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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進入模式與海外投資類型相關理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企業進入模式與海外投資類型相關理論

一、 國際化定義

企業的海外投資是一種國際化的行為,關於企業國際化的討論最早追溯 國外學者 Vernon(1966)發表的產品生命週期理論,Vernon 認為廠商會隨著產 品生命週期的演變而逐漸增加其國際化的程度,所以企業國際化應是連續性 的動態概念。Piercy (1981)將國際化定義為廠商及其管理當局對於本國市場 以外的生意來源其承諾的程度與型式。Turnbull (1987)認為國際化是一個公 司或大集團國際營運的向外移動。Lawrence &Luostarinen(1988)以動態營運 觀點分析企業國際化活動,其認為企業的國際化是將營運活動由本國向國外 發展,包含企業的內部人事、組織結構與外部的國際市場選擇及作業方式。

Hitt and Kim(1997)指企業為增加國際化競爭力而將銷售、製造以及研發活動 由國內市場拓展至國外的過程,皆可稱做國際化。

國內學者,蔡介士(1990)認為國際化是企業將經營活動範圍擴張到國外 的過程;陳明俊 (1993)則定義為企業逐漸增加國際營運涉入程度或承諾的過 程;林伶霞(2009)對企業國際化的活動分成獲取原物料、追求低成本生產要 素與尋求海外市場三類,企業依發展與成長狀況的不同,國際化的形成與發 展程度也不同。

除學者外,經濟部(1998)在「台灣中小企業白皮書」中也對國際化提出 官方定義,認為企業為自我成長而在資源組織、生產加值與銷售供應等三個 層面中的任一層面有跨越國界的經營活動,國際涉入程度逐步增加,就是國 際化。

綜觀前文眾多學者對「國際化」的定義,所謂企業的國際化即是一種企

業將日常經營活動、有形或無形資產向國外移動擴散的連續且動態的過程,

其策略會隨著經營環境不斷調整變化,進而影響國際化進程與營運結果。

二、 企業進入模式與併購類型相關理論

當企業確立海外投資的國際化經營目標後,接著必須為所需進入的市場 擬定進入策略(Entry Mode)。MNCs 的 FDI 進入模式係指跨國企業為求將其 營運活動與業務功能成功擴展至海外的一種制度安排,一般被理解為跨國企 業將產品、技術、人力、管理經驗等資源轉移到其它國家(或地區)的方式 (Anderson & Gatignon,1986;Root,1987;Kumar & Subramaniam,1997)。

跨國企業進入模式或為因應國際競爭、國內市場飽和、擴充市場、新市 場開發與多角化或是衡量企業整體表現及環境變數後所做的選擇(Hill, Hwang & King,1990﹚。Horstmann and Markusen (1992) 及 Brainard(1993) 則認為 FDI 可以是跨國設立廠房的初始和避免貿易障礙的最適策略選擇,

國際貿易理論文獻則認為 FDI 是 MNCs 對於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一種策略 性反應。Blonigen and Feenstra (1996) 以美國 1980 年代的資料為例亦發現,

當關稅等貿易保護政策愈明顯時,FDI 的數量將會隨之增加。

歷來學者多以控制權、持股比率或成本觀點分類,因跨國企業海外投資 的持股比率決定控制權的高低,也決定付出的成本及風險承擔的程度。下表 2-1 為本研究對個學者所提出的進入模式整理。

表 2-1 進入模式分類整理

Hill,Hwang & Kim

﹙ 1990﹚ 授權 、合資 、獨資

Woodcock, Beamish &

Markino(1994) 獨資 進入 、 合資 進入、 購併進 入 以額 外資源 取得 成本、 所有權 與管 理控制 成本及 總成本 三個 構面來 探討。

Erramilli﹙1990﹚ 完全 控制模 式 、 共有控 制模式 完全 控制模 式包 含企業 之自營 通路 、分支 機搆或 獨資經 營的 國外子 公司等 。 共有 控制模 式則 有經由 外部仲 介商 出口、 契約模 式及合 資等 。

