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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獨立行政法人之組織與營運 一、獨立行政法人之組織

獨立行政法人之成員包括理事長、理事及監事,理事長並有一 定之資格要件(通則法第十八、二十條);理監事之任期,依個別 法定之,並得連任(通則法第二十一條);理監事之解任事由,亦 有規定(通則法第二十三條);職員由獨立行政法人理事長任命之

(通則法第二十六條)。

二、獨立行政法人之營運

依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第三十八條明定獨立行政法人之營運基 本原則如下:

業務範圍

以個別法律定之,獨立行政法人在開始營運之際,應製作業務 方法書,向主管大臣申請認可,變更時亦同。主管大臣於認可時,

應事先聽取評價委員會之意見。業務方法書經認可後應公告之(通 則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

中期目標

主管大臣應設定以三年到五年期間之中期目標,內容應包括在 該期間內,該獨立行政法人應達成之業務營運之效率化,對國民生

75 參閱蔡秀卿,同註17,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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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品質之提升,財務改善及其他營運相關事項之目標。

中期計畫及年度計畫

獨立行政法人應擬定為達成中期目標之計畫,(以下稱中期計 畫)及中期計畫中各事業年度之業務營運之計畫(以下稱年度計 畫),並實施之。

企業會計原則

獨立行政法人之會計,原則上採企業會計原則,同時,在各事 業年度中所生收益,得依各法令規定,在中期計畫所定使用範圍內 予以使用等,採彈性及效率之財務營運方式。

財 源

國家應對獨立行政法人,交付營運費及為其他必要之財源措 施。

業務評估

獨立行政法人之業務,應依業績評估之結果,為業務營運之改 善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俸 給

獨立行政法人職員之俸給及其他待遇,應反映該職員業績及該 獨立行政法人業務業績。

資訊公開

獨立行政法人應於各事業年度,將業務之概要、財務內容、中 期計畫及年度計畫、業務業績及評估之結果、人員及人事費效率化 之目標,以及其他組織上及業務上必要之事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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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終了後之檢討

作為事後評價機制,主管大臣應於中期計畫終結時,針對獨立 行政法人業務存續之必要性、合理的組織形式及其他組織與業務有 關事項,作全面性探討,根據檢討結果採取必要措施(通則法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

三、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及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 委員會

依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就獨立行政法人業 務業績提供專門性、客觀、中立、公正之評價起見,總理府及各省 應訂定各該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基準,並設立相關評價委員會;同時 應就上開評價委員會之評價結果提供意見,並就獨立行政法人主要 事務或事業改廢勸告之執行,設置委員會。

至於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政策評價委員會,應於中期目標 期間終結時,針對獨立行政法人之業務及事務之改廢,得向主管大 臣提出勸告(通則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總務省組織令第一二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評價結果必須公開,始能確保對於受服務提供之 人民,盡其說明義務。而且評價結果,對於理監事也具賞罰分明之 效果,獨立行政法人績效不彰時,得解任其理監事(通則法第二十 三條第三項),且其報酬及退職金之計算,亦應考量該理監事之績 效(通則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因此可以說此一評 價機制,對於實現一般民眾的績效掛帥之要求,應該是一種強力之 回應76

76 參閱宇賀克也,獨立行政法人評價における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 會の役割,ジュリスト,1225號,頁66,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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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行政法人制度藉由事後評價機制,圖謀業務營運之改善。

主管大臣於獨立行政法人中期目標之期間終了時,為使該當獨立行 政法人之業務繼續起見,應針對組織之運作及其他組織及業務整體 加以檢討,並基於該結果謀求必要之措施。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 人評價委員會,於獨立行政法人中期目標之期間終了時,關於該當 獨立行政法人之主要事務及事業之改廢,得對主管大臣提出勸告

