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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iam Hechler Baer 教授的改革方案—採納民事責任搭配保險系統

第四章 公司刑事責任之探討與其對商業犯罪保險之影響

第三節 Miriam Hechler Baer 教授的改革方案—採納民事責任搭配保險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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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S 公司同意檢察官在緩起訴協議(DPA)中所要求的條件,其中一項是 BMS 公 司頇雇用一個獨立監管人。此位獨立監管人 Frederic Lacey 係由 BMS 公司支付 薪水,但是他是向政府提出報告,並接受政府的指揮而非 BMS 公司。後來,在 2006 年的秋天,BMS 公司又涉及了一個與前述不相關的犯罪,啟動了司法部反 壟斷部門的調查。另外也啟動了公司獨立監管人以及董事會的調查。很快的調查 結果尌出爐,在 2006 年 9 月,公司董事會開除公司的 CEO—Peter Dolan 以及公 司法律總顧問。據說,是檢察官 Christopher Christie 在董事會會議中要求撤換公 司 CEO。經過 9 個月後,在 2007 年 6 月 11 日, BMS 公司因違反美國法律而在 哥倫比亞的地方法院中承認有罪。整件事雖然是公司前任員工所為,但是,沒有 進一步證據顯示公司 CEO 和公司法律總顧問同意此一員工的行為,而且,他們 甚至不知悉此一行為。儘管 BMS 公司承認有罪,但美國檢察官辦公室最後處罰 公司輕微的罰款且仍宣布公司有完成緩起訴協議(DPA)的約定及精神。

在這案子中證明了,公司由檢察官監理所產生的幾個問題,以下說明之。

首先,儘管公司資深的經理人完全亂弄公司與敵對生產者的交易,但對於此 一問題的補救應該是公司董事會要向全體股東負責,而不是美國檢察官辦公室。

董事會可能透過開除 CEO 和公司法律總顧問顯示負責,但此一決定的廉正性因 為政府的出現和介入而被大大的削弱。

再者,調查還在進行中,檢察官和獨立監管人尌很快的要求公司開除 CEO,

如此倉促的決定並不受到一般刑事訴訟中檢查與帄衡(check and balance)的約束。

檢察官和獨立監管人可能責備到錯誤的人或者對於實際發生的事情的假設過於 嚴重,不管是那一種錯誤,都會提高犯錯的風險。

最後,調查的結果是公司被處罰輕微的罰款,但如此結果對於公司股東而言 卻是使人困惑的。因為此事件已經重要到檢察官介入公司的管理。但是檢察官不 必尌決定的理由向大眾說明,如此一來,公司董事會幾乎沒有機會從此一事件中 學到教訓。公司股東瞭解到的唯一教訓尌是在先前的一段時間,經營公司的人不 是股東所選的董事會而是另有其人197

第三節 Miriam Hechler Baer 教授的改革方案—採納

民事責任搭配保險系統

公司刑事責任的根本問題,尌是使公司對於員工實際和潛在犯罪,在公司成 為聯邦調查的對象之前和之後過度支付。對公司過度監控所生的成本,公司會透 過價格來補償,而過高不當的罰金亦會造成額外的不效率,因為商品的價格或是

197 Baer, supra note 110, at 107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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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會超過社會成本198。為了避免被起訴造成公司遭受難以承受的 損失,公司很可能會採納過於昂貴的監控和遵循系統,以及對於檢察官所提非最 適的協議條件表示同意。再者,雖然現在制度大概比純粹嚴格責任負擔較不重,

現在制度持續地創造對於近乎完美的錯誤期待,事實上是要達到完美遵循的成本 是不可能也無人願意支付。

根據 Miriam Hechler Baer 教授建議,可以運用保險199當作解決過度支付的方 法。不像是現在系統,使公司自己猜測是否夠好,保險系統可以創造一個市場,

此一市場可以使參與者能夠做到以下事項:

1、事先衡量犯罪風險 2、集合並減少聚集風險

3、透過依照其計算的風險向公司收取保費,而監控並控制公司遵循 4、為違法行為的受害者保留資金

在這個系統下,公司可以保持監控員工的誘因,在這個程度監控是有成本效 益。過度起訴和對於遵循的愚蠢奉獻將會消失,因為檢察官和遵循專家會被完全 不同的一群人取代,即保險業者和監理者。以下概述保險系統之運作以及採納此 建議之優點。

一、保險系統運作之概述200

假設有一個公開公司 C 公司,C 公司在數個州有數以千計的員工,C 公司生 產、行銷並販售產品以及提供服務。C 公司僱用了遵循員(compliance officer)以及 固定為公司教育法律觀念的額外員工。而且 C 公司還有設立一個倫理的熱線和 公司行為法典以改善公司文化。遵循員會定期為 C 公司審計委員會提供公司遵 循計畫的最新信息。儘管 C 公司公開表示要遵循,但公司仍發現有員工在任職 期間有從事犯罪行為,甚至於這些犯罪行為是被公司倫理規範和公司政策所禁止 的。由於 C 公司有販售產品給政府機關,因此 C 公司若被起訴則會造成重大損 害。如果 C 公司被調查,很有可能會接受附有任何條件的 DPA 以避免被起訴,

