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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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
由於各學者對於 CSR 責任範圍之認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存在著許多不 同的定義,但整體而言,各學者所提出的看法主要與經濟、環境、社會及利害關 係人有關。
早期,Bowen (1953)在其著作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中 提到,CSR 指的是企業家有義務以社會的目標和價值觀,來制定公司政策、進 行決策或者採取行動。Davis (1960)則提到,CSR 有兩個不同的層面,一為經濟 社會層面,另一為人類社會層面,因此,企業之決策和行動,至少應部分地考量 經濟以外之其他原因。而 McGuire (1963)亦提出,CSR 不僅包括經濟及法律層面 之義務,更延伸至企業對於社會的義務。而 Manne & Wallich (1972)則認為,CSR 應超越經濟、法律層面的因素,惟有企業的行為是出於自願時,才稱之為 CSR。
然而,有許多學者並不認同企業的責任應超越經濟因素,例如,Friedman (1970)認為,企業的責任就是追求利潤極大化,當企業接受及採納社會責任的觀 念,而非盡可能為股東賺取更多的利潤,則自由社會的根基將受到徹底地損害。
不過,此觀點在 1970 年代以後漸漸式微。
而後,有愈來愈多學者及組織提出了關於 CSR 之概念。例如,美國經濟發 展委員會(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CED)於 1971 年時提出三個同心 圓的概念來定義 CSR。最內層的圓代表企業最基本且明確的責任,即有效率地 發揮其經濟功能,如生產產品;中間層的圓則代表企業於履行經濟功能的同時,
需要考量社會之價值觀及重視的項目,如重視環境保護、與員工的關係等;最外 層的圓則是指企業應該更廣泛且積極地參與改善社會問題的活動,如協助生活較 為貧困者。而 Carroll 亦於 1979 年提出其對於 CSR 之定義,其認為 CSR 指的是 企業對於社會的所有義務範圍應該包括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法律 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倫理責任(ethical responsibilities)以及自由裁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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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retion responsibilities),根據這個基礎,其於 1991 年時,更進一步提出 CSR 金字塔模型,最底層至最上層依序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及自由裁量 責任(又稱為慈善責任)(圖 3)。在此之後,關於 CSR 之討論議題不再只著重 於定義,亦開始發展基礎架構以分析企業的 CSR 績效和討論哪些因素會影響企 業投入 CSR 的情形。
圖 3 CSR 金字塔模型 資料來源:Carroll (1991)。
根據過去研究,CSR 受許多因素影響,如行銷密集度、研究發展費用、多 角化程度(McWilliams & Siegel, 2001)、公司規模(Stanwick & Stanwick, 1998)及管 理者的價值觀及特性(Egri & Herman, 2000; Sharma, 2000)等。而由於 CSR 屬於可 被任意決策的資源,該類型之決策通常由具有權力的個人,如 CEO 所掌握,因 此,CSR 容易受到 CEO 個人因素的影響(Bansal & Roth, 2000)。
Hemingway & Maclagan (2004)指出,CEO 通常會透過其裁量權執行或改變 某項 CSR 決策,以符合其個人的道德價值觀,所以 CEO 個人的價值觀是公司採 取及執行 CSR 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Chin, Hambrick, & Treviño (2013)以 Standard & Poor's 1500 且 CEO 上任時間為 2004 年至 2006 年之公司為研究對象,
