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小學教育經費編列與使用現況,討論所面臨的問題如下(林 全,民 86;施能傑,民 83;韋端,民 85;高敬文,民 86;陳正益,民 89;
陳冠名,民 87;陳麗珠,民 86;民 87;民 88;民 89b;黃木蘭,民 88):
一、學校預算無法編足
(一)政府預算不足,除人事費外其他費用減編。此意味著政府的財政 困難,稅收不足。
(二)教育經費提列不足,無法滿足教育政策執行所需。此即是政府對 於教育事業的輕忽,教育預算被其他政策所排擠,憲法一六四條經國民大會 排除後,再訂的保障仍使教育支出比原先減少。
(三)預算編列的標準與事實不符。國民小學對於維護修繕費用嚴重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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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事務費如水電費、差旅費等也不足。
二、公務預算制度的缺失
(一)學校預算一次只能編列當年所用,剩餘款也無法循環使用,學校 有斷炊之虞,難以進行跨年度的計畫,學校重大工程計畫是否能持續也有變 數,對於長期工作計畫難有保障。
(二)學校所有的預算用途早已規劃好,無法支應其他重大意外事件。
如校舍嚴重毀損,唯有儘速申請上級補助,等待核准與撥款。
(三)公庫的統收統支使學校無成本效益的觀念,對整體的財務經營觀 念也較為欠缺。
(四)財政統收統支,財政主管基於維護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常使得教 育主管淪為財政主管的附庸。
(五)公立學校不需自籌財源,對於自籌性財源的籌措與爭取意願低。
(六)公務預算餘額需繳公庫,且執行未達一定比率,校長及相關人員 會受到議處,因而造成消化預算之浪費情況。
三、補助款制度問題
地分政府教育經費短絀,有許多教育專款均有賴中央政府的補助,存在 一些問題,敘述如下:
(一)專款專用:上級對於學校的補助款多採指定項目、用途及年度專款 專用,中央制定專款運作項目時少與學校溝通,且中央政府多會伴隨著補助 款限期全面性改善,故學校只能按上級規定使用補助款,甚至挪移其它資源 來配合,犧牲了學校最迫切需求與整體規劃的機會。甚至有學校為配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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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取得,捨學校的長遠規劃,盲目跟隨政策「消化預算」,像是配合綠化 砍掉芒果樹改植花草。
(二)補助款的分配:過去補助款分配缺乏嚴謹的機制,八十二年的預 算補助公式對於學生人數多之大縣有利,未符合水平與垂直公平的原則。許 多補助款的取得需透過層層的請託,民意機關也趁機介入,使補助的目的無 法以學校的發展為最主要的依歸。近年來特定補助款主要內容在於國民中小 學的硬體設施與教育優先區的補助計畫,補助「具體」的教育硬體設施,缺 乏改善教學的「抽象」內涵,除教育優先區外,如活動舉辦或教學研究等項 目均缺乏。
(三)撥款太慢:從補助款核定輾轉到學校接獲補助,通常距離會計年 度的結算時約三個月,影響學校對校務規劃的縝密性,更遑論對於意外狀況 的應變需求。
四、政府法令不合時宜
法令的規定不一定符合學校實際的需求,如消防設施及檢查費用會排擠其他 項目的支出。九二一災後重建的國小即反應如下狀況:新的建築法規定每間教室 需八具日光燈、六架電扇、電腦、消防設備和發電機等。台中縣光復國中校長反 應一個月水電費近百萬元,縣府編列水電費不夠,台中縣新社國小校長也指出很 多學校面臨繳不出水電費的窘境(聯合報,民 92)。
五、校內的總務人員非專業庶務人員
目前國小總務人員由教師兼任,然教師養成的教育中,少有教師熟悉會計、
營繕法規等相關總務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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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缺乏規劃完整的校務發展計畫
國民小學工作人員為配合預算相關法令均以法規為主軸,編列計畫多只考慮 到當年必要性的開支,缺乏完整的校務計畫與長程發展計畫。
七、難以有規模地推動學校自籌經費
國民小學的自籌經費在重重會計制度的限制下,各種收入都需繳庫,導致學 校自籌經費的意願降低。有鑒於目前大專院校多推行校務發展基金,且要求固定 比率的自籌款,基於校產、資源、規模及推廣功能等差異性,政府不應強制要求 國民小學需負固定比率的自籌款之責,但應鼓勵學校自籌經費,對於努力經營自 籌款的學校給予一定比率的回饋金。
八、日益嚴重的中央教育資源集權
中央政府在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的支出比重逐漸加大,對於扮演教育資源分 配的腳色也愈形重要。現行補助款已有「中央集權」與「利益輸送」、「不當浪費」
等疑慮,且與教改所呼籲的「教育鬆綁」與「自由化」等背道而馳。觀之西元一 九九0年後各國教改潮流多已走向教育決策單位分散,使上級機關與地方的關係 不再僅是監督與管理,更是具有互補關係。
九、中央與地方自治的政策衝突
國民小學雖然屬於地方政府辦理的權限,但地方政府需仰賴中央巨額補助 款,因此地方教育政策仍須受中央政策的協調或指揮,無法完全自主。例如:中 央規定編班的班級人數,希望國小能逐年降低班級人數,但地方基於財政問題難 以按時達成,而形成了「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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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整體來看,在憲法一百六十四條法規凍結之後,政府為重新規劃與 保障教育經費的挹注,同時注重經費的公平分配及支用權責效益等問題,於民國 八十九年新頒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來統籌規劃教育經費的編列、使用與規範等 問題,而國民小學階段教育經費的編列亦在其規範內。
在國民小學階段教育經費主要來源為地方政府預算,再由中央政府撥款補 助。國民小學經費預算的編列採公務預算方式,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範。這些規範有利有弊,最主要優點在於規範所有經 費的使用皆有一定的法定程序,所有經費的使用都需要事前的縝密規劃,需符合 各項目的支用項目,能預防營私舞弊與隨主事者喜好運用經費的問題;這些規範 相對的也成為束縛經費使用的主要因素,衍生許多問題。最重要的問題是校方無 法掌握經費來源與經費的使用自主權,經費來源與使用的合法性往往成為校方最 重要的考量,經費使用效益與效率相對被排擠,校方多能配合貫徹中央政策,卻 相對限制各地方學校各取所需的可能。總之,校方缺乏經費支用的自主性,同樣 地,對於經費的使用也較為缺乏積極性。
第三節 台中市國民小學校務發展基金的探討
台中市國民小學校務發展基金的具體發展,為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根據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第十四條依法辦理,時至 今日,學校校務發展基金設置自治條例草案仍在台中市議會審議中。另外,值得 一提的是台中市於民國八十三年至今,共創辦三個國小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此財 團法人文教基金為地方熱心人士捐款並配合當時政府政策撥款成立,其設置目的 與今日所討論的國小校務發展基金都有「政府結合民間熱心教育人士力量捐助學 校,發揮學校自主發展校務」的意義,其運作型態與功能可視為目前國小校務發 展基金的發展雛形,頗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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