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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假說

綜合以上,雖然傳統上認為避稅可使企業價值上升,但因為代理問題的存 在,使得此假設不一定成立,而家族企業之股權結構主要由控制家族所把持,

因此與小股東間存在第二型代理問題,亦即控制家族容易利用避稅的複雜交易 特性進行利益搾取。依據 Chen et al. (2010)之理論架構,家族企業進行避稅活 動所帶來之利益及成本均高於非家族企業,不過家族企業更重視非稅成本,其 中最為重要者為小股東為保護自身利益而導致的股票折價,故其實證結果發現 家族企業較非家族企業避稅程度更低。但若無小股東對市場的影響,例如馬來 西亞之股權高度集中情形或非公開發行之公司,家族企業避稅程度則會高於非 家族企業。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 99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台灣資本市場係以散 戶即自然人投資戶佔多數(六至七成),與成熟資本市場以機構投資人佔多數 不同(例如香港自然人交易比重僅佔二至三成),而散戶可能無法明確辨別企 業的避稅行為,使得小股東無法透過使股票折價的機制保護自身權益,因此本 文提出第一個假說:

假說 1:不考慮企業為何種策略類型時,家族企業相較非家族企業避稅 程度更高。

本文亦透過 Miles and Snow (1978, 2003)之理論將企業分出前瞻者及防禦 者兩種類型,依據 Higgins et al. (2014)之實證結果,雖然防禦者更注重成本的 抑減,但前瞻者有較多的租稅規劃機會、其產品有較多替代品因此較不關注聲 譽問題、較能承擔避稅帶來的風險,因此前瞻者之避稅程度較防禦者為高,而 防禦者則因其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有較高可替代性,故較關注聲譽問題及其風 險趨避之特性,導致避稅之成本較高,因此防禦者避稅程度較低。故本文提出 第二個假說:

假說 2a:當企業之策略類型愈趨近前瞻者時,其避稅程度將會愈高。

假說 2b:前瞻者之避稅程度高於非前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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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說 2c:防禦者之避稅程度低於非防禦者。

本文認為 Higgins et al. (2014)之理論架構亦可與 Chen et al. (2010)之理論 相結合,由於前瞻者之產品範疇較廣且較不具可替代性,因此較不關注聲譽問 題及其風險偏好之特性,導致其受小股東引起的股票折價及稅捐主管機關之查 核風險影響較小,因此避稅帶來的成本較低,避稅程度應較高,雖家族企業之 避稅利益及成本與一般企業有所不同,但當其策略類型若趨近於前瞻者時,避 稅所產生的成本仍應較低,避稅程度應增加,同理亦可推測家族企業中之前瞻 者避稅程度高於家族企業中之其他策略類型;另一方面防禦者之租稅規避機會 較少,且因家族企業相較於一般企業更關注聲譽問題 (Casson 1999),防禦者亦 有共同特性,因此家族企業中之防禦者避稅成本較高,故推測家族企業中之防 禦者避稅程度低於家族企業中之其他策略類型。故本文提出第三個假說:

假說 3a:當企業為家族企業時,若其策略類型愈趨近於前瞻者時,其避 稅程度將會愈高。

假說 3b:當家族企業為前瞻者,其避稅程度較家族企業中之非前瞻者高。

假說 3c:當家族企業為防禦者,其避稅程度較家族企業中之非防禦者低。

本研究雖推測在台灣之家族企業避稅程度高於非家族企業,但在不同策略 類型之企業下,此一推測亦可能有所不同,由於前瞻者風險偏好之特性可能與 家族企業重視聲譽之特性有所互補,造成前瞻者中之家族企業較一般家族企業 避稅成本更低,因此前瞻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程度應高於前瞻者中之非家族企 業。在防禦者企業中,家族企業與防禦者之特性均偏向保守,故兩者之特性是 較相似的,推測防禦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程度與非家族企業無顯著差異。對於 分析者中之家族企業,本研究則不做預測。因此,本文提出第四個假說:

假說 4a:前瞻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程度高於非家族企業。

假說 4b:防禦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程度與非家族企業無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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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模型

本研究參照 Chen et al. (2010)、Hsu et al. (2014)及 Higgins et al. (2014)之研 究模型測試台灣樣本公司是否符合前述之假說。

為測試家族企業及企業策略對於避稅程度之影響,故建立迴歸式(1):

