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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敏感度分析

在表 16 及表 17 中以家族企業之樣本分別對迴歸式(3)及(4)進行迴歸,其 結果得到策略分數及前瞻者之策略類型對於家族企業之避稅程度有所影響,本 部分針對非家族企業亦分別以迴歸式(3)及迴歸式(4)進行迴歸,以檢視企業策 略是否亦對非家族企業有所影響。

表 20 為非家族企業樣本以迴歸式(3)進行迴歸,策略分數之迴歸結果與表 16 家族企業樣本之迴歸結果一致,僅有被解釋變數為當期有效稅率時,策略分 數之迴歸係數顯著為負,而被解釋變數為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時,策略分 數之迴歸係數均不顯著。代表策略分數對於非家族企業之當期有效稅率亦有所 影響。

表 21 為非家族企業樣本以迴歸式(4)進行迴歸,防禦者之迴歸係數不論被 解釋變數為何避稅指標均不顯著,而前瞻者之迴歸係數在當期有效稅率下顯著 為負,在剩餘財稅差異下顯著為正,而被解釋變數為財稅差異時,其係數雖為 正,但並不顯著。代表防禦者之策略類型對於非家族企業之租稅規避亦無顯著 影響,而前瞻者之策略類型則使得非家族企業亦有較高程度之租稅規避。

而在普通最小平方法實證結果中針對假說 4a 及 4b 分別以前瞻者及防禦 者之樣本對迴歸式(5)進行測試,雖本研究並無對分析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程 度做預測,但於本部分亦以分析者為樣本進行迴歸式(5)之測試,以觀察分析者 中家族企業之避稅程度是否異於非家族企業。其迴歸結果顯示於表 22。結果發 現以財稅差異為被解釋變數時,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顯著為正,而以當期有效 稅率(剩餘財稅差異)為被解釋變數時,家族企業迴歸係數為負(正),但不 顯著。其結果雖不如表 18 中前瞻者樣本之迴歸結果,但亦顯示分析者中之家 族企業會有高於非家族企業之財稅差異。

log likelihood 4951.360 11774.918 11705.013

註:***為達到 1%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5%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10%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標準差。

log likelihood 4944.036 11777.299 11705.786

註:***為達到 1%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5%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10%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標準差。

log likelihood 5330.608 13247.879 13176.266

註:***為達到 1%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5%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10%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標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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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研究使用之避稅指標: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以及剩餘財稅差異 為互相相關之變數,且當期有效稅率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呈現負相關,

其目的均為衡量企業之租稅規避程度,故本研究以主成份因素分析 (principal components factor analysis)建立一新避稅指標 — 租稅激進5,並以其作被解釋 變數並進行迴歸以作為本研究之敏感度分析。租稅激進與當期有效稅率呈負相 關,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呈正相關,故租稅激進與租稅規避程度呈正向 關係,亦即租稅激進之值愈大時,企業之租稅規避程度愈高。

表 23 之被解釋變數均為租稅激進,第 1 欄為模型 1 之迴歸結果,即不包 含交乘項(家族企業×策略分數)之迴歸式(1),第 2 欄為模型 2 之迴歸結果,

即包含交乘項(家族企業×策略分數)之迴歸式(1),第 3 欄為家族企業樣本之 迴歸式(3)之迴歸結果,第 4 欄為前瞻者樣本之迴歸式(5)迴歸結果,第 5 欄為 防禦者樣本之迴歸式(5)迴歸結果。

表 23 中家族企業迴歸係數顯示,迴歸式(1)模型 1 中,家族企業之迴歸係 數顯著為正,代表家族企業之租稅激進比起非家族企業為高。而迴歸式(1)模型 2 之迴歸結果,家族企業部分之迴歸係數均不顯著,該結果與前述以其他避稅 指標為被解釋變數之迴歸結果一致。表 23 在家族企業及策略分數交乘項部分 之迴歸係數亦不顯著,故亦與迴歸式(1)以其他避稅指標為被解釋變數之迴歸 結果一致,即表 14 之迴歸結果。而策略分數之迴歸係數在模型 1 及模型 2 之 迴歸結果均顯著為正,代表策略類型趨近於前瞻者之企業有較高的租稅規避程 度,其結果亦與表 13 及表 14 以其他避稅指標為被解釋變數之迴歸結果一致。

惟以家族企業為樣本進行迴歸式(3)之迴歸,其策略分數並不顯著,與表 16 中 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為被解釋變數時一致。另外,迴歸式(5)之迴歸結果不 論以前瞻者或防禦者做為樣本,其迴歸結果均與表 18 及表 19 一致,僅有前瞻

5 以主成份因素分析建立之變數—租稅激進,其特徵值 (Eigenvalues)達到 1.9957,其餘因素 之特徵值均未達到 1,故不予保留。本研究所使用之三避稅指標,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 以及剩餘財稅差異與租稅激進之 Pearson 相關係數分別為−0.4115、0.9551 及 0.9562,均達到 10%之顯著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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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中之家族企業方避稅程度方高於非家族企業,而防禦者之家族企業則無此情 形。

