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獨立行政法人之效率、提升其服務等之品質及滿足透明 性之要求,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認事務及事業須符合下列要件,
始得以之為獨立行政法人之探討對象。即:
事務及事業之性質,須具備下列特性
自國民生活、社會經濟安定等公共觀點,有確實實施之必要 者。
國家應以國家主體地位直接實施者。
如委託民間主體,又無一定會被實施之保證,或有使其獨占
68 請參閱:http://www.kantei.go.jp/jp/singi/gyokaku/ketti/1127tokusyuhoujin.html。
69 請參閱:http://www.kantei.go.jp/jp/singi/gyokaku/ketti/021018kihon.html。
70 同註20。
−202−
實施必要之公共性事務及事業。
事務及事業須具有成立獨立組織所必要之足夠業務量
涉及對私人權利義務直接且具強度之公權力行使者。
性質上須以國家本身之名義行使,始得推展者。
直接關係到災害等國家重大之危機管理,而有必要在直接的 國家責任下實施者。
又獨立行政法人之設立理念,依最終報告,計有下列三項:
關於獨立行政法人之對象業務,應著眼於事務或事業之對 象、地域、性質等之類似性、同質性,儘量加以統合及一元化,同 時回應便利性等國民之要求。
關於獨立行政法人之對象業務,將活用民間委託方式或指定 法人組織,澈底活用民間能力以提高業務之效率。
獨立行政法人依其擔當業務之不同,有受複數省廳監督之可 能,此種情形,將以中心省廳為主管省廳,主管獨立行政法人之管 理。
依據上述原則,最終報告以下列具體業務為對象,廣泛地檢討 得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之可行性,該業務計有五項:
實驗研究
除有關直接行政活動之特別業務及政策研究機關以外,原則 上試圖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此際,儘量進行統合或廢除。
於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時,考量研究機關間柔軟分配資源等 之必要性,檢討複數機關賦予法人格之可行性。
文教研修
以國立學校以外以民間人士為對象實施研修者,檢討民營化
−203−
或移由地方管理之可行性。關於國立大學,須於人事及會計面進行 確保彈性等種種改善,現行文部省(現為文部科學省)等高等教育 行政之政策亦有改善之必要。然大學改革為須長期進行檢討之事 項,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亦可能為其進行改革之際之一種選擇方 案,目前提出結論尚嫌過早。
民營化或移由地方管理有困難時,具一定規模之研修設施,
單獨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小規模之研修設施,則合併改制為獨立 行政法人。
以行政機關職員為對象之研修設施,不作為改制獨立行政人 之檢討對象。
醫療衛生
國立醫療院所,今後進行有計畫地整理及統合,除高度專業 之醫療中心或痲瘋病療養院所外,計畫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關於 此,應注意不得阻礙國立醫療院所政策醫療網之機能。
關於國立更生保護機關,鑒於其業務之性格,不作為改制獨 立行政法人之對象。
統計作業設施
除可能民營化、移轉民間、廢止或移轉地方管理者外,考量其 業務性格,原則上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
其他公事務及服務業務
關於檢查檢定業務,為貫徹規制緩和,於審視有可能廢止或 民營化者之後,其餘檢討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之可行性。
關於航空管制,檢查檢定等業務積極進行委託民間之可行 性。
−204−
至於其後制定之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乃將最終報告之意見納 入,由該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可知,設立獨立行政法人之條件有 三:就公共事務之觀點而言,確有實施必要;國家無自己實施 之必要;由民間實施,可能有難於實施之虞,或以獨占實施為必 要者。最終報告中,將政策之「制定機能」與「實施機能」分開,
以行政事務量之垂直精簡為目標。天秤之一端為「如可能,儘量委 諸民間」,另一端為「具強度公權力性之事務或事業,由國家直 接實施」,介於兩者間者,則為檢視獨立行政法人化或民營化之對 象71。但具體言之,究竟何種事務或事業非由國家自己實施不可?
中央省廳改革推進本部例示三項基準:對於私人權利具有直接且 具強度限制之行使公權力的事務及業務,如警察。非以國家名義 實施不能成立之事務及業務,如授予榮典。與災害等國家之重大 危機管理直接關聯而國家有直接實施之責任的必要事務及業務,如 防衛。另外,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閣議決定之「中央省廳改革 推進方針」中也分別將各相關業務區分為:造幣、印刷等事業;
實驗研究業務;國立學校等文教研修業務;國立醫院等醫療 衛生業務;統計作業等業務;其他提供業務等,督促各中央機 關就前述相關業務進行檢討。雖與最終報告不盡相同,但均以最終 報告為藍本。
二、獨立行政法人之改制現況
為達到減少25%公務員之目標,同時指定89個機關及業務,使 先行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其中包括17處文教研修及醫療衛生設 施,57個實驗研究機關,5個檢查檢定機關、6處作業設施、4項其
71 同註20,最終報告之「Ⅲ中央新省廳之基本架構政策制定機能與實施機能之 分離」。
−205−
他業務或機關(貿易保險、美國駐軍勞務承辦機關、印刷局、造幣 局)。此等機關之改制已於二○○一年四月完成各項整備並擬定時 間表,應依法律規定按時完成改制72。首批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之 名單,詳附表四。
前述決定成立獨立行政法人之89個機構,雖然區分成實驗研 究、文教研修‧醫療厚生、檢查檢定、作業設施等,至於為何以這 些為對象之判斷基準,欲理解其間可能之共通性,似有其困難73。 數量最多之實驗研究部門,以科學技術廳、農林水產省及通商產業 省所管之國立試驗研究機關為中心,此類機關所負責者,多為戰略 性、高風險性、長期性之研究開發計畫,或與環境、安全、醫療、
標準等有關之公共性之試驗研究課題,無論何者,均須持續累積基 礎研究之成果,並經常調查、研究各該領域之問題或未解決之問 題,鑒於社會產生新需求時,應經常地維持一種能迅速且正確地因 應之體制,似得將之定位為行政固有領域「純粹公共財」74。
由於獨立行政法人係獨立於國家行政組織之外,且理論上職員 為非公務員,則獨立行政法人之對象事務及事業,自以「民間亦可 為之業務」為思考原點,排除國家權力行政活動,例如:稅務行 政、許認可業務、登記業務、均在法人化業務範圍之外,而須大量 處理之定型化業務,亦排除在外。只有限定在實驗機構、研究機 構、文教研習機構、醫療福利機構等非權力行政活動。此點與英國 agency係將執行機能分離出來,對象業務大致上以較能完整實施之 公部門為重點,但未必限定於非權力行政活動,因此,即使是權力 行政活動,例如:稅務行政,許認可業務,登記業務,亦agency
72 詳附表一,參閱:http://www.kantei.go.jp/jp/cyuo-syocho/sintaisei/dokuritsu- ichiran.html。
73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21。
74 參閱晴山一穗、濱川清、福家俊郎編著,同註27,頁121-122。
−206−
化,定型且大量性質之業務為多,因此業務之效率性,較易判斷,
大不相同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