TaxAvoidi,t = 𝛼0+ 𝛽1FAMILYi,t + 𝛽2FAMILYi,t×STRATEGYi,t + 𝛽3STRATEGYi,t

+ 𝛽4ROAi,t + 𝛽5LEVi,t + 𝛽6NOLi,t + 𝛽7ΔNOLi,t + 𝛽8FIi,t + 𝛽9PPEi,t

+ 𝛽10INTANGi,t + 𝛽11EQINCi,t + 𝛽12SIZEi,t-1 + 𝛽13MBi,t-1 + 𝛽14BTDi,t-1 + YearDummies + IndustryDummies + 𝜀i,t --- (1)

TaxAvoid 代表避稅指標,本文以三種避稅指標作為迴歸之被解釋變數,

分別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以及剩餘財稅差異。FAMILY 為代表家族企業 之虛擬變數,共分為兩型家族企業。STRATEGY 代表依據 Higgins et al. (2014) 之方式計算出之企業策略分數。其餘變數均為依照 Chen et al. (2010)所設置之 控制變數,並控制年度及產業效果。

為測試假說 1、假說 2a 及假說 3a,本研究參照 Hsu et al. (2014)之方式,

分別建立模型 1 及模型 2,於測試家族企業以及策略分數對於避稅指標之影響 時會以模型 1 及模型 2 進行兩次迴歸,模型 1 為迴歸式(1)不放入家族企業及 策略分數之交乘項 (FAMILY × STRATEGY),即迴歸式(1)去除該項目,模型 2 則放入家族企業及策略分數之交乘項 (FAMILY × STRATEGY),即迴歸式 (1)。模型 1 忽略交乘項(FAMILY × STRATEGY)之目的係為建立當家族企 業之係數不隨策略分數改變時,家族企業與租稅規避之基本相關性,另外亦檢 視策略分數與租稅規避之相關性,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𝛽1 代表家族企業與避 稅之關聯性,為支持假說 1,當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 稅差異)時,𝛽1須顯著為負(正)。而策略分數之迴歸係數𝛽3係代表策略分數 與避稅之關聯性,為支持假說 2a,當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 餘財稅差異)時,𝛽3須顯著為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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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 2 之迴歸式包含交乘項,𝛽1係為捕捉當策略分數為 0 時(極端的防禦 者),家族企業與避稅之關聯性。而家族企業及策略分數交乘項之迴歸係數𝛽2

係捕捉當該企業為家族企業時,策略分數對於避稅之增額影響,為支持假說 3a,

當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時,𝛽2 須顯著為負

(正)。

為了驗證假說 3b 及 3c,本文參照 Bentley et al. (2013)及 Higgins et al. (2014),

將標準化前策略分數為 0(最小值)至 6 分者分類為防禦者,並將 18 至 24(最 大值)分者分類為前瞻者。創造防禦者及前瞻者之虛擬變數後,以其替代策略 分數,測試當家族企業為前瞻者時,其避稅程度是否較家族企業中之非前瞻者 高,及當家族企業為防禦者時,其避稅程度是否較家族企業中之非防禦者低,

故建立迴歸式(2):

TaxAvoidi,t = 𝛼0 + 𝛽1FAMILYi,t + 𝛽2FAMILYi,t × DEFENDERi,t + 𝛽3FAMILYi,t

× PROSPECTORi,t + 𝛽4DEFENDERi,t + 𝛽5PROSPECTORi,t + 𝛽6ROAi,t + 𝛽7LEVi,t + 𝛽8NOLi,t + 𝛽9ΔNOLi,t + 𝛽10FIi,t + 𝛽11PPEi,t

+ 𝛽12INTANGi,t + 𝛽13EQINCi,t + 𝛽14SIZEi,t-1 + 𝛽15MBi,t-1 + 𝛽16BTDi,t-1 + YearDummies + IndustryDummies + 𝜀i,t --- (2)

若為符合假說 3b,當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 異)時,家族企業及前瞻者交乘項之迴歸係數𝛽3須顯著為負(正)。為符合假 說 3c,當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時,家族企業 及防禦者交乘項之迴歸係數𝛽2須顯著為正(負)。另外,若研究結果符合假說 1 之預期,當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家族企 業之迴歸係數𝛽1須顯著為負(正)。而為符合假說 2b 及 2c,當避稅指標為當 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時,前瞻者之迴歸係數𝛽5應顯著為負

