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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校務發展基金應否由政府單位監督

本問題依據回收問卷經統計分析如下:

一、受試者整體的看法

表 4-70 卡方檢定教育人員和家長委員對校務發展基金是否應由政府單位監 督之看法未達顯著水準,顯示此一問題教育人員與家長委員間看法無顯著差異。

全體受試者過半(55.3%)選擇「是」,可知整體傾向校務發展基金應由政府單 位監督。

表 4-70 教育人員和家長委員對校務發展基金是否應由政府單位監督之看法

是 否

調查意見 背

景 人數

變項 (%) 人數 % 人數 %

χ2 df 教育人員 261 57.1 196 42.9

家長委員 71 49.7 72 50.3 2.45 1 合 計 332 55.3 268 44.7

二、不同背景變項之國民小學教育人員認同校務發展基金應由政府單位監 督的看法

表 4-71 經卡方檢定不同背景變項之教育人員對校務發展基金是否應由政府 單位監督之看法都未達顯著水準,也就是說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

「校務發展基金是否應由政府單位監督」此一問題看法無顯著差異。

表 4-71 不同背景變項之教育人員對校務發展基金是否應由政府單位監督 之看法

是 否

調查意見 背

景 人數

變項 (%) 人數 % 人數 %

χ2 df 男 118 59.9 79 40.1

性別 女 143 55.0 117 45.0 1.10 1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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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構,從募款、訂定經費用途比例、經費用途初審、經費用途決策、執行績效 檢討等都應有系統的規劃。在監督上有四種方式:校務會議複審預算、學校組成 稽核委員稽核運作情形、上網公開收支帳目、主管機關為監督單位。在獎勵方面,

由主管機關以運作成效制訂獎勵措施。

比較教育人員和家長委員對於校務發展基金的監督與審核方式的意見差 異,差異的部分為:家長委員在預算審核部分,選擇「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百分比較教育人員高 22.3%。一般學校的重大事項多在校務會議中進行最後的決 議,校內教育人員沿此概念可做如上決定,多數家長對於校務運作較無概念,可 能多認為交由專責單位負責即可。

不同背景變項的教育人員對於校務發展基金的監督與審核方式的差異:(1)

「性別」:男性在「主管教育機關應對校務發展基金運作訂定獎勵措施」選擇「是」

比女性選擇「是」多 10%。男性在「校務發展基金應由學校組成稽核委員會稽查」

選擇「是」比女性選擇「是」多 8.4%。(2)「年齡」:「50-未滿 60 歲」在校務發 展基金預算審查方式選擇「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31.6%)與「校務發 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初審再送校務會議審查」(38.6%)百分比接近。「60 歲以上」

選擇校務發展基金實施成效檢討方式與各變項態度不同,在「校務發展基金管理 委員會檢討成效」、「校務會議檢討成效」、「教育局考核實施成效」,各佔 33.3%。

(3)「身份」:在校務發展基金預算「送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部分,「級 任教師」較「校長」少 22%。(4)服務年資:「20 年以上」比「10-未滿 20 年」

選擇「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檢討成效」多 18.8%。

上述各項差異較具意義的是,年齡較大者選擇校務發展基金的預算審查在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的百分比相對較高,可能是資深教師或單位主 管,較傾向於特定工作由專責組織負責;資深教育人員也習於校內重大事務多以 校務會議進行檢討,也諳於最後接受教育局考核成效,因此在 60 歲以上年齡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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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實施成效考核意見上分歧較大。

在家長委員方面,不同背景變項有差異的部分是:(1)「年齡」:50-未滿 60 歲之家長委員過半數不認同主管教育機關應對校務發展基金運作績效制訂獎勵 措施。(2)「所屬學校規模」:「61 班以上」和「12 班以下」規模學校之家長委員 傾向選擇校務發展基金預算先送「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初審,再送「校務 會議」審查。(3)「學校行政區」:「東南區」在「主管教育機關應對校務發展基 金運作績效制訂獎勵措施」選擇「是」百分比較「南屯區」低 41.7%,此部分差 異在於選擇人數多寡,但該變項的意見仍與整體意見相同。上述前一、二項內容 之差異是整體多數意見相左,較具意義,年齡較大之家長委員對於「獎勵」觀念 較為薄弱,班級數較多和較少之學校家長委員也希望更多人為基金的運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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