表 24 之被解釋變數亦均為租稅激進,其第 1 欄為迴歸式(2)之迴歸結果,

而第 2 欄則為以家族企業樣本進行迴歸式(4)之迴歸。自表 24 中可發現,迴歸 式(2)中,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雖為正但並不顯著,表 15(迴歸式(2)之迴歸結 果)中,其被解釋變數為剩餘財稅差異時亦有此情形。迴歸式(2)中,防禦者及 前瞻者與家族企業交乘項之迴歸係數均不顯著,且防禦者迴歸係數不顯著,而 前瞻者之迴歸係數顯著為正,與表 15 之迴歸結果一致。而以家族企業為樣本,

迴歸式(4)之迴歸結果顯示,防禦者及前瞻者之迴歸係數均不顯著,而表 17 中 以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為被解釋變數時亦有此情形。

因此本研究以租稅激進替代被解釋變數作為敏感度分析之結果顯示,於不 同迴歸式下所得之迴歸結果基本與其餘三個避稅指標作為被解釋變數時所進 行之迴歸結果具有一致性,家族企業相較非家族企業避稅程度更高,前瞻者避 稅程度高於其他策略類型之企業,而前瞻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程度方高於非家 族企業,防禦者則無此現象。

log likelihood -8834.174 -8834.158 -1736.818 -490.662 -619.847 註:***為達到 1%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5%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10%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標準差。

本表之被解釋變數均為租稅激進。

log likelihood -8833.390 -1737.086

註:***為達到 1%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5%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10%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標準差。

本表之被解釋變數均為租稅激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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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參照 Chen et al. (2010)、Hsu et al. (2014)及 Higgins et al. (2014)之研 究架構,並以我國上市櫃公司資料研究家族企業之租稅規避程度是否高於一般 企業,且本文依據 Miles and Snow (1978, 2003)所提出之策略類型對公司進行 分類,並檢視策略類型是否影響家族企業之租稅規避行為。

模型 1 之實證結果發現家族企業之財稅差異高於非家族企業,但當期有效 稅率及剩餘財稅差異無顯著差異,整體來說家族企業之租稅規避程度係高於非 家族企業,符合假說 1:不考慮企業為何種策略類型時,家族企業相較非家族 企業避稅程度更高。自模型 1 之研究結果亦發現當企業之策略分數愈高,該企 業之避稅程度亦愈高,符合假說 2a,此結論與 Higgins et al. (2014)之實證結果 一致,即前瞻者避稅程度高於防禦者。

而模型 2 之迴歸結果,即包含家族企業及策略分數交乘項之迴歸式(1),由 於交乘項部分係數均不顯著,無法證實假說 3a:當企業為家族企業時,若其策 略類型愈趨近於前瞻者時,其避稅程度將會愈高。本研究認為可能原因為策略 分數的改變不足以使家族企業之租稅規避程度產生顯著改變。而自模型 2 之迴 歸結果亦發現當企業之策略分數愈高,該企業之避稅程度亦愈高,與模型 1 之 結論相同。

本研究以防禦者及前瞻者之虛擬變數替代迴歸式(1)之策略分數,建立迴 歸式(2),以測試家族企業中前瞻者或防禦者之避稅程度是否與家族企業中之 其他策略類型有所不同。實證結果發現,家族企業及前瞻者之避稅程度較高,

而防禦者之避稅程度並無顯著差異,可驗證假說 1 及假說 2b,但無法驗證假 說 2c。由於迴歸式(2)之交乘項均不顯著,顯示家族企業中防禦者之避稅程度 並無顯著異於家族企業中之非防禦者,而家族企業前瞻者之避稅程度亦無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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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於家族企業中之非前瞻者。但若以家族企業樣本進行迴歸,檢視策略分數或 防禦者及前瞻者是否對其租稅規避有所影響,則發現策略分數及前瞻者之策略 類型會使得家族企業之當期有效稅率顯著較低,因此若企業策略趨近於前瞻者 及前瞻者之策略型態仍對家族企業之避稅有部分影響,可驗證假說 3a 及假說 3b。防禦者之策略型態則對家族企業避稅無顯著影響,無法證實假說 3c,其結 果代表家族企業中之防禦者並不如本研究在建立假說時推測如此重視聲譽成 本,故家族企業中防禦者與非防禦者之避稅成本可能無顯著差異,導致其租稅 規避程度亦無顯著差異。

另外,為測試於不同策略下,家族企業之避稅程度是否均高於非家族企業,

本研究以前瞻者樣本及防禦者樣本分開進行迴歸,實證結果發現僅有前瞻者中 之家族企業避稅程度高於非家族企業,而防禦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程度並無顯 著異於非家族企業,與假說 4a 及 4b 之預期相符,代表研究預期前瞻者之風險 偏好特性與家族企業重視聲譽之特性有所互補,使得前瞻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 程度高於非家族企業,而防禦者之特性與家族企業較相似,因此其中之家族企 業與非家族企業之避稅程度則無顯著差異。

綜合以上研究結果,本研究之實證結果不同於 Chen et al. (2010)以美國企 業為研究樣本所得之結果,在不考慮策略類型時,家族企業避稅程度較高,符 合研究預期,因其避稅利益高於非家族企業,然而避稅成本因台灣資本市場以

綜合以上研究結果,本研究之實證結果不同於 Chen et al. (2010)以美國企 業為研究樣本所得之結果,在不考慮策略類型時,家族企業避稅程度較高,符 合研究預期,因其避稅利益高於非家族企業,然而避稅成本因台灣資本市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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