(正),而防禦者之迴歸係數𝛽4應顯著為正(負)。

本研究為測試假說 3,亦同時以家族企業之樣本進行迴歸,以測試策略分 數或前瞻者及防禦者等策略類型是否對於家族企業之租稅規避有所影響,故建 立迴歸式(3)及迴歸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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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Avoidi,t = 𝛼0 + 𝛽1STRATEGYi,t + 𝛽2ROAi,t + 𝛽3LEVi,t + 𝛽4NOLi,t + 𝛽5ΔNOLi,t + 𝛽6FIi,t + 𝛽7PPEi,t + 𝛽8INTANGi,t + 𝛽9EQINCi,t + 𝛽10SIZEi,t-1 + 𝛽11MBi,t-1 + 𝛽12BTDi,t-1 + YearDummies + IndustryDummies + 𝜀i,t --- (3)

若為符合假說 3a,當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 異)時,策略分數之迴歸係數𝛽1須顯著為負(正)。

TaxAvoidi,t = 𝛼0 + 𝛽1DEFENDERi,t + 𝛽2PROSPECTORi,t + 𝛽3ROAi,t + 𝛽4LEVi,t

+ 𝛽5NOLi,t + 𝛽6ΔNOLi,t + 𝛽7FIi,t + 𝛽8PPEi,t + 𝛽9INTANGi,t + 𝛽10EQINCi,t + 𝛽11SIZEi,t-1 + 𝛽12MBi,t-1 + 𝛽13BTDi,t-1 +

YearDummies + IndustryDummies + 𝜀i,t --- (4)

若為符合假說 3b,當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 異)時,前瞻者之迴歸係數𝛽2須顯著為負(正)。為符合假說 3c,當避稅指標 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時,防禦者之迴歸係數𝛽1須顯著 為正(負)。

為測試假說假說 4a 及 4b,本研究以分別以不同策略類型之樣本進行迴歸,

以測試在不同策略類型下,家族企業之避稅程度是否仍高於非家族企業,其使 用之迴歸式(4)如下:

TaxAvoidi,t = 𝛼0 + 𝛽1FAMILYi,t + 𝛽2ROAi,t + 𝛽3LEVi,t + 𝛽4NOLi,t + 𝛽5ΔNOLi,t

+ 𝛽6FIi,t + 𝛽7PPEi,t + 𝛽8INTANGi,t + 𝛽9EQINCi,t + 𝛽10SIZEi,t-1 + 𝛽11MBi,t-1 + 𝛽12BTDi,t-1 + YearDummies + IndustryDummies + 𝜀i,t --- (5)

為符合假說 4a,當樣本為前瞻者及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 剩餘財稅差異)時,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𝛽1須顯著為負(正)。若為符合假說 4b,當樣本為防禦者及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

時,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𝛽1須顯著為正(負)。

第二節 變數定義說明

1.避稅指標 (TaxAvoidi,t)

避稅指標分別以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作為代理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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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詳細定義如下所示:

(1)當期有效稅率 (CETRi,t)

CETRi,t = 當期所得稅費用 ∕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純益

有效稅率經常是衡量企業租稅負擔之指標(例如 Phillips 2003; Rego 2003;

Robinson, Sikes, and Weaver 2010),用以遞延支付所得稅的租稅策略(例如稅 務上採加速折舊法)不會造成有效稅率的改變,故本研究替換有效稅率之分子,

由所得稅費用替代為當期所得稅費用,故可反映遞延支付所得稅之租稅策略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此衡量指標可反應產生暫時性及永久性財稅差異 之租稅規避。例如投資於免稅資產、於租稅天堂投資或是使用租稅庇護所等方 式導致之稅負減少。本文參照 Chen et al. (2010)將當期有效稅率小於 0 或大於 1 之樣本予以刪除,以處理極端值。另外,本研究亦針對當期所得稅費用及繼 續營業部門稅前純益同時為負值之觀察值,令其計算出之當期有效稅率為 0,

由所得稅費用替代為當期所得稅費用,故可反映遞延支付所得稅之租稅策略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此衡量指標可反應產生暫時性及永久性財稅差異 之租稅規避。例如投資於免稅資產、於租稅天堂投資或是使用租稅庇護所等方 式導致之稅負減少。本文參照 Chen et al. (2010)將當期有效稅率小於 0 或大於 1 之樣本予以刪除,以處理極端值。另外,本研究亦針對當期所得稅費用及繼 續營業部門稅前純益同時為負值之觀察值,令其計算出之當期有效稅率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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