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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制度給台灣的反思

第四章 公司刑事責任之探討與其對商業犯罪保險之影響

第四節 美國制度給台灣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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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還是會被實施。然而,起訴協助的概念不會再阻礙混和責任的概念,混和責 任應該是用來鼓勵事前的監督和自我呈報。

(四)在一些案件中,保險公司會簡單地和政府達成和解。然而,不像是緩起訴協 議(DPA)或不起訴協議(NPA),保險公司達成的和解會被聯邦法官所認可批准。

在政府尋求過高的賠付的情形(或是不同意公司可以獲得罰款的減輕,係因為公 司的遵循計畫),保險業者(以及公司,在政府尋求的罰款超過保險金額)會有將案 件帶上法庭的誘因。不像是現在的系統迫使公司和解,是因為公司害怕起訴所造 成不受法律支配的成本,保險業者並沒有這樣的恐懼。政府對於保險業者在任何 民事訴訟中將不再有更多的權力。

(五) 對於公開公司,遵循保險的揭露是令人滿意的,因為可以讓投資者警覺特 定公司是否有不遵循的風險。在保險業者測量和評估公司的遵循計劃的範圍內,

保險人承擔一些相似於審計員,信貸機構和律師等經常被視為企業的看門人的工 作—定期評估和審查公司。

第四節 美國制度給台灣的反思

從之前的敘述,可知道美國法雖然肯認企業刑事責任,但是學說上爭論不斷,

且承認公司刑事責任引起的諸多問題,已如本章第二節所述。而晚近出現的緩起 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議(NPA),乃美國司法部在近十年來的執法過程中,

體認到對企業之起訴往往等同宣告企業死刑,有鑑於此,除了起訴的手段外,檢 察官應有更廣大的權限來處理企業犯罪,以掌握打擊犯罪之成果,並降低因偵查、

起訴企業犯罪對社會可能產生的負面衝擊。因而,美國司法部認為這兩種協議在 對抗企業犯罪上,是必要而有效的手段。但是,律師界與學術界對這兩種協議卻 是批評不斷。美國政府責任辦公室202,乃協助美國國會監督、評估、調查聯邦政 府落實預算執行與法律制度的獨立機構,於 2009 年時,針對聯邦檢察官歷年來 的緩起訴與不起訴協議,展開全面性調查,曾經進行兩次國會聽證、並提出三份 研究報告203,茲將上開三份報告提出之檢討與建議整理如下204

202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設置於 1921 年,設立宗旨在監督行政部 門的預算與法律執行,並提供國會有關政策分析與建議之意見。有關本案的調查方法,包括調閱 152 件緩起訴與不起訴協議書面記錄,訪談檢察官與司法部官員、被告企業之代表、部分獨立監 管人、以及法官。

203 此三份報告為初步觀察報告(Preliminary Observations on DOJ’s Use and Oversight of Deferred Prosecution and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s)、獨立監管人制度報告(Prosecutors Adhered to Guidance in Selecting Monitors for Deferred Prosecution and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s, but DOJ Could Better Communicate Its rule in Resolving Conflicts)及年終報告(DOJ Has Taken Steps to Better Track Its Use of Deferred Prosecution and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s, but Should Evaluate

Effectiveness)。三份報告的全文資料可參考:

http://www.gao.gov/docsearch/locate?searched=1&o=0&order_by=date&search_type=publications&k eyword=deferred+prosecution+&Submit=Search

204 郭瑜芳,同註 180,頁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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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立監管人之權責範圍與聘僱費用之問題

美國政府責任辦公室調查時發現,部分被告企業表示不了解獨立監管人的權 責範圍,而且也不清楚獨立監管人究竟完成什麼工作,而美國司法部也沒有尌此 進行溝通與解決。例如某企業提到,獨立監管人聘請過多人員、召開過多會議,

以致每天有 20 到 30 個律師向該企業請款。請款的費用從每小時 295 美元至 895 美元都有;每個月因為獨立監管人而產生的費用,最少是 8000 美元,最多是 210 萬美元,部分企業認為花費太大,十分不合理。另外有些獨立監管人未按照協議 之規定,向司法部提出半年報告,或者提出的半年報告內容錯誤百出,又沒有留 下足夠的時間讓企業表示意見,即送交司法部。針對企業所提出之質疑,美國司 法部目前尚無解決機制。

(二)緩起訴與不起訴協議之成效問題

儘管美國司法部表示,緩起訴與不起訴協議是檢察官打擊企業犯罪不可或缺 的重要工具,但是司法部至今無法說明,與提起公訴相比,緩起訴與不起訴協議 的成效究竟為何。又司法部欲藉由協議的手段,迫使企業進行內部改革,卻沒有 任何評估說明是否已達成政策目標,實難服眾。

綜上,美國法承認公司刑事責任,導致公司在受到極度寬廣刑事責任規則管 制以及對起訴有所恐懼下,過度支付,進而導致社會不效率且可能降低公司的遵 循。美國司法部處理公司犯罪所採取的新手段—緩起訴協議(DPA)與不起訴協 議(NPA),雖然可降低因偵查、起訴企業犯罪對社會可能產生的負面衝擊,但 也是問題重重,且美國司法部無法找到辦法解決。

