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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學校校務發展基金設置自治條例(草案)」的內涵

台中市教育局依照「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四條及「台中市教育發展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規劃「台中市立中小學校務發展基 金設置自治條例(草案)」(詳見附錄一),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經台中 市政府的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民 91),目前該條文正於市 議會審查中。從其草案中可看出台中市國小校務發展基金的設置內涵:

一、設置目的

草案第一條說明校務發展基金的設置目的為「結合社區協助學校發展特 色」。也就是說,基金來源設定為民間部門,目的在於廣納社區資源來幫助學校 發展。若以學校本位的眼光來看,校務發展基金的資金來源,顯然不足以讓學校 進行學校本位預算的規劃。

二、資金來源

法條第三條規定校務發展基金的來源有三種:一是來自家長、校友或其他團 體及個人的捐贈;二是學校的代辦收入款項;三是基金所衍生的孳息。此外,規 定又將代辦款項中的家長會費、營養午餐費、員生合作社收支款項等三項排除在 外。此為考慮到目前家長會費多為各班級實報實銷的事務費;營養午餐費應將營 收盈餘反應在收費上;而員生合作社則另有員生合作社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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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用途

草案中,規定資金的用途為:(1)教育行政支出;(2)購置學校急需器材或 設備;(3)教學教材之研究發展;(4)學生課外活動之訓練指導費;(5)學生的 獎助學金;(6)學生的清寒急難之救助金;(7)辦理親職教育活動;(8)辦理學 校社區服務;(9)教師及職員特殊卓越表現之獎勵;(10)學校專案建設或計畫;

(11)其他代辦及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資金的用途重點在於硬體設施以外的項目上,像是(1)

教師教學專業:「教學教材之研究發展」、「教師及職員特殊卓越表現之獎勵」;(2)

推廣課程:「學生課外活動之訓練指導費」;(3)社區活動:「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辦理學校社區服務」;(4)獎助學生:提供學生獎助學金、清寒急難的救助;(5)

行政支出:草案為「教育行政支出」定義未明確,所指應該是配合上述項目的辦 理所需的行政支出。在硬體設備上,草案僅提到兩種項目:一是「急需的」器材 或設備;二是「專案的」建設或計畫。此外,另有其它項目,內容為定義廣泛的

「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四、基金運作方式

校務發展基金的管理由學校設置「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運 作,委員會的設置共七至十三名委員,且均為無給職,委員的組成如下:(1)

校長及家長會長為當然委員;(2)校友代表,由校長遴聘;(3)家長代表,

由家長委員會選舉產生;(4)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5)具法律 或會計或財政專長之人士,由校長遴聘。其中選舉產生的校友代表及教師代 表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 會議,由校長主持且擔任主任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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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務發展基金運作的工作分配上,委員會需負責校務發展基金的籌 募、預算審查、決算審議和考核預算執行成果,並應掌握基金運作收支平衡 或基金不存續時之處理原則。校務發展基金的使用,除了通過校務發展基金 管理委員會的審查外,基金的捐贈者也可以指定基金用途的特定項目(第八 條)。

此外,校務發展基金的行政工作有兩項,一是行政事務,由委員會自學 校行政人員聘請執行秘書一人,每四個月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收支帳目,及採 購營繕的相關文件;另一項會計工作由學校會計人員擔任(第七條)。

五、監督管理

校務發展基金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所有預算的編列及執行、決算之編 造及會計事務的處理,均需依預算法、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來辦理(第十條)。

基金的保管需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也就是校長以及執行秘書、主辦會計 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款(第九條)。

六、基金的存續

草案中規定:「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 權益應解繳市庫。」(第十一條)此說明校務發展基金的設置並無強制性,

得自由設置,並可解散,解散後所餘款項全歸市庫,惟倘校務發展基金經營 不善產生赤字,則未說明如何處理。

綜上所述可發現,校務發展基金未來在推行上可能會面臨幾項問題:

其一、資金來源主要依賴捐款、代辦費與孳息,依目前的存款利率與經 濟景氣的現況,孳息應不會太多;代辦費之結餘款通常多是代辦工作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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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餘額不多,因此對於資金的主要來源還是寄望於捐款之上。過去捐款主 要是來自家長,已有「家長委員會基金」的設置,由會長主管來支持校務。

家長委員會基金的運用不需經過公務預算的層層手續,只需校方與家長委員 會協商,自主性相當高。因此學校是否會捨家長委員會基金的方式,而投入 校務發展基金,再接受公務的重重繁瑣的規定來支配?是值得去深入探究之 處。

其二、校務發展基金的另一項捐款來源為家長以外的社會人士,此為普 遍尋求社會的力量來支持辦學,而過去學校並未主動出擊,廣徵社會力量的 投入。因此,對學校而言,這不只是新增工作,也是新的挑戰;倘捨此項功 能,則校務發展基金的設置功能則易造成不彰,是否會產生以新的公務預算 法來規範過去已有學校資源運作的情況呢?

其三、由校務發展基金設置草案來看,校務發展基金仍需受預算法的規 範,對於學校而言,不但新增資金挹注的意義尚未顯現,甚至縮減原有資金 的支配自主性;然則新增的行政事務等工作量是可以顯見的,如組織管理委 員會、募集基金、管理手續等行政工作的增加。如此狀況是否會形成在人力 調度與成本上的困境呢?是值得省思與瞭解的。

其四、雖然校務發展基金的發展概念植基於學校本位管理的精神,但對 於學校本位管理而言,學校本位精神幾乎涵蓋人事的運用;相較之下,可以 看出校務發展基金的實踐範疇與影響層面似乎與本位管理有些差異。是否校 務發展基金的推行只是在傳統的學校教育經費的運作上開了一道窗口?頗 值得再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