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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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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CSR)

企業社會責任(CSR)的概念,遠從上個世紀的 1935 就已經開始萌芽(郭方 昇,2001),因此企業社會責任並不是一個近年來才發展的概念,而是一個有長 期歷史,隨著時代變化、環境變遷所演進的概念。

依據學者 Carroll(1999)的文獻,在 1930 年代和 1940 年代的企業社會責任文 獻大部分已經開始,而在 1950 年代開始,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被廣泛研究,以下 依據 Carroll(1999)的文獻對於不同時期企業社會責任的劃分方式回顧最重要的 文獻以及內容,並回顧近十年最重要的文獻:

1950 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開始

Bowen(1953)的文獻中關注在企業應該承擔怎樣的社會責任,由於當時的商 業社會在二次世界大戰後快速成長,整體經濟開始蓬勃發展,形成許多大資本家 壟斷市場因而可以剝削勞工和消費者權益,因此當時的企業社會責任僅能依靠政 府介入,制定法律來要求企業承擔最低限度的企業社會責任(葉淑娟,1988)。也 因此,Bowen(1953)才會提出一個質問就是”企業應該被預期承擔怎樣的社會責 任?”,因此此時代的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還是比較從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

1960 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擴大

Davis(1960)認為社會責任在當時還是一個非常模糊不清的想法但是卻是一 個值得被企業管理階層探討的議題。而在此之後,企業社會責任的探討開始往到 底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的責任還是義務,如果是責任的話就是企業應該要去做,

而義務的話就是企業被要求去做,因為企業掌控社會非常大的資源,擁有非常大 的能力,責任和能力應該是相對稱的(The 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 Davis and Blomstrom, 1966),此時的企業社會責任觀點已經開始轉變成社會大眾責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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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企業必須將社會大眾的長期利益納入到決策考量之中(葉淑娟,1988)。

1970 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擴散

Johnson(1971)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應該被認為是企業長期利潤最大化的考量 之下納入決策的觀點。此時代的文獻開始大量針對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財務績效 進行探討,例如 Friedman(1970)認為企業經營者並不擁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去解決 社會問題,因此企業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可能會造成企業的目標混淆,因而讓財務 績效變差。此時代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開始擴散,像是在 1971 年美國經濟 發展協會(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CED)就提出三個層次的同心圓 劃分法,分別是內圈責任也就是最基本的企業責任,配合社會價值運行的中圈責 任以及積極改善社會的外圈責任。而學者 Carroll(1979)則提出四個構面,經濟性 (Economic)、法律性(Legal)、倫理性(Ethical)及自發性(Discretionary)四個構面,

經濟性是指企業應該生產或提供社會所需求的產品或服務並因此產生獲利,也就 是創造經濟附加價值的概念;法律構面則是政府對企業的要求義務,例如環保法 規等;倫理性則是一般社會大眾期望企業應達成的社會責任;最後自發性則是企 業未被社會大眾或政府明確期望去盡到的社會責任。而在此之後針對企業社會責 任的定義大體上就是在這四個構面中(郭方昇,2001)。

1980 年代-更少的定義、更多的研究和其他相關主題

Epstein(1987)提出企業的社會政策流程(Corporate Social Policy Process)的架 構,將企業社會責任劃分為企業道德、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社會反應,但此三者 之間的涵蓋領域其實是有重複的,當中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主體更明確的定 義為企業利害關係人(Corporate Stakeholders),至此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之間的關 聯開始更明確的被定義出來,企業社會責任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企業必須對所有 利害關係人(政府、消費者、員工以及因為企業相關活動而會受到影響的所有利 害關係人)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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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代-在其他相關主題上更多的研究成果

在 1990 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概念在經過過去數十年的學術研究後已經 大致成型,此時跟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最主要三個主題就是企業社會績效 (CSP)、企業道德(Business Ethics)和利害關係人理論(Stakeholder Theory)。這三個 主題是往往是相互關連的,例如學者 Wood(1991)就在 CSP 的模型中包含了利害 關係人的管理(Stakeholder Management)。而在此時期的研究主題開始大量跟企業 財務績效(CFP)或是社會責任投資績效(SRI)連結在一起(Griffin and Mahon, 1997;

Preston and O’Bannon, 1997; Waddock and Graves, 1997),因為在 1980 年代過後已 經有資產管理機構開始進行社會責任投資(郭方昇,2001)。

2000 年以後-新的思維與新的觀點

近十年來對於 CSR 最重要的研究文獻大概就屬學者 Porter and Kramer(2006) 提出的策略觀點,當中提到 CSR 是企業維護價值的策略性手段,甚至可以是創 造價值的策略。例如美國知名連鎖咖啡業者星巴克(Starbucks Corp.)就在 2002 年 和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 結盟,不僅投入資金去支持咖啡原產地的保育,更 宣布願意用更高的價格去收購當地農夫採用自然保育方法種植的高品質咖啡豆

5。此個案被寫入哈佛商學院的個案中,作為企業將 CSR 納入策略考量的教學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Starbucks and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 2002)。建基於 利害關係人和策略選擇的觀點之上,Harjoto and Jo(2011)的實證研究則是認為 CSR 是公司進行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以解決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利益 衝突的手段,至此整個 CSR 的定義範圍已經涵蓋到所謂的環境、社會和公司治 理(ESG)三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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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StarBucks 香港官方網站

http://www.starbucks.com.hk/zh-hk/_Social+Responsibility/_Social+Responsibilities/Conservation+Co

ffe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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