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普通最小平方法實證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普通最小平方法實證結果

表 13 係模型 1 之迴歸結果,即迴歸式(1)不包含家族企業及策略分數之交 乘項 (FAMILY × STRATEGY),目的係為建立當家族企業之係數不隨策略分 數改變時,家族企業與避稅之基本相關性,可測試假說 1:不考慮企業為何種 策略類型時,家族企業相較非家族企業避稅程度更高。而表 14 係模型 2 之迴 歸結果,即迴歸式(1)包含交乘項,可測試假說 3a:當企業為家族企業時,若其 策略類型愈趨近於前瞻者時,其避稅程度將會愈高。

表 13 之 1 至 3 欄係係採用不同之避稅指標作為被解釋變數之迴歸結果。

可從表 13 結果得知,以財稅差異為被解釋變數時,家族企業之係數顯著為正,

符合假說 1,家族企業避稅程度較高,而以當期有效稅率及剩餘財稅差異為被 解釋變數時,雖其方向與預期一致,但並不顯著。而策略分數之迴歸係數在被 解釋變數為當期有效稅率(剩餘財稅差異)時顯著為負(正),符合假說 2a。

因此表 13 之迴歸結果顯示家族企業雖僅當期有效稅率顯著低於非家族企業,

整體來說仍然支持假說 1,家族企業之避稅程度高於非家族企業,且策略分數 之迴歸係數亦支持假說 2a,當策略類型愈趨近於前瞻者時,其避稅程度將愈 高。

表 13 之其餘控制變數大致上符合預期方向,如資產報酬率在被解釋變數 為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時顯著為正,但當被解釋變數為當期有效稅率時顯 著亦顯著為正,與預期不相符,但該迴歸結果與 Chen et al. (2010)之結果一致。

而長期負債在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下顯著為正,雖本研究不對此變數做預 期,但該結果顯示長期負債與租稅規避呈正向關係。而虧損扣抵之迴歸結果在 三被解釋變數下均與預期相符,虧損扣抵變動之係數亦與預期相符,但被解釋 變數為當期有效稅率時其係數並不顯著。外國營運所得之係數方向亦與預期一 致,與避稅呈正向關係,惟僅有被解釋變數為當期有效稅率時顯著。固定資產 淨額在當期有效稅率(剩餘財稅差異)下,係數顯著為負(正),與預期相符。

無形資產之迴歸係數在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下為負,與預期不符,但並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顯著。而權益所得與預期方向完全相符,且皆顯著,權益所得愈高會有較高之 租稅規避。本研究對前期權益市值之方向不做預測,其迴歸結果亦無法得到一 致之結論。前期股價淨值比於當期有效稅率下顯著為負,與預期相符,但在剩 餘財稅差異下顯著為負,與預期不符,但 Chen et al. (2010)之該項係數亦於被 解釋變數為剩餘財稅差異時為負。最後,前期財稅差異之係數均顯著為正,顯 示與當期之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呈正向關係,與預期相符。

加入家族企業及策略分數之交乘項之迴歸結果可見表 14,家族企業及其 與策略分數之交乘項之迴歸係數均不顯著,無法驗證假說 3a:當企業為家族企 業時,若其策略類型愈趨近於前瞻者時,其避稅程度將會愈高。家族企業之迴 歸係數於三避稅指標下雖方向與表 13 相同,但均不顯著,推測可能係因其 VIF 值過高,而產生與表 13 不一致之結果。而策略分數迴歸係數之結果與表 13 一 致,當期有效稅率為被解釋變數時顯著為負,而剩餘財稅差異為被解釋變數時 顯著為正,財稅差異為被解釋變數時則不顯著,亦符合假說 2a。而其餘控制變 數之迴歸結果均與表 13 一致。由於表 10 之交乘項迴歸係數並不顯著,故無法 驗證假說 3a,推測可能係策略分數之改變不足以使家族企業之租稅規避程度 產生顯著改變。

TaxAvoidi,t = 𝛼0 + 𝛽1FAMILYi,t + 𝛽2FAMILYi,t × STRATEGYi,t + 𝛽3STRATEGYi,t + 𝛽4ROAi,t + 𝛽5LEVi,t + 𝛽6NOLi,t + 𝛽7ΔNOLi,t + 𝛽8FIi,t + 𝛽9PPEi,t + 𝛽10INTANGi,t + 𝛽11EQINCi,t + 𝛽12SIZEi,t-1 + 𝛽13MBi,t-1 + 𝛽14BTDi,t-1 + YearDummies + IndustryDummies + 𝜀i,t (1)

log likelihood 6301.506 15494.193 15326.005

註:***為達到 1%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5%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10%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標準差。

log likelihood 6301.506 15494.254 15326.021

註:***為達到 1%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5%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10%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標準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為驗證假說 2b、2c、3b、3c,本研究以前瞻者及防禦者之虛擬變數替代策 略分數進行迴歸,以測試家族企業中前瞻者及防禦者之避稅程度是否與家族企 業中之其他策略類型有所不同。

