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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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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亦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所能請求之保險金額頇受到這三個金額 之限制,換句話說,被保險人之損失未必能獲得完全的填補。而這些限制並未出 現在商業犯罪保險中,相較之下,明顯的商業犯罪保險提供較高的保額。

商業犯罪保險所提供之保障範圍比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來得大。關於被保險人 範圍、承保主體範圍及承保區域皆是商業犯罪保險較廣,在員工和損失之認定上,

亦是商業犯罪保險認定較寬,且商業犯罪保險限制較少,沒有課予被保險人提起 訴訟義務,對於保險賠償金額也未設有如同員工保證保險保單中「每一被保證員 工之保險金額」、「每一次事故之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累計最高保險金額」三 個限制。對於公司而言,在轉嫁公司犯罪風險方面,商業犯罪保險應為較佳的保 單。對於公司而言,商業犯罪保險才能提供一個完整的保障。

第二節 建議

基於本文前述之結論,以下本文尌公司刑事責任與商業犯罪保險保單條款兩 方面提出本文的建議,以供作參考。

一、關於公司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經濟犯罪主要適用之法律,為刑法偽造文書、背信、詐欺、侵占罪,

或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公帄交易法等相關金融法令,皆僅追訴行為人之刑事 責任,而未將公司列為獨立追訴的對象,亦即公司不用面臨到被起訴的風險。但 是,基於特殊刑法處罰公司之罰金或罰鍰,商業犯罪保險是除外不保。因此,公 司無法透過商業犯罪保險,將公司所面臨之犯罪風險全部轉嫁出去,保險所提供 之保障即出現缺口,尌罰金或罰鍰部分,公司仍頇自行承擔。本文建議我國不但 無頇如同美國一樣承認公司刑事責任,且應該全面消除公司之刑事責任。全面消 除公司刑事責任,回歸民事責任,則商業犯罪保險才能發揮其最大的功能,公司 才能透過商業犯罪保險全面轉嫁公司所面臨之犯罪風險,獲得最完整之保障。

另外,尌法令遵循部分,一旦發生公司內部員工犯罪,且公司未完全遵循法 令之規定,做好公司內控或相關工作,則公司將面臨受罰。由於法令多如牛毛,

許多公司並非故意不遵循,甚至誤以為自己有完全遵循法令。此亦為犯罪風險所 引起之損失,但目前商業犯罪保險未有承保此類損失。本文建議商業犯罪保險應 該要將此一損失納入承保範圍。

二、關於保單條款

(一) 建議在商業犯罪保險保單條款應該要明確定義「不誠實行為係指員工之竊 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背信等六種不法行為」,避免日後在認定解釋上 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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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議應該增列「持有或控制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東除外不保」

和「核子輻射除外不保」兩個除外不保事項。

(三) 建議應該將報警處理條款違反時之效果予以修正,將保單條款修改為「除 該損失係由員工引起、涉入或與之有關者外,被保險人於發現損失後應向警察機 關報案,若被保險人不向警察機關報案,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四) 建議「詐欺之理賠申請條款」,條款名稱應改為「理賠申請時之詐欺條款」, 避免使人誤認而發生混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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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錄一

美亞產物商業犯罪防護保險要保書

97.12.29 (97) 邦保商企字第0498號函備查 98.09.11(98) 邦保商企字第0444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0001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0-866-588

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上本公司網站,網址:www.chartisinsurance.com.tw,或至本公司索取。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要保人須知

填寫要保書前,請仔細閱讀本保險契約及要保書。

請注意本要保書係由要保人代表所有被保險人(如保險契約條款之定義)並經所有被保險人之授 權而填寫。

本要保書之用詞定義如下:

_ 要保人係指填寫本要保書之機構;

_ 從屬公司係指要保人之「從屬公司」(如保險契約條款之定義);

_ 轉帳係指對金融機構所為以交付或轉移資金之任何指示,但不包含支票;

_ 員工福利方案係指被保險人為其過去、現在及未來之員工或其相關受益人之利益,由被保險人 所建立或監管之任何退休金、員工福利、福利金、員工認股權儲蓄計畫或認股權憑證計畫、慈善 基金或基金會。

_ 要保文件指經簽署之本要保書及於本要保書之陳述、保證及聲明,以及所有補充資料及附件。

回答下列問題時,請以新台幣為各項金額計算之幣別。

1. 要保人之資料

1.1 要保人名稱:

1.2 要保人主要營業處所之地址:

1.3 要保人註冊登記之國家:

1.4 要保人之營運已持續經營多久?

