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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規模愈大,家族企業會有較少的租稅規劃,但對於非家族企業的租稅規 劃不具影響性,顯示我國公司治理環境有別於美國,但此二項公司治理變數則 存在監督功能;另一項公司治理變數—最大外部股東持股數,則未見監督功能。

林嬌能與許彩蓮認為其研究結果之所以與 Chen et al. (2010)不同係因台灣資本 市場以散戶為主,而散戶對於企業的避稅行為可能無法有效的識別,導致小股 東的利益被犧牲,另外台灣囿於稽徵人力,選案比例較低,因此家族企業的避 稅成本不高,使其增加避稅行為。顯示國家之租稅系統與公司治理規範等因素,

對於家族企業型態組織結構是否從事租稅規劃行為有重大的影響效果。

第三節 企業策略

Miles and Snow (1978, 2003)將企業分為三種策略類型,分別為前瞻者 (Prospectors)、分析者 (Analyzers)及防禦者 (Defenders)。Miles and Snow (1978, 2003)提出防禦者強調成本效益並藉以競爭,有較少的產品組合及穩定的經營 結構,但不善應付風險與不確定性;而前瞻者有較廣的產品組合,專注於創新 與改變,組織結構也較為彈性,善於應付風險與不確定性,分析者的特性則是 介於兩者之間。前瞻者及防禦者分別可以對應到較廣為人知 Michael E. Porter 的策略類型:產品差異化及成本領導。本文參照 Higgins et al. (2014)採用 Miles and Snow (1978, 2003)的策略分類,因其分類經過眾多研究的檢驗,並在不同 假設下支持其效力,且其分類適用於不同產業,故可研究較為廣泛的租稅規避,

最後亦因該分類可使用資料庫資料進行分類,因此可以有較多的研究樣本。

參照 Higgins et al. (2014)一文之附錄,其將前瞻者、分析者及防禦者之特 色詳細列表說明,本文將其所列示之表格整理如下:

資料來源:Higgins, D., Omer, T., & Phillips, J. 2014. The Influence of a Firm’s Business Strategy on its Tax Aggressiveness.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 XX: 25.

過去文獻將重點放在策略類型與企業特性的關聯上,Ittner, Larcker, and Rajan (1997)發現策略類型為前瞻者的企業傾向以較高權重的非財務指標衡量 其執行長薪酬。Bentley et al. (2013)的研究得知前瞻者會有較多的財務報表非 常規行為(例如與財務報表相關訴訟及財務報表重編),也支付較高的審計公 費。Dunbar and Phillips (2001)提出因為前瞻者對於降低所得稅費用比較不重視,

因此其通常會外包稅務規劃及遵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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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gins et al. (2014)研究企業策略與避稅的關聯性,其研究結果為發現前 瞻者比起防禦者避稅更多、更激進也較不持續,且租稅規避效果變異程度較大。

前瞻者與防禦者之基本策略不同為,防禦者係遵循成本極小化策略,而前瞻者 係以創新及開發新產品及市場藉此競爭。基於此原因,Higgins et al. (2014)之 假說發展係由三個面向架構:

1. 機會

前瞻者因為專注於新地區及產品的市場,且持續改變因此有較多租稅規劃 的機會,相對的,防禦者並不積極追求新機會,因此有較穩定的經營結構。

2. 產品及聲譽程本

防禦者的產品或服務通常有較多的替代品,可替代性高,因此防禦者較關 注其聲譽以避免因其積極避稅的形象而流失客戶,而前瞻者的產品或服務較特 別且在市場上較無替代品,具有競爭優勢,通常較不關注其聲譽問題。

3. 風險及不確定性

由於前瞻者在競爭市場承擔策略風險的特性會外溢到其他營運範疇,例如 稅務活動 (Dyreng, Hanlon, and Maydew 2010),且 Bentley (2012)提出公司文化 及策略之特性適用於整體營運及規劃活動,因此防禦者傾向規避激進避稅方法 帶來的風險,而前瞻者為風險偏好者且較能應付激進避稅方法帶來的不確定性。

後續亦有學者延伸 Higgins et al. (2014)的研究,Hsu, Moore, and Neubaum (2014)的研究結果顯示在不考慮公司治理因素下,前瞻者與防禦者避稅程度的 結論與 Higgins et al. (2014)一致,而當審計委員會中存在至少一位財務專家時,

防禦者會有比較低的現金有效稅率,前瞻者會有較高的現金有效稅率、較高的 有效稅率與較低的財稅差異,其研究結論之意義為審計委員會之財務專家會使 防禦者避稅程度增加,而使前瞻者避稅程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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