Palenzula & Bobillo

﹙ 1999﹚ 代理 、授權 、合資 與獨資

依交 易成本 理論 和議價 能力理 論, 以資產 專屬性 及資源 投入 程度高 低來衡 量。

資產 專屬性 與資 源投入 較高時 ,會 傾向獨 資或合 資;

在資 產專屬 性與 資源投 入較低 時, 會傾向 代理或 授權。

Agarwal & Ramaswami﹙1992﹚ 出口 、授權 、合資 、獨資 採用 Dunning ﹙ 1977, 1980, 1988﹚所提 出的折 衷理論 分類

綜合前述學者理論與研究,企業海外投資進入模式類型可分為綠地投 資、合資、跨國並購、授權、出口、特許經營等。其中,跨國收購逐漸成 為 MNCs 海外投資的最主要進入模式。

併購是一國跨國性企業為了某種目的,以資本輸出的方式,買下另一 國企業一定份額的股權或將全部資產收購;其中跨國併購為兩個在不同國 家的企業,其資產或營運進行合併或收購,為國內併購的國際延伸

(UNCTAD,2010)。

併購是合併(Merger)與收購(Acquisition)兩種公司財務活動的統稱。所 謂合併則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之公司,訂立合併契約,並經各當事公司之 全體股東同意,或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同意後,留下一家存續公司之法律行 為;收購,係指主併公司以取得資產或經營權之目的,而以現金或債券、

股票等有價證券買受目標公司全部或部分資產或股份之行為。企業採取併 購方式投資可以幫助企業迅速取得生產要素,如廠房、設備與勞動力;如 果為跨國併購,可以一併接收當地企業的原有市場,減少競爭者加強對市 場控制力提升市佔率,進而達到市場綜效(Synergy)。

(一)併購類型

合併依存續型態可分為三種:

(1) 吸收合併(Merger)又稱存續合併,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合 併後,其中一公司(存續公司)存續,其餘公司(消滅公司)歸於 消滅,存續公司概括承擔所有資產與負債。

(2) 新創合併 (Consolidation)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合併後,參與 合併之公司全部消滅,另行立另一個新設公司,新公司承受 所有合併後資產與負債,其餘公司消滅。

(3) 控股合併(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是一家企業收購另一

家公司具有投票表決權的股票且達控股比例,與前兩種合併 型態最大的不同是,此種合併型態目標公司與主併公司在合 併後仍為各自獨立之法人繼續經營。

收購則依取得的所有權項目分為股權收購 (Share Acquisition)、資 產收購(Asset Acquisition):

(1) 股權收購(Share Acquisition)係指收購公司以現金或換股方 式取得被購併公司之股份,或由被購併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由 收購公司認購成為被收購公司股東,股權收購是利用收購股 份的方式取得被購併公司的經營權或控制權。

(2) 資產收購(Asset Acquisition)則為收購公司購買被收購公司之 全部或部份資產,但雙方在完成收購後仍各自保有其法人人 格,並無任何公司因資產收購而消滅。

併購依產業關係性做區分可分為以下四種:

(1) 水平式併購(Horizontal M&A)

相同產業彼此競爭的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透過合併成為同一 控制權下的併購活動,透過這種併購方式可為企業創造規模經濟以降 低成本,以企業在該行業中取得領導地位或壟斷優勢,提高市場競爭 力與市占率。

(2) 垂直併購(Vertical M&A)

同產業的上下游公司透過合併整合成一家公司,又可分為:

1 向前垂直整合(Forward Intergration)指下游公司合併上游公司,以 收穩定供貨來源、降低成本與加強產業一貫性之效益。

2 向後垂直整合(Backward Intergration)為上游公司合併下游公司,取

得固定銷售管道,提高及掌握製造與行銷的自主權。

(3) 同源式併購(Congener Merger)

指同一產業不同業務領域的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公司,為追求整體 產業優勢已合併方式結合的策略活動,這是企業尋求新收益的方式之 一。

(4) 複合式併購(Conglomerate Merger)又稱多角化併購

合併的主併公司與目標公司所屬產業並無太大交集,採取併購以 達到降低企業風險、資源互補、優化組合、產品擴張或市場延伸的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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