1.5 要保人之主要網站位址:

1.6 請勾選擬投保之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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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叁佰萬元 美金伍佰萬元 美金壹仟萬元 其他:

1.7 要保人或其任一從屬公司於過去五年內是否曾經參與任何合併、收購、公開收購、買斷股權 之收購或有股權結構之變動,或成為上述行為之標的? 是 否

若回答為「是」,請提供詳細資料:

1.8 請提供下列關於要保人與其從屬公司之所有資料:

本年度 去年度

(a) 員工總人數

(b) 本地營業處所之數目 (c) 海外營業處所之數目 (d) 年營業額

(e) 存放於單一營業地點中的金錢、有價證 券、貴重金屬及/或珠寶的最大價值?

(f) 每年度轉帳總值之約略數額 (g) 所有員工福利方案之目前市場價值

2. 稽核

2.1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內部稽核部門人力是否充足且有符合相關資格之人員?

是 否 若回答為「是」:

(a) 對於所有營業處所是否均已建立內部稽核流程? 是 否 (b) 內部稽核部門主管的直屬主管為何人? 姓名/職稱:

2.2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所有營業處所是否每年至少會由外部稽核人員稽核一次?

是 否

2.3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是否已實施外部稽核人員於最近一次稽核後所提出的相關建議?

是 否

若答案為「否」,請另以書面詳細提供任何尚未施行的建議及預計完成的時程表。

3. 內部財務控制

3.1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對於報酬或薪資有異常或超額給付的情形,是否會指定由非平常 處理該部分人事資料者進行獨立之查核? 是 否

3.2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對於下列工作是否有進行適當的分工,而非自始至終只由單獨一 人即可獨自控制完成,而不需另有他人複核?

(a) 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的支票簽署或付款授權(包含資本支出); 是 否 (b) 轉帳指示的簽發; 是 否

(c) 轉帳流程的更改; 是 否 (d) 新銀行帳戶的開立; 是 否

(e) 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包含銀行支票、旅行支票和匯票等)的投資及保管;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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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退還款項或退回貨品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是 否 (g) 任何員工福利方案之資產的支出; 是 否

(h) 招標後的合約簽訂。是 否

3.3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銀行報表與客戶帳款之核對是否由非授權負責 存款/提款、簽發轉帳指示或處理客戶帳戶之人獨立處理? 是 否

4. 招募及人力資源

4.1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對於涉及處理股票操作、金錢、財務或資金運作之職位的招募或 晉升,是否獨立查核該員工過去的工作經歷? 是 否

4.2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是否對其機構全部人員均提供書面的反詐欺政策? 是 否 4.3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是否提供所有員工可通報疑似舞弊事件或可疑活動的舉發專線,

並告知所有員工該專線的使用及用途? 是 否

5. 存貨及實體有價證券

5.1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所有的營業處所是否均設有進出管制? 是 否 5.2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是否所有存放金錢、有價證券和貴重金屬的營業 處所均設有警報系統? 是 否

5.3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是否至少每季進行存貨、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的獨立盤點並核 對存貨紀錄? 是 否

5.4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對於運送金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的金錢或有價證券是否交由 保全或專業的現金運送公司運送? 是 否

6. 第三人

6.1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是否有經核可的供應商名單? 是 否 6.2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對於所有的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

(a) 是否檢測其勝任資格、財務穩定度和誠信度? 是 否 (b) 是否與其簽訂書面合約? 是 否

(c) 在合約有效期間內是否對其進行查核? 是 否

(d) 在要保人或其任一從屬公司營業處所工作之廠商是否受要保人或該從屬公司的日常管理控 制? 是 否

6.3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是否將任何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委外予外部服務提供者?

是 否

7. 電腦系統

7.1 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是否依使用者授權程度之差異而對於不同等級的電腦系統提供

專屬密碼? 是 否

7.2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離職人員的密碼是否自動失效?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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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電腦程式修改人員與核准變更者是否非同一人? 是 否 7.4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電腦程式是否得以偵測未經授權的變更? 是 否 7.5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電腦是否安裝防毒軟體? 是 否

8. 轉帳

8.1 請勾選下列關於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轉帳交易指示方法及往來通聯方法安全措施 之資料:

若有請勾選 密碼 加密 代號 回電 其他 (請說明)

(a) 書面

(b) 電子 (c) 電話 (d) 傳真

8.2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帳戶是否可轉帳至未經事前同意的非約定帳戶? 是 否 8.3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是否要求金融機構應於執行付款交易前驗證該轉帳指示為真實?

8.2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之帳戶是否可轉帳至未經事前同意的非約定帳戶? 是 否 8.3 要保人及其所有的從屬公司是否要求金融機構應於執行付款交易前驗證該轉帳指示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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