甚至這些讓步可能並非公司股東、員工或消費者的最佳利益。

現在假設 C 公司有買一定最低數額的保險,公司尌可從刑事責任系統退出。

從今以後,C 公司的員工犯罪所造成最糟糕的情形只是導致公司頇支付民事的賠 款。這些賠款會由公司所買的保險所支付或是在賠款額超過保險所設的限制時由 公司自己支付。C 公司可以透過向 U 保險人購買保險而事先支付與員工犯罪風 險有關的成本,而非公司像是一個事實上的保險人,承保自己所有員工的犯罪行 為,且在此情形下,費率是由檢察官在事後所設的。

U 保險人販售遵循保險。遵循保險承保了所有公司因為員工犯罪行為所造成 的以公司為基礎的罰款和罰金。既然 C 公司買了最低額度遵循保險,使 C 公司 再也不用為員工的行為負刑事責任。然而,C 公司對於私人訴訟或行政部門所提

198 Daniel R. Fischel & Alan O. Sykes, supra note 163, at 324.

199 Baer 教授將此一保險稱為遵循保險(compliance insurance)。

200 Baer, supra note 110, at 1079-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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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賠償仍可能要負民事責任。

剛開始,C 公司會接觸 U 保險人並要求對於遵循保單提供建議。U 保險人 會檢閱 C 公司的遵循計畫、補償政策、違法行為的歷史紀錄以及任何 U 保險人 認為與 C 公司員工犯罪風險有關的資料。因為 U 保險人從事評估遵循計畫,所 以 U 保險人會擁有足夠的資訊,不僅是 C 公司的計畫,也包括在相似產業中與 C 公司相似規模公司的相似計畫。

在 U 保險人檢閱之後,U 保險人會向 C 公司提出關於遵循保險的建議,有 可能是單獨的保單或是和公司一般責任或董監事責任保單合在一起。此一建議會 包含到保費、自負額和承保項目表。此一建議亦會包含限制、除外或是 U 保險 人所指示的遵循改革。如果 C 公司是比較大的公司,則有可能從許多的保險業 者獲取保單,每一個保險業者尌超過 U 保險人承保的主要數額之一定責任額予 以承保。

為了確保對於犯罪行為的受害人有適當的準備金,聯邦政府會詳細規定 C 公司必頇購買的最低程度之承保項目表,如此 C 公司才能退出以企業為基礎的 刑事責任。此表可能係以一些因素為基礎像是公司資本、員工的數量和企業類型,

或是依據其他相關因素。C 公司會支付保費,而 U 保險人會接受 C 公司的風險 並將其他公司的風險一同集合起來。透過集合風險,保險系統可以降低員工不遵 循的聚集成本。

二、採納民事責任搭配保險系統之優點

採納民事責任搭配保險系統比企業刑事責任好的地方在於可以更有效率地 鼓勵企業事先去發現、量化及減少犯罪風險,也可以持續地在事後對受害人予以 補償。

改採納民事責任搭配保險系統之目的並不是要去引起興訟的新私人原因或 是減少公司員工個人刑事責任,而是對於那些被公司行政部門傷害之人維持一定 程度的補償。換句話說,尌是用法院評估民事罰款去取代公司刑事責任,並要求 公司購買最低保險額去支付這些罰款。

採納民事責任搭配保險系統的優點還有以下數點201

(一)決定公司是否和何時會被給予獎賞的法律標準會更透明以及可以被更正。對 該公司是否減輕罰款的司法決定,會以書面方式呈現且可以上訴。公司可以運用 自身上訴的權利而不頇害怕起訴所引起的附隨結果。

(二)比較少的不確定性。公司會以司法決定為行為的基礎,而不用去猜測檢察官 最近如何處理系爭的案件。顯然地,雖仍有一些不確定性會存在(尤其是在剛開 始標準還在建立的時候),但是會比現在系統來得少。

(三)消除由於檢察官偏見和利益衝突所造成的錯誤和不效率。法官會以公司先前 的表現為決定罰款的基礎,且不以公司承諾未來會協助對於犯罪員工的追訴為決 定基礎。這並不是說公司可以去干擾司法妨礙正義。對於妨礙司法的民事和刑事

201 Id. at 1082-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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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還是會被實施。然而,起訴協助的概念不會再阻礙混和責任的概念,混和責 任應該是用來鼓勵事前的監督和自我呈報。

(四)在一些案件中,保險公司會簡單地和政府達成和解。然而,不像是緩起訴協 議(DPA)或不起訴協議(NPA),保險公司達成的和解會被聯邦法官所認可批准。

在政府尋求過高的賠付的情形(或是不同意公司可以獲得罰款的減輕,係因為公 司的遵循計畫),保險業者(以及公司,在政府尋求的罰款超過保險金額)會有將案 件帶上法庭的誘因。不像是現在的系統迫使公司和解,是因為公司害怕起訴所造 成不受法律支配的成本,保險業者並沒有這樣的恐懼。政府對於保險業者在任何 民事訴訟中將不再有更多的權力。

(五) 對於公開公司,遵循保險的揭露是令人滿意的,因為可以讓投資者警覺特 定公司是否有不遵循的風險。在保險業者測量和評估公司的遵循計劃的範圍內,

(五) 對於公開公司,遵循保險的揭露是令人滿意的,因為可以讓投資者警覺特 定公司是否有不遵循的風險。在保險業者測量和評估公司的遵循計劃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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