公司是否負擔刑事責任,誠如美國法院在判決中,從不諱言美國法上的公司 刑事責任,其政策導向的意味濃厚。所以,是否要承認公司刑事責任,並非邏輯 上的必然。近年來,在台灣,公司治理的問題日益嚴重、公司發生危害社會經濟、

公安或汙染環境,對大眾的財產、健康造成傷害的事件也時有所聞,使用刑事責 任來迫使公司提高其注意義務,以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面的呼聲越來越多。但是,

課予公司刑事責任是否尌能有效降低公司犯罪風險,減少公司弊案的發生,實有 疑問。一旦我國如同美國法般承認公司刑事責任,可預見在美國所發生承認公司 刑事責任後所引起的諸多問題,也會在我國發生,因此,我國在決定是否承認公 司刑事任應該要將美國目前現況考慮進去,並要引以為鑑。

我國基本刑法及法院實務雖未肯認公司刑事責任,但在部分特殊的刑事法規 中,不乏課予法人刑事責任的規定。雖然法院實務認為公司只是受罰主體,並非 行為主體。但畢竟公司被課予刑事責任,則對於此受罰的部分即不具有可保性。

因此,商業犯罪保險無法承保,目前市售的商業犯罪保險,保單條款皆將公司依 法應負之罰金、罰鍰除外不保。本文認為 Miriam Hechler Baer 教授的建議—消除 公司刑事責任,改為採納民事責任搭配保險系統,值得我國效法。此一建議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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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優點,已在先前提過,茲不贅述。

本文認為我國不但無頇如同美國一樣承認公司刑事責任,且應該全面消除公 司之刑事責任。承認公司有犯罪能力而課予公司刑事責任之主要目的,尌是希望 能藉此有效降低公司犯罪風險,減少公司弊案的發生。但是,承認公司刑事責任 所引起之諸多問題,已如前面第二節所述,且透過課予公司刑事責任是否真能有 效降低公司犯罪風險,實有疑問。本文認為應採納 Baer 教授建議,透過保險方 式能較有效地降低公司犯罪風險,對社會大眾及公司都較為有利。此建議目的並 不是要去減少行為人之刑事責任,而是用法院評估民事罰款去取代公司刑事責任,

並要求公司購買最低保險額去支付這些罰款,且對於那些被犯罪行為傷害之第三 人維持一定程度的補償。

目前我國經濟犯罪主要適用之法律,為刑法偽造文書、背信、詐欺、侵占罪,

或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公帄交易法等相關金融法令,皆僅追訴行為人之刑事 責任,而未將公司列為獨立追訴的對象,亦即公司不用面臨到被起訴的風險。但 是,基於特殊刑法處罰公司之罰金或罰鍰,商業犯罪保險是除外不保。因此,公 司無法透過商業犯罪保險,將公司所面臨之犯罪風險全部轉嫁出去,保險所提供 之保障即出現缺口,尌罰金或罰鍰部分,公司仍頇自行承擔。本文認為應全面消 除公司刑事責任,回歸民事責任,則商業犯罪保險才能發揮其最大的功能,公司 才能透過商業犯罪保險全面轉嫁公司所面臨之犯罪風險,獲得最完整之保障。

商業犯罪保險在 2008 年才引進到我國,乃是一種新興的保單,政府應該要 多鼓勵公司購買,以有效率地鼓勵企業事先去發現、量化及減少犯罪風險,避免 公司弊案的發生,也可以持續地在事後對受害人予以補償。針對公司犯罪風險,

商業犯罪保險雖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目前商業犯罪保險之承保範圍仍有 不足之處。關於法令遵循之部分,一旦發生公司內部員工犯罪,且公司未完全遵 循法令之規定,做好公司內控或相關工作,則公司將面臨受罰。由於法令多如牛 毛,許多公司並非故意不遵循,甚至誤以為自己有完全遵循法令。此亦為犯罪風 險所引起之損失,但目前商業犯罪保險未有承保此類損失。本文認為應參考 Baer 教授的建議,商業犯罪保險應該要將此一損失納入承保範圍,如此才能發揮最大 的功能,提供公司最完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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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業犯罪保險保單條款評析與商品比 較

第一節 商業犯罪保險保單條款評析

目前國內市面上,販賣商業犯罪保險保單的保險公司,共有四家保險公司銷 售,包括友邦產物保險公司(98 年 11 月 23 日改名為美亞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稱 為美亞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公司以及蘇黎世產物保險 公司。商業犯罪保險保單條款不像是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單條款一樣,有統一版 本(公會版),因此,以下本文將以美亞公司所販售的商業犯罪防護保險的保單條 款,當作主要討論的對象,理由在於此一保單條款乃我國第一份中文保單,到目 前為止也是唯一的一份中文保單。

以下,本文將對於商業犯罪防護保險保單中,重要條款和爭議條款加以評析 討論。

第一項 承保事項 一、 一般承保事項

(一) 保單條款規定 第二條 承保範圍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損失係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或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發現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損失係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或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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