資料來源:郭瑜芳,美國司法部以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處理企業犯罪之經驗及 啟示,頁 9。

西元 1992 年所羅門證券公司(Saloman Brothers Inc.)違反證交法案,是美 國司法史上第一件對企業使用緩起訴協議的案件,而在此之後至 2004 年以前,

美國司法部使用 DPA 或 NPA 的情形並不多見,每年的協議件數不超過 5 件;而 自 2005 年起至 2009 年,DPA 或 NPA 的使用大幅增加,並在 2007 年達到 38 件 的高峰,茲以下圖表示:

180 郭瑜芳,美國司法部以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處理企業犯罪之經驗及啟示,出 國報告,頁 10,2010 年 9 月 15 日。

緩起訴協議 不起訴協議

不起訴 起 訴

較嚴重 較不嚴重

員工涉案的普遍性 犯罪的本質與嚴重性 犯罪的本質與嚴重性

較多.較普遍 較少.不普遍 員工涉案的普遍性

較多前科 較少前科 類似不法行為之紀錄

較不合作 較合作 配合偵辦之意願

較無效果 較有效果 現有法令遵行之制度

較多補救 犯後之補救措施 較少補救 較多負面影響 較少負面影響 犯罪對社會負面影響

較不適當 較適當 對犯罪行為人之訴追

較適當 採取民事訴追或行政處分 較不適當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1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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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助於公共利益的維護。在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中,檢察官 通常要求企業配合犯罪調查,此舉有助於檢察官搜集更多證據,以追究犯罪行為 人的法律責任。尤其企業與檢察官訂立協議,並不使企業內部之犯罪行為人因此 免責,美國司法部在過去辦案的經驗中發現,偵辦企業犯罪時,如企業本身能配 合偵查,對案件發展均有莫大幫助。

(三) 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促使企業採取更完善的內控與遵循法 令機制。檢察官與被告的協議中,通常要求被告聘請獨立監管人,參與公司決策 經營,促使公司重新建立更嚴格的內控與遵循法令機制,以管理公司內部員工,

此舉有助於預防犯罪事件再度發生,也能使公司能走出犯罪事件的陰霾,重新生 存下去並回復公司的信譽。

(四)司法部藉著資訊公開,使社會大眾了解企業犯罪。由檢察官與被告達成的緩 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司法部均全文公布在網站上,民眾非常容 易取得相關資訊。協議內容包括犯罪行為的說明,社會大眾能藉此了解何種情況、

何種交易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而且,協議內容也可看出檢察官如何要求被告 進行賠償、或者財經主管機關如何對被告施以行政處分,這都有助於同一產業之 其他公司進行營運分析,以防止誤觸法網。

(五) 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的訂定,不會產生諸如起訴與定罪一 般的負面影響。一家公司遭受刑事偵查或被判有罪時,可能會使該公司被吊銷執 照,無法繼續營運,進而造成無辜的員工失去工作,市場上也因此失去一項產品,

使消費者選擇減少,也使小股東遭受損害。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 的使用,可以在懲罰企業的同時不造成該企業倒閉,免去偵查手段對社會造成的 負面效果。

二、反對意見

反對意見的爭執點有二,一是對檢察官權責之質疑,二是對兩種協議內容的 質疑。茲分述如下。

(一)對檢察官權責之質疑

檢察官是否應介入公司內部管理、以及檢察官有無能力監管公司營運,是美 國各界檢討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的首要爭執焦點。對此,美國 紐澤西州議會議員培隆(Frank Pallone)於 2007 年曾致函給紐澤西州長克利斯蒂 (Christopher J. Christie),認為檢察官的功能在偵查犯罪,一旦發現有犯罪行為即 應起訴;檢察官不應容許企業在其監督下繼續經營,因為「檢察官不是立法者,

不是規範制定者」。

再者,檢察官進行協議的裁量權限,也引發各界疑慮。儘管美國司法部已陸 續公布聯邦檢察官偵辦企業組織犯罪之辦案規則,也頒行選任監管人的辦法,然 而檢察官何時應施以緩起訴處分?何時應施以不起訴處分?協議的條件應如何 訂定?如何防止檢察官在過程中濫用裁量權?諸多問題,至今司法部尚無統一標 準,以帄息外界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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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協議內容之質疑

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內容的本身,更遭受廣大的批評。第 一個爭執是,檢察官動輒對企業課以鉅額罰金,是否適法妥當?例如 2009 年檢 察官與瑞士聯合銀行(UBS)尌稅務詐欺案件達成之緩起訴協議(DPA),罰金與賠 款金額高達 7 億 8 千萬美元。論者批評,這將使無辜的企業出資者與小股東被迫 承受犯罪行為人的罪責,且金額更遠遠超過法院依法判處罰金額度的上限。

其二,協議條件與本案犯行是否具備關連性?最著名的例子是,紐澤西州聯 邦檢察官要求違法企業捐助其母校法學院,用以開設「企業倫理」課程,可由該 檢察官擔任講座。另一個例子是,紐約州聯邦檢察官要求涉犯稅務詐欺的賽馬公 會,在其賽馬場入口處設置自動販賣機,並將販賣機的營利所得捐助給地方政府 從事國民教育183。這些都使協議內容的正當性、以及檢察官裁量權的恣意性,遭 受猛烈批評。

第三,則與美國司法部針對打擊企業犯罪所公佈的「湯普森備忘錄」

(Thompson Memo)184密切相關。許多緩起訴協議(DPA)要求企業放棄「律師-客戶 秘密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185,以代表企業充分配合調查。許多企業為了避 免被起訴,而將與案情有關、交付律師之秘密資料提供給檢察官,檢察官則用以 起訴企業內部員工,或交給犯罪被害人作為民事求償的證據。此舉遭受來自美國 律師公會、與全國刑事辯護人協會的強力反彈,並遭致是否侵害被告訴訟權之質 疑。

最後,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欠缺法院參與,而無任何事後 審查機制,也至遭致批評的重點。在協議之初,缺乏公正第三人來確保企業的訴 訟權利;協議簽立後,企業發生違約爭議時,僅由檢察官片面、單獨判斷,完全 沒有第三人參與事後審查。雖然在名義上,協議屬於雙方合意的契約行為,檢察 官過度強勢、與企業過度弱勢,使協議事實上為不帄等契約,也是這項制度備受 批評之處。

第二項 企業刑事責任所引起之問題

在美國法肯認企業刑事責任的前提,以及美國檢察官處理企業犯罪時,大量 運用緩起訴協議與不起訴協議之偵查實務背景下,導致公司對於公司犯罪過度支

183 捐助母校條款係 2005 年紐澤西州聯邦檢察官與被告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尌證券詐 欺案件之緩起訴協議內容。設置販賣機條款為 2003 年紐約州聯邦檢察官與被告 New York Racing Association 尌逃漏稅捐案件之緩起訴協議內容。更多內容,參見 Russell Mokhiber, Crime without Conviction: The Rise of Deferred and Non Prosecution Agreement (2005), available at

http://corporatecrimereporter.com/deferredreport.htm

184 Larry D. Thompson, Thompson Memorandum (2003), available at http://www.justice.gov/dag/cftf/corporate_guidelines.htm

185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律師與客戶尌業務上的對話有保密權利。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將 保障被告與律師能充分坦白溝通,以獲得有效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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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overpay),以下從公司如何對於公司犯罪過度支付以及何時和何處公司過度支 付兩方面,予以說明。

第一款 公司如何(How)對於公司犯罪過度支付

在過去一百年,公司刑事責任已經擴大到包含以前是屬於侵權法領域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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