再經過篩選,符合標準之 CEO 共有 249 位,加上時間序列資料,最終樣本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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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筆,並以廣義估計方程式進行分析。研究結果發現,CEO 的政治意識形態對 於公司 CSR 的情形有所影響。相較於保守派的 CEO,自由派的 CEO 投入更多 資源於 CSR 之參與,且當其權力愈大時,對於公司 CSR 的影響愈大。此外,自 由派的 CEO 較不會因公司近期績效而影響 CSR 之參與,也就是即使在公司績效 不佳的情況下,自由派的 CEO 仍強調 CSR,因為其將 CSR 視為提升公司經營的 一項元素,這顯示了 CEO 本身之價值觀會影響公司 CSR 之決策。又例如,Sharma (2000)以加拿大的石油及天然氣廠商為研究對象,經過篩選符合標準的廠商有 110 家,透過寄送 3-5 份問卷予每家廠商,共得到 99 家廠商、181 份的問卷回覆。
研究結果發現,當 CEO 將環境議題視為公司發展的機會時,公司較有可能採取 自願性的環境策略;而當 CEO 將環境議題視為公司發展的威脅時,公司較有可 能採取遵守規定的環境策略,這顯示了 CEO 本身之看法會影響公司 CSR 的執行 程度。而上述兩項研究結果更加強化了高層理論的主張──CEO 將其個人的價值 觀反應於策略決策及其領導行為上,即當 CEO 面臨某種情況時,其往往會依照 其本身之價值觀,追求符合他們個人偏好及想法的選擇。
而 Lewis, Walls, & Dowell (2013)以美國 589 家企業為研究對象,時間為 2002 年至 2008 年,最終樣本數為 2,157 筆,並以 logistic regression 進行分析。研究結 果發現,CEO 的特性對於公司自願揭露環境資訊有所影響。若公司之 CEO 為 MBA 背景,則公司自願揭露環境資訊的可能性較高;若公司之 CEO 為法律背景,
則公司自願揭露環境資訊的可能性則較低;而由新上任 CEO 所領導之公司更可 能自願揭露環境資訊。此研究發現顯示 CEO 特性會影響公司的環境策略。而該 研究除了提及 CEO 之特性能夠用以解釋為何不同公司於面對同樣的壓力時會有 不同的策略外,其認為壓力的來源也是相當重要的。以此研究為例,具有法律背 景之 CEO,對於監管機構所給予的壓力較為重視,而當壓力並非源自於監管機 構時,其自願回應該壓力的可能性則較低。換言之,組織壓力的來源將影響不同 背景之 CEO 如何解讀該壓力,進而做出不同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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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bell (2007)指出,當公司面對政府嚴格的管制、非政府組織(NGO)的監 督、社會的規範等情況時,公司更可能投入於 CSR。Marquis & Qian (2014)亦指 出,當公司處於被監督的情況下,公司將更可能採取實質性的 CSR 行動。例如,
Perez-Batres, Doh, Miller, & Pisani (2012)以 1,145 家美國大型公司為研究對象,時 間為 2001 年至 2005 年,加入時間序列資料共有 3,683 筆資料,logistic regression 分析結果顯示,公司進行象徵性的自我監管(self-regulatory codes, SRC)與社區及 消費者等利害關係人有顯著的關係;而公司進行實質性的 SRC 則與社區及公民 權利組織等利害關係人顯著相關,且利害關係人的監督程度對於公司進行象徵性 及實質性的 SRC 都有相當大的影響。
整體而言,公司之 CSR 決策需取決於管理者的價值觀及利害關係人所給予 的壓力及強度為何,且各公司因為資源之差異,對於各類利害關係人之要求會有 不同的回應方式。而以下將就 Carroll 對於 CSR 之分類進行說明。
Carroll (1979)將 CSR 歸類為四種,分別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 及自由裁量責任。經濟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首要責任,由於企業組織是社會中 的基本經濟單位,其有生產貨品和提供服務的義務;法律責任為社會上對於企業 達成其經濟目標所訂定的法律規範;倫理責任雖未行諸於法律,但其亦為社會對 於企業的期待,即企業有義務從事對的、公正的及公帄的事情;而自由裁量責任 則未受法律、倫理規範之束縛,企業能夠自行選擇要從事什麼活動及如何進行,
如慈善捐款、提供教育訓練、協助體育項目的發展等。
整體而言,Carroll 所提出的四種責任中,CEO 對於自由裁量責任能夠發揮 較大的裁量權,而慈善活動被歸類為此類別,因此,CEO 的背景更可能會影響 公司慈善活動之決策。本研究就高層理論(Hambrick & Mason, 1984; Hambrick, 2007)提及的幾項 CEO 背景中,選擇了 CEO 教育背景及在位期間,討論其與公 司從事慈善活動與否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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