表 15 係迴歸式(2)之最小平方法實證結果,若假說 3b 及 3c 符合預期,當 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時,家族企業及防禦者 交乘項之迴歸係數須顯著為正(負),家族企業及前瞻者交乘項之迴歸係數須 顯著為負(正)。然而家族企業與防禦者或前瞻者之交乘項係數在各個被解釋 變數底下均不顯著,無法驗證假說 3b 及 3c。表示當該企業為家族企業時,若 其又為防禦者之策略類型,避稅程度將不會與其他策略類型之家族企業並無顯 著差異,即防禦者之策略類型並不會影響家族企業之避稅程度。其結果隱含之 意義可能為,家族企業中之防禦者並不如本研究推測如此重視聲譽成本,故家 族企業中防禦者與其他策略類型之避稅成本可能無顯著差異,導致其租稅規避 程度亦無顯著差異。同理,此結果亦代表家族企業中之前瞻者避稅程度並無顯 著異於其他策略類型之家族企業。

家族企業之迴歸結果與表 13(模型 1)一致,當被解釋變數為財稅差異時,

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顯著為正,而被解釋變數為當期有效稅率或財稅差異時,

其迴歸係數均不顯著,但方向則仍符合預期。故表 15 之家族企業迴歸結果亦 發現家族企業之避稅程度較高,符合假說 1。防禦者之迴歸係數於各個被解釋 變數底下均不顯著,而前瞻者之迴歸係數在被解釋變數為當期有效稅率時顯著 為負,在被解釋變數為剩餘財稅差異時顯著為正,但被解釋變數為財稅差異時 則不顯著。代表防禦者之避稅程度並無顯著異於非防禦者,而前瞻者之避稅程 度高於非前瞻者,與假說 2b 之預期一致,雖防禦者之迴歸結果與假說 2c 預期 不同,但此結論與 Higgins et al. (2014)之實證結果一致,其亦發現防禦者之迴 歸係數並不顯著。由此,可知前瞻者之策略類型方對企業避稅程度有所影響。

其餘控制變數之迴歸結果基本與先前之迴歸結果一致。

log likelihood 6295.397 15497.156 15326.017

註:***為達到 1%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5%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10%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標準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由於前一部分之迴歸發現前瞻者及防禦者與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均不顯 著,本部分僅以家族企業樣本測試假說 3a、3b 及 3c,以檢視企業策略是否對 家族企業之租稅規避有所影響。首先以迴歸式(3)測試假說 3a,以瞭解家族企 業之策略類型愈趨近於前瞻者時,其避稅程度是否愈高,若符合預期,當避稅 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策略分數之迴歸係數須顯 著為負(正)。再以迴歸式(4)測試假說 3b 及 3c,檢視前瞻者或防禦者是否影 響家族企業之避稅程度,若符合預期,當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 及剩餘財稅差異),前瞻者之迴歸係數須顯著為負(正),而防禦者之迴歸係 數須顯著為正(負)。

表 16 為迴歸式(3)對家族企業樣本之迴歸結果,檢視策略分數是否對家族 企業避稅程度有所影響,當避稅指標為當期有效稅率時,策略分數之係數顯著 為負,而避稅指標為財稅差異或剩餘財稅差異時,其係數雖均為正,但並不顯 著。因此與假說 3a 仍相符,或家族企業若策略分數愈高,代表愈趨近於前瞻 者,其當期有效稅率則會愈低。其餘控制變數則與先前迴歸結果基本一致。

表 17 為迴歸式(4)對家族企業樣本之迴歸結果,檢視前瞻者及防禦者等策 略類型是否對家族企業避稅程度有所影響,防禦者之迴歸係數在三種避稅指標 下均不顯著,代表防禦者之策略型態對於家族企業之租稅規避並無顯著影響,

而前瞻者之迴歸係數在當期有效稅率下顯著為負,而在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 異下雖為正,但並不顯著,代表前瞻者之策略類型會使得家族企業之當期有效 稅率低於非家族企業,符合假說 3b 之預期,但由於防禦者之迴歸係數並不顯 著,故無法驗證假說 3c,亦即防禦者之策略類型無法使家族企業有較低之避稅 程度。

log likelihood 1381.934 3868.187 3716.876

註:***為達到 1%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5%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10%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標準差。

log likelihood 1382.484 3868.661 3715.717

註:***為達到 1%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5%的顯著水準,*為達到 10%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標準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為驗證假說 4a 及 4b,本研究分別以前瞻者樣本及防禦者樣本以迴歸式(5) 進行測試。若符合假說 4a 之預期,須以前瞻者樣本進行迴歸,當避稅指標為 當期有效稅率(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須顯著為負

(正),而為了符合假說 4b 之預期,須以防禦者樣本進行迴歸,家族企業之 迴歸係數在三被解釋變數下均應不顯著。

表 18 為前瞻者樣本以迴歸式(5)進行迴歸之結果,以當期有效稅率為被解 釋變數實,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顯著為負,而以財稅差異及剩餘財稅差異為被 解釋變數時,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均顯著為正。代表前瞻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 程度高於前瞻者中之非家族企業,與假說 4a 之預期一致。

表 19 為防禦者樣本以迴歸式(5)進行迴歸之結果,不論被解釋變數為何避 稅指標,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均不顯著,代表防禦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程度與 防禦者中之非家族企業並無顯著差異,與假說 4b 之預期相符,由於防禦者與

表 19 為防禦者樣本以迴歸式(5)進行迴歸之結果,不論被解釋變數為何避 稅指標,家族企業之迴歸係數均不顯著,代表防禦者中之家族企業避稅程度與 防禦者中之非家族企業並無顯著差異,與假說 4b 之預期相符,由於防禦者與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