(通則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總務省組織令第一二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並有義務公布其評價結果,以確保對國民——行政服務之受 益人——負責。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並無直接評 價獨立行政法人之權限,其對各府省之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之 評價結果為評價,並對之陳述意見,亦係對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 會為之,而非對獨立行政法人為之77。此種制度設計,除謀求重覆 之評價機能外,亦避免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對各府 省大臣之政策判斷作過度之干預。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 員會於獨立行政法人中期目標終了時,關於該當獨立行政法人之主 要事務及事業之改廢,有向主管大臣勸告之權限,主管大臣及獨立 行政法人對該勸告應予以尊重78。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該委員 會為正確遂行其對獨立行政法人評價之相關業務,發布「政策評 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有關獨立行政法人評價之相關運作事 宜」79(以下簡稱該決定),作為其運作之基本原則。雖然政策評 價法中也規定政府有義務制定有關政策評價之相關基本方針(政策 評價第五條第一項),基本方針由總務大臣聽取政策評價‧獨立行

77 參閱宇賀克也,政策評價の法制度,第七章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制度における政 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の役割,頁139,2002年9月10日。

78 參閱「中央省廳改革の推進に關する方針」(1999年4月27日中央省廳等改革 推進本部決定)Ⅲ16。

79 參閱宇賀克也,同註77,頁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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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人評價委員會之意見而作成,然而有關獨立行政法人全政府層 次之基本方針之擬定,於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中並未予以明定,因 此該決定可以說是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針對獨立 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評價結果作評價時,為履行其職掌,所整理出 之基本原則,其結果可謂具有全政府層次指導原則之性格80

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關於獨立行政法人之權限 有三:就獨立行政法人該當事業年度業務之業績,針對獨立行政 法人評價委員會之評價結果加以評價(通則法第三十二條第五 項);該當中期目標之期間,針對業務業績之全體,針對獨立行 政法人評價委員會之評價結果加以評價,必要時並得陳述意見(通 則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於獨立行政法人中期目標期間終了 時,關於該當獨立行政法人主要事務及事業之改廢,對主管大臣為 勸告(通則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針對中期目標終了時之檢討機制,主要包括四項,於中期目標 期間最終年度之八月由主管大臣作成有關組織及全盤業務之檢討 案,並要求預算等;十至十一月由政策評價‧獨立行政法人評價 委員會,就有關主要事務及事業是否改廢之勸告方向加以指摘;

十二月由主管大臣再作檢討,並經政府改革推進本部之決議後,決 定檢討之內容;一月以後制定新一期之中期目標及中期計畫,並 開始新一期之中期目標期間81。二○○三年度中期目標終了之獨立 行政法人有獨立行政法人教員研修中心,二○○四年度則有包括獨 立行政法人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等三法人,二○○五年有包括獨立 行政法人國立美術館等3法人;二○○六年有包括獨立行政法人國

80 參閱宇賀克也,同註77,頁140-141。

81 請 上 首 長 官 邸 , 行 政 改 革 推 進 本 部 網 站 : http://www.kantei.go.jp/jp/singi/

gyokaku/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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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協力機構等8法人;二○○七年有包括獨立行政法人國民生活中 心等27法人82(詳附表五)。

四、監督管理

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政府應就獨立行 政法人營運之基本、監督、職員身分及其他共同事項訂定共同性法 令,第二款規定政府應於各設立獨立行政法人之個別法律中,明確 規定其目的及業務範圍,第三款並規定獨立行政法人之主管大臣,

應於法令規定範圍內,對該獨立行政法人為監督及介入。

通則法規定「向國會之報告等」(第六十條)係於每事業年度 由特定獨立行政法人之首長,向主管大臣報告其專職之職員數量,

再由主管大臣每年向國會報告其專職之職員數量,但對特定獨立行 政法人以外之法人,其實際態樣、業務營運或評價委員會之評價‧

意見等,及其他有關獨立行政法人之事項,如國會未要求,則外界 很可能無從得知其詳細內容。雖該法訂有公布之制度,然除該規定 之事項以外,獨立行政法人如未提出正確及充分之報告或資料,則 國會不僅對相關獨立行政法人之預算、決算之審議,無從得知是否 適切,甚至對前述職員數量之報告亦無法作正確之判斷83