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校務發展基金的另一項捐款來源為家長以外的社會人士,此為普 遍尋求社會的力量來支持辦學,而過去學校並未主動出擊,廣徵社會力量的 投入。因此,對學校而言,這不只是新增工作,也是新的挑戰;倘捨此項功 能,則校務發展基金的設置功能則易造成不彰,是否會產生以新的公務預算 法來規範過去已有學校資源運作的情況呢?
其三、由校務發展基金設置草案來看,校務發展基金仍需受預算法的規 範,對於學校而言,不但新增資金挹注的意義尚未顯現,甚至縮減原有資金 的支配自主性;然則新增的行政事務等工作量是可以顯見的,如組織管理委 員會、募集基金、管理手續等行政工作的增加。如此狀況是否會形成在人力 調度與成本上的困境呢?是值得省思與瞭解的。
其四、雖然校務發展基金的發展概念植基於學校本位管理的精神,但對 於學校本位管理而言,學校本位精神幾乎涵蓋人事的運用;相較之下,可以 看出校務發展基金的實踐範疇與影響層面似乎與本位管理有些差異。是否校 務發展基金的推行只是在傳統的學校教育經費的運作上開了一道窗口?頗 值得再進一步探討。
參、台中市財團法人國民小學文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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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中市共有三所國小設有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根據此三所國小的組 織章程與財團法人設置法源之「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說明如下:
一、設立法源
三者均依據「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加以設立。
二、資金來源
三者的資金來源均是以接受捐助為主(詳見表 2-1),捐助的對象來自家 長、校友、社會人士與廠商。其次是基金的孳息收入,且在開辦之初均另有 接受政府補助。
表 2-1 台中市財團法人國民小學教育基金之基金來源 基金會名稱
成立
與基金來源
財團法人台中市南屯 區文山國民小學學校 教育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中市南屯 區國光國民小學學校 教育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中市西 區中正國民小學學 校文化教育基金會
成 立 時 間 民國 83 年 民國 86 年
設 立 法 源 1.民法 2.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政府補助 有
捐 助 家長會、校友、廠商、社會人士 家長會 基
金 來
源 孳 息 定存利息
現有台泥股票 基金孳息 孳息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台中市南屯區國光國民小學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民 83)、「財團法人 台中市南屯區文山國民小學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民 83)、「財團法人台中市西區 中正國民小學學校文化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民 86)
三、基金用途
對於基金用途的規定,三者大同小異(詳見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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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政策:此為三者共同的補助條款,內容是「協助政府推展教 育建設」與「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
(二)各項活動:資助的範圍是「舉辦全校性的活動」以及「獎勵各種 教育文化體育活動」。
(三)鼓勵教師專業:資助「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四)獎勵學生:「獎勵清寒績優學生」以及「急難救助」。
(五)其他:補助「其他教育建設有關之事項」及「辦理文教公益活動」。 整體來看,文教基金的用途針對學校本位發展的著墨較淡,對於校務的 發展僅提及舉辦全校性活動、體育文化活動的參與、獎勵學生績優及鼓勵教 師學術著作等四項,此外,還包含了政策的配合以及社會公益活動的舉辦及 參與。
表 2-2 台中市財團法人國民小學教育基金之基金用途 基金會名稱
資金用途
財團法人台中市南屯 區文山國民小學學校 教育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中市南屯 區國光國民小學學校 教育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中市西區 中正國民小學學校文 化教育基金會
配 合 政 策 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建 設。
舉辦各項活動
1.接受政府委辦活 動。
2.舉辦全校性活動
1. 獎勵各種教育文 化體育活動。
2. 推展會務,增進本 校師生職工與董 事之聯誼。
1. 接受政府委辦活 動。
2. 獎助各種教育文 化體育活動。
3.辦理文教公益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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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職 權
1.推動董事會決議事項 2.基金孳息之運用與分配
3.辦理有關本會之經常性業務。
業 務 人 員
1.執行秘書一人幹事 二人:總務人員兼任 2.另聘專職人員一人
協助執行秘書
1.執行秘書、幹事(總 務、出納、會計)
2.另聘專職人員一人 協助執行秘書 業
務 處
理 津 貼 無規定 得酌領加班費
無規定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台中市南屯區國光國民小學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民 83)、「財團法人台 中市南屯區文山國民小學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民 83)、「財團法人台中市西區中 正國民小學學校文化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民 86)
文教基金的運作方式主要由董事會運作(詳見表 2-3),董事由七人至二十一 人不等。第一屆董事由捐款代表任之,第二屆之後的董事全由前任董事選聘。董 事長則由常務董事互選,常務董事又由董事們互選。國光國小之教育發展基金會 並規定校長及家長會長為當然董事,董事長除董事互選外或得由校長擔任。
董事會職權之規定,三個基金會組織條款內容大致相同:「籌集管理及 運用基金」;「制定推行業務計畫」;「管理制定內部組織」;「訂定獎助案件的 辦法及處理」;「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改選(聘)董事」;「修訂組織 章程」以及其它事項。可以說,文教基金的資金運作方式由董事會全權決定。
另外,在行政業務的處理上,此三個基金會對於行政事務的處理都 無明確 說明,在文山國小和國光國小的部分均提及由董事長指派執行秘書一人,其他工 作人員數名,國光國小並明文說明,得酌領工作加班費,中正國小則無規定。
五、監督管理
由於設置依據法源的差異,法令對於文教基金與校務發展基金的規範差 異性很大。文教基金非屬公務預算,因此無上述關於公務基金的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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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準則,台中市國民小學所屬文教基金的主管機關是台中市政府,政 府對於文教法人基金之使用管理為每年一月底前核備其基金決議的工作計 畫、經費預算,以及前一年之工作報告表,經費決算及財產清冊(第十四條)。 對於財務狀況、財產保管運用應定期派員檢查,必要時也可以隨時檢查(第 十九條)。文教法人的會計制度沒有制式的方式,對於其會計方式,只規定:
「文教法人應訂定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 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 查核。」(第十六條)倘使主管機關發現基金有財物管理上的問題,如未取 得合法憑證,或會計帳冊不完備,經費開支浮濫、舉辦活動未經核准或任意 收費等,均給予糾正並限期改善(第二十一條)。如此財物會計管理的規定 相較於公務預算的審核已是相當寬鬆,能給予學校更大的經費運用權。
六、基金存續
文教法人屬於永久性的公益法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解散時,所有財產 應屬台中市政府,或原設置基金的學校。
上述可知,目前小學文教基金與校務發展基金在管理與上級監督的方式 迥然有別。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成員中有教師代表、專業會計或財務人 員,校長與家長會長為當然委員;文教基金董事成員則由實際捐款者互相推 舉選聘。可想見,校務發展基金中,專業的教師角色為必然,在文教基金會 中,教師的角色未必比實際捐款者重要;在會計制度上,如上分析國民小學 文教基金顯得相當的寬鬆,只需核備預算而非送審;在行政作業上,國民小 學文教基金的作業也顯見單純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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